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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度組織改造人事人員訓練專班 實務作業人員班

99 年度組織改造人事人員訓練專班 實務作業人員班. 員工權益保障 實務作業研討 99 年 3 月. 大綱. 壹、前言 貳、員工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 參 、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簡介 肆 、結語. 壹、前言. 行政院組改 4 法業於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行政院吳院長要求各項配套措施(含權益保障),須遵循「 完備、周密、迅速 」三大原則,在 101 年 1 月起讓新的政府組織運作。 組織改造成功的重要關鍵在於「 人 」。 組織調整涉及 員額調配及人員移撥 ,各機關須周詳依新組織架構規劃辦理人力配置、移撥,並 充分保障人員權益 ,以利政府改造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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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度組織改造人事人員訓練專班 實務作業人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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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99年度組織改造人事人員訓練專班實務作業人員班99年度組織改造人事人員訓練專班實務作業人員班 員工權益保障 實務作業研討 99年3月

  2. 大綱 壹、前言 貳、員工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 參、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簡介 肆、結語

  3. 壹、前言 • 行政院組改4法業於99年2月3日公布。 • 行政院吳院長要求各項配套措施(含權益保障),須遵循「完備、周密、迅速」三大原則,在101年1月起讓新的政府組織運作。 • 組織改造成功的重要關鍵在於「人」。 • 組織調整涉及員額調配及人員移撥,各機關須周詳依新組織架構規劃辦理人力配置、移撥,並充分保障人員權益,以利政府改造之進行。

  4. 組改相關「利害關係人」示意圖 人(溝通說明、權益維護) 組改主要推動機關 —現職同仁(各類人員) —休職、停職、留職停薪人員(非現職人員) —移撥人員(他機關現職人員) 外部機關、團體 —研考會(組織調整、 法規審查) —人事局(權益保障、編制表、員額管理) —主計處(預決算、經費) —法規會(法制作業) —財政部國產局(辦公廳舍調配) —銓敘部(官制、官規、官等職等員額配置、職務列等) —組織整併、業 務移撥機關(含主管機關) —立法院(組織法規審議) —考試院(編制表核備) —民眾期待(社會觀感) —媒體(良性監督) 核心團隊--人事機構、人員 —人事局 —主管部會 —所屬機關(構 ) 內部單位(橫向協調聯繫) —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業務單位 —幕僚單位(秘書、會計、法規、資訊等)

  5. 貳、員工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溫和漸進,在穩定中求改變 • 兼顧政府形象,充分保障現職人員法定權益 • 培訓公務人員第二專長 • 鼓勵優惠退離,並達成員額精簡目標

  6. 一、溫和漸進,在穩定中求改變 組織調整期間,各機關主要辦理工作為功能業 務與組織調整;員額配置與人員派任、移撥; 現職員工權益保障等。 暫行條例規定之「優惠退離」相關措施原則自 100.6.1起施行,並至100.12.31。 組織調整期程分為:審定期(99.1至99.5)、 籌備期(99.6至100.12)及101.1起之啟動期。 自組改4法99.2公布後,至101.1組織調整正式啟 動時,工作期程近2年,且暫行條例施行至103.12 ,各機關得以緩和規劃推動。

  7. 二、兼顧政府形象,充分保障現職人員法定權益二、兼顧政府形象,充分保障現職人員法定權益 權益保障包括「放寬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 、「現職人員移撥、安置,並依原官等職等任 用」及「專長轉換訓練」、「待遇俸給(含加 給、獎金)」、「各類人員之優惠退離」、「 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依法復職或回職復 薪」、「保險補償」及其他權益等。 適用機關及人員係以「精簡、整併、改隸、改 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98.4.9 以後調任者不適用「優惠退離」;「優惠退離」 人員均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並經服務 機關同意者始得辦理。

  8. 三、培訓公務人員第二專長 移撥之公務人員職系不符者,仍先予派職, 並由新職機關於移撥後1年內安排專長轉換 訓練。 行政院組織調整,二至四級機關(構)數有 所精簡,新的組織將聚焦於「核心職能」, 移撥之公務人員視個別需要及新職機關業務 特性,將接受專長轉換訓練,以培訓其第二 專長,儘速適應新職工作,並藉以提升其核 心能力。

