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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 一、历史概况 三国,魏(220—265),蜀(221—263),吴(222—280)。 西晋(265——316) 东晋(317—420),十六国(304—439)。 南朝,宋(420—479),齐(479—502),梁(502—557),陈(557—589)。. 北朝,北魏(386——534),东魏(534——550)、北齐(550——577);西魏(535——557)、北周(557——581)。 二、思想观念 曹魏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以礼入律。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三、立法成就. 1、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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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概况 • 三国,魏(220—265),蜀(221—263),吴(222—280)。 • 西晋(265——316) • 东晋(317—420),十六国(304—439)。 • 南朝,宋(420—479),齐(479—502),梁(502—557),陈(557—589)。
北朝,北魏(386——534),东魏(534——550)、北齐(550——577);西魏(535——557)、北周(557——581)。北朝,北魏(386——534),东魏(534——550)、北齐(550——577);西魏(535——557)、北周(557——581)。 二、思想观念 • 曹魏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两晋,以礼入律。 •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三、立法成就 1、三国 • 蜀,《蜀科》;吴,曾制科条。 • 魏,曹操《甲子科》;《新律》(《魏律》),以及《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等。 • 《新律》:有十八篇;律首置《刑名》篇;刑制改革,废宫刑;“八议”入律。
2、两晋 • 《晋律》、《晋令》、《晋故事》、《户调之式》等。 • 严格区分律令,“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 • 《晋律》(《泰始律》):二十篇;《刑名》、《法例》置于篇首;准五服以制罪、杂抵罪 。
3、南朝 • 因循守旧,律皆沿袭晋律。 • 陈朝,官当入律。 4、北朝 • 《北魏律》、东魏《麟趾格》、西魏《大统式》、《北齐律》、北周《大律》。 • 《北齐律》:十二篇;律首《名例》篇;确立五刑。
5、律学成就 • 张斐、杜预,《张杜律》。 •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 • 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
四、法律主要内容 1、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 • 州郡分设大中正、小中正。 • 以“簿伐”(家庭出身)、“状”(德才、行为、政绩)、品(人品),确定“行状”(评语)。 • 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上上虚置,上中即为上品,其余则为下品(或称卑品)。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世)族” 。 2、士庶不婚 3、礼律结合 (1)“八议”入律 • 《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 源于《周礼》“八辟丽邦法”。
(2)“准五服以制罪” • 制定于《晋律》。 •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以官当徒”——官当 • 确立于《陈律》 • 渊源于《晋律》“杂抵罪”,即以夺爵、除名、免官等来抵罪。
4、刑罚改革 • 进一步废弃肉刑,开始确立新五刑。 • 北魏“赦死从流”,设立流刑。 • 北齐设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5、 “重罪十条” • 设立于《北齐律》。 •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6、财产法 (1)土地制度 • 曹魏“屯田制”。 • 西晋“占田制”,限制土地的私有。 • 北魏“均田制”。 (2)契约与债 • 帖卖和质押。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 中枢机构的演变,三省制,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 • 地方制度的演变,州、郡、县。 • 北齐时,廷尉改为大理寺。曹魏时设律博士。 2、诉讼审判制度 • 死刑奏报制度和察囚制度。 • 刑讯逼供,“测立”、“测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