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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四:台灣環保運動的類型與發展

吳明陵 萬能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副教授. 單元四:台灣環保運動的類型與發展. 本單元 探索台灣環保運動的發展過程、環保運動的類型、環保運動的困境以及環保運動對台灣環境政策與居民環保意識的影響。. 學習目標. 壹. 概念闡釋. 台灣環保運動的類型. 台灣環保運動的發展. 貳. 3. 4. 3. 3. 壹、 台灣環保運動的類型. 學者蕭新煌將 台灣環保運動 分為三大類 :. 大里三晃農藥廠案 ( 1982~1986 年 ) 新竹李長榮李長榮化工廠案 ( 1982~1988 年 ) 鹿港反杜邦設廠案 宜蘭反六輕設廠案 高雄林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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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四:台灣環保運動的類型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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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吳明陵 萬能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副教授 單元四:台灣環保運動的類型與發展

  2. 本單元探索台灣環保運動的發展過程、環保運動的類型、環保運動的困境以及環保運動對台灣環境政策與居民環保意識的影響。本單元探索台灣環保運動的發展過程、環保運動的類型、環保運動的困境以及環保運動對台灣環境政策與居民環保意識的影響。 學習目標

  3. 概念闡釋 台灣環保運動的類型 台灣環保運動的發展 貳 3 4 3 3

  4. 壹、台灣環保運動的類型 學者蕭新煌將台灣環保運動分為三大類:

  5. 大里三晃農藥廠案( 1982~1986 年 ) 新竹李長榮李長榮化工廠案( 1982~1988 年 ) 鹿港反杜邦設廠案 宜蘭反六輕設廠案 高雄林園事件 後勁反五輕案( 1987- 1990 年 ) 拜耳設廠案 高雄大寮空污事件(2008 年) 一、反公害運動

  6. RCA桃園廠地下水污染案(1994年) 桃園基力化工鎘米事件(1988 年) 遠興化工廠大溪設廠案 華映霄裡溪污染事件

  7. 生態保育運動主要由保育團體推動 濱南工業區開發案 國光石化案 二、生態保育運動

  8. 曾文溪口海埔地、七股鹽田、潟湖和其間約6千公頃的魚塭區,是黑面琵露的棲息地,濱南工業區開發案將堵塞排水出海口,破壞潟湖沙洲原有海岸水庫防洪功能,加速海岸侵蝕及沙洲消失的危機,威脅潟湖生態與黑面琵鷺,並與全球管制溫室氣體公約京都議定書衝突,也與行政院核定的「雲嘉南國家風景區」也發生區位衝突。曾文溪口海埔地、七股鹽田、潟湖和其間約6千公頃的魚塭區,是黑面琵露的棲息地,濱南工業區開發案將堵塞排水出海口,破壞潟湖沙洲原有海岸水庫防洪功能,加速海岸侵蝕及沙洲消失的危機,威脅潟湖生態與黑面琵鷺,並與全球管制溫室氣體公約京都議定書衝突,也與行政院核定的「雲嘉南國家風景區」也發生區位衝突。 濱南工業區開發案

  9. 1994燁隆集團與東帝士集團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聯手提出濱南案年底七股濱南案提出申請,預定在七股的潟湖等濕地投資三千二百多億元設置工業區。1994燁隆集團與東帝士集團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聯手提出濱南案年底七股濱南案提出申請,預定在七股的潟湖等濕地投資三千二百多億元設置工業區。 1995年11月10日濱南工業區開發案贊成與反對者在環保署前對峙9小時。 1999年12月17日,全案有條件通過。不過,燁隆集團與東帝士集團經營權易手,原本代表燁隆的聯鼎鋼鐵公司被中鋼集團併購,中鋼集團決定繼續推動。 1999年底有條件通過環評報告書。 2006年1月正式公告濱南案環評報告書定稿本。

  10. 2006年6月3日七股、將軍兩地居民近200人昨天下午聚集七股潟湖前,向前來勘查濱南工業區開發案專家們嗆聲,宣示反濱南決心,縣長蘇煥智也聲援群眾說,反對濱南決心不變,開發案休想在他任內動工。2006年6月3日七股、將軍兩地居民近200人昨天下午聚集七股潟湖前,向前來勘查濱南工業區開發案專家們嗆聲,宣示反濱南決心,縣長蘇煥智也聲援群眾說,反對濱南決心不變,開發案休想在他任內動工。 2006年6月8日議員要求辦公投以了解多數縣民對此案究竟支持或反對。 2009年9月21日台南七股濱南工業區開案,歷經十六年,正式走完所有行政程序審查終結,由內政部駁回報編申請,濱南案正式走入歷史。

