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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計畫法草案報告 】

【 國土計畫法草案報告 】. 台灣國土改造新願景. 內政部營建署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簡報大綱. 3 5 6 7 31 34 35. 壹、辦理經過 貳、現階段國土規劃所面臨問題 參、國土規劃基本原則 肆、國土計畫法立法重點 伍、與相關政策之配合辦理情形 陸、未完成立法前之相關配套機制 柒、後續配套工作及法案. 壹 、 辦理經過. 壹 、 辦理經過. 貳、現階段國土規劃所面臨問題. 規劃面. 僅強調陸域發展,未能突顯海洋國家特色 未將全國及縣(市)土地作整體規劃使用 未能有秩序發展城鄉地區 亟待加強特定區域之功能性規劃. 開發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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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土計畫法草案報告】 台灣國土改造新願景 內政部營建署 中華民國99年4月

  2. 簡報大綱 3 5 6 7 31 34 35 壹、辦理經過 貳、現階段國土規劃所面臨問題 參、國土規劃基本原則 肆、國土計畫法立法重點 伍、與相關政策之配合辦理情形 陸、未完成立法前之相關配套機制 柒、後續配套工作及法案

  3. 壹、辦理經過

  4. 壹、辦理經過

  5. 貳、現階段國土規劃所面臨問題 規劃面 僅強調陸域發展,未能突顯海洋國家特色 未將全國及縣(市)土地作整體規劃使用 未能有秩序發展城鄉地區 亟待加強特定區域之功能性規劃 開發面 未能落實國土保育與保安 未能確保完整之重要農業生產環境 缺乏計畫指導開發許可區位 管理面 未具法定強制力之國土計畫 未能有效整合水、土、林業務 缺乏協調都會區域重大基礎建設機制 缺乏國土計畫指導部門計畫

  6. 參、國土規劃基本原則 §6 一、國土規劃應主動積極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性規範,共同促進國土之永續發展。 二、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最高指導原則,並限制開發使用,對環境劣化地區應逐漸復育其生態機能。 三、海洋資源地區之保育、防護除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外,對港口、航道、漁業、觀光、能源、礦藏及其他重要資源,應整體規劃利用並增進其產業效益 四、農業發展地區應確保基本糧食安全,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散漫之發展。 五、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之生活環境及有效率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 六、都會區域應配合區域特色與整體發展需要,加強跨域整合,達成資源互補、強化區域機能,提升競爭力。 七、特定區域應考量重要自然資源、文化特色、特殊區位、河川流域及其他特定條件,實施整體規劃。 八、政府興辦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重大部門計畫,應於先期規劃階段,透過國土規劃機制協調整合,避免重複投資,發揮整體建設效益。 九、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 十、國土開發、利用及保育應遵循國土計畫,因應氣候變遷,建立國土防災調適機制,並加強景觀規劃及防災功能;依循損益平衡原則,建立公平及有效率之管制機制。

  7. 肆、國土計畫法立法重點 7.既有合法權利之保障與獎勵 1.將海域納入計畫範圍 2.重新建構國土計畫體系 8.都會區域計畫之推動機制 3.二級計畫審議機制 9.特定區域計畫之擬定 10.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之指導 4.四種國土功能分區 5.氣候變遷與(防災)復育計畫 11.國土資源調查、監測與資訊系統 6.與現行都市、區域、國家公園計畫之整合 12.計畫過渡

  8. 國土及空間計畫層級 現行土地使用管理體系 未來土地使用管理體系 全國國土 國土計畫 都會區域計畫 特定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 生活圈/ 區域發展單元 5直轄市/ 14縣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9. 將海域納入計畫範圍 立法重點1 §5 釣魚台 -包括陸域、海岸及海域 -以宣示國家主權及突顯 海洋國家。 -海岸及海域之經營管理 另依已公告實施「中華民國 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 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 層法」及參考立法院審議中 之「海岸法」(草案) 東沙南沙

  10. 【國土計畫法之計畫架構】 立法重點2 法定計畫 非法定計畫 【現行計畫架構】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 ch2、ch4 區域計畫 特定區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 都會區計畫 都會區域計畫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城鄉發展地區(含都市計畫) 農業發展地區 海洋資源地區 國家公 園土地 都市計 畫土地 非都市土地 國土保育地區(含國家公園) 1.提昇環境保育與生活品質:以土地使用計畫為手段,表現 於全國土地使用概念圖及四大功能分區圖。 2.提升經濟競爭力:表現於以國土規劃為指導原則之部門綱 要計畫。

  11. §11

  12. 二級計畫審議機制 立法重點3 §15 【全國國土、都會及特定區域計畫】 【縣市國土計畫】 行政院核定 內政部核定 核定 行政院得指定機關先行協商審議 內政部國土計畫小組審議 二級審議 內政部國土計畫小組審議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小組審議 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內政部擬定都會區域計畫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 定特定區域計畫 內政部擬定全國國土計畫 擬定 • 「開發許可」亦比照國土計畫,改採二級審議程序 • 計畫擬訂、審議、核定階段,均有「民眾參與」機制

