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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相關沿革. 報告單位: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報告人:江玉琴. 大綱. 人口相關政策 優生保健法 人工生殖法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育健康管理. 60. 56. 58. 53. 全面推行家庭計畫工作. 50-60 年代人口政策口號. 「五三口號」. 「小家庭、幸福多」 「子女少、幸福多」. 「兩個孩子恰恰好,男孩女孩一樣好」 「三三二一」. 優生保健法立法之時代背景. 攸關人口政策、衛生醫療及生育保護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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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相關沿革 • 報告單位: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 報告人:江玉琴
大綱 • 人口相關政策 • 優生保健法 • 人工生殖法 •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育健康管理
60 56 58 53 全面推行家庭計畫工作 50-60年代人口政策口號 「五三口號」 「小家庭、幸福多」 「子女少、幸福多」 「兩個孩子恰恰好,男孩女孩一樣好」 「三三二一」
優生保健法立法之時代背景 • 攸關人口政策、衛生醫療及生育保護課題。 • 民國57年及58年「台彎地區家庭計畫實施辦法」及「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楬櫫提高人口素質、人口合理成長及均衡人口分布之人口政策目標。 • 民國69年「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針案」:加強推動人口政策,貫徹家庭計畫,降低人口成長率。 • 於民國73年7月完成立法,74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現行法規定-1 立法目的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第1條)
主管機關 • 中 央:行政院衛生署 •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 縣 市:縣市政府 (第2條)
現行法規定-3 優生保健法服務內涵 優生保健工作 一、婚前健康檢查 二、產前遺傳診斷 -細胞遺傳學檢驗 -基因檢驗 三、新生兒先天性代 謝異常疾病篩檢 四、優生健康檢查 五、遺傳諮詢 (第6.16條) 婦幼衛生工作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 務及親職教育 四、人工流產及結紮 (第7.9.10條)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 本辦法減免或補助費用之優生保健措施如下:ㄧ、遺傳性疾病檢查:(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之確 認診斷。(三)海洋性貧血檢查。(四)血液細胞遺傳學檢驗。(五)產前遺傳診斷,包括細胞遺傳學檢驗、基因檢驗、生化遺傳學或 其他產前遺傳診斷之檢驗。(六)流產組織或死產者之確認診斷。(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遺傳性疾病檢查。二、精神疾病檢查。三、生育調節服務:子宮內避孕器裝置。四、結紮手術。五、人工流產。
我國50-95年育齡婦女總生育率趨勢 95年 民國50年 60年 70年 80年 資料來源:內政部
79 新家庭計畫 79-94年人口政策口號 84 「適當婚育年齡為22歲至30歲」 94 「臺灣心 新文化 融合你我他」 「讓我們共同重視婚姻、家庭與養育子」
97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97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內政部戶政司97.03.06台內戶字第0970040372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業經97年4月16日彙整,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各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外籍與大陸配偶生育健康管理計畫 一、建全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健康管理資訊。 二、促進及保護育齡外籍與大陸配偶之生育健康: (一)維持育齡夫婦避孕實行率於93年至少達80%(95年達85%以上)。 (二)鼓勵懷孕之外籍與大陸配偶定期接受產前檢查。 (三)提供接受優生保健醫療服務之疑似或異常個案追蹤管理,其追蹤管理率93年至少達85%(95年達90%以上)。 三、促進及保護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子女健康 (一)未滿二歲子女建卡率,93年至少達60%,95年達70%以上。 (二)輔導該族群所生子女接受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篩檢。。 (三)提供該族群所生子女接受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疾病篩檢異常個案之追蹤管理。 (四)提供該族群所生未滿二歲子女有關兒童生長發展之評估。。 (五)提供該族群子女發展遲緩(含疑似個案)之追蹤管理,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 為解決人員流失問題,國健局研訂「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三年計畫(執行期間自95年6月起至98年12月止),向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申請補助,獲得同意編列通譯費時薪300元,由縣市衛生局各自辦理通譯員之培訓及管理。
95年人口政策口號 「孕育下一代,生命更精彩」 「結婚生育,讓生命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