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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航行中刑事案件管轄權研析

郵輪航行中刑事案件管轄權研析. 作者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碩士 內政部警政署科長丁志元. 壹、前言 貳、船舶在國際上的定義與定位 一、船舶國籍的意義與取得 二、船旗管轄權 ( 一 ) 船籍國對船舶的管轄 ( 二 ) 公海自由原則及公海上管轄的行使 三、沿海國的權利及其限制 四、第三國管轄權 參、國際法上船舶發生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研析 一、國際法上之刑事管轄原則 ( 一 ) 國際刑事案件管轄權原則 ( 二 ) 國際刑事案件管轄競合 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刑案管轄權規定 肆、我國港口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現況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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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航行中刑事案件管轄權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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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郵輪航行中刑事案件管轄權研析 作者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 內政部警政署科長丁志元

  2. 壹、前言 貳、船舶在國際上的定義與定位 一、船舶國籍的意義與取得 二、船旗管轄權 (一)船籍國對船舶的管轄 (二)公海自由原則及公海上管轄的行使 三、沿海國的權利及其限制 四、第三國管轄權 參、國際法上船舶發生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研析 一、國際法上之刑事管轄原則 (一)國際刑事案件管轄權原則 (二)國際刑事案件管轄競合 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刑案管轄權規定 肆、我國港口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現況及法律依據 一、我國港口(基隆港)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現況 二、我國港口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法律依據 伍、結論 郵輪航行中刑事案件管轄權研析

  3. 在國人普遍重視休閒旅遊,自一九六四年麗星郵輪陸續在我國營運以來已獲國內遊客對搭乘豪華郵輪海洋渡假掀起一陣高潮,然而在國內各種法令未臻完備,加上遊客不諳旅遊規定之下,因而造成數起刑事案件,本篇僅就近年來麗星郵輪於旅運途中所發生案件,就我國在司法管轄權的疑義,諸如發生地(公海)或船籍國皆非我國管轄之內,惟被害人為我國國民或於案發後第一停泊港(基隆港)其處理程序、管轄權及在管轄權多國競合下,為維護我國旅客之生命、財產的保障,如何依國際法及國內法規以公平、正義的原則下處理,船舶發生之事案件加以研討,希冀理出一個合理的結論。在國人普遍重視休閒旅遊,自一九六四年麗星郵輪陸續在我國營運以來已獲國內遊客對搭乘豪華郵輪海洋渡假掀起一陣高潮,然而在國內各種法令未臻完備,加上遊客不諳旅遊規定之下,因而造成數起刑事案件,本篇僅就近年來麗星郵輪於旅運途中所發生案件,就我國在司法管轄權的疑義,諸如發生地(公海)或船籍國皆非我國管轄之內,惟被害人為我國國民或於案發後第一停泊港(基隆港)其處理程序、管轄權及在管轄權多國競合下,為維護我國旅客之生命、財產的保障,如何依國際法及國內法規以公平、正義的原則下處理,船舶發生之事案件加以研討,希冀理出一個合理的結論。 前言

  4. 船舶國籍的意義與取得 意義: 船舶國籍是指船舶歸屬於特定國家的情形 取得: 國家的授籍行為即所謂登記,包括登記機 關、登記項目、登記程序等,各國不一。 船舶在國際法上的定義與定位

  5. 船旗管轄權 意義: 船籍國針對船舶所享有的權能 項目: 船籍國得對與船舶有關事項為規範 船籍國得對在船舶中之事項為規範 船籍國得對船舶實施行為 船籍國得在船舶中實施行為 船舶在國際法上的定義與定位

  6. 船旗管轄權 船籍國對船舶的管轄 刑事事項 民事事項 行政事項 船舶在國際法上的定義與定位

  7. 船旗管轄權 公海自由原則及公海上管轄的行使 積極原則: 公海應開放給全體人類使用 消極原則: 各國不得依國際法中領土取得方式或其他理由取 得公海全部或部分 各國不得佔領公海全部或部分 各國不得以其他方法,阻止公海的使用 船舶在國際法上的定義與定位

  8. 沿海國的權利及其限制 沿海國有容忍第三國船舶通過領海的義務 但不可能完全放任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界定沿海國得對 下列事項制定規範 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施或設備 保護電纜和管線 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防止違反沿海國制定的漁業法規 保全沿海國環境及防制沿海國環境的污染 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防止違反沿海國的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法規 船舶在國際法上的定義與定位

  9. 沿海國的權利及其限制 沿海國對於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應予容忍亦不得干預,惟以下情形例外: 犯罪結果及於船舶之外 犯罪行為擾亂當地安寧或領海的良好秩序 基於船旗國或船長的要求 為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者 船舶在國際法上的定義與定位