  11. 蘭嶼反核廢料儲存場 貢寮反核四事件 三、反核運動

  12. 從鄰避型設施的分類來看,可分為四個階段: 【丘 昌泰,從「鄰避情結」到「迎臂效應」:台灣環保抗爭的問題與出路,36頁】 一、以中小型工廠為抗爭對象的萌芽階段(1981-1986)二、以石化業及核能設施為訴求焦點的高潮階段(1987-1991)三、以設廠做為抗爭主題,並與全球化議題掛勾的轉型階段(1992-1996) 四、以電廠與焚化廠為主體的成型階段(1997-2001) 貳、台灣環保運動的發展

  13. 另有對台灣環保運動的發展做不同劃分: 【林貞嫻,台灣環境運動與媒體再現,14頁】 一、醞釀潛伏時期:民國60年至民國68年 二、發端集結時期:民國69年至民國75年 三、制度化時期:民國76年至民國82年 四、分化與轉變時期:民國83年至民國91年

  14. 一、萌芽階段(1981-1986) 重大環保抗爭事件

  15. 64年01月10日設立登記,生產以砷和異氰酸鉀酯為原料的劇毒農藥。64年01月10日設立登記,生產以砷和異氰酸鉀酯為原料的劇毒農藥。 工廠排放的廢水發出濃烈的農藥惡臭,嚴重污染大里溪與地下水,排放之惡臭廢氣以及因意外爆炸而大量洩毒事件,使居民飽受嘔吐、頭昏、胸悶、眼睛刺痛、皮膚發癢之侵害。 71 年起居民不斷連署陳情並到工廠抗議,但毫無功效。 73年12月18日居民向縣政府提出申請成立「吾愛吾村公害防衛會」。 74年6月5日三晃農藥廠與防衛會代表在省環保局主持之協調會席上立下「切結書」,限定75年7月31日在該廠原址停止生產農藥作業。 75 年 4 月 27 日「吾愛吾村公害防衛會」經縣政府輔導定名為「台中縣公害防治協會」立案。正式成立全國第一個民間組織防治公害的團體。 75年7月31日三晃農藥工廠,遵守與附近居民代表所簽訂的切結書,在下午三時起停工。 75年10月24日三晃農藥廠辦理解散登記。 三晃農藥廠案

  16.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

  17. 李長榮化工公司於54年11月06日核准設立。 李長榮化工新竹廠位於新竹市水源里,長期所造成的嚴重的空氣和水污染,交大與清華兩校園亦籠罩臭氣。 1983、1985年兩度向政府陳情,效果有限。 1986年起水源里居民終於發起抗爭行動,多次靜坐圍堵。 1988年4月同意拆除生產設備。新竹廠停止運作。 1988年5 月29 日李長榮化工公司新竹廠拆除四層辦公大樓及廠房、倉庫。 1988年6 月2 日居民拆除搭在工廠大門外的「守望寮」, 結束長達425天的抵制行動。 新竹市公害防治協會成立 李長榮化工廠案

  18.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

  19. 1985年8月,美國杜邦公司決定投資一億六千萬美元在彰化縣鹿港附近的彰濱工業區生產二氧化鈦。1985年8月,美國杜邦公司決定投資一億六千萬美元在彰化縣鹿港附近的彰濱工業區生產二氧化鈦。 1986年1月12日,政府決定將彰化縣鹿港濱海工業區出售給杜邦公司作為二氧化鈦廠,當地居民反彈強烈。 1986年3月,縣議員候選人與鎮長候選人發起反杜邦簽名活動,在兩天內即獲得數萬人連署簽名。 1986年6月24日彰化縣鹿港鎮民走上街頭,抗議經濟部引進杜邦公司到鹿港興建二氧化鈦廠。 1986年7月30日台大學生杜邦調查團完成問卷調查,統計結果顯示,89.7%的居民反對杜邦設廠。 1986年10月,「彰化縣公害防治協會」成立,展開抗議活動。 1987年3月12日,杜邦公司宣布取消於鹿港設廠計畫,成為臺灣首件環保抗爭導致外商終止投資計畫的事件 鹿港反杜邦設廠案

