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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吉林省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 陈彬 联系电话: 15500048153 电子邮箱: 1113838460@QQ.com. 主要内容. 应急救援措施 个体防护用品. 应急救援措施. 法规标准要求 (一)职业痛防治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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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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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吉林省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 陈彬 联系电话:15500048153 电子邮箱:1113838460@QQ.com

  2. 主要内容 • 应急救援措施 • 个体防护用品

  3. 应急救援措施 • 法规标准要求 • (一)职业痛防治法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 应急救援措施 •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 应急救援措施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 应急救援措施 •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 应急救援措施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 应急救援措施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9. 应急救援措施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 应急救援措施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l--2010)对应急救援措施给出下述要求: •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11. 应急救援措施 • (2)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 • (3)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12. 应急救援措施 • ①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小于每小时12次。 • ②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13. 应急救援措施 • ③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 ④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 a.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 b.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14. 应急救援措施 • (4)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15. 应急救援措施 • (5)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 ①检测报警点应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33--2009)的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包括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报警点。

  16. 应急救援措施 • (6)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17. 应急救援措施 • (7)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和人员定员。 • ①应急救援机构(站)可设在厂区内的医务所或卫生所内,设在厂区外的应考虑应急救援机构(站)与工业企业的距离及最佳响应时间。 • ②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数量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企业,每个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员。

  18. 应急救援措施 • ②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 ③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19. 应急救援措施 • (8)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 •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 • 有毒气体防护站的装备应根据职业病危害性质、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

  20. 应急救援措施 • 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 站内采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器、照明等配套设备应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置。

  21. 应急救援措施 • (9)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22. 应急救援措施 •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 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 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标准附录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23. 应急救援措施 • (10)工业园区内设置的应急救援机构(站)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满足各企业应急救援的需要。 • (11)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且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应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24. 应急救援措施 • 应急救援措施评价 • 应急救援措施的评价是指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等而进行的卫生评价。评价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对企业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设置、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及其演练情况、应急救援器材与设施配备情况等进行评价,其评价要点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25. 应急救援措施 •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 主要通过查阅建设单位提供的应急救援机构建立的文件或应急救援预案文件,对应急救援机构的设立情况进行评价。 • (二)应急救援预案 • 评价建设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及其实际演练情况

  26. 应急救援措施 • (三)应急救援器材与设施 • 评价应急救援器材、设施包括药物等的配备或拟配备情况,对于控制效果评价项目,应注意所配备器材、设施或药物等的完备性、适应性和有效性。同时,对冲淋设备等应急救援设施或器材的标识、使用的便捷性、维护情况等也应进行评价。

  27. 应急救援措施 • (四)事故通风与连锁报警装置 • 评价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作业场所,尤其是容易发生有害气体积聚的工作场所事故通风与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28. 个体防护用品 • 由于企业作业场所情况复杂、工艺条件多样,有些作业场所难以采取通风等工程控制技术措施,有些虽然采取了工业通风等措施进行危害控制,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依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此时,为预防从业人员免遭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其合理佩戴与使用。

  29. 个体防护用品 • 个体防护用品及其分类 • 个体防护用品(装备)也称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个体防护用品可依据防护功能或者防护部位进行分类,我国对个体防护用品采用以人体防护部位为法定分类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共分为九大类: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劳动护肤品和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功能,个体防护装备则可以分为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热辐射、防放射、防寒、防砸等不同功用的个体防护用品。

  30. 个体防护用品 • (一)头部防护用品 • 头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而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根据防护功能要求,主要有一半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防寒帽、安全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等产品。

  31. 个体防护用品 • (二)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是为防御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经呼吸道吸入,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劳动者能正常呼吸的防护工具。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主要分为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面具)两大类,按功能又可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类。

  32. 个体防护用品 • (三)眼面部防护用品 • 眼面部防护用品是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 激光、化学飞溅物等因素伤害眼睛或面部的个体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根据防护功能,大致可分为防尘、防水、防冲击、防高温、防电磁辐射、防射线、防化学飞溅、防风沙、防强光等九类。

  33. 个体防护用品 • (四)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 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是能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入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主要有耳塞、耳罩和防噪声耳帽等三类。

  34. 个体防护用品 • (五)手部防护用品 • 手部防护用品是具有保护手和手臂功能的个体防护用品,通常称为劳动防护手套。手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功能可分为十二类,即一般防护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X射线手套、防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和绝缘手套,每类手套按照材料又分为许多种。

  35. 个体防护用品 • (六)足部防护用品 • 足部防护用品是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称为劳动防护鞋。足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功能分为防尘鞋、防水鞋、防寒鞋、防足趾鞋、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防酸碱鞋、防油鞋、防烫脚鞋、防滑鞋、防刺穿鞋、电绝缘鞋和防振鞋等十三类,每类鞋根据材质不同又能分为许多种

