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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 的相关内容 (摩托车产品 P113 ). 制定 《 备案表 》 的目的 同一型式判定的需要; 同一型号判定的需要; 一致性检查的需要; VIN 审查的需要; 改进 < 公告 > 管理的需要。.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和时间 ( 检测机构的责任 )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是企业 , 由企业在指定的网络上进行申报。 执行的时间: 新产品 : 自 2006 年 10 月 15 日起执行。 扩展 / 变更产品 :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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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相关内容《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相关内容 (摩托车产品P113)
制定《备案表》的目的 同一型式判定的需要; 同一型号判定的需要; 一致性检查的需要; VIN审查的需要; 改进<公告>管理的需要。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和时间(检测机构的责任)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是企业,由企业在指定的网络上进行申报。 执行的时间: • 新产品:自2006年10月15日起执行。 • 扩展/变更产品:自2007年10月1日起 执行. 注:1532号文件计划扩展/变更产品:自2007年7月1日起 执行,现推迟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见《关于补充申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有关事项说明》第三条)。
摩托车产品应在规定时间(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完成《备案表》补报,未按时补报《备案表》的其他产品按审查结果不符合处理(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消相应产品《公告》)。摩托车产品应在规定时间(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完成《备案表》补报,未按时补报《备案表》的其他产品按审查结果不符合处理(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消相应产品《公告》)。 注:1532号文件计划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填报《备案表》的产品不再保留在《公告》内,现根据《关于补充申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有关事项说明》时间有所推迟。
特别强调检测机构的责任:检验机构有责任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以确保企业备案数据的正确性。 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对于检测机构在本要求发布之后出具的实测检验报告,如检验报告中填写的产品规格型号、参数与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内容不一致,则该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备案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 摩托车原备案参数主要包括: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2001〕471号《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的《公告》参数;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2001]251号《关于车辆新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要求的《新产品上报图样》;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10号公 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要求的《规格参数表》。
《备案表》对以上三个部分进行了合并调整,其中补充项目主要为排放标准附录A的部分参数,以满足排放等检验项目的同一型式判定和一致性检查要求。 《备案表》包含了全部《公告》参数,并替代《新产品上报图样》和《规格参数表》。 《备案表》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公告》技术参数、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3.1《公告》技术参数 包括《公告》中参数的全部内容,按照《公告》格式在批准后转达公安管理部门。 填写方式:除“功率”项目填写内容由“标定功率”改为“最大功率”外,其它项目按照原要求填写。 • 产品商标:XX牌 • 产品型号:如:JL125-3 • 产品名称:按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以下简称L1、L2、L3、L4、L5)填写。 • 企业名称