  20. 二、高潮階段(1987-1991) 重大環保抗爭事件

  21. 1986年台塑集團欲選擇宜蘭或桃園營建六輕廠,立即引發兩地居民關注。1986年台塑集團欲選擇宜蘭或桃園營建六輕廠,立即引發兩地居民關注。 1987年宜蘭縣民對興建六輕有所疑慮,縣議會則通過「歡迎台塑來宜蘭設廠」的決議。 1987年11月,台灣環保聯盟宜蘭縣分會正式成立。 1987年12月9日,陳定南與王永慶進行電視辯論。 1988年 10 月,六輕計畫遭宜蘭縣長陳定南及縣民強烈反對,台塑宣布放棄在利澤見六輕。 宜蘭反六輕設廠案

  22. 1989年1月5日,王永慶宣布六輕廠將移到桃園觀音鄉建置。1989年1月5日,王永慶宣布六輕廠將移到桃園觀音鄉建置。 1990 年 11 月,王永慶再度表示考慮回利澤建六輕,立委陳定南帶頭成立「宜蘭縣反六輕組織」,並至經濟部抗議。 1991 年 7 月 10 日,台塑向經濟部提出六輕計畫書。 1991年7 月 15 日,雲林縣離島工業區後援會舉行萬人大遊行及慶祝大會。 1991年8 月 7 日,台塑宣布將在雲林縣離島式基礎工業區興建六輕。 1992年六輕確定轉至雲林麥寮設廠,「宜蘭反六輕組織」宣布解散,宜蘭反六輕運動終告結束。

  23. 1979年3月經濟部開發管理的聯合污水處理廠完工運轉,將工業區廢水為一級處理後,以放水管排放於海洋,引起漁民抗議。1979年3月經濟部開發管理的聯合污水處理廠完工運轉,將工業區廢水為一級處理後,以放水管排放於海洋,引起漁民抗議。 1987年7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事業廢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標準」。 1987年8月高雄市環保局對聯合污水處理廠罰緩並於同年同月26日函知 ,限期於同年10月31日完成改善。 高雄林園事件

  24. 1987年11月3日高雄市環保局派員稽查檢驗,因聯合污水處理廠未如期改善,於是自即日起按日連續處罰新台幣6萬元。1987年11月3日高雄市環保局派員稽查檢驗,因聯合污水處理廠未如期改善,於是自即日起按日連續處罰新台幣6萬元。 1988年9月20日起連續三日豪雨,造成聯合污水處理廠廢水溢流,造成汕尾漁港內魚蝦大量死亡。 1988年9月23日二、三百位居民包圍工業區管理中心,要求賠償。 1988年10月11日居民強行闖入污水處理廠,切斷電源阻止運作,迫使 19 家工廠陸續停工。 1988年10月15日由林園工業區各廠商賠償汕尾地區居民,居民同意林園石化工業區復工,賠償總金額高達 12 億 7 千萬元,創下當時台灣公害史上最高的賠償紀錄, 1988年12月底行政法院(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2271號判決)撤銷高雄市環保局按日連續處罰的行政處分。

  25. 1987 年 6 月宣布在後勁設置五輕新廠,以取代一輕與二輕。 1987年 8 月 5 日後勁居民組成「反五輕自救委員會」,以「反對五輕,反對污染」為主要訴求。自救會成立之後,後勁居民除了在中油高雄煉油廠西門紮營,發動長期圍廠抗爭,抗爭行動持續三年。 1987年 8 月 31 日「反五輕自力救濟委員會」北上向經濟部長表達反對在中油高雄煉油總廠設置五輕的意願。 1987年 10月20日反五輕群眾赴立法院請願,要求否決中油公司五輕興建計劃。 1988年2月1日成大、輔大等學校學生組成「關心後勁工作團」,在後勁地區進行調查工作與環保教育。 反中油五輕事件

  26. 1990 年 5 月 6 日 ,後勁居民舉行台灣史上第一次以公民投票表決公共事務走向的投票,投票結果,有六成主張「堅決反對興建五輕」,四成表示「同意協商」。 1990年 9 月 13行政院長借宿後勁親身體驗高雄煉油廠汙染程度。 1990 年 9 月 22 日經濟部宣布五輕動工,中油提供 15 億新臺幣的回饋基金,政府承諾25年內遷廠。 1990年10月 20 日高雄市楠梓區後勁反五輕自救會宣布解散。

  27. 三、轉型階段(1992-1996) 重大環保抗爭事件

  28. 1994年11月德商拜耳公司向經濟部提出來台投資的申請案,擬於台中港投資近五百億元,生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及二苯甲烷二異氰酸酯,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劃的第一案。1994年11月德商拜耳公司向經濟部提出來台投資的申請案,擬於台中港投資近五百億元,生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及二苯甲烷二異氰酸酯,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劃的第一案。 1994年12月經濟部投審會核准。 1996年11月3日「反拜耳設廠行動聯盟」舉行成立大會,聯盟總召集人表示拜耳能否在台中港設廠,應由港區公民投票決定。 多次邀請梧棲鎮民眾赴德國總廠參觀,舉辦十二場公聽會,以及六十多場社區說明會,更在「反拜耳設廠行動聯盟」的要求下,進行經濟部投審會與省環保處兩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 拜耳設廠案

