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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講授內容. 壹、 前言 貳、 遺產稅 參、 遺產稅節稅小偏方 肆 、 贈與稅 伍、 贈與稅節稅小偏方. 壹、 前言. 現 況 一、是否符合課稅目的:平均社會財富 二、是否影響投資意願 三、存續評估: ( 1 ) 95﹪ 免稅, 5﹪ 應稅。 ( 2 )證券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免稅。 ( 3 )影響地方政府財源。 ( 4 )原 95﹪ 免稅者,再次移轉應加徵土地增值稅, 違反公平原則。. 壹、 前言 (續). 未來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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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審查二科
講授內容 壹、前言 貳、遺產稅 參、遺產稅節稅小偏方 肆、贈與稅 伍、贈與稅節稅小偏方 審查二科三股
壹、前言 現況 一、是否符合課稅目的:平均社會財富 二、是否影響投資意願 三、存續評估: (1)95﹪免稅,5﹪應稅。 (2)證券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免稅。 (3)影響地方政府財源。 (4)原 95﹪免稅者,再次移轉應加徵土地增值稅, 違反公平原則。 審查二科三股
壹、前言(續) 未來改革方向: 一、短期:簡化課稅級距,降低稅率。 二、長期:遺贈稅兩稅合一,建立終生財富移轉制, 生前贈與、死後遺贈有相同租稅待遇,建 立統一稅率表。 (資料來源:何志欽教授—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之重新構思)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 一、課徵對象 (遺§1、 §3-1)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 國民 (三)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 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 (區分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或境外)之規定申報遺產稅。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遺§23﹞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 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 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 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延期申報:遺§26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三、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 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遺§4﹞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及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但被繼承與受贈與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遺§15﹞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三)夫妻採聯合財產制,於夫先妻死亡時,妻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取得之聯合財產,除妻之原有及特有財產外,所有權屬夫所有,應申報併計夫之遺產課稅;但在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八日遺產及贈與稅法公布生效前,以妻名義登記取得之財產,如經妻主張係其夫所贈與,為妻之特有財產,稅務機關查無反證者,免併入夫之遺產課稅。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四)夫妻採聯合財產制,妻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取得之不動產,自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未辦理名義變更,仍以妻名義登記者,自該日起由妻保有所有權,免併入夫之遺產課稅。 (五)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遺細§13﹞ (六)遺§3-2:未領受之信託利益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四、遺產價值之計算 (一)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訂有三七五租 約的土地,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二估價)。﹝遺§10﹞ (二)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遺§10﹞ (三)公開上市或上櫃之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證券市場收盤 價為時價。 ﹝遺細§28﹞ (四)未公開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股份(或股權)或 獨資合夥商號之出資,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 估定其時價。 ﹝遺細§29﹞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五、遺產稅額之計算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應納稅額=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視為遺產已納贈與稅及其應計利息-國外稅額扣抵 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1規定之財產+遺§15視為遺產+遺細§13重病期間財產用途不能舉證者 免稅額: ﹝遺§18、遺細§15 ﹞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779萬元,如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經提出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加倍計算,即免稅額1,558萬元。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扣除額項目: ﹝遺§17﹞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參遺細§10-2﹞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扣除額項目: ﹝遺§17﹞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參遺細§10-3﹞ 六、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參遺細§11﹞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應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扣除額項目: ﹝遺§17﹞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十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應列入遺 產總額計算其遺產價值後,再予以同額扣除。 ﹝都市計畫法§50-1﹞ 十三、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新市鎮開發條例§11﹞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扣除額項目:﹝民法§1030-1﹞ 十四、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應檢附「分配剩餘財產申請表」及法院判決書或生存配偶申請書(94.6.29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0號函)。 扣除額限制: ﹝遺§17Ⅱ﹞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 民國國民者,不適用上述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上述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 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上述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六、不計入遺產總額﹝遺§16﹞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參遺細§7﹞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參遺細§9-1﹞ 審查二科三股