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保留到整数,外形尺寸公差允许范围±3%且不允许超过GB7258-2004第4.2条规定的限值。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保留到整数,外形尺寸公差允许范围±3%且不允许超过GB7258-2004第4.2条规定的限值。 错误举例:轻便摩托车高度超过1100mm。 • 燃料种类: 目前固定填写汽油 • 轴距(mm):保留到整数,公差允许范围±3% • 轮距(mm):保留到整数,公差允许范围±3%(仅适用于L2、L4、L5) •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人):(目前仅正三轮客车填写) • 额定最大载质量(kg) :保留到整数(目前不适用于正三轮客车,其它车型须填写)
整备质量(kg):整数,公差允许范围±10千克。 注意:三轮摩托车整备质量不应超过400Kg • 最高设计车速(km/h): :保留到整数 • 制动方式(前轮/后轮):按鼓式、盘式、鼓式/盘式等等填写。 • 制动操纵方式(前轮/后轮) :按手制动、脚制动、手制动/脚制动等等填写。 • 车辆识别代号(VIN):填写17位VIN代号,前8位必须填写,其余部分用×代替。注意字母I、O、Q不能使用。
发动机生产企业 • 发动机商标或厂牌 • 发动机型号 • 发动机排量(mL):按π=3.1416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 发动机功率(kW):新产品应符合GB/T 20076-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 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的规定,选装不同发动机时,最大功率值变化不得超过10% 。过渡期间,增二发,暂时填报最大功率和标定功率均可,同时与一发之间不受10%的差异限制。选装不同发动机时,发动机型式需相同。
其它:1、按公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多生产地址的摩托车企业应在本项目中填写生产地址,格式为“本产品的生产地址为××”;2、选装后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排气消声器等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在本项中注明,并在选装照片中提交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格式为“选装××(附照片)”。3、委托加工相关信息。其它:1、按公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多生产地址的摩托车企业应在本项目中填写生产地址,格式为“本产品的生产地址为××”;2、选装后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排气消声器等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在本项中注明,并在选装照片中提交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格式为“选装××(附照片)”。3、委托加工相关信息。 • 产品照片: 主照片要求:正左侧面45°无背景的车辆实物照片。
选装照片要求:和“其它”项选装内容相对应,选装后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排气消声器等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提交选装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照片应体现产品变化情况)。选装照片最多允许三张。注意选装制动方式、制动操作方式、发动机等内容无需申报选装照片。选装照片要求:和“其它”项选装内容相对应,选装后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排气消声器等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提交选装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照片应体现产品变化情况)。选装照片最多允许三张。注意选装制动方式、制动操作方式、发动机等内容无需申报选装照片。 总体要求:无背景的车辆实物照片。要表现的车辆实物与所提供的照片必须一致,不应对产品的结构造成误解,图像要求清晰,尽可能将图像充满照片,车辆图像必须完整不得缺少零部件或缺角,尤其是产品商标、型号不允许采取纸条粘贴或扫描后修改。
照片图像的技术要求: a) 图像尺寸要求:宽度:300—500像素、高度:200—400像素。 b) 图像质量要求:分辩率150dpi—300dpi。 c) 图像文件格式:*.jpg。 d) 图像质量等级:中等5级或中等4级。 e) 最终文件大小要求:15—35K。 照片中注意:轻便摩托车不可载客,不应带有后部脚踏板、靠背。 乘员扶手描述应和照片相符(皮带)
3.2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 整车生产地址 • 质量(kg) • 整备质量在各轴的质量分配(kg):保留到整数 • 厂定最大总质量(kg) :保留到整数 • 厂定最大总质量在各轴的质量分配(kg) :保留到整数 • 车速表 • 车速表生产企业、型号 • 车速表驱动机构总传动比:指驱动车速表的车轮转速和输入车速表的软轴转速或脉冲数之比。
轮胎 • 轮胎规格:规格表示方法按GB/T2983-1997《摩托车轮胎系列》。 • 转向机构 • 转向型式:按方向把式、方向盘式填写。 • 制动系统 • 制动器生产企业(前轮/后轮/驻车/应急) • 制动器型号(前轮/后轮/驻车/应急):盘式制动器型号也可用制动盘型号加制动钳型号代替。注意对于三轮摩托车,有一个脚联合制动和一个驻车制动的情况,按标准要求,驻车制动装置也起到应急制动的作用,这种情况,应急制动装置也应填写(同驻车)。
ABS控制器生产企业、型号 •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 前照灯生产企业、型号 • 前照灯灯泡类型:如S1、S2、HS1等等 • 前雾灯、后雾灯、前回复反射器、侧回复反射器、后回复反射器、脚踏板回复反射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前转向信号灯、后转向信号灯、侧转向信号灯、后牌照灯的生产企业、型号 (前回复反射器不适用于L3;脚踏板回复反射器仅适用于L1。)
