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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旅游活动的主体 ---- 旅游者. 教学要求 : 通过本章的学习, 掌握 我国旅游统计中对游客范围的划定与解释, 熟悉 国内外旅游统计口径的异同, 掌握 影响个人旅游需求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及其意义, 了解 旅游者的类型的划分目的和方法并 熟悉 不同类型旅游者的需求特点。. 第一节 旅游者的基本概念. 一、国际联盟的解释 二、罗马会议定义 三、 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 概念性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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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者 •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我国旅游统计中对游客范围的划定与解释,熟悉国内外旅游统计口径的异同,掌握影响个人旅游需求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及其意义,了解旅游者的类型的划分目的和方法并熟悉不同类型旅游者的需求特点。
第一节 旅游者的基本概念 一、国际联盟的解释 二、罗马会议定义 三、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
概念性定义 • “旅游者就是离家外出到异国他乡旅行访问的人,这些人外出的目的可以是为了消遣,例如观光,度假等,也可以是非消遣性的公务、会议、探亲等,但一般不包括就业和移民等目的。”
一、国际联盟: • “国际旅游者-离开定居国到其他国家访问超过24小时的人。”
包括: • (1)为了消遣、家庭事务或健康原因而出国旅行的人。 • (2)为出席国际会议或作为公务代表而出国旅行的人(包括科学、行政、外交、宗教、体育等会议或公务) • (3)为工商业务原因而出国旅行的人; • (4)在海上巡游途中停靠某国,登岸访问的人员,(即使其停留时间不足24h的人,也看作旅游者)
不包括: • (1)到某国就业谋职的人,不管其是否订有合同; • (2)到国外定居者(偷渡客、政治避难者); • (3)到国外学习、寄宿在校的学生; • (4)居住在边境地区、日常跨越国境到邻国工作的人; • (5)临时过境但不作法律意义上停留的人,即使在境内时间超过24h也不算旅游者。
二.罗马会议对游客(visitor)的定义 • 游客:旅游者(国际)+短程游览者
旅游者:到一个国家短期访问至少逗留24小时的游客,其旅行目的可分为以下之一: • (1)消遣(包括娱乐、度假、疗养、保健、学习、宗教、体育活动) • (2)工商业务、家务、公务出使、出席会议。
短程游览者(一日游游客):到一个国家作短暂访问,停留时间不足24h的游客(包括海上巡游中的来访者)。短程游览者(一日游游客):到一个国家作短暂访问,停留时间不足24h的游客(包括海上巡游中的来访者)。
三.世界旅游组织(WTO)定义 • 1991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在加拿大召开的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上,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都要涉及到的居民、游客、旅游者、当日游客等一些旅游基本概念重新做了定义,并于1993年3月决定世界各国统一采用这些定义。
(Ⅰ)国际旅游 • (1)居民-----如果一个人在他到另一个国家不满一年以前在前一个国家生活了至少一年或连续12个月,他被认为是前一个国家的居民。 • (2)国际游客----一个人到他通常居住的国家以外的另一个国家旅行,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从访问国家获得经济利益。
国际游客又可以分成两类: • (3)国际旅游者(过夜者)-----在访问国家的某个公共或私人住宿设施中至少停留一夜的国际游客(并非必须在收费住宿设施中过夜)。 • (4)国际一日游游客(same-day visitor)-----未在访问国家的公共或私人住宿设施中过夜的国际游客。
我国的统计口径 我国国家统计局于1979年对海外游客做了如下规定: • 海外游客系指来我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海外游客又可以分成两类: • (1)海外旅游者:在我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停留至少一夜的海外游客(过夜游客)。 • (2)海外一日游游客:未在我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而是当日往返的海外游客(不过夜游客)。
下列八种人不属于旅游者: • 应邀来我国访问的由部长以上人员率领的党、政、军、议会代表团成员; • 外国驻华使馆人员; • 常住我国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等; • 乘坐国际班机直接过境的游客、机组人员和在口岸逗留不过夜的铁路员工以及船员;
边境地区来往的边民; • 归国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 到我国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 • 归国的我国的出国人员。
(Ⅱ)国内旅游 • (1)居民-----如果一个人在到本国内另一个地方不满6个月以前在前一个地方连续生活了至少6个月,他被认为是前一个地方的居民。 • (2)国内游客----国内居民到他通常环境以外的国内另一个地方旅行,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从访问地获得经济利益
国内游客又可以分成两类: • (3)国内旅游者-----在访问地的某个公共或私人住宿设施中至少停留一夜的国内游客。 • (4)国内一日游游客-----未在访问地的公共或私人住宿设施中过夜的国内游客。
