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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 申請及核銷須知. 社會處 社會行政科. 一 、 補助項目 (P.139). 1. 與團體成立宗旨有關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交通費、評審費及保險費等,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以本府核准為限。 2. 研習、參訪、觀摩活動概算請編列導覽費或講師費。 3. 補助標準 : 講師費內聘 800 元、外聘 1,600 元為限。. 二 、 不予補助項目 (P.139-140). 1. 國外旅費、獎金、工作津貼及汽機車。 2. 旅遊性質之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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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 申請及核銷須知 社會處 社會行政科
一、補助項目(P.139) 1.與團體成立宗旨有關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交通費、評審費及保險費等,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以本府核准為限。 2.研習、參訪、觀摩活動概算請編列導覽費或講師費。 3.補助標準:講師費內聘800元、外聘1,600元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P.139-140) 1.國外旅費、獎金、工作津貼及汽機車。 2.旅遊性質之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 3.建造、修繕或購置私人建築物與其土地定著物。但土地或建物提供五年以上無償使用者不在此限。 4.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設備(不含財團法人)。 5.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例行會議。 6.其他經本府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設備。
三、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不予補助 (P.140) 1.一年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 2.任期屆滿未改選。 3.限期整理。
四、核銷期程 (P.140) • 民間團體對各項受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十日內,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核銷事宜;逾年度不辦理者,本府除將原核准補助經費註銷外,且不辦理經費保留。
五、核銷應備文件(1/10) (P.140) (一)受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 1.領款收據 2.成果報告(含照片) 3.實際支用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4.原始憑證及應繳回之補助剩餘款項。
五、核銷應備文件(2/10) (P.140) (二)受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 1.領款收據 2.實際支用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及 3.應繳回之補助剩餘款項, ※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含照片)留存該團體保管,以供查核。如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並需檢附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含照片)結報。
五、核銷應備文件(3/10) (三)辦理購置設備: 1.領款收據 2.實際支用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機關補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3.原始憑證及應繳回之補助剩餘款項。 4.成果報告(含照片) 另須檢附: 5.財產增加單
五、核銷應備文件(4/17) 範例:1領款收據 蓋圖記 出納、會計不得為同一人 填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 (須與存摺一致),並附存摺影本
五、核銷應備文件 (5/10)範例2:支用明細表 與計劃書概算之項目、金額一致 實際支出金額 註明補助單位及金額 (不要只寫政府補助○○元) 雜支核銷時註明品名 補助總金額(縣府+公所) 出納及會計不為同一人
五、核銷應備文件(6/10) 3.原始憑證 • 需填寫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小計及合計金額(如數量為一批或一式,請附明細)。 • 統一發票:蓋發票章;二聯式發票檢附收執聯;三聯式發票檢附扣抵聯及收執聯。 • 收銀機發票,應輸入單位的統一編號,若無,則請於發票上蓋統一發票章及填上買方經手人、統編;若品名僅顯示條碼,補填實際品名,並由經手人簽章。 • 個人領據(例:講師費)須附扣繳憑單影本或切結年底時一併辦理扣繳。
五、核銷應備文件 (7/10)範例3-1: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買受人填全銜 統一發票專用章不得用於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統一編號 23456789 店章須有地址及統一編號 印 須蓋商店負責人章 收據需填寫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小計及合計金額,數量如為「1批或1式」者,補附項目明細表
五、核銷應備文件 (8/10)範例3-2:個人領據 請附扣繳憑單影本或切結扣繳
五、核銷應備文件 (9/10)範例3-3:黏貼憑證 經手人、驗收不同人 統一編號 23456789 印
六、經費管考 • 依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管考作業要點」辦理 • 每年下半年度進行四次考核。 • 由研考處會同業務單位及主計處前往申請單位實地考核。 • 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簡報完畢,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