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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家暴與性侵害. 中區辦事處 何振宇 04-2223-9595 nsrho@goh.org.tw. 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 ,包含如下: 1. 身體不法之侵害 2. 精神上不法之侵害 ( 1 )言語攻擊 ( 2 )心理或情緒虐待 3. 性侵害、性騷擾. 家庭暴力迷思 ~ 家暴家庭篇. 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 生也不會惡化。 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 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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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家暴與性侵害 中區辦事處 何振宇 04-2223-9595 nsrho@goh.org.tw
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包含如下: 1.身體不法之侵害 2.精神上不法之侵害 (1)言語攻擊 (2)心理或情緒虐待 3.性侵害、性騷擾
家庭暴力迷思~家暴家庭篇 • 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 生也不會惡化。 • 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 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 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 受虐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而且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 受虐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 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 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也要繼續忍下去。
對施虐者的迷思 • 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 施虐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 施虐者有精神病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其中的。 • 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愛心、長相凶暴的人。
家暴防治法「保護」誰? 1.配偶或前配偶。 2.同居。 3.現或是曾為直系血〈姻〉親。 4.現或曾是為四等親〈旁系或是姻親〉。
家庭暴力循環週期 壓力累積期 平靜期 施暴期 蜜月期
受暴者的傷害與影響 1.身體方面-輕度、中度、嚴重等 2.心理方面-自卑、無助、低自信、無自我、憤怒,導致憂鬱症、躁鬱症等精神疾病 3.人際方面-不敢與異性交往、不信任他人、社交畏懼等 4.PTSD創傷後壓力失調症-因婚姻暴力產生情緒失調、身體形式失調、睡眠、食慾等失調。
受暴者為何不離開? 不離開的因素: (1)經濟 (2)子女 (3)支持系統缺乏 (4)宿命觀、宗教觀 (5)期待施虐者改變(6)習得無助感 (7)施虐者恐嚇威脅(8)擔心社會歧視
受暴者不須為施暴者感到羞恥與自責 你的權益: 1.「終止暴力發生」的權益:110、113 2.「請求驗傷」的權益 3.「申請保護令」的權益 4.「緊急庇護」的權益 5.「法律諮詢」的權益
6.「心理重建與治療」的權益 7.「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的權益 8.「子女轉學」的權益 9.「子女監護」的權益 10.「子女探視會面交往」的權益 11.「經濟及生活扶助」的權益 12.「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權益
家暴目睹子女的創傷與影響 1.成為目睹暴力兒童/受暴兒童 2.影響: (1)外在行為 (2)情緒問題 (3)社會功能影響 (4)人際關係不良 (5)智力或學業影響(6)身體障礙 (7)心理上的疾病 (8)極端的自毀行為
如何確保你的安全 • 注意施虐者暴行的警訊。 • 避免在浴室或廚房發生爭執。 • 移走家中危險的武器。 • 離開對方以求冷靜。 • 應記緊急時求助電話-113。 • 安全計劃的考量 • 爭執發生時,應讓小孩回到房間。
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 勿再火上加油 • 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和腹部 • 大叫救命 • 盡快脫逃 • 110報警 • 醫院驗傷,並以照片為證 • 到警察局備案、作筆錄 • 保留證物 • 維持暴力現場原狀以留存更多的證據 • 求助於有關機構
求助管道 1.警政單位(派出所與分局) 2.司法單位(法院、地檢署) 3.社政單位:求助電話 113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2223-8585勵馨蒲公英心理諮商輔導專線 4.醫療單位 5.學校單位
我今天收到花了 我今天收到花了… 既非我的生日,也不是什麼特殊的日子。 昨晚我們發生了第一次爭吵, 他說了很多很多殘忍的話, 而那的確也刺傷了我 我知道他很難過, 對他所說的也不是有意的,因為 他今天送我花了
我今天收到花了… 既非我們的結婚紀念日, 也不是什麼特殊的日子 昨晚他對我拳打腳踢 (摔我撞牆後又勒我脖子) 就像是一場惡夢似的 , 我不敢相信那是真的 早上醒來全身酸痛,到處是瘀青, 我知道他該難過的, 因為他今天送我花了