  13. 擴大民眾參與 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 國土計畫 擬訂前及擬訂期間 §16 應公開展覽30日及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國土計畫 擬訂後送審議前 國土計畫審議時 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國土計畫核定後 30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90日,並得視實際需要,將計畫內容重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17

  14. 計畫體系及審議體系均朝一元化目標努力 開發許可分組 區域計畫委員會 都市計畫分組 國土計畫審議小組 都市計畫委員會 國土保育分組 國家公園委員會 • 簡化及整併審議層級 §7 • 有效處理不符合計畫管制之問題 • 非都市土地依依現況編定(凍結現況)缺乏計畫理想 • 避免濫墾、濫建、濫伐、違規使用情形繼續發生

  15. 國土功能分區 立法重點4 ch4 劃設目的 種類 四種功能分區 • 落實永續發展,加強國土保育及保安 • 水、土、林業務整合以達事權統一 國土保育地區 • 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 • 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農業發展地區 • 確保城鄉發展地區公共設施之配套 • 以成長管理有計畫引導實施開發許可 城鄉發展地區 • 落實藍色國土,彰顯海洋國家特色 • 確保海域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 海洋資源地區

  16. 立法重點4 分類 分級 國土功能分區 §23 • 生態 • 文化與自然景觀 • 水資源 • 天然災害 • 其他資源保育 國土保育地區 • 保育標的重要程度 • 主要農地 • 次要農地 • 可優先釋出農地 陸 地 • 農業發展需要 • 產業類型及特性 農業發展地區 • 成長管理 • 都市機能 • 城鄉發展需要 • 已發展 • 再發展 • 待發展 城鄉發展地區 • 港口航道 • 漁業資源利用 • 礦業資源利用 • 觀光旅遊 • 海岸工程 • 海洋保護 • 特殊使用 • 其他使用 • 環境資源特性 • 離岸距離 • 海水深度 海 域 海洋資源地區

  17. 國家公園區 生態保護區﹙一級﹚ 國土保安區﹙一級﹚ 國土保安區﹙二級﹚ 都市計畫區 協調權責管理區內土地利用管理有關機關,擬訂主協辦機關 未來單一管制 現行重疊管制 土地使用管制 受國土計畫法之相關規定規範 高屏溪水源水質保護區 經營管理 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辦理

  18. 氣候變遷與(防災)復育計畫 立法重點5 防災綱要計畫 國土計畫之內容首重災害之預防,為加強國土保育、保安及降低因氣候變遷所引發之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損失等,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各級國土計畫之內容,均包括「防災綱要計畫」,以避免不當之土地使用計畫,增加對人民生命財產之威脅。 §11 §12 §14 防災綱要計畫之重點 • 災害潛勢分析 • 檢討既有土地使用規劃 • 防災地點、逃生路線及防災設施、空間區位之檢討調整等 • 災害發生之後,亦得藉由計畫變更機制,進行必要之修正與調整。 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所劃定之特定區域,除可歸類為國土保育地區外,亦均將納入防災綱要計畫中具體規範

  19. 立法重點5 氣候變遷與(防災)復育計畫 (防災)復育計畫-本法已有相關機制 以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其中依據環境敏感特性,就生態、文化與自然景觀、水資源、天然災害及其他資源保育等型態,將予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 §24 全國均一體適用 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之國土保育地區,土地應維持公有,對其範圍內環境劣化地區應擬訂復育計畫,加以推動執行。必要時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 特定區域之種類 • 依法應予禁止開發或建築地區 • 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範圍 • 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 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 • 嚴重崩塌地區 •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 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危害河防安全或溢淹災害之虞地區 • 其他經評估應予劃定特定區域之地區 §28 為維持國土計畫之計畫上位及計畫高權,本法第28條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國土功能分區,檢討修正其依法令所公告之有關範圍圖及經營管理計畫。」。

  20. 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與國土計畫之整合 立法重點6 §30 都市計畫—城鄉發展地區 發展型: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可直接適用 新屋都市計畫 保育型: • 依法先納入城鄉發展地區(仍依都市計畫法進行管制) • 再依國土計畫指導檢討變更為其他功能分區 國家公園計畫—國土保育地區 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可直接適用 石門水庫集水區 遊憩區、一般管制區: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 陽明山國家公園

  21. 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之整合 • 可操作:歸類予以分類分級 • 有理想:計畫與管制一致性 • 不大幅增加成本:儘量以既有地籍界限,劃設國土功能分區,避免地籍重新分割 基本原則 §29 符合計畫管制者-約佔90%--國土計畫完全取代區域計畫 分類 分級 國土功能分區 • 國土保育 • 城鄉發展 • 農業發展 • 海洋資源 • 保1、保2、保3 • 城1、城2、城3 • 農1、農2、農3 • 海域功能區劃 • 保(A)、保(B)、保(C)… • 城(A)、城(B)、城(C)… • 農(A)、農(B)、農(C)… • 海域功能區劃(細分區) 分類、分級 18種使用地 甲種建築 乙種建築 丙種建築 丁種建築 農牧 林業 養殖 鹽業 礦業 10種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風景區 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 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窯業 交通 水利 遊憩 古蹟保存 生態保護 國土保安 墳墓 特定目的事業