我国的统计口径 • 国内游客是指任何因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而离开长住地到我国境内其他地方访问,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国内游客又可以分成两类: • 国内旅游者定义为:大陆居民离开长住地在大陆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国内游客。 • 一日游游客的定义为:我国大陆居民离开长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国内游客。
国内游客应包括在我国境内长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国内游客应包括在我国境内长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 但不包括: ●到各地巡视工作的国家机关部以上的领导; ●驻外地办事机构的临时工作人员; ●调遣的武装人员; ●到外地学习的学生; ●到基层锻炼的干部; ●到境内其他地区定居的人员; ●无固定居住地的无业游民。
我国的统计口径 (国际旅游) 我国国家统计局于1979年对海外游客做了如下规定: • 海外游客系指来我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海外游客又可以分成两类: • (1)海外旅游者:在我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停留至少一夜的海外游客(过夜游客)。 • (2)海外一日游游客:未在我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而是当日往返的海外游客(不过夜游客)。
下列八种人不属于旅游者: • 应邀来我国访问的由部长以上人员率领的党、政、军、议会代表团成员; • 外国驻华使馆人员; • 常住我国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等; • 乘坐国际班机直接过境的游客、机组人员和在口岸逗留不过夜的铁路员工以及船员;
边境地区来往的边民; • 归国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 到我国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 • 归国的我国的出国人员。
我国的统计口径 (国内旅游) • 国内游客是指任何因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而离开长住地到我国境内其他地方访问,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国内游客又可以分成两类: • 国内旅游者定义为:大陆居民离开长住地在大陆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国内游客。 • 一日游游客的定义为:我国大陆居民离开长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国内游客。
国内游客应包括在我国境内长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国内游客应包括在我国境内长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 但不包括: ●到各地巡视工作的国家机关部以上的领导; ●驻外地办事机构的临时工作人员; ●调遣的武装人员; ●到外地学习的学生; ●到基层锻炼的干部; ●到境内其他地区定居的人员; ●无固定居住地的无业游民。
第二节影响旅游需求的客观因素 •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人人都有外出旅游度假的权利,我们会发现,有些人几乎每年都会外出旅游观光或度假,但有的人却从未有过这样的经历。这就说明,并非人人都可自动成为旅游者。 • 一个人要成为现实的旅游者,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这些条件也被称作是影响或决定个人旅游需求的因素。
特别需要说明的: • 由于因商务、公务或会议之类的原因而前往异国他乡的旅游活动都属因公的差旅性外出,都是出于工作的需要或上司的派遣,因此这类活动通常不会为个人方面的因素所影响。 • 所以,在世界各国的旅游研究中,人们在讨论影响旅游需求产生和实现的个人因素时,都是针对非差旅性旅游而言,即都是针对消遣性旅游和因私的家庭及个人事务性旅游而言。
个人旅游需求的产生和实现,至少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个人条件。从客观上讲,一是需要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二是需要拥有足够的闲暇时间。从主观上讲,则必须要有外出旅游的动机。
第二节影响旅游需求的客观因素 一、支付能力(可随意支配收入) 二、闲暇时间 三、其他影响因素
一、支付能力(可随意支配收入) • 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 income):指个人或家庭的收人中扣除全部应纳所得税之后的剩余部分。 • 可随意支配收入亦称可自由支配收入(discretionary income):总收入扣除全部纳税、社会保障性消费(人寿保险、退休金、失业保险等),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部分(衣食住行等)之后余下的部分。
支付能力对旅游活动的影响 • 1.支付能力决定一个人能否成为旅游者; • 2.支付能力影响游客在旅游时游客的消费水平; • 3.支付能力影响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消费结构; • 4.支付能力影响游客对旅游目的地及旅行方式的选择;
