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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廢水施灌農作 再利用許可案介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高惠馨. 大 綱. 緣起 法源說明 現況 面臨問題 未來發展方向 結 語. 緣起 & 法緣說明. 1÷190.61=0.53 %. 127.06÷190.61=66.66%.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98 年年報. 19.08%. 0.74÷170.64=0.43 %. 110.88÷170.64=64.98%.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99 年年報 (http://wuss.wra.gov.tw/annmisc.aspx). 廢水還原農地 -- 以往僅台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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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廢水施灌農作再利用許可案介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高惠馨
大 綱 緣起 法源說明 現況 面臨問題 未來發展方向 結 語
1÷190.61=0.53% 127.06÷190.61=66.66%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98年年報
19.08% 0.74÷170.64=0.43% 110.88÷170.64=64.98%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99年年報(http://wuss.wra.gov.tw/annmisc.aspx)
廢水還原農地--以往僅台糖申請 • 個別農家耕地有限 • 廢水必須處理至BOD及SS達400mg/L • 對農地只補充水分,肥分不足 • 監測井監測費用高,作業繁複、審查嚴格 • 僅台糖少數場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土壤處理許可 • 大部分仍養豬廢水,必須以各種生物或物化方式處理後再排出,無法資源利用
廢水還原農地--芝麻開門 • 96.07.17環保署公告:以桶裝或槽車(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廢水到場外做後續處理之事業為廢棄物清理法之事業 • 依廢棄物清理法授權所定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未公告再利用者,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農委會許可始得再利用
畜牧場 糞尿廢水=事業廢水 處理後排放=放流水 把握契機 水污染 防治法 • 本會98~99年進行3項槽車載運豬廢水施灌農作試驗,報告顯示對土壤、地下水質及公共衛生均無負面影響,乃開放受理同類再利用案之申請。 廢棄物 清理法
創新業務--農業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 • 畜牧場可就近與擁有足夠耕地的農友合作,共同向本會提出槽車載運豬糞尿/廢水施灌農地的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最長可獲5年許可。 • 截至目前為止,本會已核准4件槽車載運豬糞尿施灌農作的個案再利用許可案, 本會均核與許可2年,期滿前可再申請展延;其中位於台南市的許可案,就是養牛廢水施灌在盤固拉草地。
甲畜牧場申請案說明 13.6%豬糞尿 (356公噸/年) 施灌農作 (4公頃) 高床豬舍豬糞尿 (養豬糞尿 2,610公噸/年) 可節省灌溉水356公噸/年 氮肥1.6公噸/年 減碳0.07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年 86.4%豬糞尿 (2,254公噸/年) 豬場既有 廢水處理系統 (處理量: 2,610公噸/年) 放流
乙畜牧場申請案說明 14%廢水 (7,700公噸/年) 施灌農作 (27公頃) 沖洗式 豬舍廢水 (全場養豬廢水 55,000公噸/年) 固液 分離後 可節省灌溉水7,700公噸/年 氮肥10.8公噸/年 減碳1.54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年 86%廢水 ( 47,300公噸/年) 豬場既有 廢水處理系統 (處理量: 55,000公噸/年) 放流
丙畜牧場申請案說明 30%廢水 (5,370公噸/年) 施灌農作 (17.9公頃) 沖洗式 豬舍廢水 (全場養豬廢水 18,400公噸/年) 固液 分離後 可節省灌溉水5,370公噸/年 氮肥7.2公噸/年 減碳1.08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年 70%廢水 ( 13,030公噸/年) 豬場既有 廢水處理系統 (處理量: 18,400公噸/年) 放流
丁畜牧場申請案說明 23.5%廢水 (14,600公噸/年) 施灌牧草 (35公頃) 刮糞式 牛舍廢水 (全場養牛豬羊馬兔 廢水62,100公噸/年) 厭氣 發酵後 可節省灌溉水14,600公噸/年 氮肥9.8公噸/年 減碳2.92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年 76.5%廢水 ( 47,500公噸/年) 畜牧場既有 廢水處理系統 (處理量: 62,100公噸/年) 放流
先決條件 • 50頭豬 / 6~7頭牛廢水約需1公頃耕地 • 耕地上必須種作物或牧草,才是再利用 • 畜牧場申請再利用廢水量以部分為原則,以既有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剩餘廢水,避免須依水污染防治法申請貯留許可。
溝灌法 廢水與灌溉水 等量灌注畦間
創新業務篳路藍縷 • 再利用管理辦法雖規範申請程序,惟創新業務打破既有環保法規藩籬,涉及空、水、廢及土業務,無法在現有法規中對號入座。 • 在審查中逐項釐清或制定規範,將藉已許可的案例,建立申請及審查模式,使未來申請案制度化。 • 再利用機構(農民)上網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農友不熟悉,主管機關對部分申報規定及資料也尚不明確。
橫向聯結--小地主大佃農 • 鼓勵畜牧場就近與擁有、或透過小地主大佃農租得足夠耕地的農友合作,共同提出申請。
正確的方向期望共同支持 本項業務延續先人智慧,打破法規藩籬,開啟畜牧廢水還原農地契機,也為農業節水略盡心力。 亟須農友、畜牧場、各級農政及環保主管機關通力合作。
敬請指教 高惠馨 電話:(02)2312-4665 電郵信箱:adakao@mail.co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