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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統一慣例

信用狀統一慣例. 壹、總則與定義 貳、 L/C 的種類與通知 參、 義務與責任 肆、 單據. 壹、總則與定義. 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說 二、信用狀統一慣例之適用 三、 L/C 的意義 四、 L/C 與契約 五、履約行為、開發或修改 L/C 的指示. 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說. 1 、國際貿易業者付款的方式。 2 、信用狀統一慣例 ( UCP) 係國際商會於 1933 年訂定施行,作為 國際貿易業者共同遵守的付款規則。. 3 、信用狀統一慣例 ( UCP) 其 歷經 1951 、 1962 、 1974 、 1983 年四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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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用狀統一慣例 壹、總則與定義 貳、L/C的種類與通知 參、義務與責任 肆、單據

  2. 壹、總則與定義 • 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說 • 二、信用狀統一慣例之適用 • 三、L/C的意義 • 四、L/C與契約 • 五、履約行為、開發或修改L/C的指示

  3. 一、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說 • 1、國際貿易業者付款的方式。 • 2、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 係國際商會於1933年訂定施行,作為 • 國際貿易業者共同遵守的付款規則。

  4. 3、信用狀統一慣例(UCP)其歷經 • 1951、1962、1974、1983年四次修訂 • 現行採用的信用狀統一慣例為 • 1993年4月23日通過, • 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UCP500。

  5. 4、UCP500共分七部分、49條文 • (1)總則與定義 (§1-5) • (2)信用狀之類型與通知 (§6-12) • (3) 義務與責任 (§13-19) • (4) 單據 (§20-38) • (5)雜項規定 (§39-47) • (6)可轉讓信用狀(§48)及款項讓與(§49)

  6. 二、信用狀統一慣例之適用(§1) • 1、1993年修訂信用狀統一慣例 • (UCP500) 的特點 • (1) 簡潔、連貫、較UCP400更明確。 • (2) 其經載入信用狀(L/C)本文, • 拘束有關各方。 • (3) 以規定(stipulated)取代約定(agreed)

  7. 2、L/C中所規定之條款, • 優先於UCP500的適用 • 3、擔保L/C,部份不適用UCP500 • (§23-30) ,另以ISP98規範

  8. 三、L/C的意義(§2) • 1、開狀L/C銀行履行付款、承兌的條件 • ─受益人或指定人提示規定的單據 • 並符合L/C條款 • 2、對受益人所簽發的匯票,開狀銀行 • 不論自行或授權(讓購)為之付款或承兌 • 3、銀行得為本身之需要自行開發L/C

  9. 4、跟單L/C、擔保L/C不論其為 • 可撤銷或不可撤銷,均視其內容而定 • 5、L/C規定憑單據付款時,無論 • 有無匯票,均需即為付款 • 6、另一銀行(another bank)的定義:將 • 一銀行在不同國家的分行視為另一銀行

  10. 四、L/C與契約(§3) • 1、L/C有減輕交易風險、 • 融通資金的功能 • 2、L/C與契約的獨立性 • (1) 開狀申請人 • (2) 銀行在L/C下的付款、承兌 • 3、受益人不得援用存在於銀行間 • 的契約關係 (付款、承兌、讓購)

  11. 五、履約行為、開發 或修改L/C的指示 • 1、單據與貨物 / 勞務 • / 履約行為 (§4) • 2、開發 / 修改狀L/C的指示 (§5)

  12. 1、單據與貨物 / 勞務 / 履約行為(§4) • (1) 銀行對受益人是否付款: • *其提示單據是否符合L/C規定 • *僅就單據表面作審查, • 對貨物是否符合買賣契約概不過問。

  13. (2) 開狀申請人對銀行所提示 • 符合L/C的單據,負有立即接受, • 並即行補償(贖單)的義務。 • (不得以單據外之事由拒絕付款)

  14. 2、開發 / 修改狀L/C的指示(§5) • (1) 如有參照前L/C • 而開發新L/C、通知或保兌, • 而此參照之L/C若曾為修改, • 因無法確認是參照修改L/C的 • 一部份或全部。 • 銀行應避免開發此種L/C。

  15. (2) 修改之文意應避免模稜兩可 • (3) 修改時較易疏忽─顧此失彼、 • 忽略其他亦須修改之條件 • (4) SWIFT系統開發或修改L/C, • 安全、迅速、收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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