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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运输风险防范

贸易运输风险防范. 姚大伟主讲. 姚大伟. 上海思博学院副校长、国际商务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全国外贸院校高职高专统编教材编委会主编、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职高专经济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全国高职高专商贸类师资培训基地主任、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考试专家组副组长、全国外贸跟单员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考试中心主任、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中心主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理事、 中国物流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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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运输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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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贸易运输风险防范 姚大伟主讲

  2. 姚大伟 • 上海思博学院副校长、国际商务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全国外贸院校高职高专统编教材编委会主编、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职高专经济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全国高职高专商贸类师资培训基地主任、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考试专家组副组长、全国外贸跟单员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考试中心主任、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中心主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理事、 中国物流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3. 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在贸易运输方面,因为远度重洋的关系,货物的发运,货物的提取只能凭借一纸提单为证,因而也出现了诸如倒签提单等诸多的问题,这方面更应该引起警觉。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在贸易运输方面,因为远度重洋的关系,货物的发运,货物的提取只能凭借一纸提单为证,因而也出现了诸如倒签提单等诸多的问题,这方面更应该引起警觉。 • 尤其是08年以来,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世界经济增速下滑,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明显上升。

  4. 全球经济下行,外部需求萎缩 • 次贷危机—金融危机—经济衰退 • 主要发达国家均已陷入衰退,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增速下滑。经过3-6个月的传导,从08年4季度以来对我出口影响开始集中显现 • 危机在各个层面(虚拟经济、实体经济)同时深化,通过各种渠道(终端、中间需求,贸易融资)对我出口产生影响 • 09年全球经济增速将大幅回落

  5. 世界贸易减速,贸易环境恶化 世界贸易减速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均将下滑 贸易保护主义升温 出口收汇风险、汇率风险

  6. 各国货币贬值,贸易价格下跌 •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和有效汇率走势 • 对我出口影响 • 今年汇率走势 • 初级产品价格暴跌,工业制成品价格开始回落 • 今年我出口价格总体回落(兑美元升值速度放缓,产能过剩、需求不足压低出口报价)

  7. 国内需求下滑,影响进口增长 • 中国经济进入下行周期 • 楼市股市低迷的负财富效应 • 存货 • 去年4季度以来主要经济指标急剧下行,预示着未来会有更深调整(工业增加值、发电量、货运量、企业利润、M1、M2)

  8. 拒收货物的风险很难避免。在市场萎缩,订单量缩小的情况下,进口商出于自保会把损失和风险转嫁给出口商,要求减价、退货,甚至拒绝提取货物;或者在进口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找种种理由拒收货物。拒收货物的风险很难避免。在市场萎缩,订单量缩小的情况下,进口商出于自保会把损失和风险转嫁给出口商,要求减价、退货,甚至拒绝提取货物;或者在进口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找种种理由拒收货物。

  9.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由于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是国际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发生在海运环节的问题或纠纷也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避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由于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是国际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发生在海运环节的问题或纠纷也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避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10. 根据以往对相关企业案件的分析与统计,经济进入萧条期意味着经济纠纷案件进入频发期。许多在经济繁荣期可以平和、妥善解决的纠纷,也会因为经济的不景气而锱铢必较。经济不景气使得一些非法活动频繁出现,仔细分析这些案件中企业遭受损失的原因,绝大多数与企业选择客户不当以及不规范操作相关。客户资信问题、操作瑕疵在经济高速发展期,造成损失的概率较小,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出现问题的几率则不断增加。 “言必讲风险”应该成为我们在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下的一种特殊的企业文化,人人讲风险,时时讲风险,事事讲风险,才能随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未雨绸缪,确保企业健康平稳地发展。

  11. 对于货主来说,贸易运输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另一种是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对于货主来说,贸易运输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另一种是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

  12. 对第一类风险,有比较明确的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来判断责任所在,而第二类风险则比较诡秘。有一些进口商出于有意欺诈的目的,首先迎合出口商希望使用信用证,便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如客检证等,到时发生不符,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同时,在信用证中又指定货运代理,可以不通过银行而通过货代取得货物。

