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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保險與稅法 , 理財規劃 單位 :國泰人壽 淡水培訓科 主講 人 : 王順興 講師 日期 : 103 年 5 月 14 日

主題: 保險與稅法 , 理財規劃 單位 :國泰人壽 淡水培訓科 主講 人 : 王順興 講師 日期 : 103 年 5 月 14 日. 一、前言 理財規劃兩大課題. 節 稅. 理 財. 1 月. 4 月. 10 月. 7 月. 2 月. 11 月. 5 月. 8 月. 9 月. 6 月. 3 月. 12 月. 過年. 牌照稅. 燃料稅. 所得稅 房屋稅. 地價稅. 學雜費. 學雜費. 年度稅捐支出表. 二、壽險與稅法. 所得稅 遺產稅 贈與稅. 所得稅篇. 綜合所得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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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保險與稅法 , 理財規劃 單位 :國泰人壽 淡水培訓科 主講 人 : 王順興 講師 日期 :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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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主題:保險與稅法,理財規劃 單位:國泰人壽 淡水培訓科 主講人: 王順興 講師 日期: 103年 5月14日

  2. 一、前言 理財規劃兩大課題 節 稅 理 財

  3. 1月 4月 10月 7月 2月 11月 5月 8月 9月 6月 3月 12月 過年 牌照稅 燃料稅 所得稅 房屋稅 地價稅 學雜費 學雜費 年度稅捐支出表

  4. 二、壽險與稅法 所得稅 遺產稅 贈與稅

  5. 所得稅篇

  6. 綜合所得稅計算: 綜合所得總額 -免稅額 -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特別扣除額(包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薪資所 得特別扣除額、殘障、教育學費、財產 交易損失---等) =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

  7. 保險費的優惠 (一)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得從個人所得總額中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四千元為限。   財政部七十二年九月六日(72)臺財稅字第三六二九一號函:納稅義務人為不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要保人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規定申報扣除。

  8. 保險費的優惠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財稅第八二一五○六七一九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五、六款規定: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份,免視為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超過部份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主管稽徵機關。

  9. 保費無法列舉扣除的五個「因素」 1.非扶養親屬 例如子女已畢業出社會工作不受父母扶養,各有薪資所得需自行申 報,即使父母仍持續為子女繳保費,也不能再列舉扣除;但子女如 果已可單獨申報者,則可自行列舉扣除。 2.非直系血親 除配偶外,列舉保費的親屬必須是直系親屬,如果是幫兄弟姊妹等 旁系親屬買保險,無法一起列舉扣除;但如兄弟姊妹已有所得則可 採單獨申報,那麼該保險便可列舉扣除了。 3.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 例如甲幫母親購買壽險,但母親是和哥哥同一申報戶,因此母親的 保費甲便無法列舉扣除,另外因哥哥不是要保人因此母親的該筆保 費也無法承認。 4.非人身壽險 如汽車保險、住宅火險等財產保險,無法列舉扣除。 5.非政府核准通過的保單

  10. 總類 項 目 金 額 100,101年 102,103年 免稅額 註2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 滿70歲 123,000元/ 人 127,500元/ 人 未滿70歲 82,000元/ 人 85,000元/ 人 標準扣除額註1 單身 76,000元/ 每戶 79,000元/ 每戶 夫妻合併申報 152,000元/ 每戶 158,000元/每戶 100~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

  11. 一般扣除額(註1) 列舉扣除額 1.捐贈(國防、勞軍、政府、古蹟等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所得總額x20% 2.人身保險費註3 24,000元/人 健保費另計 3.醫藥及生育費 依實際支出金額 4.災害損失 依實際損失金額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註4 最高:30萬/每戶 6.房屋租金支出註5 最高:12萬/每戶 7.候選人競選經費 依實際支出金額 8.競選經費捐贈 (對候選人捐贈) 最高20,000元/人 9.競選經費捐贈 (對黨政捐贈) 所得總額x20% 最高20,000元/人 10.對私立學校捐贈 所得總額x50%

  12. 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最高:104,000元/人 最高:108,000元/人 財產交易損失 核實扣除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最高:27萬/戶 殘障特別扣除 104,000元/人 108,000元/人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註6 最高:25,000元/每人 最高:25,000元/每人 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有5歲以下子女,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註7

  13. 註1:一般扣除額只能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註1:一般扣除額只能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 註2:因應物價漲幅,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等會跟進調高 • 註3: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申報扣除,每年不得超過30萬 • 註4: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是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繳交保險費,就可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國民年金保費,必須和商業保險、勞工保險以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總額合併計算,最高可扣除金額以不超過2萬4,000元為限,每人全年支出在2萬4,000元以內者,就可在報稅時,可全額列為保險費支出降稅。 • 註5:同一申報戶,如同時有「自用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者,僅能擇一列舉扣除 • 註6: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005)報稅適用「每戶」 25,000元,由「每戶」扣除25,000元,修正為按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人數「每人」計算,於 (2010)報稅適用。 • 註7: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有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14. 綜合所得稅稅率表(103年實施,104年報稅用)