  22. 鄉發展地區 國 土保育地區 土保育地區 國土保育地區一級 國土保育地區二級 國土保育地區三級 農 業發展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一級 城鄉發展地區三級 業發展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二級 城鄉發展地區二級 城鄉發展地區一級 農業發展地區三級 國土功能分區初步疊圖成果—以桃園縣為例 海洋資源地區

  23. 國土計畫法之土地使用管制途徑 全國國土計畫 個案變更與民眾參與機制 都會區域計畫 特定區域計畫 變更國土計畫 (§19)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 定期通盤檢討 • 個案變更 城鄉發展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 海洋資源地區 國土保育地區 開發許可(§33) 依國土計畫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 • 國土保育地區-必要性公共設施 • 農業發展地區-農業發展相關設施 • 城鄉發展地區-都市發展用地 • 海洋資源地區-特殊海域需求 依國土計畫--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級之土地使用管制(§31)

  24. 立法重點7 既有合法權利之獎勵與保障 Ch6,§44、§45、§46 權利之保障 不符合計畫管制者-約佔10% 原發展用地  國土保育地區 原農業用地  國土保育地區 不同意 同意 降低使用強度 1.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獎勵 2.容積移轉 接受 1.維持原有合法使用 2.必要時政府得徵收 依新制分區管制規定管制 保障既有權利:過渡時期雙軌(國土、區計)併行; 計畫實施2年後依縣市國土計畫管制 加強國土復育,避免搶建破壞國土:寧靜土地改革

  25. 國土復育、退耕還林、退宅還田 • 將不符合管制的部分,依輕重緩急予以分級處理,進行取締、補償或鼓勵遷移 順序1:國土破壞嚴重--有立即危險-甲仙鄉小林村、廬山溫泉 順序2:國土破壞嚴重--土地所有權人急於搶建--無立即危險者 順序3:國土破壞不嚴重(非法)-違章工廠 順序4:國土破壞不嚴重(合法)-老丙建 ...

  26. 都會區域計畫之推動機制 立法重點8 於國土計畫經協商機制劃設都會區域範圍 §11 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區域範圍內各界代表組成都會區域計畫推動小組 §8 任務三 任務二 任務一 -協調計畫時 程及經費運 用 -協調整合都 會區域範圍 內之重大部 門計畫 -提發展願景 -協商都會區 域重要議題

  27. 特定區域計畫之擬定 立法重點9 重要自然資源 於國土計畫經協商機制劃設特定區域範圍 §11 文化特色-原住民 特殊區位-離島、海岸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特定區域計畫 河川流域 §13 其他特定條件 內容依實際 需要定之 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28. 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之指導 立法重點10 中央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興辦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時 §22 徵詢中央及範圍內之地方主管機關意見 不符合國土計畫部門綱要計畫 循變更國土計畫 程序辦理 符合國土計畫部門綱要計畫 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29. 國土資源調查、監測與資訊系統 立法重點11 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 §6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4及「政府資訊公開法」§7 均規定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 內政部自90年起推動「國土利用監測計畫」整合衛星遙測的高科技及行政體系的稽查取締,快速並有效地掌握土地資源利用現況及變遷資訊。 §49 可與本法第49條「為擬訂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國土資訊系統,定期從事國土資源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有效接軌。 國土資源調查、土地利用監測及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及運用之實施辦法

  30. 立法重點12 §56 計畫過渡 <過渡時期>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計畫 二年 二年 區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 擬訂全國國土計畫 協調地方啟動縣市國土計畫 • 擬訂縣市國土計畫 • 協調地方配合全國國土計畫 • 事先擬定都市計畫外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 都會及特定區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發布實施 區域計畫法廢止 全部縣市國土計畫實施 國土計畫法施行 縣市國土計畫

  31. 伍、與相關政策之配合辦理情形 經建會推動國土保安與復育計畫與國土法之關聯分析

  32. 國土復育條例納入國土計畫法之辦理情形--1/3

  33. 國土復育條例納入國土計畫法之辦理情形--2/3

  34. 國土復育條例納入國土計畫法之辦理情形--3/3

  35. 廢止 區域計畫法 一併實施 各縣市國土計畫 發布實施 全國國土計畫 發布施行 國土計畫法 2年 2年 陸、未完成立法前之相關配套機制 立法作業 加強保育防災 持續推動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包括增列限制發展地區之項目、檢討限縮其容許使用項目等(98.12.3內政部區委會通過、99.3.23經建會審查原則同意) 配套機制持續推動 研擬「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方案」,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強化區域計畫指導地方土地開發之功能。 縣市國土計畫 特定區域計畫 審議桃園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5、6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擬定之「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 成立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下設北北基宜、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花東、澎金馬等7個區域建設推行分組。 推動 機制

  36. 柒、後續配套工作及法案 配套工作 法案內容之宣導 各級國土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各級國土計畫之圖表標準作業程序之制訂 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置 相關子法之訂定

  37. 簡報完畢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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