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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解決方式概述. 王志中律師 2013/3/5. 法律 乃保障自身權益 的 最佳武器. 法律 乃保障自身權益 的 最佳武器. 明哲保身之道. 好的開始即為成功之一半 壞的開始即為失敗之根源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覺之人. 紛爭解決方法. 協商( Negotiation ) 調解( Mediation ) 訴訟( Litigation ). 紛爭解決方法. 協商( Negotiation ) 瘦的和解,勝過肥的判決. 紛爭解決方法. 紛爭解決方法. 調解( Mediation ) 法院調解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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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解決方式概述 王志中律師 2013/3/5
法律 • 乃保障自身權益 • 的 • 最佳武器 法律 乃保障自身權益 的 最佳武器
明哲保身之道 • 好的開始即為成功之一半 • 壞的開始即為失敗之根源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覺之人
紛爭解決方法 • 協商(Negotiation) • 調解(Mediation) • 訴訟(Litigation)
紛爭解決方法 • 協商(Negotiation) • 瘦的和解,勝過肥的判決
紛爭解決方法 紛爭解決方法 • 調解(Mediation) • 法院調解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優點 • 時間短 • 調解費用: • 法院調解費用與裁判費同 • 鄉鎮市調解不須費用
鄉鎮市調解流程 聲請調解 民事十五日 刑事五日 排定調解期日進行調解 調解成立 調解不成立
鄉鎮市調解之效力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法院調解之效力 •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紛爭解決方法 • 訴訟(Litigation) • 民事:三級三審 • 刑事:偵查 +三級三審 • 行政:訴願、行政訴訟(二審級)
紛爭解決方法 • 時間:約三年至五年,可能更久 • 裁判費用: • 刑事附帶民事訟訟:第一審免裁判費 • 地院第一審:1.1% • 高院第二審:1.65% • 最高法院第三審:1.65%(律師費除外)
民事訴訟流程 法院進行調解 進行訴訟之辯論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半年到一年 十萬元以下為小額訴訟程序(地院簡易庭) 五十萬元以下為簡易訴訟程序(地院簡易庭) 五十萬元以上為通常訴訟程序 判決
民事訴訟流程(二審) 提起上訴 通常程序為高等法院審理。簡易、小額程序為地院合議庭 半年至一年可能更久 法院審理 判決
民事訴訟流程(三審) 第二審判決 通常程序須100萬以上始得上訴第三審;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條件:1.100萬以上;2.適用法規顯有錯誤;3.二審法院許可 提起上訴 一年以上 最高法院書面審理 發回二審 駁回上訴
刑事訴訟流程(偵查) 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告訴乃論之罪) 進入偵查程序 偵查程序終結 不起訴或緩起訴 起訴
刑事訴訟流程(一審) 檢察官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 準備程序、審理程序 判決 無罪 有罪
刑事訴訟流程(三審) 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書面審理 駁回上訴 判決 發回二審
實現自身權益的主要途徑 • 支付命令 • 要件: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時間:約一至二個月 • 法院費用:約500元 • 優點:簡易快速 • 缺點:不可公示送達,且對方可不具理由於20日內異議,一旦異議,則視為起訴或調解。
實現自身權益的主要途徑 • 本票裁定 • 時間:約一至二個月 • 法院費用:約200元~2000元(視金額而定) • 優點:簡易快速,只可針對簽名的真偽異議, 不可爭執有無實際債權債務關係
實現自身權益的主要途徑 • 假扣押 • 時間:約一至二星期 • 法院費用:500元 • 優點:快速,可先凍結對方的財產 • 缺點:須先交聲請金額三分之一擔保金
假扣押程序流程 聲請假扣押 實施動產扣押或不動產查封 法院裁定 取得法院執行命令 提供擔保金 查報債務人財產狀況 聲請強制執行 (繳納千分之七執行費)
實現自身權益的主要途徑 • 假處分 • 時間:約一至二星期 • 法院費用:約200元 • 優點:快速,可先保持現狀,預防脫產 • 缺點:須先提存全額的擔保金
實現自身權益的主要途徑 • 強制執行 • 時間:約一年到三年,甚至更久 • 費用:千分之七 • 優點:可能實現你的權利 • 缺點:須先支付執行費用,但最後可能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南柯春夢了無痕
強制執行程序流程 取得執行名義 債權人獲得清償或取得債權憑證 查報債務人財產狀況(國稅局) 變價程序:拍賣、移轉命令 聲請強制執行 (繳納千分之七執行費) 實施動產扣押或不動產查封 取得法院執行命令
結語 • 充實知識乃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聯絡方式 • 王志中律師 • 電話:07-2227930 • 傳真:07-2222832 • 手機:0982-807366 • 住址: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1 • E-mail: hanswang40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