1.支付能力决定一个人能否成为旅游者 • 当一个家庭的收入尚不足以满足购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需要时,该家庭很少会外出旅游。然而一旦这个家庭的收入水平超过这一临界点,该家庭用于旅游的消费便会增加。 • 当然,这一收入临界点在各国并不相同。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美国,这一临界收入约为15000美元/年(这意味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 000~5 000美元/年)。
美国调查统计局、美国旅游资料中心以及很多市场调研公司的调查结果都表明,人们的外出旅游活动与家庭收入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美国调查统计局、美国旅游资料中心以及很多市场调研公司的调查结果都表明,人们的外出旅游活动与家庭收入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
例如在80年代初期的美国,年收入在15000美元以上的家庭外出旅游度假的可能性比年收入低于这一水平的家庭大2倍;年收入在25000美元以上的家庭外出旅游度假的可能性更高,相当于年收入在5000美元以下家庭的5倍。例如在80年代初期的美国,年收入在15000美元以上的家庭外出旅游度假的可能性比年收入低于这一水平的家庭大2倍;年收入在25000美元以上的家庭外出旅游度假的可能性更高,相当于年收入在5000美元以下家庭的5倍。
魏向东版93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1000美元,居民将普遍产生国内旅游动机;4000~10000美元,将产生邻国旅游动机;超过10000美元,将产生全球旅游动机。魏向东版93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1000美元,居民将普遍产生国内旅游动机;4000~10000美元,将产生邻国旅游动机;超过10000美元,将产生全球旅游动机。
附1:各类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按世界银行标准,人均 GDP • 800美元以下为低收入国家或地区; • 800—3000美元为中下等收入国家或地区; • 3000—9000美元为中上等收入国家或地区; • 9000美元以上为高收入国家或地区。
2.支付能力影响游客在旅游时游客的消费水平(消费额)2.支付能力影响游客在旅游时游客的消费水平(消费额) • 收入水平这一因素的重要不仅仅在于一个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达到何种水平便可满足外出旅游所需具备的经济条件,而且还在于超过这一临界水平之后,每增加一定比例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旅游度假的消费额便会以更大的比例增加。
据英国有关部门估测,旅游消费的这种收入弹性系数为1.5。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世界旅游组织前身)则估测这一系数为1.88,也就是说,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旅游消费便会增加1.88%。据英国有关部门估测,旅游消费的这种收入弹性系数为1.5。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世界旅游组织前身)则估测这一系数为1.88,也就是说,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旅游消费便会增加1.88%。
3.支付能力影响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消费结构 • 收人水平不仅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旅游消费水平,而且还会影响到人们的旅游消费构成。
4.此外,支付能力还影响游客对旅游目的地及旅行方式的选择;4.此外,支付能力还影响游客对旅游目的地及旅行方式的选择;
总之,收入水平意味着支付能力,而可随意支配收入的水平则决定着一个人或家庭的旅游支付能力。它影响着一个人能否成为现实的旅游者,影响着旅游者的消费水平,影响着旅游者在外旅游期间的消费构成,并且还会影响到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及旅行方式的选择,等等。所以,可随意支配收入水平是决定个人旅游需求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总之,收入水平意味着支付能力,而可随意支配收入的水平则决定着一个人或家庭的旅游支付能力。它影响着一个人能否成为现实的旅游者,影响着旅游者的消费水平,影响着旅游者在外旅游期间的消费构成,并且还会影响到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及旅行方式的选择,等等。所以,可随意支配收入水平是决定个人旅游需求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
二、足够的闲暇时间 • 闲暇时间--- 自由时间或可随意支配时间
很多事实证明,有些人虽然具备了足够的支付能力,但却依然不能实现外出旅游。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忙于事务而不得脱身。很多事实证明,有些人虽然具备了足够的支付能力,但却依然不能实现外出旅游。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忙于事务而不得脱身。 • 因而,拥有足够的闲暇时间也就成了一个人产生和实现其旅游需求所必须具备的又一基本条件。
以就业人员的情况为例,人生时间由以下5个部分构成: • 法定的就业工作时间 • 必需的附加工作时间 • 用于满足生理需要的时间 • 必须的社会活动时间 • 闲暇时间
1.法定的就业工作时间 • 例如我国目前实行的每周5天、每天8个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这部分时间显然由不得个人随意支配。
2.必需的附加工作时间。 • 例如必要的加班加点,必要的第二职业工作时间,等等。这部分时间同样也由不得个人随意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