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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执行的变更程序. 3. 3.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1. 3. 监外执行. 2. 减刑和假释程序.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4. 第一节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一)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1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 、罪犯正在怀孕的 (二)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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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1 3 监外执行 2 减刑和假释程序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4
第一节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一)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二)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
第二节 监外执行 • 一、监外执行概念 • 二、监外执行适用范围 1 2 3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假释监督 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罪 第三节 减刑和假释程序 • 一、减刑程序 • 二、假释程序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基本相同 (一)假释的执行 (二)假释的撤消 假释 撤消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一、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一)处理的程序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二、对错判申诉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