  9. 四、鼓勵優惠退離,並達成員額精簡目標 行政院組織調整係以「精實、彈性、效能」 為主要目標,透過組織重整及員額精簡等方 式,建構「小而美、小而精、小而實」之中 央政府組織。 未來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來匡定政 府合理人力規模,並將員額管制導向彈性管 理。暫行條例第11條至第15條鼓勵各類人員 優惠退離規定,將有助於員額精簡之推動。

  10. 參、員工權益保障主要內容 為順利啟動組織改造,有關員工權益保障 措施,係規定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 調整暫行條例」第2條、第7條至第20條 適用範圍 權益保障事項 配套子法 後續推動時程

  11. 一、適用範圍(第2條、第7條、第19條、第20條)一、適用範圍(第2條、第7條、第19條、第20條) • 原機關依第2條第1項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 • 「精簡」係指機關業務、規模或員額編制縮小(如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整併」係指2個以上機關合併為1機關(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或多個機關重組為少數機關(如環境資源部);「改隸」係指機關改變原來隸屬關係(如體育委員會);「裁撤」係指機關消滅(如蒙藏委員會);至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如新聞局)。 • 有關原機關是否為暫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範圍,係由行政院研考會予以認定,並以「從寬、從速、從簡」之認定原則, 適用機關 第7條第1項

  12. 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聘用條例或約僱辦法) 駐衛警察(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工友(含技工、駕駛)(工友管理要點、廢止前之事務管理規則)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 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如照護、宿舍等) 適用人員 第7條第1項 • 人員: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 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 • 機關: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 準用 第19條 第20條

  13. 政務人員 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公營事業員工 排除適用人員 第7條第3項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之日期 • 98.4.9以後調任(含初任、再任)至原機關服務之公務人員、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不適用相關優惠退離規定。(第7條第2項) •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加發各種慰助金等規定。(第7條第4項) 特別規定

  14. 二、保障事項(第7條至第19條) 優 惠 退 離 待 遇 俸 給 放 寬 考 試 轉 調 限 制 員 額 移 撥 安 置 專 長 轉 換 訓 練 復 職 、 回 職 復 薪 其 他 權 益

  15. (一)優惠退離(第11條至第15條) • 1、公務人員(第11條、第12條): 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以及 為避免因優退實施造成人力經驗斷層,人員申請優退,均需經服務機關同意。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內(100.6.1至100.12.31),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屆齡命令退休、彈性退休或資遣 1.任職滿20年以上。(滿55歲得擇領月退休金) 2.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3.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應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

  16. 2、聘僱人員(第13條、第17條): 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連續服務滿1年」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以及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內 於「契約期滿前」離職 1.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之月支報酬(應領離職儲金) 2.損失之「公保」已投保年資,發給補償金(得請 領公保養老給付) 3. 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由承保機關代 扣原請領之補償金。(第17條)

  17. 3、駐衛警察(第14條): 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以及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內, 依規定辦理自願退職、屆齡命令退職或資遣 1.任職滿20年以上。 2.任職滿10年以上,滿50歲。 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之月支薪津(應領退職金或資遣給與)

  18. 4、工友(含技工、駕駛)(第15條): 符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及「經服務機關同意」之要件 以及 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7個月內, 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屆齡命令退休或資遣 1.任職滿20年以上 2.任職滿10年以上,滿50歲 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應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

  19. 4、工友(含技工、駕駛)(第15條)(續) • 上開期間內不符合退休條件之工友,得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之規定辦理資遣。 • 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辦理移撥之工友,得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繼續適用原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於99.6.30前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20. 5、上開人員優惠退離之特別規定 • 上開各類人員申請優退,服務機關具有准駁權 • 各類人員屆齡命令退休(職)生效日(契約期滿日)於優惠退離期間內者,依其提前退休(職)、資遣、離職之月數,每提前1個月發給1個月之優惠給與。 • 自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1個月退休(職)、資遣、離職,減發1個月之各項優惠給與,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期滿,不再發給(如附表2-2-7)。 • 退離生效日起7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均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優惠給與。 • 加發之優惠給與,均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1. 退休、資遣之生效日期 退休生效日期 一次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月數 一次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月數 100年6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 100年6月1日至100年6月16日 1個月 7個月 100年7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 6個月 100年8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 5個月 100年9月1日至100年9月30日 4個月 100年10月1日至100年10月31日 3個月 100年11月1日至100年11月30日 2個月 100年12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1個月 附表2-2-7 附表一 自願退休、資遣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基準表 附表二 100.7.16屆齡退休生效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基準表