  29. 1997年11月29日民進黨籍廖永來當選台中縣長,表明將舉行公投決定拜耳設廠案1997年11月29日民進黨籍廖永來當選台中縣長,表明將舉行公投決定拜耳設廠案 1997年12月18日省議會擱置拜耳公司土地租約案。 1997年12月19日,拜耳公司宣佈「暫停」台中港區的設廠計畫。 1998年3月6日省議會以24 票贊成、2 票反對,通過德商拜耳台中港區約80公頃土地租約案。 1998年3月9日台中縣政府預定於1998年6月13日就是否贊成拜耳公司興建TDI製造廠進行公投。 1998年3月18日拜耳公司宣佈放棄設廠。

  30. 四、成型階段(1997-2001) 重大環保抗爭事件

  31. 2001年由台泥公司等組成的達和焚化廠開發單位,向雲林縣府申請垃圾焚化爐興建案,場址位於雲林縣林內鄉烏塗村,距離「林內自來水淨水廠」不到2公里。2001年由台泥公司等組成的達和焚化廠開發單位,向雲林縣府申請垃圾焚化爐興建案,場址位於雲林縣林內鄉烏塗村,距離「林內自來水淨水廠」不到2公里。 2002年5月30日2000多位林內鄉親高舉起「保護淨水廠,拒絕焚化爐」、「戰鬥只為喝一口乾淨的水」的白布條,33台遊覽車,載著鄉親們北上向行政院、監察院以及台泥企業陳情與抗議! 縣長蘇治芬29日在議會接受質詢時明確表示,林內焚化廠的使用成本過高,位於淨水場旁卻未辦理第二階段環評,焚化廠在她的任內絕不啟用。 2002年11月18日焚化廠動工,立委、縣議員率領民眾以挖土機與砂石車擋住入口企圖阻擋動工,但焚化廠依然動工。2003年9月20日雲林縣林內鄉進行地方自治史上首宗鄉鎮長罷免案投票,罷免案提議領銜人以立委蘇治芬、縣議員尹伶瑛為首,被提議罷免的是鄉長陳河山,理由是未遵守選舉承諾堅決反對林內焚化爐興建。但「罷免不成立」。 2006年11月29日縣長蘇治芬在議會接受質詢時明確表示,林內焚化廠的使用成本過高,位於淨水場旁卻未辦理第二階段環評,焚化廠在她的任內絕不啟用。 林內鄉垃圾焚化爐設置案

  32. 2007年8月9日雲林縣政府與達榮終止契約。 2008年5月中旬申請仲裁。 2008年10月1日仲裁案結果出爐,雲林縣府須支付興建廠商達榮公司近29億元。 2008 年11月24日縣長蘇治芬決定焚化爐將重新啟用,以取得環保署資金補助。2008年12月08日反對林內焚化爐啟用的林內鄉民,今天由鄉長邱世文率隊,在焚化爐旁產業道路設置限高設施,禁止大型車輛通行,並揚言不排除用混凝土封路,以捍衛美麗家園。

  33. 96年9月6 日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601號判決認為,該處曾出現過保育動物「紅隼」,且政府規劃興建林內淨水場場址,僅距離焚化爐約一.八公里,環評委員會竟未對焚化爐的落塵等事項是否影響水質進行評估,系爭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無重大影響而無須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既有未充分斟酌相關事項而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資訊之判斷而有違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而為不受理之決定,亦有未合,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由原法院更為審理。 林內鄉垃圾焚化爐設置環評爭議

  34. 97年 11月 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二字第32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 99年7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判字第709號認為原判決於法尚無違誤,駁回雲林縣政府上訴。

  3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二字第32號判決認為:「---且未主動與經濟部水利處或自來水公司聯繫溝通,深入評估系爭開發行為之排氣落塵對林內淨水場水質可能造成之影響;此外,被告就此部分亦未辦理現場勘查,使環評委員實地瞭解相關區位及現況,俾為必要之考量,致該環評委員會逕行認定系爭開發行為對環境並無重大影響,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且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審視該審查結論附帶之18個條件,無一與林內淨水場有關,足見環評委員所作之結論,顯出自未能完全評估事實,而有「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之判斷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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