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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安得广厦千万间.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 了解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形式与取得方式; 2. 掌握我国土地分类管理制度; 3. 掌握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4. 了解房地产交易的一般规定。 能力目标 1. 能够理解国家对耕地的保护; 2. 熟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 3. 能够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法律咨询。 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诚实守信的市场信念。. 学习重点. 土地所有权的分类与取得方式 土地分类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1. 2. 土地法. 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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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安得广厦千万间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
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 • 1.了解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形式与取得方式; • 2.掌握我国土地分类管理制度; • 3.掌握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 4.了解房地产交易的一般规定。 • 能力目标 • 1.能够理解国家对耕地的保护; • 2.熟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 • 3.能够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法律咨询。 • 素质目标 • 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诚实守信的市场信念。
学习重点 • 土地所有权的分类与取得方式 • 土地分类管理制度 •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1 2 土地法 房地产管理法 教学单元
1、我国房地产价格昂贵的原因是什么? 2、房地产的价格是怎样构成的? 3、房地产开发是如何拿地的? 4、房地产税的开征能解决问题吗?
1 土地法 • 教学任务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 教学任务之我国土地属于谁所有?
教学任务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 (一)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 (二)土地管理体制 • (三)土地管理原则 • (四)用地审批制度和土地监管制度 •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六)土地用途计划管理
教学任务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用途管制 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耕地保护
教学任务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 土地管理体制 •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教学任务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 土地管理原则 • 禁止侵占、买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原则 • 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 守法原则 • 奖励原则
教学任务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 用地审批制度 • 土地监管制度 • 土地调查 • 土地统计
教学任务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编制目的 • 编制依据 • 编制要求 • 编制程序
教学任务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 土地用途计划管理 • 按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 • 土地用途的计划管理措施
教学任务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建设用地 (一)国家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来源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 (二)临时建设用地 (三)乡村建设用地
教学任务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耕地保护 (一)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二)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三)节约用地,禁止土地资源浪费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教学单元二房地产管理法 • 1、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 2、如何进行房地产开发? • 3、如何进行房地产交易?
教学任务之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1、概念 2、出让合同 3、出让方式 4、土地改变用途的程序 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丧失 •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教学任务之如何进行房地产开发? • (一)概念和原则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1、开发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2、设立开发企业的条件 3、设立程序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期投资额限制
教学任务之如何进行房地产交易 • (一)一般规定 • (二)房地产转让 • (三)房地产抵押
教学任务之如何进行房地产交易 • 房地产交易 一般规则 • 1、房地产权属不可分 • 2、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 3、交易价格管理 • 4、价格评估制度 • 5、成交价格申报
教学任务之如何进行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转让 • 1、转让的条件 • 2、禁止转让 • 3、转让的形式 • 4、商品房预售 • 5、商品房按揭
课程小结 •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限制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我国土地所有权限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一般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出让和划拨取得。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测试与训练 • 某市有一宗土地,在欠交土地出让金300万元的情况下,就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这宗土地作抵押,从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未能被偿还,现该银行通过诉讼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现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把土地权属过户到银行名下。而国土资源局认为,过户可以,但应优先清偿所欠土地出让金,理由是出让金属于政府收益,应优先受偿。但银行和法院认为土地出让金属于一般债权,不能享有优先权。 • 问题1:出让金作为政府收益能否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 • 问题2: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与抵押权人一并协商拟定,如果抵押权人只同意过户而不参与处置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处理?
经济法 感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