  22. 6、有關「須精簡者」之概念 • 以優退者員額須相對精簡之概念。 • 由用人機關基於組織及業務調整之考量,審酌 所屬人員優退之申請。 • 同意機關同仁優退後,其員額即應配合減列,不得再遴補。

  23. 7、對於申請優退者仍否有業務需求之審酌原則7、對於申請優退者仍否有業務需求之審酌原則 • 原機關人員,經行政院審議送立法院之新機關編制表中,列為留用人員者。 • 經行政院研考會認定屬行政院組織調整範圍之機關,其預算員額有經行政院列管出缺不補者。 • 原機關辦理業務,於組織調整後有總員額法第8條第2項所列各款員額應予裁減之情形者(如機關或內部單位裁撤或簡併者;業務及功能萎縮者;原辦理國家重大建設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已完成者;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需為裁減或調整移撥之情事者。)

  24. 8、機關應辦事項 • 各機關配合組織精簡辦理優惠退離,各主管部會最遲應於優惠退離期間前1個月,彙整所屬各機關人員之申請優惠退離人數及所需經費,填列「申請優惠退離人員人數及所需經費統計表」、「各職等公務人員申請優惠退離情形分析表」、「各機關申請優惠退離人員名冊及所需經費明細表」(如附表2-2-4-1~附表2-2-4-3),送行政院備查

  25. 編號 機關名稱 申請辦理優惠退離人數 所需加發優惠退離之經費 所需公保補償金 所需經費總數 總數 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 駐衛警察 工友 總數 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 駐衛警察 工友 1 總人數 簡任 薦任 委任 2 … 合計 ○(人) ○人 ○人 ○人 附表2-2-4-1 (部會名稱)申請優惠退離人員人數及所需經費統計表

  26. 編號 機關名稱 申請總數 主管職人數 非主管職人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 合計 附表2-2-4-2 (部會名稱)各職等公務人員申請優惠退離情形分析表

  27. 人員類別 姓名 職稱 職等 主管職 退離條件 退離生效日 支領退(離)職給與種類 優惠退離加發月數 公保補償金 備註 合計 (總人數) 總計:退休(職):○○人;資遣:○○人; (一)公務人員—退休(職):○○人;資遣:○○人; (二)聘僱人員—退休(職):○○人;資遣:○○人;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退休(職):○○人;資遣:○○人; (四)駐衛警—退休(職):○○人;資遣:○○人; 附表2-2-4-3 各機關申請優惠退離人員名冊及所需經費明細表 編號:(機關全銜)

  28. 一次退休(職)金 人員類別 職等 A 主管職 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 1 填數字「1~14」 B 如是,請填「V」 聘僱人員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月退休金 2 毋須填寫 C 毋須填寫 駐衛警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月退休金 3 毋須填寫 D 毋須填寫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月退休金 工友(含技工、駕駛) 4 毋須填寫 E 毋須填寫 資遣費 F 離職儲金 G 附表2-2-4-3(續) 填表說明 一、人員類別代碼、職等及主管職欄位: 二、支領退(離)職給與種類之代碼:另,適用優惠退離措施之即將屆齡退休職)人員,請於備註欄註明原至遲屆齡退休日期。

  29. 1.公務人員部分 (一)A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自願退休 (二)F 任職5年以上即將屆滿危勞降齡命令退休年齡退休 B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休 C 任職5年以上滿65歲屆齡退休 H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休 D 任職5年以上身心障礙命令退休 I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彈性自願退休 E 任職5年以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三)J 資遣 2.聘僱人員部分 (四)K 離職-契約屆滿日未在優惠退離期間者 (五)L 離職-契約屆滿日在優惠退離期間者 3.駐衛警察人員部分 (六)M 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自願退職條件 (七)H 任職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職 N 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命令退職條件 (八)J 資遣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職 4.工友(含技工、駕駛)部分 (九)O 符合工友管理要點自願退休條件 (十)H 任職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休 p 符合工友管理要點命令退休條件 (十一)J 資遣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休 附表2-2-4-3(續) 三、退離條件之代碼

