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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政策. 2013.9. 大家下午好!根据市社保局“先锋工程”活动计划的安排,由我带领大家共同学习失业保险政策。. 一、失业保险政策依据. (一) 《 社会保险法 》 (二) 《 失业保险条例 》 ( 国务院 258 号令) (三)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部令第 8 号) (四) 《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 ( 省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 (五) 《 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 (劳社字 〔2001〕56 号) (六) 《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皖人社发 〔2011〕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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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失业保险政策 2013.9

  2. 大家下午好!根据市社保局“先锋工程”活动计划的安排,由我带领大家共同学习失业保险政策。大家下午好!根据市社保局“先锋工程”活动计划的安排,由我带领大家共同学习失业保险政策。

  3. 一、失业保险政策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 (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部令第8号) (四)《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五)《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劳社字〔2001〕56号) (六)《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 (七)《关于在外省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入问题的批复》》(劳社秘〔2005〕295号) (八)《关于我省境内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323号) (九)《安庆市失业保险规定》(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4. 二、失业保险制度及发展过程 (1)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

  5. (2)过程 1、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补充规定》; 2、1993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3、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

  6.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要素的调整

  7. 三、失业保险政策的具体规定

  8.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9. (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 失业保险费费率为3%,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10.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1.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5、失业人员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2. 开 始 用人单位及时出具失业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并于 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解除合同证明书等到户籍所 在地社居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或个人报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本人档案 等材料(60天内) 材料审核、是否欠费 不合格 是否合格 说明理由 退回资料 合 格 核定缴费年限及领取月数

  13. 社保局领导审批 基金会计岗位拨付 失业人员次月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 安庆分行孝肃路支行)领取失业金存折 ,每月20日发放失业金。 资料整理归档,结束

  14. (五)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5. (六)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 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16. (七)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7. 失业金领取月数对照表

  18. (八)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每年我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次月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设区的市为统筹单位的统一计发基数,即各县(区市)均以所属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统一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5%执行 。

  19. (九)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十)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十)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 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21. (十一)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2. (十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办法(十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办法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领取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合计满一年,并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其上次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23. (十三)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怎样接续(十三)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怎样接续 1、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由转出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开具的转迁证明或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收到转迁证明或联系函后,60天内接续在职职工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含视同缴费时间)与在转入地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保险费用不转移。

  24. 2、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在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省内转移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档案(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书)到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转移单》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当地标准和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费用不转移。

  25. 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迁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证明或联系函,到转入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转入联系函(注明开户银行、帐号)、调档函,到迁出地将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凭转移证明或联系函到迁入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迁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证明或联系函,到转入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转入联系函(注明开户银行、帐号)、调档函,到迁出地将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凭转移证明或联系函到迁入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6. 开 始 失业人员到迁出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开具联系函 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开具转入联系函(开户) 迁出地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失业人员凭转移证明及划转的费用到迁入地办理 失业保险费用到账后,迁入地经办机构 根据材料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未到账 等待 按照当地标准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资料归档、结束

  27.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和支出范围

  28.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9.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金和住院分娩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 5、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6、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

  30.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救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支付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31.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国家规定不实行火化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棺葬的须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根据劳社秘〔2005〕212号《关于如何确定失业人员死亡后抚恤金标准问题的批复》,抚恤金是指一次性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按照八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没有直属亲属的不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2. (五)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3. 开 始 失业人员填写生活补助金申请 表,并提供个人档案等材料 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审核其档案,确定其 退休日期是否在领取完失业金一年内 失业所核算生活补助金 社保局领导审批 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 资料归档,结束

  34. (六)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35. (七)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分技术工种和非技术工种两项培训。培训对象为正在领取失业金人员。 职业介绍补贴指的是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实现再就业的 ,一个失业期内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 培训合格或求职成功的,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社保局复核批准后,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按季拨付给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

  36. 开 始 培训机构提交失业人员 职业培训开班计划 失业所初审、社保局审核、 人社局复核批准开班计划 开班培训,60、120课时 不合格 退回材料、 说明原因 培训结束,培训机构提交培训人员 签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职业补贴资金审批表等培训材料 合格 失业所核算职业培训人数及金额

  37. 社保局审批 按季将职业补贴拨付培训机构 资料归档、结束

  38. (八)岗位补贴和稳岗补贴 1、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的重点帮扶企业 。 补贴办法: (1)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当期基金收支结余额的30%; (2)各统筹地区2012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能够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重点帮扶企业支付岗位补贴;

  39.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80%的额度确定月补贴企业资金,并确定补贴资金上限额度。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80%的额度确定月补贴企业资金,并确定补贴资金上限额度。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岗位补贴的申报程序:由重点帮扶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经社保局同意后,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报市政府同意 ,市本级按月发放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

  40. 2、稳岗补贴 补贴对象:根据省政府与人社部签订的共同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地区,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欠费,承诺不实施规模裁员,当年裁员不超过5%,且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B级以上的各类企业,可申领稳岗补贴。

  41. 补贴办法:当年没有裁员的企业,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裁员在3%(不含)以内的企业,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裁员在3%-5%的企业,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补贴办法:当年没有裁员的企业,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裁员在3%(不含)以内的企业,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裁员在3%-5%的企业,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 申报时间:符合申报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每年9月初至9月底前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政策暂定为四年,即2012年起至2015年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42.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并初审申报材料是否齐 全、是否合格 不合格 说明理由、 退回材料 社保局同意 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年底发放 资料归档、结束 稳岗补贴 企业申报补贴材料 合格

  43.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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