  13. 我国出口商面临两大危机 • 一.海运市场 • 二.贸易市场

  14. 一、海运市场上,中国船公司.中国班轮公司、外国班轮公司在我国有200多家,他们是有诚信的,如发生无单放货等责任事故,可扣留他们的船舶;在我国登记提单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人有80万元作责任担保,已经登记的有1600多家无船承运人,其中国内的10O0多家、国外的600多家。一、海运市场上,中国船公司.中国班轮公司、外国班轮公司在我国有200多家,他们是有诚信的,如发生无单放货等责任事故,可扣留他们的船舶;在我国登记提单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人有80万元作责任担保,已经登记的有1600多家无船承运人,其中国内的10O0多家、国外的600多家。

  15. 200个国家和地区的非善意的买方不是委托船公司或者600多家无船承运人承运,而是委托不合法的外国契约承运人甚至是非法人承运,并使他们的提单在我国非法流通。他们不委托我国的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代签外国承运人提单,而是委托没有合法登记提单的货运代理,甚至委托外商办事处代签外国契约承运人提单。我国经备案的货代物流企业有17000多家,没有备案的有3万多家,外商办事处有几万家,货代公司和办事处中都存在违法代签提单的问题。如发生提单连带责任,多数是承担不了赔偿责任。越是承担不了责任,违法签单的胆子越大。发货人追究他们的责任,不是败诉就是赢了官司得不到赔付。 200个国家和地区的非善意的买方不是委托船公司或者600多家无船承运人承运,而是委托不合法的外国契约承运人甚至是非法人承运,并使他们的提单在我国非法流通。他们不委托我国的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代签外国承运人提单,而是委托没有合法登记提单的货运代理,甚至委托外商办事处代签外国契约承运人提单。我国经备案的货代物流企业有17000多家,没有备案的有3万多家,外商办事处有几万家,货代公司和办事处中都存在违法代签提单的问题。如发生提单连带责任,多数是承担不了赔偿责任。越是承担不了责任,违法签单的胆子越大。发货人追究他们的责任,不是败诉就是赢了官司得不到赔付。

  16. 二.贸易市场.由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国际诈骗组织的目光。有的国家的公司公开叫嚷:“就骗中国公司,能把我们怎样!”我国2004年海外欠款就达到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据专家分析,无单放货是一大原因。海事法院也透露,无单放货案件居高不下,还不包括由国外签提单或者外商办事处代签提单造成的案件。很多发货人吃了哑巴亏.自动放弃追究责任。二.贸易市场.由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国际诈骗组织的目光。有的国家的公司公开叫嚷:“就骗中国公司,能把我们怎样!”我国2004年海外欠款就达到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据专家分析,无单放货是一大原因。海事法院也透露,无单放货案件居高不下,还不包括由国外签提单或者外商办事处代签提单造成的案件。很多发货人吃了哑巴亏.自动放弃追究责任。 • 有人问:为什么非采用FOB?并不是我国出口商喜欢FOB。由于我国是新兴的贸易大国和制造业大国,出口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很多国家都在制造并出口。我国的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除降低价格外,不少企业在价格条款上迁就对方,从而形成80%的FOB出口。随着我国产品的优化,这种状况会有变化,但有一个渐进过程。

  17. 关于 FOB合同条款 •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性交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18. 近年来,FOB合同条款的增多对我国航运企业、货代企业、货主的影响近年来,FOB合同条款的增多对我国航运企业、货代企业、货主的影响

  19. 出口FOB合同条款增多的原因 • 1.过去,在我方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运力紧张,运价频频繁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我出口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合同价格。 • 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因此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条款变成了FOB条款;把进口FOB条款也逐步变成了CIF条款。

  20. 2.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2.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 • 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1993年,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外国货代企业也纷纷跟进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买主也要求签FOB合同条款。出口FOB条款和进口CIF条款的增多,意味着指定货增多,因此给外国船公司和物流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市场份额。

  21. 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 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

