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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法規之實戰守則-實務爭點.案例解析. 2009 年全新出版. 本書將為您一一解答. 在金融風暴影響中,如何讓自己建立正確的財富管理基本概念 ? 瞭解理財業務人員之資格、角色及責任,進而確認其法律地位? 在投資時,投資人應如何避免及處理爭議案件?. 財富管理法規之五大實戰守則. 財富管理之基本概念 財富管理人員之法律地位 金融服務行銷之法律規範 不當銷售之爭議及個案分析 金融消費爭議之紛爭處理. 守則 1 財富管理之基本概念. 財富管理之服務循環 財富管理與金融業務整合 財富管理之規範體系. step3. ste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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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法規之實戰守則-實務爭點.案例解析財富管理法規之實戰守則-實務爭點.案例解析 2009年全新出版
本書將為您一一解答 在金融風暴影響中,如何讓自己建立正確的財富管理基本概念? 瞭解理財業務人員之資格、角色及責任,進而確認其法律地位? 在投資時,投資人應如何避免及處理爭議案件?
財富管理法規之五大實戰守則 • 財富管理之基本概念 • 財富管理人員之法律地位 • 金融服務行銷之法律規範 • 不當銷售之爭議及個案分析 • 金融消費爭議之紛爭處理
守則1 財富管理之基本概念 • 財富管理之服務循環 • 財富管理與金融業務整合 • 財富管理之規範體系
step3 step2
守則2 財富管理人員之法律地位 • 理財業務人員之資格及操守 • 理財業務人員與金融機構之關係 • 理財業務人員之角色及責任
理財業務人員與金融機構之關係 實務上可能有委任、僱傭或承攬等三種型態 Ex:由金融機構之經理人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 因經理人之委任、解任或報酬,應經金融機構董 事會之普通決議通過 (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 ,故金融機構與經理人間之法律關係為委任。 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 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公司法第31條第2項)。
理財業務人員之角色及責任 1.金融機構之受任人或受僱人 2.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3.受僱人執行職務 4.僱用人選任受僱人或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有過失
守則3 金融服務行銷之法律規範 • 金融商品交易之特性 • 金融機構之行為準則 • 直效行銷之特殊問題 • 認識客戶不完全之效果 • 違反適當性原則之效果 • 違反告知義務之效果 • 廣告文宣不實之效果
直效行銷之特殊問題 訪問交易 線上推介 認識客戶不完全之效果違反適當性原則之效果違反告知義務之效果廣告文宣不實之效果 現行法制之規範構造 金融服務業法草案之規範構造
守則4 不當銷售爭議及個案分析 • 連動債之爭議案件 • 利率交換契約之爭議案件 • 銷售未經合法申請之金融商品
Q:何謂不當銷售 ? 即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主管機關之函釋、金融業之自律規範及內部行為準則 (作業程序),皆可認定構成不當銷售。 Ex:金融機構在進行銷售行為時,違反認識客戶原則、適當性原則 (適合性原則) 或告知義務之要求。
Ex1:德00銀行台0分行辦理受託投資連動債商品作業缺失事項案Ex1:德00銀行台0分行辦理受託投資連動債商品作業缺失事項案 Ex2:台000商業銀行「7年期好利滾滾」保息連動式債券及「10年期優利連動式債券」案 連動債之爭議案件 Q:何謂連動債 (連動式債券)? 亦稱為結構債或結構型債券 (structured-notes),是一種結合債券與衍生性證券之金融商品,其一來具有債券的固定收益 (fixed income) 及保本 (principal-guaranteed) 特性
利率交換契約之爭議案件 Q:何謂利率交換交易 (Interest Rate Swap, IRS)? 性質上為一種交換利息流量之遠期契約 Ex:仕0股份有限公司與寶0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利率交換契約案
銷售未經合法申請之金融商品 Ex1:日000商業銀行台0分行前任經理黃0貴私自銷售非該行商品予客戶案 Ex2:花蓮區中000銀行違法推介私募特別股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案
守則5 金融消費爭議之紛爭處理 • 一般性紛爭處理機制 • 金融消費爭議之紛爭處理機制 • 連動債爭議案件和解後之稅務處理
一般性紛爭處理機制 訴訟 由第三人介入斡旋,包括訴訟上調解、訴訟外調解及仲裁上調解(仲裁法第45條、第46條)。 調解 可區分為訴訟上和解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1條)、訴訟外和解 (民法第736條至第738條) 及仲裁上和解 (仲裁法第44條、第46條) 。 和解 依法得和解者為限,除法律明定強制仲裁外 (證券交易法第166條第1項但書),必須由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 (仲裁法第1條),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 。 仲裁
金融消費爭議之紛爭處理機制 1.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之爭議,係採強 制仲裁制度 。 2.依期貨交易法所為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期貨交易法第109條第1項)。 3.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得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2條第1項),其性質上為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
金融消費爭議之紛爭處理機制 4.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 5.消費者遇有金融消費爭議時,固然得循一般紛爭處理機制謀求解決外,但亦得向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申訴,乃至於透過各金融同業公會所建立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尋求解決。
連動債爭議案件和解後之稅務處理 投資人贖回連動債後,銀行就投資人損失部分(即原始投資本金與贖回款加計已配息金額之差額)協議和解。 和解方式A 銀行與投資人終止信託契約,並由銀行向投資人購入該連動債,其購入金額加計以配息金額不高於投資人原始投資本金。 和解方式B 和解方式C 雙方仍維持信託關係,但約定投資人不再取得連動債贖回或剩餘價值,而以之抵充相關費用等。 雙方仍維持信託關係,且未來連動債贖回或剩餘價值仍歸投資人。 和解方式D
財富管理法規之實戰守則 -實務爭點.案例解析- 防範投資爭議必備投資法務知識, 金融機構理財業務人員重要工具書。 編著:王志誠教授 先賭為快 http://www.tabf.org.tw/f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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