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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及青少年藥物濫用. 主講人:林俞妙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頭腦易當機. 聯合晚報 8 版, 93/03/02. 民生報, 93/05/20 , A15 版. 中國時報, 93/03/11. 民生報 A15 版, 93/05/20. 聯合晚報 6 版 93/06/28. 疾病. 蘋果日報 A20 版, 93/07/17. 聯合報 A3 版, 93/05/30. 蘋果日報 A6 版 , 93/06/24. 中華日報 13 版 , 93/06/24. 蘋果日報 A6 版 , 93/06/24. 各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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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及青少年藥物濫用 主講人:林俞妙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頭腦易當機 聯合晚報8版,93/03/02 民生報,93/05/20,A15版 中國時報,93/03/11 民生報A15版,93/05/20 聯合晚報6版93/06/28
疾病 蘋果日報A20版,93/07/17 聯合報A3版,93/05/30 蘋果日報A6版,93/06/24 中華日報13版,93/06/24 蘋果日報A6版,93/06/24
各階層 自由時報17頁,93/07/19 聯合晚報,13版,93/08/12 蘋果日報,A18版,93/09/04 蘋果日報,A8版,93/08/08
內容大綱 • 壹、引言-案例探討 • 貳、淺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叁、青少年藥物濫用與成癮之介紹 • 肆、青少年藥物濫用與犯罪行為之關係 • 伍、青少年藥物濫用之防治對策 • 陸、結論
壹、引言-案例探討 • 一、案例1-海巡署台中機動查緝隊 查獲五公斤安非他命一案 專案小組經過長期監控發現主嫌蘇煜智平日輪流駕駛自用小汽車及休旅車作為毒品交易的交通工具,預定於某日前往高雄地區進行毒品交易,專案小組即前往高雄伺機埋伏守候。於某日凌晨一時五十五分在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與機場路口攔截到蘇嫌所駕駛的小汽車,並從車上查獲安非他命四點三公克,並循線到蘇嫌友人潘姓男子住處查獲制式槍彈等證物。接著於今天凌晨在高雄縣鳳山市一家汽車旅館,查獲蘇嫌另外駕駛的一輛休旅車,並從車上的音響內起出安非他命五公斤,市價約五千萬元,全案由專案小組擴大偵辦中。
二、案例2-台中地檢署查獲轟趴販毒 帶回188人偵訊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日前從控管案件中, 發現綽號「阿欽」等人將於94.7.19晚上十時左右,在台中市朝富路一處停業中的營業場所舉行大型派對,屆時將有俗稱「小蜜蜂」者在裡面販賣毒品,檢警即前往搜索及發動攻堅行動。 專案小組進場後發現裡面煙霧瀰漫,地上四處都是搖頭丸、K他命及大麻等毒品,隨即控制場所及逐處進行搜索,直到翌日凌晨五時才結束搜索,共查獲搖頭丸五百五十顆、K他命一百零五包、大麻兩包,並帶回一百八十八人進行偵訊,發現其中有在學學生五人、未成年人四人,交由台中市警察局帶回移送法辦。
貳、淺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一、防制之毒品有四類,分成四級 (一)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共9種。 (二)第二級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168種(MDMA、K他命、搖頭丸)。 (三)第三級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FM2等鎮靜劑20種(即以前的紅中、白板、青花)。 (四)第四級為二丙西基巴比妥、阿普挫他等原料素68種。 資料來源: 引自鄭善印,<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分析>,吳鳳技術學院反毒教育學術研討會,2004.12.13
海洛因_來源 • 源於鴉片,由嗎啡經乙醯化改變構造而產生。 • 主要以鹽酸鹽存在為白色結晶粉末,融點243一244度,可溶於水、乙醇,不溶於乙醚。溶液顯示中性或弱酸性反應。
海洛因_狀態 • 海洛因與嗎啡具有同樣的鎮痛效果,但有害反應較其他麻醉藥品都強,其鎮痛效力為嗎啡之4一8倍,毒性為嗎啡10倍,極易中毒且禁斷症狀甚強,目前世界各國均已禁止製造進口及醫療使用。 • 街頭流行之品種純度不一,由淺棕色至白色;亦有混雜奶粉、糖或葡萄糖等物質。 • 依純度不同而以一號、二號、三號、四號、海洛因區分。 • 通常裝入小紙如包藥般包裝或以封口塑膠帶方式流通市面。
海洛因_濫用方式 • 口服、抽煙吸或注射(後兩者較常見)。
海洛因_害處 • 這是屬於鴉片類的毒品,極具成癮性。在極短的時間內,就會因為耐藥性的產生而使需求量急速增加。 • 不論在心理上或生理上都會對海洛因產生強烈的渴求與依賴。一旦成癮,戒治困難,終生受害。 • 許多成癮者,為換取昂貴的海洛因,而傾家蕩產或做奸犯科、鋌而走險。毒害會禍延至下一代,已懷孕之海洛因成癮者產下的嬰兒,在母體內已產生依賴性,會導致新生兒中毒。 •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過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狀包括昏睡或昏迷、情緒不穩定、視力減退、體溫下降、性衝動減弱、便秘、低血壓、瞳孔變小、嚴重的呼吸抑制導致休克而死。 • 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後停藥在停用8至12小時內,即會出現初期症狀發汗、流淚、緊張、無法入睡、胃腸不適等現象。第二至三天,病情會加劇,出現虛弱、劇烈嘔吐、發冷、血壓升高、皮膚會呈現如冷的、已拔毛的火雞形狀,俗稱「冷火雞」,濫用者常因難耐「冷火難」戒斷症狀,而再度用藥。
古柯鹼 (資料來源:管制藥品管理局http://www.nbcd.gov.tw/prop/poison/all_03.htm)
安非他命 (資料來源:管制藥品管理局http://www.nbcd.gov.tw/prop/poison/all_03.htm)