  22. 现举一实例说明。 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

  23. 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 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24.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性交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25. 纺织品出口商面临付款违约风险扩大 核心提示:绍兴海关向出口企业建议,外贸企业不应当将商品停留在外国港口,这不仅将产生巨大的存储费,而且将面临无人认领的物品被拍卖,最终出口商将遭遇商品和付款的双重损失。 •   最近,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加深的影响,欧洲和美国的进口商的付款能力较大的削减,许多船只到达目的港找不到提货者。 •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应当首先联系顾客评估他们的运作情况,如果他们确认对方不再付款购买商品,为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他们应当将货物及时运回中国。 •   几个月前,来自于柯桥开发区的一个家纺公司从俄罗斯的一个商人手中收到了20万美元的窗帘布订单,他们收到了3万美元的保证金,成品在11月20日发货,在12月15日到达目的港。但是在电话通知俄罗斯商人货物到达时,她发现电话无人接听。 •   目前,这两集装箱的窗帘布仍然停留在俄罗斯的港口,成为无人认领的商品。17万美元仍然没有结算。公司对这两集装箱货品及其焦虑。幸运的是,提货单仍然在她手中。 •   在努力打听之后,公司发现这名商人遇到了经济困难,他很难支付剩余的货款。但是另外一件事情使公司进退两难,在俄罗斯的免费停留时间只有28天,在28天后,港口将收取停泊费。在几天前,港口要求1万元的存储费,如果这名商人不支付这笔费用,公司将为这笔费用负责。 •   据估计,来自于绍兴县的200多个纺织品集装箱仍然停留在俄罗斯港口。

  26. 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 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27.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代理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代理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28.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29. 欠款危机 •   次贷危机对于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中国企业的影响正在显现。据海关统计,2007年我国对美出口增速逐季放慢。一季度增速为20.4%,二季度下降到15.6%,三季度进一步下降到12.4%。 •   美国专业从事贸易领域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Neville Peterson LLP合伙人George W. Thompson告诉记者,次贷危机造成美国消费者购买能力减弱,企业无法售出更多商品,因此无足够现金支付给中国供应商,美国企业也减少了从中国工厂、出口商的进口。“我们已经看到美国企业不向中国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案例数字在上升,其中很大的原因是由于次贷危机。”

  30. 这场危机的影响不仅限于和房地产相关的产品如建材、家具等,还像多米诺骨牌,引起美国经济总体衰退的威胁。 •   一些美国进口商向中国企业订货时,无公司在美国政府注册登记的报告,无信用等级报告,无营运报告;而中国发生债务问题的企业则绝大多数存在有订单无合同、有发票无付款期、有提货单而无收货单。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一旦美国进口商“赖账”,中国出口商将面临很大威胁。 •   除了变上述的“三无”为“三有”,近期还要慎重对待来自美国的订单,特别是和次贷危机相关的行业和产品领域。此外,在接订单时要在合同中注明订单数量、质量、款式、付款方式、毁约方所承担的责任等,要了解美国进口商的背景,包括其注册登记报告、信用等级报告等。 •   中国供应商应依据美国法律签订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合同内容包括:个人或公司的担保;信用证;用来确保美国公司承诺的其它抵押品;预付款项担保安排;在美国公司掌握货物之前,利用中立第三方先确认货物符合要求;以及双方解决争端的方式。

  31. 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 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32.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33. 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     5、  无单放货的风险。