貳、遺產稅﹝續﹞ 如何繳納遺產稅: ﹝遺§30、遺細§43-1﹞ 1.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 2.得於期限內,申請延期二個月繳納。 3.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加計利息﹞。 4.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能以現金繳納時,亦可申請 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5.所稱課徵標的物,係指依本法規定計入本次遺產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 審查二科三股
參、遺產稅節稅小偏方 1.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 被繼承人林君於95年5月1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男2女,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四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有房屋一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95年7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不拋棄繼承,可否節省稅負? Ans:(1)長男1人繼承,應繳遺產稅9,559,200元。 (2)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一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 時節省3,752,100元遺產稅(增加配偶扣除額445萬元、繼 承人扣除額135萬元,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審查二科三股
參、遺產稅節稅小偏方 2.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優惠 •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另一筆丁地為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而林君配偶及子女皆不拋棄繼承。如果繼承人申報時主張扣除上述2筆土地價值,將可減少可觀之稅負。 • Ans: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 遺產總額:43,100,000元(20,000,000+9,000,000+12,000,000+800,000+1,300,000=43,100,000元) • 免稅額:7,790,000元 • 扣除額合計32,93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親屬扣除額:1,8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5,57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甲地) • 課稅遺產淨額:4,500,000元(43,100,000-7,790,000-32,930,000=2,380,000元) • 應納遺產稅額:103,100元(2,380,000×7%-637,500=103,100元) 審查二科三股
參、遺產稅節稅小偏方 3.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法§ 1030條之1) ★注意事項: 1.是否溯及既往?最高法院81年10月8日台上字第2315號、司法院秘書長89年1月7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0625號函 2.請求時效:2年or 5年 3.列管期限:2年 4.保險節稅?指定受益人之人身保險給付 (保險法§112、遺§ 16、所§4、財政部94.7.11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 5.謹慎使用拋棄權(民法§1138 、1174、遺§17繼承扣除限額) 審查二科三股
肆、贈與稅 一、課徵對象 (遺§1、 §3-1)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 國民 (三)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 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 (區分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或境外)之規定申報贈與稅。 審查二科三股
肆、贈與稅﹝續﹞ 二、課徵範圍 (一)一般贈與: 1.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已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2.遺§4 審查二科三股
肆、贈與稅﹝續﹞ (二)視同贈與:遺§5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審查二科三股
肆、贈與稅﹝續﹞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審查二科三股
肆、贈與稅﹝續﹞ (三)信託贈與:遺§5-1 (財政部940223台財稅第9404509000號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信託) 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2.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3.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 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審查二科三股
肆、贈與稅﹝續﹞ 三、不計入贈與總額 甲、遺§20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審查二科三股
肆、贈與稅﹝續﹞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84年1月14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審查二科三股
肆、贈與稅﹝續﹞ • 乙、遺§20條之1--公益信託財產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股票公益信託,王永慶王永在節稅466億 一舉三得:節稅、穩定股權、行善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審查二科三股
伍、贈與稅節稅小偏方 1.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2.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範例:王君於90年2月4日贈與太太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王君於90年5月1日至94年5月1日間每年贈與其2位子女共100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500萬元,其長子於91年12月31日結婚,王君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94年3月8日結婚.亦贈與100萬元,假設王君於95年6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 審查二科三股
伍、贈與稅節稅小偏方﹝續﹞ 解析 (一) 王君之贈與稅 1. 90年至94年每年贈與10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10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2. 91年12月31日長子結婚,王君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3. 94年3月8日長女結婚,王君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4. 故王君90年至94年應納贈與稅額為0。 審查二科三股
伍、贈與稅節稅小偏方﹝續﹞ (二) 王君之遺產稅 1. 遺產總額:45,000,000元王君90年至94年共贈與子女700萬元(包括婚嫁贈與),遺產總額本應減少700萬元,惟因王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計200萬元(94年3月8日及94年5月1日之贈與各1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王君遺產總額,遺產總額為:50,000,000-7,000,000+2,000,000=45,000,000元 2. 免稅額:7,790,000元 3. 扣除額:6,4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90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4. 遺產淨額:30,750,000元 5. 稅率:33%累進差額2,568,300元 6. 應納遺產稅額:7,579,200元 審查二科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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