安非他命_來源 • 由鹽酸麻黃素合成。 • 國內濫用之安非他命主要為甲基安非他命。 • 性狀:純的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自由基( Free base )均為無色或淡黃色之油狀物,具輕微腥味、胺臭,然而實際上二者大多以鹽酸鹽或硫酸鹽形成白色、微帶苦味之結晶性粉末,甲基安非他命有類似冰糖之片狀結晶,二者結晶均極易溶於水或酒精。 • 目前國內發現的都為甲基安非他命之鹽酸鹽,其結晶如細碎冰塊,因此亦暱稱冰塊 (Ice) ,融點172至174度。
安非他命_濫用方式 • 口服、注射或鼻吸(較常見)或與菸草混合後抽吸。
安非他命_害處 • 被用為支氣管擴張劑,食慾抑制劑及治療抑鬱之興奮劑。 • 由於安非他命具有高度提神效果,能興奮情緒,疲勞感消失,因此許多卡車司機、運動員及學生較易濫用,甚至於不少經正常醫師處方,用以控制飲食,減輕體重及治療抑鬱症者,仍可能會不如不覺產生習慣性、上癮,安非他命在醫療上是不太有價值之藥品。 • 引起之催眠作用。可興奮中樞神經,雖具有欣快、警覺及抑制食慾之作用,重複使用會成癮,中毒症狀包括多話、頭痛、錯亂、高燒、血壓上升、盜汗、瞳孔放大、食慾喪失。大劑量使用引起精神錯亂,思想障礙,類似妄想性精神分裂症,多疑、幻聽、被害妄想等,長期使用導致器官性腦症候群。
搖頭丸(MDMA) • 名稱:應文稱為MDMA或Ecstasy。在臺灣俗稱:忘我、亞當、狂喜、快樂丸、搖頭丸。 • 來源:亞甲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的衍生物。 • 狀態:白色藥片、膠囊,亦有粉紅色或其他顏色。 • 毒品濫用方式:口服。它原本是由德國默克(E.Merk)公司合成為減肥藥用途,後來發現此藥最主要作用與興奮劑及迷幻效藥物類似,因此未能上市。有被用來作精神治療的輔助劑。
搖頭丸(MDMA)_害處 • MDMA具有興奮中樞神經並具迷幻作用。 • 使人有快樂的、親密的、與別人非常接近的感覺,幻覺出現,進而使人多話而不知停止。並產生食慾不振、血管疾病、心跳加快、樞神經抑制能力減弱、體溫升高(可高達43°C,由於藥物作用加上脫水及身體奮力而造成的高體溫可致死)、流汗、牙關緊閉、噁心、肌肉痛、運動失調、心悸、疲倦、痙攣及失眠等副作用出現,約持續四到六個小時即消失; • 長期使用會產生心理的依賴,並會造成神經系統的損傷,產生情緒不穩、憂鬱、視幻絕、失眠、記憶減退、妄想等症狀。
K他命 (資料來源:管制藥品管理局http://www.nbcd.gov.tw/prop/poison/all_03.htm)
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相關處罰規定 (一)毒品危害防治條例§4~§11 (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12~§14
第四條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條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條 •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條 •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條 •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條 •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一條 •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ㄧ之ㄧ條 • 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第十二條 •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三條 •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四條 •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五條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條 • 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條 • 犯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前段、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十八條 •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十九條 •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 • 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第二十條 •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叁、青少年藥物濫用與成癮之介紹 一、基本概念 (一)戒斷症狀 (二)物質依賴 (三)藥物濫用 二、藥物濫用現況 (一)俱樂部濫用藥盛行 (二)藥物濫用變形 資料來源:引自林杏足,<高危險群學生輔導-藥物濫用與成癮>,取自網站,2005.09.05 http://highrisk.ncue.edu.tw/drug.htm
三、物質濫用之指標 (一)成癮是心理和生理的依賴,是否 藥物濫用乃依下列幾項的嚴重性加以區分 (二)和網路成癮不同點 (三)容易沾染到俱樂部濫用藥的場所 (四)如何辨識物質濫用者五)何種青少 (五)何種青少年是物質依賴或濫用的高危險群
四、物質濫用之成因分析 (一)個人方面 (二) 家庭方面 (三)學校方面 (四)社會文化方面
肆、青少年藥物濫用與犯罪行為之關係 • 一、藥物濫用導致犯罪行為 • 二、犯罪行為導致藥物濫用 • 三、濫用藥物與犯罪行為具有共同之因果型態(相同的因素) 資料來源:引自蔡德輝,<青少年藥物濫用與防治對策>,吳鳳技術學院反毒教育學術研討會,2004.12.13。
伍、青少年藥物濫用之防治對策 一、預防 (一)健全家庭組織功能與強化親子關係 (二)加強學校教育與宣導 (三)社區資源之運用及支持 二、管制與懲罰 資料來源:引自蔡德輝,<青少年藥物濫用與防治對策>,吳鳳技術學院反毒教育學術研討會,2004.12.13。
三、勒戒與矯治(治療) (一)藥物控制與治療 (二)心理輔導與行為療法 (三)社區治療法 四、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