  10. 第三國管轄權 原則上,在公海中船舶應由船籍國管轄,第三國對於船舶則不得為管轄惟以下情形例外: 海盜行為 非無害通過緊追權 自衛權等行為 船舶在國際法上的定義與定位

  11. 國際法上之刑事管轄原則 國際刑事案件管轄權原則: 領域管轄 國籍管轄 保護管轄 普遍管轄 國際刑事案件管轄競合 國際法上船舶發生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研析

  12. 我國港口(基隆港)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現況 我國港區涉外刑事案件的處理,多以相關的海事案件為主,其中以船舶碰撞案件最多;九六年二月五日,一艘巴拿馬籍貨船春日輪於外海撞沉我國籍漁船日東六號,造成四死二十四人失蹤,即為一例。此外,發生在港區的涉外刑事案件尚有冒用或持偽變造護照入出境,利用船舶進出裝卸或入出港區之際挾帶走私毒品及未稅物品等案件。有關涉外刑事案件的處理,無論案情的大小,因其涉以第二甚或多國,皆有足以影響國際視聽、與外國政府關係或造成國內外矚目焦點之可能,依國際法和我國國內法妥善處理為此類案件之主要原則 刑事案件現況及法律依據

  13. 基隆港務警察局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 刑訴法 第五條 刑事案件現況及法律依據

  14. 我國籍旅客林澤煌搭乘巴拿馬麗星郵輪處 女星號於新加坡外海失蹤案: 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月林澤煌隨友參加維他露公司舉辦的抽獎活動,得以免費參加國內理想旅行社舉辦的麗星郵輪處女星號活動,九月十一日隨旅行團到新加坡,十二日在新加坡上船,十五日返航途中,在清晨四時廿分林澤煌仍在郵輪餐廳中留下刷卡紀錄之後即行蹤成迷,直到同行友人於上午九時廿分告知領隊林澤煌失蹤,經船上安全人員展開全面搜索但均無所獲。 刑事案件之真實案例 (一)

  15. 我國籍旅客柯姓女客於搭乘麗星郵輪寶瓶 星號於公海被綁架洗劫財物三百餘萬元案: 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旅客柯女於是日淩晨四時左右接到一通不明電話(沒說話就掛斷),在被吵醒未入睡之前,聽見有人開其房門,在轉頭之際有兩名蒙面男子戴黑色頭套,著浴袍衝入房內將柯女壓在床上,先用手銬將雙手銬於背後,再用膠帶封住眼、口,並用綁電線之束條綁住腳再將手銬解開,奪其價值一百二十萬之玉鐲,並將雙手用束條綁兩大姆指於背後,隨即將柯女架到保險箱前,柯女因聽不懂英文,便以敲保險箱方式要其密碼,柯女以中文告訴歹徒密碼,歹徒開啟保險箱拿走玉戒一只價值一百零伍萬,鑽戒一只價值八萬,行動電話及現金壹拾貳萬元,勞力士手錶價值六十五萬共約三百一十萬元。 刑事案件之真實案例 (二)

  16. 麗星郵輪寶瓶星號照片 刑事案件之真實案例 (二)

  17. 八十八年十二月我國籍旅客卓自明搭乘 麗星郵輪寶瓶號於公海離奇失蹤案: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上二十三時左右旅客卓自明告知其妻至該郵輪三樓賭場賭博後即未見其丈夫,雖向船上報案經由船上安全人員遍尋未著。 刑事案件之真實案例 (三)

  18. 刑事案件之真實案例 (三) 卓自明之近照

  19. 八十九年一月我國籍旅客劉寶鋒搭乘麗星郵 輪金牛星號於公海意外墜海死亡案: 我國籍旅客劉寶鋒先生參加麗星郵輪金牛星號一月十六日出發,為期四天三夜的沖繩假期,於一月十八日下午四點三十七分與十八歲的兒及其朋友吳小姐到位於十樓的戶外甲板拍照時因死者欲躍上欄杆,但因重心不穩,身體後仰,不慎跌入位於六樓的救生艇內致頭部受重傷,當時金牛星號自日本中城港啟航不久,航行速度緩慢。船上醫護人員及保全人員聞訊立即趕至六樓甲板,並由船醫立即為劉寶鋒先生進行急救,同時金牛星號又返回沖繩中城港,經過緊急搶救無效後船醫宣告不治之意外失足死亡案。 刑事案件之真實案例 (四)

  20. 金牛星號照片 劉寶鋒照片 刑事案件之真實案例 (四)