  34. 无单放货从字面推断是指没有正本提单而放货。依据海上运输规则,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之属性,承运人在收到托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原始正本提单,在货物到达后提货人可凭提单提取货物。实践操作中,选择使用FOB术语成交的买受人往往要求出卖人与其指定的境外货运公司的代理人签订运输合同并以买方为托运人。境外货运代理公司向出卖人签发的并非由实际承运人所签发的正本海运提单,而是由货运代理人自己签发的贷运代理提单。该提单可用于结汇,但不具有物权凭证之属性。真正由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则扣留在货运代理公司手上,相当于由买方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实际控制着合同标的物。由于买方是境外货运公司代理人的客户,境外货代对其言听计从。一旦买方存在恶意欺诈之情形,买方便会指使货运代理人提供全套正本提单以供其直接从实际承运人手中取得货物而不去付款赎单。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出卖人不但无法收款且手持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货代提单而货物早已被买受人提走。这时的出卖人将陷于极为被动的境地:如国外买方仅仅是想以此压低,尚有可能收回部分货款;如国外买方纯属欺诈,则可能完全钱货两空。一担出卖人想要回头追究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就会发现,作为仅仅在国内设有办事处的货运代理人早已人去楼空不见踪影。无单放货从字面推断是指没有正本提单而放货。依据海上运输规则,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之属性,承运人在收到托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原始正本提单,在货物到达后提货人可凭提单提取货物。实践操作中,选择使用FOB术语成交的买受人往往要求出卖人与其指定的境外货运公司的代理人签订运输合同并以买方为托运人。境外货运代理公司向出卖人签发的并非由实际承运人所签发的正本海运提单,而是由货运代理人自己签发的贷运代理提单。该提单可用于结汇,但不具有物权凭证之属性。真正由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则扣留在货运代理公司手上,相当于由买方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实际控制着合同标的物。由于买方是境外货运公司代理人的客户,境外货代对其言听计从。一旦买方存在恶意欺诈之情形,买方便会指使货运代理人提供全套正本提单以供其直接从实际承运人手中取得货物而不去付款赎单。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出卖人不但无法收款且手持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货代提单而货物早已被买受人提走。这时的出卖人将陷于极为被动的境地:如国外买方仅仅是想以此压低,尚有可能收回部分货款;如国外买方纯属欺诈,则可能完全钱货两空。一担出卖人想要回头追究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就会发现,作为仅仅在国内设有办事处的货运代理人早已人去楼空不见踪影。

  35. 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     6、货运代理人超额收费,增加出口商负担。

  36. 在FOB价格条款下,港杂费、报关费或检验检疫费是均由卖方负担。但货运代理人为吸引国外客户指定其代理,在利润上出让一部分以降低运价,因此一旦成为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后,他们会向该部分损失转嫁给出卖人,向出卖人层层加码收费从而使出口成本无法控制,甚至危及结汇的安全。例如:一个 20英尺的箱子,在上海港全部人民币包干费用大约是750-900元,但不少货代收到1800-2000元左右。在南京港,一个 40英尺箱子进行海关查验,海关不收费,其调装车费用约200元左右,而货代却要加倍收取。

  37. 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 7、  影响卖方的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

  38. 因为货运代理人是由买方指定,费用也是由买方支付,因此对于卖方利益他们毫不关心。出口报关后的报关单他们迟迟不予交付卖方,如有差错要修改更是难上加难。发生此种情况,将严重影响出卖人的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给出卖人造成损失。因为货运代理人是由买方指定,费用也是由买方支付,因此对于卖方利益他们毫不关心。出口报关后的报关单他们迟迟不予交付卖方,如有差错要修改更是难上加难。发生此种情况,将严重影响出卖人的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给出卖人造成损失。

  39. 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 8、使我国在国际运输价格上的控制力越来越微弱,同时造成保险费用大量流失。

  40. 当中国企业出口越来越多地选择FOB术语作为成交方式,也就等于选择越来越多地将运输控制权交给国外买方。这种看似使出口企业轻松的成交方式,实际上导致了海上运输公司更多地把国外买家视为他们的上帝而对中国出口企业利益毫不关心。对于选择以CIF方式成交的出口方,因为中国企业带给承运人的货源较少,他们非但无法取得承运人给予的运费上的优惠还要面临被胡乱收费的困境。同时,由于国外的买方通常都会选择国外货运代理公司或国外保险公司作为他们的服务提供商,也影响了国内运输代理业的发展和造成大量保险费的外流。当中国企业出口越来越多地选择FOB术语作为成交方式,也就等于选择越来越多地将运输控制权交给国外买方。这种看似使出口企业轻松的成交方式,实际上导致了海上运输公司更多地把国外买家视为他们的上帝而对中国出口企业利益毫不关心。对于选择以CIF方式成交的出口方,因为中国企业带给承运人的货源较少,他们非但无法取得承运人给予的运费上的优惠还要面临被胡乱收费的困境。同时,由于国外的买方通常都会选择国外货运代理公司或国外保险公司作为他们的服务提供商,也影响了国内运输代理业的发展和造成大量保险费的外流。