  30. 8、機關應辦事項(續) • 各機關於辦理完竣後1個月內,應將機關內之優惠退離精簡名冊及執行成果報送主管部會彙整,主管部會應於優惠退離期間期滿後3個月內,以主管部會為單位,按機關別填列「優惠退離精簡人員人數及執行成果總表」、「各職等公務人員辦理優惠退離結果分析表」、「各機關優惠退離精簡人員名冊及執行成果明細表」(如附表2-2-5-1~附表2-2-5-3),送行政院備查;並於退休生效日前20日將辦理退休案件相關證件依規定報送銓敘部核辦。

  31. 編號 機關名稱 辦理優惠退離人數 加發優惠退離之經費 公保補償金 經費總數 總數 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 駐衛警察 工友 總數 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 駐衛警察 工友 1 總人數 簡任 薦任 委任 2 … 合計 ○(人) ○人 ○人 ○人 附表2-2-5-1 (部會名稱)優惠退離精簡人員人數及執行成果總表

  32. 編號 機關名稱 核定總數 主管職人數 非主管職人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 合計 附表2-2-5-2 (部會名稱)各職等公務人員辦理優惠退離結果分析表

  33. 人員類別 姓名 職稱 職等 主管職 退離條件 退離生效日 支領退(離)職給與種類 優惠退離加發月數 公保補償金 備註 合計 (總人數) 總計:退休(職):○○人;資遣:○○人; (一)公務人員—退休(職):○○人;資遣:○○人; (二)聘僱人員—退休(職):○○人;資遣:○○人;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退休(職):○○人;資遣:○○人; (四)駐衛警—退休(職):○○人;資遣:○○人; 附表2-2-5-3 各機關優惠退離精簡人員名冊及執行成果明細表 編號:(機關全銜)

  34. 一次退休(職)金 人員類別 職等 A 主管職 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 1 填數字「1~14」 B 如是,請填「V」 聘僱人員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月退休金 2 毋須填寫 C 毋須填寫 駐衛警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月退休金 3 毋須填寫 D 毋須填寫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月退休金 工友(含技工、駕駛) 4 毋須填寫 E 毋須填寫 資遣費 F 離職儲金 G 附表2-2-5-3(續) 填表說明 一、人員類別代碼、職等及主管職欄位: 二、支領退(離)職給與種類之代碼:另,適用優惠退離措施之即將屆齡退休職)人員,請於備註欄註明原至遲屆齡退休日期。

  35. 1.公務人員部分 (一)A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自願退休 (二)F 任職5年以上即將屆滿危勞降齡命令退休年齡退休 B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休 C 任職5年以上滿65歲屆齡退休 H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休 D 任職5年以上身心障礙命令退休 I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彈性自願退休 E 任職5年以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三)J 資遣 2.聘僱人員部分 (四)K 離職-契約屆滿日未在優惠退離期間者 (五)L 離職-契約屆滿日在優惠退離期間者 3.駐衛警察人員部分 (六)M 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自願退職條件 (七)H 任職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職 N 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命令退職條件 (八)J 資遣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職 4.工友(含技工、駕駛)部分 (九)O 符合工友管理要點自願退休條件 (十)H 任職10年以上,年滿50歲彈性自願退休 p 符合工友管理要點命令退休條件 (十一)J 資遣 G 任職滿20年彈性自願退休 附表2-2-5-3(續) 三、退離條件之代碼

  36. 9、辦理優退申請後,員額控管之處理方式 • 100.12.31以前 • 原機關退離之職缺,均不得再遴補,其預算員額併同減列,並於新機關編制表於行政院核定前,減列修正為精簡後之編制員額數。 • 101.1.1以後: • 配合新機關之正式成立,依總員額法員額總量管理精神,視實施優惠退離所應精簡之員額數,重新分配行政院新部會101年度預算員額總量額度。

