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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問題- 40 號公報對保險業的影響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名譽理事長 賴本隊 2010 年 12 月 25 日. 大 綱. 壹、清償能力制度介紹 貳、 40 號公報介紹 參、對保險業之影響 肆、國際監理趨勢說明與比較 伍、結 論. 壹、清償能力制度介紹. 設立保險公司資本需求演進 保險業資本需求演進 資本適足率法規介紹 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法規介紹 台灣 RBC 制度介紹. 台灣設立保險公司資本要求演進. 1 、 51 年 2 千萬 ( 收足 1 千萬即可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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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問題- 40號公報對保險業的影響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名譽理事長 賴本隊 2010年12月25日
大 綱 壹、清償能力制度介紹 貳、40號公報介紹 參、對保險業之影響 肆、國際監理趨勢說明與比較 伍、結 論
壹、清償能力制度介紹 • 設立保險公司資本需求演進 • 保險業資本需求演進 • 資本適足率法規介紹 • 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法規介紹 • 台灣RBC制度介紹
台灣設立保險公司資本要求演進 1、51年2千萬(收足1千萬即可營業) 2、55年12月31日底收足2千萬 3、65年7月17日最低資本1億元(66年底) 4、81年6月1日最低資本20億元
台灣保險業資本需求演進 1、52年營業損失達保證金 (資本之15%=300萬→1500萬) 2、81年2月26日認許資產減負債達最低 資本(20億,給業者最長10年增資計畫) 3、86年5月28日認許資產減負債達保證 金3倍(資本之45%=9億元) 4、92年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RBC)
資本適足率法規介紹 民國81年 • 保險法第143條第1項:「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未達第一百三十九條所訂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數額時,主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 • 保險法第143條第2項:「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訂定「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84年)
資本適足率法規介紹(續1) 民國86年 • 保險法第143條第1項:「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未達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保證金額三倍時,主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
資本適足率法規介紹(續2) 民國90年起 • 保險法第143-4條第1項:「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 保險法143-4條第2項:「前項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訂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90年) • 保險法第143-4條第3項:「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第一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分之。」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指保險業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 一、經認許之業主權益。 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調整項目。 前項自有資本之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 一、人身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 (二)保險風險。 (三)利率風險。 (四)其他風險。 二、財產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 (二)信用風險。 (三) 核保風險。 (四) 資產負債配置風險。 (五) 其他風險。 前項風險資本之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四條 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依下列公式計算: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資本)×百分之一百 第五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報告: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 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保險業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六條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百或主管機關要求之最低比率者,不得買回其股份,且不得分配該申報年度之盈餘。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命令保險業及其負責人限期增資或提出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增資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第三項之監理措施。 二、 命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 限制其資金運用範圍,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四、 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給付之行為。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得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 解除其董(理)事、監察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 二、停止其董(理)事、監察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三、保險業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命令其處分特定資產。 五、限制或禁止其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命令其負責人之報酬予以調降,且不得逾該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 七、限制增設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八、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七條 保險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共同性之作業規範,協助會員建立符合其風險狀況之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程序,與訂定維持適足資本之策略。 • 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規範 • 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表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97年開始) 第八條 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保險業不得將資本適足性相關資料,作為業務上之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 前項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及其招攬人員不當業務競爭等事項之自律規範,由保險業同業公會訂定之。
台灣RBC制度介紹 • 90年法令通過 • 專案小組研議 • 92年度資料正式實施 • 設置專案檢討小組 • 每年頒布填報手冊與計算表格
風險資本額制度實施時間表 • 90/6/26立法院三讀通過 (§143-4:RBC Ratio≧200% ) 風險資本額制度專案工作小組成立 • 90/7/11總統頒佈 二年後正式實施 • 91/5/17 第一次試算(910517草案) 90年度資料 • 92/4 第二次試算91年度資料 • 92/7/11 正式公佈實施 • 93/4 正式施行92年度資料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 • 風險分類 C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 C1:資產風險--非關係人風險 C2:保險風險 C3:利率風險 C4:其他風險 • 公式 • 資本適足率≧200%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總額/風險資本總額)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 • K (0.4→0.5)0.46 • 資本適足率≧200%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總額/風險資本總額) • 公式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 • 公司法第369-1~369-3條、第369-9條、及第369-11條 •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之規定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 • 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通常即為企業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 企業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 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 • 受企業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ㄧ以上之財團法人。 •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公司法 第369-1條 • 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 相互投資之公司。 • 第369-2條 •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公司法 第369-3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 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 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 第369-9條 •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公司法 第369-11條 • 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 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 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 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關係人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第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於判斷為有關係企業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時,除依其法律之關係外,應考慮其實質關係。 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但有相關事證證明無控制與從屬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取得他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席位者。 二、指派人員獲聘為他公司總經理者。 三、對他公司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者。 四、對他公司資金融通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對他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各款判斷為屬從屬關係者,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關係報告書。但有相關事證證明無控制與從屬關係者,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公司因前二項規定依有關事證證明無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於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或關係報告書揭露未納入編製之公司名稱及原因。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 • RBC填報手冊 • RBC表格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3 • 強制分紅 • 自由分紅 • 不分紅保單 • 附保證給付
人身保險業RBC簡介-C3 強制分紅 • 公式表示如下: • R×Max{[Max(A,B)-C],0} • R:保單價值準備金 • A:保單預定利率 • B:保單分紅利率 • C:公司投資報酬率
貳、第40號公報介紹 • 第40號公報發展過程 • 現行會計制度與40號公報的比較差異 • 第40號公報的影響
貳、第40號公報介紹 • 會計發展基金會負責研訂 • .97年4月3日完成二讀 • .97年5月20日徵詢意見回覆日 • .97年12月4日發布 • .100年1月1日實施
貳、第40號公報介紹 • 適用範圍(公報第3段) • .企業所發行之保險合約 • .企業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 • .企業所發行具裁量参與特性之金融商品 • 利率變動型年金 • 萬能保險
貳、第40號公報介紹 • 商品合約分類 • .第40號公報之精算實務處理準則 • -合約分類及負債適足性測試(精算學會) • 保險合約 • 投資合約 • 服務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