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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愛滋病防治政策.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內容概要. 愛滋病簡介 全球及台灣疫情現況 台灣愛滋病防治策略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介. 愛滋病是由愛滋病毒侵犯人體的免疫系統所引起的疾病. 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簡稱愛滋病 ) 病原體: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 簡稱愛滋病毒 ). 愛滋病的傳染途徑. 性行為 血 液交換 母子垂直傳染. 愛滋病不會傳染的途徑. 輕吻 蚊子叮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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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愛滋病防治政策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內容概要 • 愛滋病簡介 • 全球及台灣疫情現況 • 台灣愛滋病防治策略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介
愛滋病是由愛滋病毒侵犯人體的免疫系統所引起的疾病愛滋病是由愛滋病毒侵犯人體的免疫系統所引起的疾病 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簡稱愛滋病) 病原體: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簡稱愛滋病毒)
愛滋病的傳染途徑 • 性行為 • 血液交換 • 母子垂直傳染
愛滋病不會傳染的途徑 • 輕吻 • 蚊子叮咬 • 日常社交生活 • 擁抱、握手 、共餐、共用馬桶、 游泳、一 • 起上班、上課、共用電話、水龍頭
何種體液可以傳染 HIV? • 含高濃度 HIV病毒的體液 • 血液、精液、陰道液、母奶、含血液之其他體液 • 其他可能HIV病毒的體液 • CSF(腦脊髓液); 關節腔液; 羊水 • 口水與眼淚中可以找到極微量的HIV ,但至今未有因接觸此二者而感染HIV者。 • 汗水中沒有找到過HIV。
空窗期 • 愛滋病毒感染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血液才會產生愛滋病毒抗體,因此在感染的早期,可能因抗體尚未產生,而檢驗抗體呈陰性反應,此即為空窗期,但此時已具有傳染力。 • 一般空窗期約是感染愛滋病毒後6-12週
愛滋病治療方法 • 以雞尾酒療法(HAART,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治療,可以得到良好的控制。已有不少患者在規則的服用雞尾酒療法一段時間後,目前的健康狀況幾乎與常人無異。 • 但目前仍沒有根治的方法 • 預防重於治療
Eastern Europe & Central Asia 1.6 million [1.2 – 2.1 million] Western & Central Europe 760 000 [600 000 – 1.1 million] North America 1.3 million [480 000 – 1.9 million] East Asia 800 000 [620 000 – 960 000] Middle East&North Africa 380 000 [270 000 – 500 000] Caribbean 230 000 [210 000 – 270 000] South & South-East Asia 4.0 million [3.3 – 5.1 million] Sub-Saharan Africa 22.5 million [20.9 – 24.3 million] Latin America 1.6 million [1.4 – 1.9 million] Oceania 75 000 [53 000 – 120 000] 2007年全球愛滋病毒感染現況 • 目前愛滋病毒感染存活人數 3,320萬 (3,060-3,610萬) • 2007年新感染HIV人數 250萬 ( 180 - 410萬) • 2006年愛滋病患死亡人數 210萬 ( 190 - 240萬)
2007年世界衛生組織愛滋病統計資料 • 平均一天發生6,800名新感染者,每12.7秒鐘有一個人新得到感染 ,每天約有5,700人死於愛滋病。 • 新感染個案中,85%是15歲以上個案,而其中約一半是女性、40%是15-24歲之年輕人。 • 約有96%的病例集中在開發中國家。
本國籍愛滋病毒感染者(HIV/AIDS)歷年通報人數 截至2007年12月底 累計愛滋病毒感染者通報人數 : 15,011 累計發病(AIDS)人數 : 4,250 累計死亡人數: 1,870
台灣歷年HIV感染者數依危險因素統計(1984-2007) 2462 (含母子垂直感染、接受輸血、血友病、不詳) 1813 629 713 年
2004 female 8% male︰female = 21 : 1 male︰female= 7 : 1 male 92% 台灣歷年HIV感染者數依性別統計(1984-2007) male︰female = 12 : 1 male︰female= 9 : 1 male︰female= 10 : 1
台灣歷年HIV感染者數依年齡別統計(1984-2007) 其他 40-49 20-29 30-39
本國籍學生族群男女別歷年感染趨勢圖(1984-2007)本國籍學生族群男女別歷年感染趨勢圖(1984-2007)
本國籍學生族群HIV感染者歷年危險因素別(1984-2007)本國籍學生族群HIV感染者歷年危險因素別(1984-2007)
台灣當前HIV/AIDS之問題 • 當前主要的2個高危險感染族群 • MSM (同性間性行為者)及 IDUs(靜脈注射毒癮者) • 佔所有感染者達64.77% • 母子垂直感染風險增加 • 感染者男女性別比例縮小(21:1 7:1), 女性感染者 增加 • 感染年齡下降 • 年輕族群(15至34歲)之感染率顯著增加 • 高危險群介入較為困難 • 性產業複雜化 • 網路的發展,使訊息的傳遞由實體轉成虛擬 • 行銷管道朝向多元化和跨國化發展 • 經營型態亦從固定集中轉成流動個體戶
愛滋防治策略 Abstain 節制 Be faithful 忠實 Condom 安全 • 強化年輕族群愛滋病防治教育 • 學生:學校性教育至少提早到國小五年級 • 義務役軍人:愛滋病防治教育和行為改變 • 加強特殊族群愛滋病防治教育 • 特種行業業者、同志團體座談和宣導 • 外籍新娘、勞工、仲介及雇主愛滋病防治宣導 • 特殊旅遊團百分百保險套使用宣導 • 推動減害計畫
愛滋防治工作重點 • 愛滋病防治計畫 • 「全民防治愛滋宣導保險套推廣計畫」 • 重點族群:青少年、義務役役男、藥癮者、藍領、同志、性工作者等 • 世界愛滋病日宣導 • 愛現幫活動推廣
41家愛滋病指定醫院 北部:台大、台北榮總、三總、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馬偕醫院、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林口長庚、衛生署桃園醫院、衛生 署桃園療養院、新光醫院、北醫、基隆長庚、新竹馬偕、 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原署蘭)、為恭醫院。 中部:中國、台中榮總、中山、彰基、衛生署豐原醫院、台大 雲林分院、衛生署南投醫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衛生 署彰化醫院、童綜合醫院、澄清醫院中港分院、衛生 署臺中醫院、若瑟醫院。 南部:成大、奇美、高醫、高雄榮總、高雄長庚、高雄市立民 生醫院、義大醫院、屏東安泰醫院、屏東基督教醫院。 東部:慈濟、門諾、台東馬偕。 離島:衛生署澎湖醫院。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1990年制定 • 修正6次 2007.07.11修正,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原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 • 第四條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感染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執業執行規範。 非經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2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2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草案) • 辦法保障對象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以下簡稱感染者)及出生月齡在十八個月以下之嬰幼兒疑似感染者。 • 教育主管機關權責:保障對象就學權益維護等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 感染者權益侵害協調處理與申訴機制 • 辦理各類就學、就業等相關招生(考)簡章或訂定各類契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予以保障對象應考、應聘等不公平待遇。 • 公私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於辦理其所屬員工或學生健康(體格)檢查相關事項之責任及義務。 • 應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播途徑、消除歧視、接納保障對象及保障對象之權益與義務等內容納入教育及宣導計畫;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民間團體參與。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3 •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防治教育及宣導。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明訂年度教育及宣導計畫;其內容應具有性別意識,並著重反歧視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協助推行。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4 •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 違反第十四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5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5 • 第二十一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愛現幫義務--基本三不 • 不吸毒 • 不販售-毒品或各項商品 • 不政治色彩或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