  15. 列舉扣除額節稅案例(103年) 列舉扣除額大於標準扣除額,則列舉會節省綜合所得稅,反之,小於標準扣除額,則列舉反而不利。 例:某甲一家4口2大2小,綜合所得總額2,000,000,全部免稅額328,000,全部扣除額642,999(列舉扣除額300,000+薪資所得扣除額108,000+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34,999),則應納稅額為: 採列舉扣除額(2,000,000-328,000-642,999)×12%-36,400(累進差額)=87,200 採標準扣除額則全部扣除額494,999(標準扣除額152,000+薪資所得扣除108,000+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34,999)則應納稅額為:(2,000,000-328,000-494,999)×20%-130,000=105,400

  16. 保費支出的扣除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二)列舉扣除額: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17. 保險給付的優惠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財稅字第三五六二三號函: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不論其項目名稱,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之規定均應免納所得稅。

  18. 保險給付的優惠 財政部賦稅署臺稅一發第七四號函:人壽保險單之紅利及傷害保險團體保單之經驗分紅退費給付,均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範圍,可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壽險給付可分為保險滿期生存給付、終身壽險繳費期滿給付、醫療殘廢給付及死亡理賠給付四種,依保險法規定,上述四項給付不論其給付對象(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免納所得稅。

  19. 解約金扣稅 • 目前是否扣稅並無明確法令可循,一般依下列準則處理: • 解約給付: 解約金本身不扣稅,但該保險之保費 不能已列為扣除額,如已申報保費 扣除額須得補稅

  20. 遺產稅篇

  21. 遺產稅 係於自然人死亡時就遺產課徵之稅,又稱死亡稅。 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遺產包括被繼承人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22. 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之相關規定 一、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若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其金額不得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二、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23. 遺產稅速算表 98.1.23.起一律改為單一稅率10%

  24. 遺產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103.1.1.修正)

  25. 遺產稅案例 某甲40歲男性,現有配偶與二子(21歲,20歲),資產計值5000萬元。 有投保壽險1年期,保額1000萬,總保費209萬元,試計算其有、無投保情況下不同之遺產稅額。

  26. 利益比較(98.1.23)

  27. 利益比較(103.1.1)

  28. 贈與稅篇

  29. 贈與 為當事人一方(贈與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受贈人),經他方允受之契約。

  30. 贈與稅免稅額(98.1.23) 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而且此稅額不得累計,例如若去年度未曾贈與,則今年的贈與稅免稅額度仍為220萬元,非440萬元。 以受贈人為受益人,有贈與行為,保險給付應計入贈與資產課稅。

  31. 贈與稅速算表 98.1. 23.起一 律 改 為單一稅率 10%

  32. 贈與稅案例 某乙欲贈與其子(26歲)4400萬,利用夫妻間贈與免稅,先以2200萬贈與其妻,夫妻再分別以2200萬贈與其子。 為其子購買10年期終身還本壽險,保額4400萬,年繳保費約440萬。 試計算其有、無投保情況下之贈與稅額。

  33. 利益比較

  34. 以贈與金額做保費繳納 父母可為子女在銀行開個戶頭,每年存進銀行220萬,同時在30天向國稅局申報,取得國稅局免稅証明後,再將這筆錢領出來繳保費,並保留資金流程証明,日後子女為受益人所領到的滿期金(or生存保險金),在每年保費不超過220萬的範圍內免贈與稅。

  35. 繼承順位 人身保險保單條款中記載:「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如華航空難    住院醫療費用條款中記載:「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36. 繼承順位 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順序: 第1順位   第二順位   第三順位   第四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37. 應繼分: 有繼承權人在共同繼承時,對於共同繼承財產所得繼承之比率: (1)配偶及第1順位繼承人: 以繼承人的總人數平均計算 (2)配偶及第2、第3順位繼承人: 配偶之應繼分為1/2,其餘1/2由第2、3順位繼承之人數均分 (3)配偶及第4順位繼承人: 配偶之應繼分為2/3,其餘的1/3由第4順位繼消人均分

  38. 例一: 夫為要(被)保險人(甲),妻為受益人(乙),甲、乙因空難同時死亡,保單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時?保險金應如處理? 狀況一:如甲乙有子女二人,應該如何分配? 狀況二:如甲乙未有子女,但甲乙雙方之父母皆健在,則 保險金之歸屬?

  39. 例二: 甲為要(被)保險人,指定乙(子)為受益人,甲、乙因空難同時死亡,保單未指定其他受益人,且無其他子女,但甲配偶及甲父母仍然健在,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40. 例三: 甲為要(被)保險人,指定乙(子)為受益人,甲、乙因空難同時死亡,保單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甲之父母已皆歿,且甲無兄弟姊妹亦無其他子女、但甲配偶及甲祖父母仍然健在,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41. 實質課稅原則(財務顧問212期) 防堵投保規避遺產稅 情況:高齡、重病及死前投保鉅額保險 2005年開始,現階段稅捐機關對於保單遺產課稅,已不採取過去放任的法律條文主義,而採實質課稅原則形式上符合保險法及遺贈稅法規定,實質上認定有逃漏稅被繼承人投保時年紀已高或重病,生前投保鉅額保險,按其投保動機、時程及金額判斷,有蓄意規劃投保人身保險藉以規避遺產稅及達到移轉財產目的,有違立法旨義,故應計入遺產稅。

  42. 所謂實質課稅原則,係指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千一百二十四號判決)。

  43. END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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