  41. 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 9、遇到不可抗力风险,索赔难度加大

  42.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若货物已装船,在装运港或运输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卖方提交的单据与L/C规定有“不符点”遭到开征行拒付货款情况下FOB、CFR和CIF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若货物已装船,在装运港或运输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卖方提交的单据与L/C规定有“不符点”遭到开征行拒付货款情况下FOB、CFR和CIF所承担的风险不同。 • 在CIF术语上是卖方办理保险,在启运港投保,在客户拒付退单的情况下,卖方可凭保单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 • 在FOB和CFR情况下是买方办理保险,保单在买方手里,保险公司又大多在国外,卖方难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尤其是FOB术语上,卖方要找买方指定租船订舱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时准确取证就更难。

  43. 深圳出口企业货物运输风险引起关注 •   2007年8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了深圳出口商A向土耳其买家B出口电池的风险,买卖双方以FOB(即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术语签订合同。在运输途中,运输船舶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全损。B公司获悉事故后函告A公司,由于货物已经全损,且未收到正本提单,货物所有权未发生移转,自己无付款义务,要求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出口商自行承担。B公司认为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自己没有必要支付货款。

  44. 对此,专家指出,像这种出口企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已经越来越多见。但是,实际上,买方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与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无关,这是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约定俗成的规定。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FOB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也就是说,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因此,只要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经发生转移,也就意味着即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甚至全损,买方仍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不考虑买方最终是否能够拿到货物,也不管发生风险时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到买方。对此,专家指出,像这种出口企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已经越来越多见。但是,实际上,买方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与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无关,这是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约定俗成的规定。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FOB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也就是说,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因此,只要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经发生转移,也就意味着即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甚至全损,买方仍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不考虑买方最终是否能够拿到货物,也不管发生风险时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到买方。

  45.  看清风险维护权益  出中信用保险专家指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毁损或灭失,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毁损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有提到,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双方约定的贸易术语是FOB,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是“货物越过船舷”之时,所以在船舶驶离装运港之际,货物毁损灭失的价金风险已经由A公司转移到B公司,B公司必须承担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毁灭风险。当进口商B公司以未收到提单、货物所有权未发生移转为由,主张免除对A公司的付款义务时,A可以履行风险负担抗辩权,要求买方承担付款义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专家提醒出口商,在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并做好应收账款催收工作的同时,必须弄清楚作为出口商,在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哪些基本权利,例如当风险信号出现后,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以中止合同履行、行使抵销权以冲销应收账款余额或者行使风险负担抗辩权要求买家履行付款义务等。这些权利散见于相关国际公约、惯例和各国国内的立法、判例之中;要弄清楚每项权利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它们都能为出口商提供哪些保障。     看清风险维护权益  出中信用保险专家指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毁损或灭失,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毁损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有提到,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双方约定的贸易术语是FOB,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是“货物越过船舷”之时,所以在船舶驶离装运港之际,货物毁损灭失的价金风险已经由A公司转移到B公司,B公司必须承担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毁灭风险。当进口商B公司以未收到提单、货物所有权未发生移转为由,主张免除对A公司的付款义务时,A可以履行风险负担抗辩权,要求买方承担付款义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专家提醒出口商,在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并做好应收账款催收工作的同时,必须弄清楚作为出口商,在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哪些基本权利,例如当风险信号出现后,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以中止合同履行、行使抵销权以冲销应收账款余额或者行使风险负担抗辩权要求买家履行付款义务等。这些权利散见于相关国际公约、惯例和各国国内的立法、判例之中;要弄清楚每项权利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它们都能为出口商提供哪些保障。    

  46. 如何选择使用贸易术语和进行风险防范 • 从以上种种风险和弊端的分析可以看出,出口企业放弃对贸易术语的选择而盲目遵从买方意志,采用FOB术语成交将会对自身和整个行业造成不利后果。其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又象一把悬在出口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时时让人胆战心惊。由于近年来国外进口商与货运代理企业串通无单放货的诈骗案例呈上升趋势,外经贸部于2000年以[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3040号文下达《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办理以规避无单放货:

  47. 如何选择使用贸易术语和进行风险防范 •    1、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48.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商务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49.  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商务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50.   4、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4、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 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在一起搞无单放货,就会使出口商的货、款全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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