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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度組織改造人事人員訓練專班 實務作業人員班. 員工權益保障 實務作業研討 99 年 3 月. 大綱. 壹、前言 貳、員工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 參 、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簡介 肆 、結語. 壹、前言. 行政院組改 4 法業於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行政院吳院長要求各項配套措施(含權益保障),須遵循「 完備、周密、迅速 」三大原則,在 101 年 1 月起讓新的政府組織運作。 組織改造成功的重要關鍵在於「 人 」。 組織調整涉及 員額調配及人員移撥 ,各機關須周詳依新組織架構規劃辦理人力配置、移撥,並 充分保障人員權益 ,以利政府改造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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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組織改造人事人員訓練專班實務作業人員班99年度組織改造人事人員訓練專班實務作業人員班 員工權益保障 實務作業研討 99年3月
大綱 壹、前言 貳、員工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 參、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簡介 肆、結語
壹、前言 • 行政院組改4法業於99年2月3日公布。 • 行政院吳院長要求各項配套措施(含權益保障),須遵循「完備、周密、迅速」三大原則,在101年1月起讓新的政府組織運作。 • 組織改造成功的重要關鍵在於「人」。 • 組織調整涉及員額調配及人員移撥,各機關須周詳依新組織架構規劃辦理人力配置、移撥,並充分保障人員權益,以利政府改造之進行。
組改相關「利害關係人」示意圖 人(溝通說明、權益維護) 組改主要推動機關 —現職同仁(各類人員) —休職、停職、留職停薪人員(非現職人員) —移撥人員(他機關現職人員) 外部機關、團體 —研考會(組織調整、 法規審查) —人事局(權益保障、編制表、員額管理) —主計處(預決算、經費) —法規會(法制作業) —財政部國產局(辦公廳舍調配) —銓敘部(官制、官規、官等職等員額配置、職務列等) —組織整併、業 務移撥機關(含主管機關) —立法院(組織法規審議) —考試院(編制表核備) —民眾期待(社會觀感) —媒體(良性監督) 核心團隊--人事機構、人員 —人事局 —主管部會 —所屬機關(構 ) 內部單位(橫向協調聯繫) —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業務單位 —幕僚單位(秘書、會計、法規、資訊等)
貳、員工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溫和漸進,在穩定中求改變 • 兼顧政府形象,充分保障現職人員法定權益 • 培訓公務人員第二專長 • 鼓勵優惠退離,並達成員額精簡目標
一、溫和漸進,在穩定中求改變 組織調整期間,各機關主要辦理工作為功能業 務與組織調整;員額配置與人員派任、移撥; 現職員工權益保障等。 暫行條例規定之「優惠退離」相關措施原則自 100.6.1起施行,並至100.12.31。 組織調整期程分為:審定期(99.1至99.5)、 籌備期(99.6至100.12)及101.1起之啟動期。 自組改4法99.2公布後,至101.1組織調整正式啟 動時,工作期程近2年,且暫行條例施行至103.12 ,各機關得以緩和規劃推動。
二、兼顧政府形象,充分保障現職人員法定權益二、兼顧政府形象,充分保障現職人員法定權益 權益保障包括「放寬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 、「現職人員移撥、安置,並依原官等職等任 用」及「專長轉換訓練」、「待遇俸給(含加 給、獎金)」、「各類人員之優惠退離」、「 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依法復職或回職復 薪」、「保險補償」及其他權益等。 適用機關及人員係以「精簡、整併、改隸、改 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98.4.9 以後調任者不適用「優惠退離」;「優惠退離」 人員均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並經服務 機關同意者始得辦理。
三、培訓公務人員第二專長 移撥之公務人員職系不符者,仍先予派職, 並由新職機關於移撥後1年內安排專長轉換 訓練。 行政院組織調整,二至四級機關(構)數有 所精簡,新的組織將聚焦於「核心職能」, 移撥之公務人員視個別需要及新職機關業務 特性,將接受專長轉換訓練,以培訓其第二 專長,儘速適應新職工作,並藉以提升其核 心能力。
四、鼓勵優惠退離,並達成員額精簡目標 行政院組織調整係以「精實、彈性、效能」 為主要目標,透過組織重整及員額精簡等方 式,建構「小而美、小而精、小而實」之中 央政府組織。 未來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來匡定政 府合理人力規模,並將員額管制導向彈性管 理。暫行條例第11條至第15條鼓勵各類人員 優惠退離規定,將有助於員額精簡之推動。
參、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為順利啟動組織改造,有關員工權益保障 措施,係規定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 調整暫行條例」第2條、第7條至第20條 適用範圍 權益保障事項 配套子法 後續推動時程
一、適用範圍(第2條、第7條、第19條、第20條)一、適用範圍(第2條、第7條、第19條、第20條) • 原機關依第2條第1項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 • 「精簡」係指機關業務、規模或員額編制縮小(如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整併」係指2個以上機關合併為1機關(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或多個機關重組為少數機關(如環境資源部);「改隸」係指機關改變原來隸屬關係(如體育委員會);「裁撤」係指機關消滅(如蒙藏委員會);至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如新聞局)。 • 有關原機關是否為暫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範圍,係由行政院研考會予以認定,並以「從寬、從速、從簡」之認定原則, 適用機關 第7條第1項
