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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走私淫秽物品罪. 案例分析一. 被告人:周永斌,男, 45 周岁,江苏省苏州市人,原系香港私人诊所医生, 1999 年 2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18 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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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 被告人:周永斌,男,45周岁,江苏省苏州市人,原系香港私人诊所医生,1999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 • 被告人周永斌于1998年从香港回江苏省苏州市探亲途径上海期间,曾携带入境四本《龙虎豹》等淫秽杂志给其堂兄周永华阅看。周永斌以传播为目的,于1999年2月8日晚7时许,携带淫秽的VCD碟片、画册、画片等,乘沪港100次列车由香港抵达上海。周永斌让前来接客的周永华将其随身携带的两只小包带出站外,自己取得托运的藏有上列淫秽物品的旅行箱,未向海关申报,选走绿色通道过境,在旅检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随后又在周永华先行带出的小包内查获部分淫秽书刊。共查获《豪情》、《一夜情》等25种片名的淫秽的VCD碟片41张和《偷奸》、《藏春阁》等14种刊名的淫秽画册24册及淫秽散页画片61张。 • 本案争议焦点: • 如何认定被告人周永斌主观上存在“以传播为目的”的故意?
案例分析二 • 被告人:程克,男,41周岁,湖北武汉市人,1996年移居美国,199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10日被逮捕。 • 1999年12月1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程克携带163张淫秽光碟和74张禁映光碟藏匿于3个行李箱中,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在武汉市天河机场欲乘坐南航武汉至香港的CZ3075次航班出境通关时,被当场抓获。 • 本案争议焦点: • 在出境的情况下,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淫秽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书刊、影片、录象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的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 • 走私淫秽物品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 客体特征 • 客观特征 • 主体特征 • 主观特征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 • 对象的认定 • 情节的认定 • 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理 • 刑法第152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