  21. 我國籍許姓女客搭乘麗星郵輪寶瓶星號於公海竊盜案我國籍許姓女客搭乘麗星郵輪寶瓶星號於公海竊盜案 我國籍旅客許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八十九年四月四日於「寶瓶星號」郵輪七樓俱樂部,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動手行竊其置於腳旁之隨身手提包,計竊得新台幣壹千餘元、日幣肆千元,登船卡及金融卡各壹張,經被害人向該船報案後,船方調閱錄影帶發現許嫌涉有重嫌,經船上保安人員調查後,許女坦承犯行並交出贓物(登船卡及金融卡各壹張),本案於「寶瓶星號」郵輪於本(四)月五日十五時返回基隆港時即向泊靠港之警察機關報案,並將許嫌依刑法竊盜罪嫌移送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案件之真實案例 (五)

  22. 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我國籍犯嫌張錦堂、葉文棋、張淼聲、美籍犯Michael Tien、法國籍嫌犯Tangavlou Jean–Paul、Therese Tram等六人涉嫌(葉文棋、張淼聲未到案)偽造有價證券及普通詐欺罪。 刑事案件之真實案例 (六)

  23. 該六員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跨組一國際偽造有價證券貨幣詐騙集團,將偽造之支票乙張交予Michaenl Tien、帶上船,由嫌犯張錦堂及Michaenl Tien兩人持幾可亂真偽造之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開出之面額新台幣壹千貳百萬元支票乙張,另由Tangavelou Jean–Paul及Therese Tram等二人在寶瓶星郵輪七樓賭場分持偽造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面額新台幣壹仟參百萬元支票及華南商業銀行面額新台幣壹千貳百萬元支票二張前往該郵輪賭場行使兌換籌碼賭資詐騙時適由該輪賭場服務人員Ooi Hee Beng檢視於櫃臺逕收票據之際,發覺有異,始會同郵輪安全人當場予以查扣,並沒入犯嫌張錦堂等四人一干籌碼,該輪返抵基港時,由泊靠港之警察機關偵辦。 刑事案件之真實案例 (六)

  24. 本案嫌犯照片 刑事案件之真實案例 (六) Michael Tien Therese Tram Tangavlou Jean–Paul 張錦堂

  25. 八十六年山羊星郵輪旅客統計表

  26. 八十七年麗星郵輪旅客入出境統計表

  27. 八十八年寶瓶星郵輪旅客入出境統計表

  28. 八十九年寶瓶星郵輪旅客入出境統計表

  29. 八十九年麗星郵輪旅客入出境統計表 (本年度郵輪「寶瓶星號」航行至十月十五日;「挪威星號」自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接續)

  30. 九十年麗星郵輪旅客入出境統計表 (本年度航行郵輪為「挪威星號」)

  31. 九十一年麗星郵輪旅客入出境統計表 (郵輪「白羊星號」自93年三月三十日起首航)

  32. 九十二年麗星郵輪旅客入出境統計表 (本年度航行郵輪為「白羊星號、雙子星號、山羊星號」) 統計資料:由基隆港務警察局提供

  33. 九十三年麗星郵輪旅客入出境統計表 (本年度航行郵輪為「山羊星號、雙子星號」)

  34. 船舶在旅運途中所引發的民刑事問題,往往因船籍國、加害人國籍、被害人國籍、發生地國及船舶停泊地國的不同而衍生國際事件,而各相關國家所欲爭取的不外乎是對該案件之管轄權。一九九六年五月由加拿大政府所偵辦之我國籍「福明輪」涉嫌謀殺案,當時我國檢方及羅馬尼亞方面都向加國當局要求引渡嫌犯回國接受審判;雖然加、羅兩國訂有引渡條約,但加國法院以案情的發生地不在羅馬尼亞領域內,拒絕了羅國的引渡請求。而加國司法部長基於人道的考量及我方船旗國的主權之爭,而裁決釋放嫌犯回台受審。對於加拿大政府司法機關之處理,不僅符合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之規範,亦顯示加國對我國司法制度之尊重,實為一國際刑事案件之成功案例 結論

  35. 針對最近幾件麗星郵輪發生在公海上之刑事案件,依據國際慣例、國際法及我國法律之規範,這些案件為我國擁有當然之司法管轄權無庸置疑。然而該類案件發生之頻傳,對我國搭乘郵輪旅客實無保障;未來,在海上旅遊之風氣日漸興盛之下,如何有效管理在我國營運之郵輪公司及海上旅遊之安全維護,為我政府相關單位所應重視及有效管理;另外,我國旅客在和旅行社或船公司簽訂旅遊契約時,亦可以要求我國法院(如基隆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以確保自身權益及未來可能發生(民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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