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聘用條例或約僱辦法) 駐衛警察(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工友(含技工、駕駛)(工友管理要點、廢止前之事務管理規則)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 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如照護、宿舍等) 適用人員 第7條第1項 • 人員: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 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 • 機關: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 準用 第19條 第20條
政務人員 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公營事業員工 排除適用人員 第7條第3項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之日期 • 98.4.9以後調任(含初任、再任)至原機關服務之公務人員、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不適用相關優惠退離規定。(第7條第2項) •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加發各種慰助金等規定。(第7條第4項) 特別規定
二、保障事項(第7條至第19條) 優 惠 退 離 待 遇 俸 給 放 寬 考 試 轉 調 限 制 員 額 移 撥 安 置 專 長 轉 換 訓 練 復 職 、 回 職 復 薪 其 他 權 益
(一)優惠退離(第11條至第15條) • 1、公務人員(第11條、第12條): 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以及 為避免因優退實施造成人力經驗斷層,人員申請優退,均需經服務機關同意。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內(100.6.1至100.12.31),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屆齡命令退休、彈性退休或資遣 1.任職滿20年以上。(滿55歲得擇領月退休金) 2.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3.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應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
2、聘僱人員(第13條、第17條): 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連續服務滿1年」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以及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內 於「契約期滿前」離職 1.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之月支報酬(應領離職儲金) 2.損失之「公保」已投保年資,發給補償金(得請 領公保養老給付) 3. 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由承保機關代 扣原請領之補償金。(第17條)
3、駐衛警察(第14條): 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以及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內, 依規定辦理自願退職、屆齡命令退職或資遣 1.任職滿20年以上。 2.任職滿10年以上,滿50歲。 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之月支薪津(應領退職金或資遣給與)
4、工友(含技工、駕駛)(第15條): 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以及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內, 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屆齡命令退休或資遣 1.任職滿20年以上 2.任職滿10年以上,滿50歲 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應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
4、工友(含技工、駕駛)(第15條)(續) • 上開期間內不符合退休條件之工友,得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之規定辦理資遣。 • 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辦理移撥之工友,得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繼續適用原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於99.6.30前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5、上開人員優惠退離之特別規定 • 上開各類人員申請優退,服務機關具有准駁權 • 各類人員屆齡命令退休(職)生效日(契約期滿日)於優惠退離期間內者,依其提前退休(職)、資遣、離職之月數,每提前1個月發給1個月之優惠給與。 • 自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1個月退休(職)、資遣、離職,減發1個月之各項優惠給與,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期滿,不再發給(如附表2-2-7)。 • 退離生效日起7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均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優惠給與。 • 加發之優惠給與,均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退休、資遣之生效日期 退休生效日期 一次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月數 一次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月數 100年6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 100年6月1日至100年6月16日 1個月 7個月 100年7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 6個月 100年8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 5個月 100年9月1日至100年9月30日 4個月 100年10月1日至100年10月31日 3個月 100年11月1日至100年11月30日 2個月 100年12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1個月 附表2-2-7 附表一 自願退休、資遣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基準表 附表二 100.7.16屆齡退休生效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基準表
6、有關「須精簡者」之概念 • 以優退者員額須相對精簡之概念。 • 由用人機關基於組織及業務調整之考量,審酌 所屬人員優退之申請。 • 同意機關同仁優退後,其員額即應配合減列,不得再遴補。
7、對於申請優退者仍否有業務需求之審酌原則7、對於申請優退者仍否有業務需求之審酌原則 • 原機關人員,經行政院審議送立法院之新機關編制表中,列為留用人員者。 • 經行政院研考會認定屬行政院組織調整範圍之機關,其預算員額有經行政院列管出缺不補者。 • 原機關辦理業務,於組織調整後有總員額法第8條第2項所列各款員額應予裁減之情形者(如機關或內部單位裁撤或簡併者;業務及功能萎縮者;原辦理國家重大建設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已完成者;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需為裁減或調整移撥之情事者。)
8、機關應辦事項 • 各機關配合組織精簡辦理優惠退離,各主管部會最遲應於優惠退離期間前1個月,彙整所屬各機關人員之申請優惠退離人數及所需經費,填列「申請優惠退離人員人數及所需經費統計表」、「各職等公務人員申請優惠退離情形分析表」、「各機關申請優惠退離人員名冊及所需經費明細表」(如附表2-2-4-1~附表2-2-4-3),送行政院備查
編號 機關名稱 申請辦理優惠退離人數 所需加發優惠退離之經費 所需公保補償金 所需經費總數 總數 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 駐衛警察 工友 總數 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 駐衛警察 工友 1 總人數 簡任 薦任 委任 2 … 合計 ○(人) ○人 ○人 ○人 附表2-2-4-1 (部會名稱)申請優惠退離人員人數及所需經費統計表
編號 機關名稱 申請總數 主管職人數 非主管職人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 合計 附表2-2-4-2 (部會名稱)各職等公務人員申請優惠退離情形分析表
人員類別 姓名 職稱 職等 主管職 退離條件 退離生效日 支領退(離)職給與種類 優惠退離加發月數 公保補償金 備註 合計 (總人數) 總計:退休(職):○○人;資遣:○○人; (一)公務人員—退休(職):○○人;資遣:○○人; (二)聘僱人員—退休(職):○○人;資遣:○○人;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退休(職):○○人;資遣:○○人; (四)駐衛警—退休(職):○○人;資遣:○○人; 附表2-2-4-3 各機關申請優惠退離人員名冊及所需經費明細表 編號:(機關全銜)
一次退休(職)金 人員類別 職等 A 主管職 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 1 填數字「1~14」 B 如是,請填「V」 聘僱人員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月退休金 2 毋須填寫 C 毋須填寫 駐衛警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月退休金 3 毋須填寫 D 毋須填寫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月退休金 工友(含技工、駕駛) 4 毋須填寫 E 毋須填寫 資遣費 F 離職儲金 G 附表2-2-4-3(續) 填表說明 一、人員類別代碼、職等及主管職欄位: 二、支領退(離)職給與種類之代碼:另,適用優惠退離措施之即將屆齡退休職)人員,請於備註欄註明原至遲屆齡退休日期。
1.公務人員部分 (一)A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自願退休 (二)F 任職5年以上即將屆滿危勞降齡命令退休年齡退休 B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休 C 任職5年以上滿65歲屆齡退休 H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休 D 任職5年以上身心障礙命令退休 I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彈性自願退休 E 任職5年以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三)J 資遣 2.聘僱人員部分 (四)K 離職-契約屆滿日未在優惠退離期間者 (五)L 離職-契約屆滿日在優惠退離期間者 3.駐衛警察人員部分 (六)M 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自願退職條件 (七)H 任職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職 N 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命令退職條件 (八)J 資遣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職 4.工友(含技工、駕駛)部分 (九)O 符合工友管理要點自願退休條件 (十)H 任職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休 p 符合工友管理要點命令退休條件 (十一)J 資遣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休 附表2-2-4-3(續) 三、退離條件之代碼
