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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出版社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广东教育出版社. 思想品德. 七年级(下册). 7.3 保护自我. 本课主要内容. 1. 身边的侵害形式. 2. 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 3. 如何实现身边的保护. 4. 防范侵害,保护自己的途径与方法. 身边的种种侵害. 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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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出版社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广东教育出版社 思想品德 七年级(下册)
本课主要内容 1.身边的侵害形式 2.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 3.如何实现身边的保护 4.防范侵害,保护自己的途径与方法
身边的种种侵害 案例1 1999年的一个晚上,一名14岁的女生和表弟走在回家的路上。一个身穿警服,手提黑色橡胶警棍的男人出现在姐弟面前,问他们是什么关系,要查他们的证件。开始姐弟俩被这个人的外表蒙住了。后来,姐姐从这个人的言行中发现他的身份很可疑,向弟弟示以眼色,机智的弟弟立刻会意,姐弟俩一边应付这个人的纠缠,一边想脱身的方法。终于,他们找到机会向路过的人求救,一同将假冒警察的流氓送交公安机关。
问:这是哪种侵害? 这是来自社会的侵害
身边的种种侵害 案例二 8岁的小华多次未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还说谎。对此,他的母亲非常不满,用笤帚殴打他,导致他重伤。
问:小华的侵害来自哪方面? 小华受到的侵害来自家庭
身边的种种侵害 案例三 据《云南日报》报道,4月3日晚7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上村乡中学初一(4)班的学生正在上晚自习。历史课教师聂朝宽发现学生张波及另外两名学生没完成作业时,聂老师便上前连扇10个耳光,把16岁的张波扇倒在地,张波当场口吐白沫,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晚上9时,张波死亡。死者的同学现场目击:张波是被聂朝宽老师活活打死的,村民王某告诉记者,他的孩子跟张波在一个班读书,每次孩子从学校回家来,都诉说他和同学被校长和聂朝宽等老师打骂惩罚。
问:张波的侵害来自哪个方面? 张波的侵害来自学校
青少年受到的侵害来自:社会、家庭、学校 青少年自身不成熟 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 生活环境很复杂,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
如何实现身边的保护? 身心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少年,在面对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因处于被动的地位而受到侵害。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是未成年人向成熟迈进的重要一步。 面对一些突发的事故与侵害,我们应该积极争取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的保护;如果这些保护不能及时到位,我们就要尽自己所能,用智慧和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防范侵害,保护自己? 提高警惕 防范侵害,保护自己 用智慧保护自己 用法律保护自己
提高警惕的案例 李明的亲戚向他借身份证,说是取包裹,他毫不犹豫的借给了他的亲戚。一个月后,李明没有要到自己的身份证,而等待他的是巨额的国际长途电话缴费单和公安局的传讯单。原来,这个亲戚利用他的身份证买手机,专打国际长途电话,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身份证是我国公民代表其合法身份的唯一证件,与公民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息息相关,保护身份证就是保护自己的重要表现。
同学们看课本P67~69的相关链接(网上交友的注意事项、女生自我保护的建议)同学们看课本P67~69的相关链接(网上交友的注意事项、女生自我保护的建议) 保持高度警惕是避免侵害的前提
用智慧保护自己案例 2002年8月27日晚,19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小明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两名歹徒抢劫其手机。为此,这个勇敢的青年与两个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在搏斗中被歹徒刺中11刀后死亡。 请你评论——
提示: 面对不法侵害,我们要依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的作出判断,要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与其斗争。 做法: 遇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有能力将其制服时,当然要勇敢的同其搏斗;没有能力将其制服,可以采取“呼救法”“周旋法”“恐吓法”等及时脱身;万不得已,也要对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进行比较,两害想权取其轻,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保住最大的合法权益。 总之,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不仅需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和勇气,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智慧和方法。
考一考: 常用报警电话 匪警: 火警: 急救: 交通事故报警: 森林火警: 海上搜救与事故报警: 110 119 120 122 95119 12395
用法律保护自己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 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 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 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 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 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 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 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 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 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 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 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