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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执法. 云浮市地税局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 税务执法基础. 一、税务行政法概念 (一)行政法,是指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税务行政法,是指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税务行政主体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税务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务行政法的渊源. (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 (七)国际条约 (八)法律解释. 三、税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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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执法 云浮市地税局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 税务执法基础 一、税务行政法概念 (一)行政法,是指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税务行政法,是指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税务行政主体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税务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务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 (七)国际条约 (八)法律解释
三、税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指导税务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税务行政立法、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行政法治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行政合理原则
四、税务行政主体和税务行政相对人 (一)税务行政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国家税收行政职权,代表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二)税务行政相对人 是指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等主体。
五、税务行政行为 (一)概念:指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特征: 1、主体要素 2、职能要素 3、法律要素
(三)抽象税务行政行为和 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1、抽象税务行政行为 概念:指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针对不特定人或不特定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特征: (1)对象的不特定性 (2)内容的反复适用性 (3)效力的向后性
2、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概念:指税务行政行为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为了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所实施的,能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特征: (1)主体特定 (2)对象特定 (3)法定依据 (4)单方行为 (5)法律后果
六、税务行政程序 (一)概念:是指税务行政主体在实施税务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限和顺序。 (二)构成要素 1、方式 2、步骤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3、次序 4、时限 《征管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处罚 (一)概念: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主要是县以上各级税务局,税务所。 《征管法》第74条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即提出警戒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吊销许可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 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确认事实说明理由,告知陈述、申辩权 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6、将处罚决定书备案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是税务机关对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定程序。
调查环节的步骤: 1、立案登记 2、调查取证,制作笔录 3、制作调(检)查报告 4、审理 5、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6、当事人陈述、申辩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证据保全 3 、回避
(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概念: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法定程序。属于调查取证范畴。 1、听证申请; 2、听证受理; 3、听证方式。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 一、概念: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二、复议对象:税务行政争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第四章 税务执行 (一)文书送达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3、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文书送达
(二)税收保全 1、适用范围 (1)《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可由税务人员当场作出决定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2)《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3)《征管法》第五十五条 第(2)(3)种情况,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注意事项 (1)对象。 (2)执行人员。 (3)及时解除税收保全。 征管法《实施细则》68条 (4)不在税收保全范围。
(三)税收强制执行 概念: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税收征管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执行行为。
适用范围 (1)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制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2)《征管法》第四十条 (3)《征管法》第五十五条 (4)《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5)《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均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依法治税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