8、機關應辦事項(續) • 各機關於辦理完竣後1個月內,應將機關內之優惠退離精簡名冊及執行成果報送主管部會彙整,主管部會應於優惠退離期間期滿後3個月內,以主管部會為單位,按機關別填列「優惠退離精簡人員人數及執行成果總表」、「各職等公務人員辦理優惠退離結果分析表」、「各機關優惠退離精簡人員名冊及執行成果明細表」(如附表2-2-5-1~附表2-2-5-3),送行政院備查;並於退休生效日前20日將辦理退休案件相關證件依規定報送銓敘部核辦。
編號 機關名稱 辦理優惠退離人數 加發優惠退離之經費 公保補償金 經費總數 總數 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 駐衛警察 工友 總數 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 駐衛警察 工友 1 總人數 簡任 薦任 委任 2 … 合計 ○(人) ○人 ○人 ○人 附表2-2-5-1 (部會名稱)優惠退離精簡人員人數及執行成果總表
編號 機關名稱 核定總數 主管職人數 非主管職人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 合計 附表2-2-5-2 (部會名稱)各職等公務人員辦理優惠退離結果分析表
人員類別 姓名 職稱 職等 主管職 退離條件 退離生效日 支領退(離)職給與種類 優惠退離加發月數 公保補償金 備註 合計 (總人數) 總計:退休(職):○○人;資遣:○○人; (一)公務人員—退休(職):○○人;資遣:○○人; (二)聘僱人員—退休(職):○○人;資遣:○○人;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退休(職):○○人;資遣:○○人; (四)駐衛警—退休(職):○○人;資遣:○○人; 附表2-2-5-3 各機關優惠退離精簡人員名冊及執行成果明細表 編號:(機關全銜)
一次退休(職)金 人員類別 職等 A 主管職 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 1 填數字「1~14」 B 如是,請填「V」 聘僱人員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月退休金 2 毋須填寫 C 毋須填寫 駐衛警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月退休金 3 毋須填寫 D 毋須填寫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月退休金 工友(含技工、駕駛) 4 毋須填寫 E 毋須填寫 資遣費 F 離職儲金 G 附表2-2-5-3(續) 填表說明 一、人員類別代碼、職等及主管職欄位: 二、支領退(離)職給與種類之代碼:另,適用優惠退離措施之即將屆齡退休職)人員,請於備註欄註明原至遲屆齡退休日期。
1.公務人員部分 (一)A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自願退休 (二)F 任職5年以上即將屆滿危勞降齡命令退休年齡退休 B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休 C 任職5年以上滿65歲屆齡退休 H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休 D 任職5年以上身心障礙命令退休 I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彈性自願退休 E 任職5年以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三)J 資遣 2.聘僱人員部分 (四)K 離職-契約屆滿日未在優惠退離期間者 (五)L 離職-契約屆滿日在優惠退離期間者 3.駐衛警察人員部分 (六)M 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自願退職條件 (七)H 任職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職 N 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命令退職條件 (八)J 資遣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職 4.工友(含技工、駕駛)部分 (九)O 符合工友管理要點自願退休條件 (十)H 任職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休 p 符合工友管理要點命令退休條件 (十一)J 資遣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休 附表2-2-5-3(續) 三、退離條件之代碼
9、辦理優退申請後,員額控管之處理方式 • 100.12.31以前 • 原機關退離之職缺,均不得再遴補,其預算員額併同減列,並於新機關編制表於行政院核定前,減列修正為精簡後之編制員額數。 • 101.1.1以後: • 配合新機關之正式成立,依總員額法員額總量管理精神,視實施優惠退離所應精簡之員額數,重新分配行政院新部會101年度預算員額總量額度。
附表2-2-2 (機關全銜)員工意願調查表 配合行政院組織員額調整,本人選擇於現職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或裁撤之日,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請在□內打勾) □公務人員 □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是否有專長轉換訓練之需求:□ 是 □ 否 □退休: 一、本人已審慎決定,願意選擇依下列方式之一退休: □已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之自願退休條件 □已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任職滿25年以上之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滿20年以上(未滿25年者)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 □已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之命令退休條件 二、本人已審慎決定,願意選擇下列支領退休金種類。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月退休金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月退休金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月退休金 三、是否願意參加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是 □ 否 □資遣 是否願意參加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是 □ 否
