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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汇报交流

全省农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汇报交流. 章淇华 2014 年 4 月 11 日. 一、农村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类型及其法律责任 二、村干部的主要职责 三、几点建议. 一、 农村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类型及其法律责任. 农村常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类型及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一览表. 农村常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类型及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一览表. (一)非法转让土地。 1 .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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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省农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汇报交流全省农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汇报交流 章淇华 2014年4月11日

  2. 一、农村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类型及其法律责任 • 二、村干部的主要职责 • 三、几点建议

  3. 一、农村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类型及其法律责任

  4. 农村常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类型及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一览表农村常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类型及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一览表

  5. 农村常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类型及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一览表农村常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类型及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一览表

  6. (一)非法转让土地。 • 1.主要表现形式。 • 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 非法转让的具体形式,除买卖外,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以买卖房屋连同土地买卖,以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名义转让土地等。 • 2.法律责任。 • (1)行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对非法受让土地一方的行政处罚,与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

  7. (2)党纪政纪责任。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8.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章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章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9. (3)刑事责任。 • 《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11. (二)非法占用土地。 • 1.主要表现形式。 •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 •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 • (3)少批多占。 • (4)其他形式。 • 2.法律责任。 • (1)行政责任。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

  12. (2)党纪政纪责任。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3. (3)刑事责任。 • 《刑法》第342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14. (三)村民违法建住宅。 • 1.主要表现形式。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 • 2.法律责任。 • (1)行政责任。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5. (2)党纪政纪责任。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 (3)刑事责任。一般不涉及。

  16. (四)破坏耕地。 • 1.主要表现形式。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或者使用耕地,并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行为。除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破坏外,一般还包括以下六种表现形式: •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6)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17. 2.法律责任。 • (1)行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破坏基本农田的,除应改正或者治理外,还应恢复原种植条件;必须处以罚款,且罚款额有明确的低限和高限,即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 (2)党纪政纪责任。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 (3)刑事责任。 • 《刑法》第342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

  18. (五)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 1.主要表现形式。 • 所谓侵占,是指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挪用则是指将专用资金挪作他用。 • 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二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三是以其他形式侵占或者挪用征地补偿费,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 2.法律责任。 • (1)行政责任。原则上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范畴。

  19. (2)党纪政纪责任。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20.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章 •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21. (3)刑事责任。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到第三百八十四条。略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侵占征地补偿费按照贪污罪处理;挪用征地补偿费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

  23. (六)无证采矿。 • 1.主要表现形式。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 (3)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4)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5)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 2.法律责任。 • (1)行政责任。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4. (2)党纪政纪责任 •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25. (3)刑事责任。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27. 二、村干部的主要职责

  28. (一)政策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修订) •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4.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2011年5月23日发布施行) •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2004年6月22日)

  29. (二)主要内容 • 1.法律定位。 •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30. 2.相关职责。 • (1)宣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 (2)遵守国土资源政策法规,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3)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4)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 (5)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6)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 (7)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和分配方案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涉土涉矿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决策,实行村务公开。 • (8)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9)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31. 3.禁止行为及其党纪政纪责任。 • (1)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   在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 (2)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 (3)如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2. 三、几点建议

  33. (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讲。

  34. (二)结合实际案例讲。

  35. 1.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类。 • 【案例一】 • 金华市金东区潭头滩村第三村民小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 2010年1月,金东区多湖街道潭头滩村第三村民小组由负责人龚建设主持召开村民会议,集体讨论村东水桥头地块12亩土地填埋事宜。2010年5月1日,该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上述地块开采沙石,并用紫砂岩进行回填,涉及耕地8.487亩,其中基本农田6.243亩。经鉴定,该地块采砂深度达2米多,造成耕地重度破坏。 • 2010年9月25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以该小组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11年4月15日,金东区法院判处龚建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依法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 • 2011年5月5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村民小组非法采砂毁坏农用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华市金东区潭头滩村第三村民小组对破坏的土地予以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36. 【案例二】 • 东阳一商人租来农地不种田 • 违规建房触刑律 • 《检察日报》4月1日报道,2009年12月,马淳盛与东阳市南马镇某村签订合同,承租某村10.64亩地。 • 2010年4月,马淳盛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地段动工建造厂房,缴纳罚款后,没有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2012年3月,马淳盛又擅自在承租土地上扩建展厅、厂房等,毁坏农用地面积达7689平方米。 • 近日,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马淳盛批准逮捕。

  37. 2.非法转让类。 • 【案例一】 • 温岭市滨海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案 • 2006年3月9日,温岭市滨海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林某、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召集村两委委员召开两委扩大会议,决定将村内476.1平方米土地及其附属已建成未结顶的9间房屋,转让给村民。同年5月29日,永安村村委会在未经审批情况下,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将地基和房屋转让给8户村民,获利121万多元。 • 2006年10月,林某和张某到温岭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 温岭市法院在2007年1月判决:温岭市滨海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65000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5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5000元;犯罪所得121万多元予以追缴。

  38. 【案例二】 • 村经济合作社以租代征非法出租土地案 • 2008年1月至2011年11月,某村经济组织擅自与多家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出租22.8亩集体农用地(属基本农田)用于建造厂房,非法获利人民币110万元。 • 对该村经济组织擅自出租集体农用地给企业,用于建造工业厂房的非法出租土地行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村经济组织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39. 3.非法采矿类 • 【案例一】 • 徐××、葛××非法采矿案 • 2010年4月开始,徐××和葛××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事先经过商量,合伙在××村采挖规格块石出售获利。 • 国土资源部门巡查发现后,及时向徐××签发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此后,徐××和葛××利用“节假日、夜间”进行“错时”作业,逃避国土资源部门的查处。 • 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二百多万元。 • 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终结,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徐××和葛××采取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3年6月1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0. 【案例二】 • 村民章××非法采矿案 • 2009年4月20日,村民章××与村民周××等三人签订《承租协议》,从三人处租用土地6000平方米用于养鱼。2011年2月20日,章××未经批准,擅自在原鱼塘位置上开采砂石。 • 市国土资源局经群众举报后到现场制止,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向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违法行为被制止。2011年4月20日,章××未经批准又在上述同一地点继续开采砂石。同年6月1日,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章××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市国土资源局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2年1月4日,市公安分局对章××涉嫌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 • 2012年6月18日,区人民法院判决:1.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追缴违法所得,上交国库。该案判决后章××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41. (三)结合审批业务讲。

  42. 1.不能单讲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 还要讲如何依法报批。

  43. 2.不能单讲“堵”,还要讲如何“疏”。 • 比如: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 • 抢险救灾等急需用地、先行用地等。

  44. 3.不能单讲国土资源相关业务, • 还要讲与其他部门具有紧密联系的业务。

  45. (四)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 • 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好记管用。 • 多些方言土话,少些专业术语, • 慎用法言法语。

  46.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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