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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概論

緊急醫療救護概論.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急診醫學部. 看到這些畫面您想到什麼 ??. 醫療保健長期計畫. 行政院七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核定「醫療保健計畫」 -- 急性醫療 精神醫療 緊急醫療 長期照護 弱勢團體照顧. 緊急醫療救護.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 EMS 以專業人員,將適當的病人於適當的時間內送到適當的醫院。 到院前的醫療照顧。. 精神. 快速反映─接到呼叫電話後,立即奔馳現場。 現場救護─避免死亡或病情持續的惡化。 醫療管制─必須有急診醫師直接參與,管制其品質在一定的水準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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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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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緊急醫療救護概論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急診醫學部

  2. 看到這些畫面您想到什麼??

  3. 醫療保健長期計畫 • 行政院七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核定「醫療保健計畫」 -- • 急性醫療 • 精神醫療 • 緊急醫療 • 長期照護 • 弱勢團體照顧

  4. 緊急醫療救護 •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 EMS • 以專業人員,將適當的病人於適當的時間內送到適當的醫院。 • 到院前的醫療照顧。

  5. 精神 • 快速反映─接到呼叫電話後,立即奔馳現場。 • 現場救護─避免死亡或病情持續的惡化。 • 醫療管制─必須有急診醫師直接參與,管制其品質在一定的水準之上。 • 醫療資源平均分佈─地區內的所有緊急救護的資源統一支配運用。

  6. 業務範圍 • 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醫療處理。 •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 離島、偏遠地區重大傷病患之轉診。 • 醫療機構之緊急救護。

  7. 緊急救護雙軌制 • 現場救護 • 同步派遣 • 急診處理

  8. 急救責任醫院: • 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醫療照護。 • 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 由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救護。 • 辦理醫事救護人員之緊急救護訓練。 • 主動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指揮中心救護資訊。 • 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工作。

  9. 救護技術員 救護技術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EMT)分為: • 初級--EMT-I • 中級--EMT-II • 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

  10. 業務執行場所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業務地點僅限於: • 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 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送醫途中。 • 已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11. 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 •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七七三四號公告 • 本要點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救護技術員施行救護,應隨身攜帶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

  12. 救護技術員受訓資格 • 初級救護技術員,應具國中、初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 • 中級救護技術員,應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 • 高級救護技術員,應具中級救護技術員資格滿四年,且該中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仍在有效期限內,並經甄試合格者。

  13. EMT-I至少應接受60小時訓練 初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繼續教育,由下列單位辦理: • 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 • 設有醫療、衛生相關系科之學校。 •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 衛生、消防主管機關。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14. EMT-II至少應接受264小時訓練 中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繼續教育,由衛生、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下列單位辦理: • 區域醫院、區域教學醫院、醫學中心。 • 設有醫療、衛生相關系科之專科以上學校。 •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15. EMT-P至少應接受1280小時訓練 • 高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繼續教育,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

  16. 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 量血壓及生命徵像 聽診器心音、呼吸音 BLS及清除呼吸道異物 使用口咽/鼻咽呼吸道 給予氧氣 止血、包紮 骨折固定 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 現場傷患救出及搬運 送醫照護 正常生產接生 心理支持 使用AED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EMT-I執行之救護範圍

  17. 初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 血氧暨心電圖監測 使用抗休克褲 灌洗眼睛 給予口服葡萄糖 催吐 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並得給予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EMT-II得執行之救護範圍

  18. 抗休克褲

  19. EMT-P得執行之救護範圍 • 初、中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 • 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下列救護項目:  1、注射或給藥。    2、氣管插管。    3、電擊去顫術。    4、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20. 北市緊急醫療救護執行現況 • 「台北市緊急傷病就醫聯絡中心」,聘用具急、加護經驗之護理師。 • 「緊急傷病就醫聯絡中心」指揮救護業務。 • 目前有二十五家緊急醫療救護責任醫院及七十二消防救護分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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