附表2-2-2(續) □工友(含技工、駕駛) □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退休 本人已審慎決定,願意選擇依下列方式之一退休: □已符合工友管理要點服務滿5年,並年滿55歲之自願退休條件(依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 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辦理) □已符合工友管理要點服務滿5年,並改任機關編制內職員之自願退休條件(依工友管理 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辦理) □已符合工友管理要點服務滿25年之自願退休條件(依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事 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辦理) □已符合工友管理要點年滿65歲之命令退休條件(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 動方案辦理) □已符合工友管理要點年滿65歲之命令退休條件(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辦理) □任職滿20年以上(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辦理)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辦理) □資遣 □聘僱人員 □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本人願意離職
基本資料填表人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職 務 編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 生 日 期 任 職 年 資 現支俸點(薪點) 退 離 生 效 日 年 月 日 填 表 人 簽 章 附表2-2-2(續) □駐衛警 □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退職 本人已審慎決定,願意選擇依下列方式之一退休: □ 已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自願退職條件 □ 已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命令退職條件 □ 任職滿20年以上 □ 任職10年以上,年滿50歲 □ 資遣 □留職停薪人員:是否申請提前復職 □是 □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辦理退休、資遣 □否: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姓名 現職 受撥機關 備註 單位 職稱 官等 職等 職系 職務編號 機關(單位)名稱 擔任職務職系 是否受特考特用限制 是否現職務職系不符受撥機關所歸職系 00部 00局 合計 00人(含休職:00人;停職:00人;留職停薪:00人) 因職系不符需辦理專長轉換訓練人數: 人 附表2-2-3 • 公務人員(含休職、停職、留職停薪人員) • □ 聘僱人員 • 工友(含技工、駕駛) • □ 駐衛警 (機關全銜) 移撥安置人員名冊 填 表 人: 聯絡電話: 說明: 1、本名冊由各機關依人員性質分別列冊。 2、備註欄請依接受移撥安置人員個別狀況針對下列事項填列「是」或「否」 (1)是否為受特考特用限制之人員。 (2)是否現職務職系不符受撥機關所歸職系。 3、各該機關人事單位填具本名冊2份,報請主管部會函轉行政院核備。
1.大專校院進 修學分 2.設班訓練 3.派遣學習 4.指派訓練 5.數位學習 五、專長轉換訓練(第9條) 移撥人員職系不符者,仍先派職,並由新職機關於移撥後1年內安排專長轉換訓練,俟取得擬任職務職系專長後再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24條及第24條之1規定之限制。 人事局將辦理「規劃專長轉換訓練」課程,以培養訓練規劃人才。 行政院94.3.24核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實施計畫」 第1階段 1.推動組織改造 2.培訓第二專長 3.提升公務人員核心能力 目的 2階段 方 式 1.受訓人員返回機關後依組織調整情形辦理專長轉換訓練 2.人事局所屬2中心將協助辦理。 第1階段
六、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 停薪人員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第16條) • 因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 新職機關繼續執行。 • 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 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移撥者,得依 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 特別規定: • 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暫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辦理。
七、其他權益(第18條) 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之權益事項
七、其他權益(第18條) 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之權益事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