  36. 个体防护用品 • (七)躯体防护用品 • 躯体防护用品就是通常讲的防护服。根据防护功能,防护服可分为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服、防砸背心、防毒服、阻燃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电磁辐射服、耐酸碱服、防油服、水上救生服、防昆虫服和防风沙服等十四类,每一类又可根据具体防护要求或材料分为不同品种。

  37. 个体防护用品 • (八)护肤用品 • 护肤用品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面、手等外露部分)免受化学、物理等因素危害的个体防护用品。按照防护功能,护肤用品分为防毒、防腐、防射线、防油漆及其他类。

  38. 个体防护用品 • (九)防坠落用品 • 防坠落用品是防止人体从高处坠落的整体及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是通过绳带,将高处作业者的身体系于固定物体上;整体防护用品是在作业场所的边沿下张网,以防不慎坠落,主要有安全网和安全带两种。

  39. 个体防护用品 • 二、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 • 个体防护用品选择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其防护性能的发挥和劳动者生产作业的效率两个方面。一方面,选择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充分 的防护功能;另一方面,其防护性能必须适当,因为劳动防护用具操作的灵活性、使用的舒适度与其防护功能之间,具有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气密性防化服具有较好的防护功能,但在穿着和脱下时都很不方便,还会产生热应力,会给人体健康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更会影响工作效率。所以,正确选用个体防护装备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前提。

  40. 个体防护用品 • 一般来说,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 (一)按作业类别选用 • 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中为选用个体防护装备提供了技术依据,该标准对39种作业规定了如何选用个体防护用品,是选用个体防护用品的主要依据。

  41. 个体防护用品 •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选购 • 我国一直对个体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许可证由劳动部门核发,具有权威性。后来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为了规范管理,目前我国对特种个体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获取安全生产标志之后方可生产。

  42. 个体防护用品 • 生产特种个体防护用品的企业除了应获取安全标志外,还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许可证。特种个体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接受地方个体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目前我国已对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等共22种特种个体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43. 个体防护用品 • (三)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进行选用 • 1.粉尘有害因素防护用品的选用 • 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规定有47种粉尘,这些粉尘对人体健康有损害,工作场所环境空气中粉尘超过限值,应采用防颗粒物的呼吸器,其中自吸过滤式产品应符合《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的要求;送风过滤式产品应符合《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通用技术条件》(LD 6--1991)等标准。

  44. 个体防护用品 • 2.化学性有害因素防护用品的作用 • 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规定有毒物质339种,凡是作业场所浓度超过限值,除采取防毒工程技术措施外,还应提供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这些防毒呼吸用品,应符合《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 2890-- 2009)、《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GB 8159--2011)等要求,供气式防毒用品应符合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标准要求。

  45. 个体防护用品 • 3.物理有害因素防护用品的选用 • 工作场所物理有害因素包括噪声、电离辐射、高温、激光、局部振动等。针对不同的有害因素,可选用相应的防护用品,如紫外红外辐射伤害的护目镜和面具、焊接护目镜产品应符合《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护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GB/T 3609.1--2008)的要求。

  46. 个体防护用品 • 4.生物性有害因素防护用品的选用 • 如接触皮毛或动物引起的炭疽杆菌感染、布氏杆菌感染,森林采伐引起的脑炎病菌感染,医护人员接触患者引起细菌、病毒性感染。在这些场所选用呼吸防护用品时,产品应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 19083--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 19082--2003)等标准的要求。

  47. 个体防护用品 • 此外,企业在根据工作场所存在的有害因素类型选用个体防护用品时,也可进一步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测定值选用适宜的防护用品。例如,如果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较低,可选用随弃或防颗粒物呼吸器级别KN95即可;如粉尘属石棉纤维,则应选用KN100的呼吸器(可更换式半面罩或全面罩),如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是缺氧(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或剧毒品,当浓度很高可危及生命时,则应选用隔离式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具

  48. 个体防护用品 • (四)根据有害物对人体作用部位和人体尺寸选用 • 如果有害物质会伤害头部、耳、眼面、呼吸、手臂、身体、皮肤、足部等部位,应根据不同部位进行相对应防护用品的选用。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具只有与个人尺寸相匹配才能发挥最好的防护功能,因此,在选用个人防护用品时应有不同型号供使用者选用。

  49. 个体防护用品 • 三、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和报废 • (一)使用期限 • 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与作业场所环境、个体防护用品使用频率、个体防护用品自身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一般来说,使用期限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

  50. 个体防护用品 • (1)腐蚀程度:根据不同作业对个体防护用品的磨损可划分为重腐蚀作业、中腐蚀作业和轻腐蚀作业。腐蚀程度反映作业环境和工种使用情况。 • (2)损耗情况:根据防护功能降低的程度可分为易受损耗、中等受损耗和强制性报废。受损耗情况反映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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