防盗装置 • 防盗装置型式:按GB 17353-1998 2.1 填写1类、2类、3类。 • 防盗装置说明:说明防盗锁在车辆上的固定方法;说明锁舌尺寸(如直径)及锁舌伸入车辆零件的深度;说明在锁止状态下转向立柱的偏转角度。 • 喇叭 • 喇叭生产企业、型号和数量 • 喇叭安装位置离地高及距车辆最前端的距离,喇叭安装方向 • 对喇叭声压级可能具有屏蔽作用的车辆前部结构材料:如,ABS、玻璃钢、钢。
后视镜 • 后视镜生产企业、型号 • 后视镜反射表面中心距车辆中心平面距离:注意不要填左右后视镜之间的距离。 • 两轮摩托车支架 • 两轮摩托车支架型式:按撑杆、停车架、撑杆和/或停车架填写。(仅适用于L1,L3) • 乘员扶手(仅适用于L3,L4) • 乘员扶手型式:按皮带、手柄填写。 • 乘员扶手说明:说明扶手的材料、形状、尺寸和连接方式。(仅适用于L3,L4)
燃油箱 • 燃油箱生产企业 • 燃油箱型号 • 燃油箱主体材料:按金属和非金属填写。 • 排放依据标准和排放水平 • 排放依据标准:目前填写GB14622-2002或GB18176-2002。 • 排放水平:目前填写国Ⅱ。
发动机 • 发动机ID号:在《备案表》中有关发动机及主要配置状态参数(指标注“﹡”的项目)可以由发动机生产企业申报,经审查合格后列入发动机产品数据库。进入发动机产品数据库的发动机被车辆生产企业采用时,车辆生产企业可以简化《备案表》的填写,即只需申报发动机ID号,标注“﹡”项目可以免填。
发动机基本参数 • ﹡发动机ECU生产企业、型号 • ﹡发动机冲程数:按四冲程、二冲程填写。 • ﹡发动机气缸数、排列型式:气缸数按单缸、双缸等等填写;发动机排列型式单缸机填写N/A,多缸机按直列、对置、V型等等填写。 • ﹡发动机缸径(mm):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 ﹡发动机行程(mm):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 ﹡发动机配气方式:按二冲程活塞阀、二冲程簧片阀、二冲程旋转阀、顶置式凸轮轴、下置式凸轮轴等内容填写。
﹡发动机气门数(进气/排气):单缸的进排气门数﹡发动机气门数(进气/排气):单缸的进排气门数 • ﹡发动机润滑方式:按混合润滑、分离润滑、压力飞溅润滑等内容填写。 • ﹡发动机冷却方式:按液冷、强制风冷、自然风冷等内容填写 • ﹡发动机起动方式:按电起动、脚起动、电起动和脚起动等内容填写
发动机性能 • ﹡发动机在最大功率时的转速(r/min) • ﹡发动机在最大扭矩时的转速(r/min) :注意不能申报范围值:如7500±400 、7500~8000。 • ﹡发动机最大扭矩(N·m ):以上各项注意和发动机项一一对应。应符合GB/T 20076-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 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的规定。 • ﹡最低燃油消耗率 (g/(kW·h)) :和发动机项一一对应。
燃油供给系统 • 化油器生产企业、型号和数目 • 燃料喷射工作原理:按进气歧管(单点/多点)、直接喷射等填写。 • 油泵生产企业、型号 • 喷油器开启压力或特性曲线:如提供图纸,填写见图。 • 供油泵压力或特性曲线:如提供图纸,填写见图。 • 电器设备 • ﹡标称电压(V):按6V、12V等填写。 • ﹡发电机(磁电机)生产企业、型号
点火系统 • 发动机点火方式:按电容放电式(C.D.I.)、电感放电式等等内容填写,对于双点火系统应注明。 • 发动机点火正时(上止点前角度) • 点火控制器生产企业、型号:注意对于ECU控制点火的情况,点火控制器企业/型号也应填写(填写ECU企业/型号)。 • 点火线圈生产企业、型号
无线电骚扰抑制装置说明: 说明采用的无线电骚扰抑制装置和装置主要参数: 无线电骚扰抑制装置一般包括噪声抑制点火电缆(电阻性或电抗性)、噪声抑制火花塞、火花塞点火噪声抑制器(屏蔽或非屏蔽的)等等。 装置主要参数:对于分布电阻性的无线电骚扰抑制装置(噪声抑制点火电缆)说明每米阻尼线的额定电阻,对于集中电阻性的无线电骚扰抑制装置说明额定直流电阻值,对于电抗性无线电骚扰制装置说明电感值。
进气系统 • 空气滤清器生产企业、型号 • 空气滤清器进气原始阻力:空气滤清器进气原始阻力定义和测量方法按QC/T 230-199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空滤器技术条件》 。 • 空气滤清器是否属于消声系统:空气滤清器一般都有一定的进气消声作用,但不一定都属于消声系统。对于一些有特殊消声设计的空滤器,更换时必须使用原型号的空滤器才能保证噪声水平。如更换任意其它型号的空滤器,加速噪声无法保证达到限值要求时,空气滤清器应作为消声系统的一部分。 • 进气消声器生产企业、型号
排气系统 • 排气消声器总成生产企业、型号 • 排气消声器功率损失比:排气消声器功率损失比的定义和测量参考QC/T 235-199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消声器技术条件》 • 排气消声器有无纤维吸声材料:按有、无填写 • 采用的污染控制措施 • 污染控制装置说明:针对每种发动机,说明污染控制方式。污染控制方式可按催化器,二次补气、催化器加装二次补气、催化器或二次补气加装催化器等等填写。
催化转化器生产企业、型号 • 空气喷射装置生产企业、型号 • EGR生产企业、型号 • 氧传感器生产企业、型号 • 传动装置 • ﹡传动方式:按链传动、皮带传动、轴传动等填写 • ﹡变速器型式:按自动、人工填写 • ﹡初级传动比: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初级传动比为发动机曲轴和变速器主轴(主动皮带轮)之间的传动比。对GY6类的发动机可填写1:1或不适用。
﹡变速器档位数:不含倒档。 • ﹡各档(一档、二档、三档、四档、五档及五档以上传动比 )传动比: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各档传动比为变速器主轴和副轴的传动比。 • ﹡无级变速器传动比范围: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如GY6类发动机为主动皮带轮和从动皮带轮之间的传动比范围。 • 末级传动比: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末级传动比为变速器副轴(或从动皮带轮)和车辆驱动轮之间的传动比。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说明多备案参数的对应关系(详细要求见本说明中第4条 多个备案参数的处理);其它内容如需要则提供。
