680 likes | 810 Views
静. 请. 音. 手. 机. 事故处.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事故处 2007 年 6 月.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 5. 第三条 自撤现场. 第五条 由交警处理的事故. 4. 6. 第四条 自撤现场后需报警的事故. 第六条 单方事故. 目 录. 事故处. 7. 第七条 确定责任. 8. 第八条 自行协商理赔程序. 11. 9. 第九条 全责事故理赔. 第十一条 逃逸事故理赔. 10. 12. 第十条 同责事故理赔. 第十二条 对不自撤行为的处罚.
E N D
静 请 音 手 机 事故处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事故处 2007年6月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 5 第三条 自撤现场 第五条 由交警处理的事故 4 6 第四条 自撤现场后需报警的事故 第六条 单方事故 目 录 事故处
7 第七条 确定责任 8 第八条 自行协商理赔程序 11 9 第九条 全责事故理赔 第十一条 逃逸事故理赔 10 12 第十条 同责事故理赔 第十二条 对不自撤行为的处罚 目 录 事故处
13 第十三条 对逃逸行为的处罚 14 第十四条 对诈保行为的追究 15 第十五条《办法》的时效 目 录 事故处
缓解拥堵,理赔简便。 化解矛盾,交通和谐。 立法宗旨 •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事故处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 2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 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 3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事故处
安全地点 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 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 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 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 自撤现场 第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 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现场 事故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 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无交强险标志的; 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一方逃逸的。 自撤现场后需报警的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 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1 2 3 情形及处罚 4 5 事故处
由交警处理的事故 1 2 3 车辆无号牌的; 驾驶人无驾驶 证的; 驾驶人饮酒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事故处
措施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及私人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单方交通事故 第六条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 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事故处
确定责任 追尾的 逆行的 倒车的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溜车的 开关车门的 违反交通信号的 未按规定让行的 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事故处
确定责任 1 追尾的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43条 事故处
确定责任 2 逆行的 • 法律依据 • 《安全法》第35条 • 《实施条例》第82条 • 第1款第1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3 倒车的 • 法律依据 • 《实施条例》第50条 • 《实施条例》第82条 • 第1款第1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4 溜车的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22条第1款 事故处
确定责任 5 开关车门的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63条 第1款第4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6-1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一“闯红灯”)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38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6-2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二“掉头”)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49条 第1款 事故处
确定责任 6-3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三“驶入专用车道”)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37条 事故处
确定责任 6-4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四“未按指示方向通行”)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38条 事故处
确定责任 6-5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五“驶入禁行道路”)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38条 事故处
确定责任 6-6 违反交通信号的(之六“未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38条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1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一“未让特种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53条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2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变更车道”)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44条 第2款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3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三“障碍路段未让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48条 第1款第2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4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四“障碍路段未让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48条 第1款第2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5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五“坡路未让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48条 第1款第3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6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六“坡路未让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48条 第1款第3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7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五“狭窄山路未让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48条 第1款第4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8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八“超正在左转弯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43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9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九“超正在掉头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43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10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超越正在超车的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43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11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一“会车时超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43条 第1款第2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12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二“交叉路口超车”)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43条 第1款第4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13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三“掉头时未让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49条 第2款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14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四“进主路的车未让主路内的车”) 法律依据 《北京办法》第44条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15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五“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 法律依据 《北京办法》第44条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16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六“进出或穿越道路的车未让行”) 法律依据 《北京办法》第44条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17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七“进出停车泊位的车未让行”) 法律依据 《北京办法》第49条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18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八“进环路的车未让行”) • 法律依据 • 《实施条例》第51条 • 第1款第2项 • 《北京办法》第43条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19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九“有灯路口未让先被放行的车”) 法律依据 《北京办法》第43条 第2款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20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无灯路口未按标志标线让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52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21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一“无信号路口未让右侧的车”)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52条 第1款第2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22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二“无信号路口转弯未让直行”)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52条 第1款第3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23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三“无信号路口相对右转未让左转”)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52条 第1款第4项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24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四“未避让作业车辆”) 法律依据 《安全法》第22条 第1款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25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五“有信号灯的路口右转未让被放行车辆”)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38条 第3款 事故处
确定责任 7-26 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六“有信号灯的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 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第38条 第1款第1项 事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