  37. 二、新職待遇俸給(第10條)

  38. 二、新職待遇俸給(第10條)

  39. 三、放寬考試轉調限制(第8條)

  40. 四、員額移撥安置(第9條)

  41. 四、員額移撥安置(第9條)

  42. 附表2-2-2 (機關全銜)員工意願調查表 配合行政院組織員額調整,本人選擇於現職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或裁撤之日,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請在□內打勾) □公務人員 □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是否有專長轉換訓練之需求:□ 是 □ 否 □退休: 一、本人已審慎決定,願意選擇依下列方式之一退休: □已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之自願退休條件 □已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任職滿25年以上之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滿20年以上(未滿25年者)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 □已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之命令退休條件 二、本人已審慎決定,願意選擇下列支領退休金種類。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月退休金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月退休金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月退休金 三、是否願意參加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是 □ 否 □資遣 是否願意參加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是 □ 否

  43. 附表2-2-2(續) □工友(含技工、駕駛) □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退休 本人已審慎決定,願意選擇依下列方式之一退休: □已符合工友管理要點服務滿5年,並年滿55歲之自願退休條件(依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 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辦理) □已符合工友管理要點服務滿5年,並改任機關編制內職員之自願退休條件(依工友管理 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辦理) □已符合工友管理要點服務滿25年之自願退休條件(依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事 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辦理) □已符合工友管理要點年滿65歲之命令退休條件(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 動方案辦理) □已符合工友管理要點年滿65歲之命令退休條件(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辦理) □任職滿20年以上(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辦理)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辦理) □資遣 □聘僱人員 □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本人願意離職

  44. 基本資料填表人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職 務 編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 生 日 期 任 職 年 資 現支俸點(薪點) 退 離 生 效 日 年 月 日 填 表 人 簽 章 附表2-2-2(續) □駐衛警 □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退職 本人已審慎決定,願意選擇依下列方式之一退休: □ 已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自願退職條件 □ 已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命令退職條件 □ 任職滿20年以上 □ 任職10年以上,年滿50歲 □ 資遣 □留職停薪人員:是否申請提前復職 □是 □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辦理退休、資遣 □否:本人願意隨同業務移撥安置

  45. 姓名 現職 受撥機關 備註 單位 職稱 官等 職等 職系 職務編號 機關(單位)名稱 擔任職務職系 是否受特考特用限制 是否現職務職系不符受撥機關所歸職系 00部 00局 合計 00人(含休職:00人;停職:00人;留職停薪:00人) 因職系不符需辦理專長轉換訓練人數: 人 附表2-2-3 • 公務人員(含休職、停職、留職停薪人員) • □ 聘僱人員 • 工友(含技工、駕駛) • □ 駐衛警 (機關全銜) 移撥安置人員名冊 填 表 人: 聯絡電話: 說明: 1、本名冊由各機關依人員性質分別列冊。 2、備註欄請依接受移撥安置人員個別狀況針對下列事項填列「是」或「否」 (1)是否為受特考特用限制之人員。 (2)是否現職務職系不符受撥機關所歸職系。 3、各該機關人事單位填具本名冊2份,報請主管部會函轉行政院核備。

  46. 1.大專校院進 修學分 2.設班訓練 3.派遣學習 4.指派訓練 5.數位學習 五、專長轉換訓練(第9條) 移撥人員職系不符者,仍先派職,並由新職機關於移撥後1年內安排專長轉換訓練,俟取得擬任職務職系專長後再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24條及第24條之1規定之限制。 人事局將辦理「規劃專長轉換訓練」課程,以培養訓練規劃人才。 行政院94.3.24核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實施計畫」 第1階段 1.推動組織改造 2.培訓第二專長 3.提升公務人員核心能力 目的 2階段 方 式 1.受訓人員返回機關後依組織調整情形辦理專長轉換訓練 2.人事局所屬2中心將協助辦理。 第1階段

  47. 六、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 停薪人員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第16條) • 因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 新職機關繼續執行。 • 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 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移撥者,得依 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 特別規定: • 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暫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辦理。

  48. 七、其他權益(第18條) 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之權益事項

  49. 七、其他權益(第18條) 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之權益事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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