3.4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 车辆正左侧面照片 • 车辆正右侧面照片 以上两项按《公告》产品照片要求。
车架总成图: 原上报图样,画出车架焊接总成图;以后平叉安装孔(踏板车以后摇架或发动机与车架的连接点,正三轮以前梁前平面与平梁上平面的交点、边三轮同两轮骑式)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为基准标出主要结构点位置尺寸(至少应包括:前叉立管下口中心点位置、立管倾角及长度、后减震器安装点位置);标出长宽高外廓尺寸;画出主梁横截面形状(在主梁适当位置截取剖面),标出横截面主要尺寸(变截面主梁只标注不变部位的尺寸),注明主梁材料。不能用示意图,车架焊接组件上的各焊接零件应真实画出。主梁剖面图应适当放大。
制动系统总图: 原上报图样,用示意图表示出前、后、驻车、应急制动系统并标注制动系统以下参数:制动手柄或踏板的杠杆臂尺寸;液压制动总泵与分泵的活塞直径和面积;制动片面积和总面积;制动摇臂和凸轮的作用尺寸;制动鼓(或制动蹄)和制动盘的工作直径。要用示意图表示;制动手柄的杠杆臂长度应注到手柄端部;鼓式制动器的制动凸轮作用尺寸是凸轮的最大升程或注明其长短轴尺寸。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位置图: 原上报图样,按GB18100/GB4785相关要求,表示出前照灯、前后转向灯、前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反射器等等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位置尺寸。 注意:两轮摩托车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之间最小距离应符合GB18100-2000 5.3.3.1要求;对于许多“三灯”车型(前照灯下方另设两个灯),由于GB18100规定表1(见4.14条)之外的灯具不允许使用,因此对于这另设的两个灯,可按位置灯进行对待,其相应的操控要求、安装要求应符合GB18100,配光性能应符合GB17510,否则不允许安装。
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及其图形符号布置图: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及其图形符号布置图: 原上报图样,表示出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位置和图样;画出仪表盘图,表示出仪表盘上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车辆和仪表盘图不能示意表示。车辆图可以只画出前半部。图形符号(仅限操纵手把上各件)的图样大小应能看的清楚。
排气消声系统剖面图: 原上报图样,表示出内部结构,包括各腔隔板的结构;标出各隔板的位置尺寸;标出消声器的外廓尺寸和安装尺寸(外廓尺寸仅包括两端及各段的直径,安装尺寸指与发动机连接部位尺寸,有法兰的给出法兰形状尺寸);如有排气净化装置则用箭头予以指示,对于催化转化器,应注明外廓尺寸和安装尺寸。
其它需要的图纸: 如提供喷油器、供油泵特性曲线,提交图纸。二冲程机提交二冲程机气缸套上气口和配气相位图,若为笛簧阀进气,提交笛簧阀图纸。图纸应注明(和喷油器、发动机的)对应关系。
以上不特殊注明的适用于L1、L2、L3、L4、L5,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以上不特殊注明的适用于L1、L2、L3、L4、L5,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对于不适用的备案项目,应填报“不适用”或“ N/A ”(公告参数不适用项目应空,不须填报“不适用”或“ N/A ”);备案项目的填写不能为空,若个别项目因产品结构特殊而无法填写,需在备注栏中说明理由。
4.多个备案参数的处理 每一个项目栏内可以填报多个确需备案内容,要求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相关栏目内容应一一对应(指明组合关系)。 对于某一强制性检验项目,如与这一强制性检验项目相关的备案参数项目中存在多个备案内容,企业应在“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中指明备案内容的对应关系。否则,认为这些相关的多个备案内容可以进行最大排列组合。
举例: • 喇叭生产企业:A厂,B厂;喇叭型号:a型,b型,c型。组合次数6。 • 喇叭生产企业:A厂,B厂;喇叭型号:A厂a型, A厂b型, B厂c型。组合次数3。 • 喇叭生产企业:A厂,B厂;喇叭型号:a型,b型,c型。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喇叭生产企业A厂对应喇叭型号a型,b型;喇叭生产企业B厂对应喇叭型号c型。组合次数3。 • 喇叭生产企业:A厂,B厂;喇叭型号:a型, b型。组合次数2。
5备案参数的扩展、变更和勘误 5.1产品扩展、产品变更和产品勘误应在指定网络上申报. 5.2扩展、变更时间的要求 在发改委文件中规定:“《备案表》内的有关资料或技术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属于《公告》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批量生产;其他配置(或参数)发生变化的,可在3个月内更新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
这里“《公告》技术参数”指原《公告》发布的内容。这里“《公告》技术参数”指原《公告》发布的内容。 这里“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指按照《公告》管理申报程序的要求,在网络上申报《备案表》和《方案表》,并经检测机构检验后上传《检验报告》和《统计表》。 5.3在发改委文件中规定: “属产品勘误的,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公告》技术参数只允许勘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