我今天收到花了… 今天不是母親節,也不是什麼特殊的日子 昨晚他又揍我了 .而且比之前更狠、更嚴重 如果我離開他,那我怎麼辦? 我要怎麼照顧我的小孩? 我怕他,也怕離開 但我知道他該難過的,因為 他今天送我花了
我今天收到花了… 今天是個非常特殊的日子 今天是我出殯的日子 昨晚,他終於殺了我了。 他把我打的半死。 如果我有夠多的勇氣及力量離開他 我今天就不會收到他的花了~~~~~~~~~~~~~~~~~
性侵害案件分析 • 81年至90年強制性交與共同強制性交案件發生數 資料來源:警政署
92年性侵害被害人年齡統計資料來源:警政署 • -打破性別迷思 • -打破年齡迷思 • (被害人多為有性吸引力的成熟女人)
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 • 打破角色迷思
性侵害迷思與事實 • 人:加害人、受害人特質 • 性別、年齡 • 階級、教育程度 • 精神狀態 • 加害人與受害人關係-認識人佔七、八成 • 時-任何時間都可能 • 地-最常發生在家裡 • 加害方式、受害人反應
性侵害歷程 Q版
性侵害發生的原因 • Finkelhor的四階段模式 一、性虐待的動機 二、克服內在的抑制因素 三、克服外在的抑制因素 四、克服兒童/受害者的拒絕
性侵害發生的四個條件 一、性虐待之動機 • 人際關係阻斷 • 強迫過程中才有性的慾望 二、內在控制力瓦解 • 酒癮、藥癮 • 自我控制力很低 • 很弱的道德感 • 常接觸色情媒介(社會禁忌瓦解、社會暗許) • 喪失現實感
三、外在控制力瓦解 • 不安全的環境 • 疏離的社會關係 四、受害者反抗力被瓦解 • 性教育性侵害知識不足 • 對施虐者有依賴、信任、特別的情感 • 施虐者威脅利誘
性侵害犯罪之定義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指刑法第221條-第229條、第233條之犯罪 • 刑法: 修正前:妨害風化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 90年1月10日公佈,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未成年人〉 §刑法第233條:〈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 • 改變性侵害定義
性侵害事件難以發現的原因(為什麼兒童青少年不說)性侵害事件難以發現的原因(為什麼兒童青少年不說) 一、他們的處境非常困窘 二、加害者是父/母,或親人 三、加害者恐嚇威脅賄賂受害者 四、兒童青少年不相信會有人相信他們 五、施虐者是兒童青少年喜歡或想保護的人 六、沒有足夠的詞彙去描述
提昇個人敏銳的覺察力 • 性侵害受害者之生理指標 1.走路或坐下有困難 2.在衣物上有撕裂、污漬或血跡 3.訴說生殖器會痛、癢或排洩困難 4.沒有原因的身體不適或腹部疼痛 5.懷孕等
性侵害受害者之行為指標: ※短期/長期: 退縮、行為退化、睡眠問題〈如做惡夢、怕上床 等〉、身心症等 1.不佳的同儕關係 2.偏差行為,如逃學、逃家等 3.突然出現有性暗示的言語或行為 4.變得極端敏感、易怒 ※長期: a.難以信任人,人際疏離,人我界線不清楚,社 交技巧不佳 b.親密關係的困難,容易性愛混淆或害怕異性 c.在性方面,會過於早熟,有性焦慮或罪惡感, 同性戀、性冷感或性關係複雜 ,賣淫 d.在情緒、精神病態方面,會有妄想、否認、意 識分裂、憂鬱、缺乏現實感、自我概念混亂、 上癮行為(如吸毒、酗酒)等
性侵害受害者之心理反應 1.心理的影響: a.恐懼─ 有強烈的不安全感,非常害怕遭到侵、傷害 b.羞恥─ 覺得丟臉,沒有資格過正常生活或和別人平等相處 c.罪惡感─ 覺得這件事是自己的錯,害家人的生活一團糟 d.憂鬱、沮喪─ 時常自憐自艾,覺得自己是可憐而不幸的人
性侵害事件的處理(一) 二、資源聯結 一)確定資源可用 二)聯結可用資源 三)培養工作默契 四)增加對話機會 一、通報系統 一) 教育單位的通報 ※老師→輔導室→校長→ 縣市教育局→教育部 二) 社政單位的通報 ※113、性侵害防治中心 ※醫療院所 ※警政
性侵害事件的處理(二) 三、成人處理態度 一)相信兒童青少年 二)兒童青少年沒有責任 三)保持平靜 四)陪伴 五)傾聽、接受 六)不指責、不批判 七)展現處理能力 四、瞭解發生什麼事 一)處理兒童青少年情緒 二)足夠的時間與空間 三)詳細的瞭解發生的事件 四)記錄
相關法令 ‧85年底,彭婉如事件後,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6.1.22公佈〉 •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要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 受害人保護措施 • 各縣市應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 • 加害人判刑確定後,強制心理治療 ‧民國90年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之 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 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 性騷擾防治法草案 ‧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及特別保護— 兒童及少年褔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法律
性侵害防治鉅視面 • 趕走森林中的大野狼 • 加強外在環境的安全措施 • 對大野狼嚴懲及進行身心治療 • 挑戰社會信念、文化價值 • 讓森林中不再有大野狼 • 性別平權、尊重教育 • 對有不尊重傾向之兒童少年加強預防性之教育輔導 • 健全人民心理健康
批判與檢討 傳統的防暴論述大都強調女性的自我保護,用限制女性的自由、去除女性特質、依賴男性等方法來換取人身安全,這些策略或多或少都能增進女性使用公共空間的安全感,但是卻難以跳脫傳統的性別價值觀,無法對既有的性別權力結構進行正面的挑戰,女性在公共空間中依舊缺乏自主性與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