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0 likes | 962 Views
长江水利委员会安全知识讲座. 王红汉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一、我国安全生产形势. 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 安全生产的阶段性特征和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我国非煤矿山事故总量依然处于高位状态. 安全状况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非对称抛物线函数关系,大致可划分为 4 个阶段: 一是工业化初级阶段 ,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多发; 二是工业化中级阶段 ,生产安全事故达到高峰并逐步得到控制; 三是工业化高级阶段 ,生产安全事故快速下降; 四是后工业化时代 ,事故稳中有降,死亡人数很少。.
E N D
长江水利委员会安全知识讲座 王红汉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一、我国安全生产形势 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
安全生产的阶段性特征和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我国非煤矿山事故总量依然处于高位状态安全生产的阶段性特征和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我国非煤矿山事故总量依然处于高位状态 安全状况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非对称抛物线函数关系,大致可划分为4个阶段: 一是工业化初级阶段,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多发; 二是工业化中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达到高峰并逐步得到控制; 三是工业化高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快速下降; 四是后工业化时代,事故稳中有降,死亡人数很少。
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快速增长的特定区间时,生产安全事故也相应地较快上升,并在一个时期内处于高位波动状态,我们把这个阶段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所谓“易发”,是指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较多。这个期间,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产活动和交通运输规模急剧扩大;另一方面安全法制尚不健全,政府安全监管机制不尽完善,科技和生产力水平较低,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教育与培训相对滞后,这些因素都容易导致事故多发。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快速增长的特定区间时,生产安全事故也相应地较快上升,并在一个时期内处于高位波动状态,我们把这个阶段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所谓“易发”,是指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较多。这个期间,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产活动和交通运输规模急剧扩大;另一方面安全法制尚不健全,政府安全监管机制不尽完善,科技和生产力水平较低,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教育与培训相对滞后,这些因素都容易导致事故多发。
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明显下降,特别是煤炭、交通等领域事故下降幅度较大,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改善。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明显下降,特别是煤炭、交通等领域事故下降幅度较大,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改善。
在全国煤炭产量比2002年增加11.35亿吨、增长80%的情况下,2007年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2年分别下降4.3%和45.9%,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比2002年下降了69.9%。在全国煤炭产量比2002年增加11.35亿吨、增长80%的情况下,2007年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2年分别下降4.3%和45.9%,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比2002年下降了69.9%。 • 在全国机动车数量比2002年增长1倍、达到1.6亿辆的情况下,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2002年减少27732人,下降了25.4%,万车死亡率由13.7下降到5.1。
危险化学品、农业机械、火灾、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水上交通、烟花爆竹等事故均有幅度不等的下降。电力、特种设备、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取得新进展。建筑施工、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很大努力。
2002—2007年几个国际通用指标变化: 1、亿元GDP(10万亿增至24万亿)死亡率从1.33降到0.413; 2、10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死亡率从4.5降到3.5; 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从13.7降到5.1; 4、百万吨煤死亡率从4.9降到1.485。
形势依然严峻: • 2003年-2006年: •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88起,平均3天一起; • 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52起,平均每月一起。 • 2007年: • 死亡:278人/天,12人/小时,1人/5分钟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宪 法 专项法 安全生产基本法 相关法 国际公约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 • 安全生产基本法 :《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专项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 安全生产相关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指引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3、《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5、适用范围 • 1、安全生产法适用的广义范围 •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包括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单位。 • 2、安全生产法适用的特别范围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交通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章节内容 1、第一章 总 则 共15条,主要说明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等。 2、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共28条,主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等。 3、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共9条,主要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安全保障的规定等。
4、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共15条,主要是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作出的各项规定等。 5、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共9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的责任等。 6、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19条,规定了本法的各种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理的详细规定等。 7、第七章 附 则 共2条,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作出规定。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一、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42条)(七)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42条)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安全生产条件; (二)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三)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 (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审批、验收;
(八)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 (九)安全警示标志; (十)对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含特种设备); (十一)对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 (十二)对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十三)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十四)对危险作业的管理(爆破、吊装作业) ;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十六)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十七)共同作业、交叉作业的规定; (十八)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十九)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43条)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种类 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 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刑事责任
《刑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四)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五)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 (六)消防责任事故罪 (七)重大飞行事故罪 (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九)交通肇事罪 (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十一)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情节的规定 •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 • 建筑施工范围广,遍及各行业、地区; • 工程质量事故常常引起安全事故,导致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 • 本身作业危险性大,建筑工程多属地下、地面、高空作业,面临着固有的和不可预见的危险因素和灾害威胁; • 建筑事故发生率高,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仅次于采矿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建筑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 一是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设备租赁、拆装单位) • 二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 三是安全职责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明确、不健全、不落实,管理混乱; • 四是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完善; • 五是从业人员的素质低。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 合同工期;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候,提供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上报安全施工的措施)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二、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二、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应当符合规定,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勘察单位应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 1.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 2.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 • 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时,提出安全措施。 • 5.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承担监理职责。
(四)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3.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 (二)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六)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 (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 立法的目的是: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们群众生命和财产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1.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核对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相关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安全技术档案 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 5.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检验 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6.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的处理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故障,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报废注销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8.应急管理 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9.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其次,根据自身规模、火灾危险性大小、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的远近,确定是建立专职消防队,还是义务消防队。其次,根据自身规模、火灾危险性大小、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的远近,确定是建立专职消防队,还是义务消防队。 第三,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习。 第四,作好安全出口的标识,让每个职工掌握最佳紧急撤离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