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 likes | 884 Views
新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講習會. 大溪高中 徐美惠.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簡報內容摘錄銓敘部宣導說明會資料. 壹、前言.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 中華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99 年 8 月 4 日總統明令公布 。 二、施行日期為 100 年 1 月 1 日。 三、本次修法的政策目標: ( 一) 把人留下來 - 兼顧永業文官價值及人力資源有效運用 ( 二) 落實社會公義與退休意旨 - 退休給付合理化 ( 三) 兼顧國家發展需要 - 退休金準備責任的適度調整. 貳、退休人員給付項目一覽表.
E N D
新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講習會 大溪高中 徐美惠 中華民國99年10月 簡報內容摘錄銓敘部宣導說明會資料
壹、前言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中華民國 99年07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9年8月4日總統明令公布。 二、施行日期為100年1月1日。 三、本次修法的政策目標: (一)把人留下來-兼顧永業文官價值及人力資源有效運用 (二)落實社會公義與退休意旨-退休給付合理化 (三)兼顧國家發展需要-退休金準備責任的適度調整
參、公務人員退休法內涵介紹 一、退休種類 二、退休條件 三、退休金計算 四、85制下的月退休金支領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五、退撫基金撥繳及退費 六、年資採計上限 七、退休再任規定 八、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 九、遺族撫慰金
一般自願退休(§4Ⅰ) 自願退休 • 新增彈性自願退休(§4Ⅱ) •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4Ⅲ) • 一般屆齡退休(§5Ⅰ) 屆齡退休 •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5Ⅱ) • 一般命令退休(§6Ⅰ) 命令退休 • 因公命令退休(§6Ⅲ、Ⅳ) 一、退休種類介紹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一般自願退休 • 任職滿25年者 →最低50歲 彈性自願退休 • 任職滿20年以上者 •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 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 •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 二、退休條件 • 自願退休(§4)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二、退休條件 • 增加彈性退離機制 • 增列3款彈性退休條件: • 「任職滿20年以上」 • 「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 •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 • 適用對象:僅限於配合機關改制辦理退休人員。 • 加發慰助金(最高7個月) • 退休後七個月內再任公職需繳回慰助金
一般屆齡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最低55歲 二、退休條件(續) • 屆齡退休(§5)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 屆齡退休生效日期 • 於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 • 於7月至12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日。 ※刪除屆齡延長服務規定。
二、退休條件(續) • 命令退休(§6) → 一般命令退休 • 申辦條件須任職5年以上,因身心殘廢致不堪任勝任職務,且具有下列2項證明: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 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 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所出具之證明(須與生效日同日)。
二、退休條件(續) • 命令退休(§6)→ 因公命令退休 • 申辦條件:經服務機關證明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 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 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 擬制年資:不受任職5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 一次退休金→任職未滿5年,以5年計。 • 月退休金→任職未滿20年,以20年計 。
一次退休金 退休金 • 月退休金 • 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 三、退休金種類及計算 • 退休金種類(§9) • 刪除兼領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或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規定。
三、退休金種類及計算-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三、退休金種類及計算-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 舊制畸零年資之計算-按月計 修正: 舊制未滿1年之畸零 年資,應回歸依舊 制標準計算退休給 與。【未滿1年畸零月,按月計】 現行: 舊制未滿1年之畸 零年資,併入退 撫新制標準計算 退休給與。
三、退休金種類及計算-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三、退休金種類及計算-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 新制畸零年資之計算-按月計 現行: 新制未滿1年之畸零 年資,滿半年以上 未滿1年者,以1年 計(2%或1.5個基數 ),不滿半年者, 計發1%或1個基數。 修正: 新制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照基數內涵600分之1(2%÷12)或8分之1(1.5÷12)給與;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三、退休金種類及計算-刪除55歲加發 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規定 過於偏重單一年齡,不但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刪除55加發規定;但另有過渡保障規定即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滿55歲者(45.12.31以生出生),自其年滿55歲年滿55歲之日起1年內仍得適用加發規定
實例演練 A:100 年12 月31 日以前,符合任職滿25 年,且年滿55 歲之條件,始得於年滿55 歲之1 年內退休時,加發5 個基數。故46 年1 月1 日以後出生者,無法加發5 個基數。 ※張三45年12月31日出生,於100年12月31日滿55歲,故張三得於100年12月31日起一年內(101年12月30日)前辦理退休並加發5個基數。 Q:某甲46 年1 月1 日出生,於101年1月1日任職滿25年,於101年退休者,可否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 ※於退休生效日起1年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 (按其再任之月數占12個月內之比例;未滿1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例如:100.12.2 年滿55歲退休生效,於101.3.5再任公職,應收回加發退休金比例? A:100.12.2至101.3.5為93天,故收回365-93=272天之金額為本俸×2×5×(272/365)
三、退休金種類及計算(續) • 一次退休金
三、退休金種類及計算(續) • 月退休金
實例演練 Q:張員45年5月1日出生,於100年12月2日申請退休生效,退休俸點590點(37915),任職年資舊制12年6月、新制16年5月1日,選擇支領月退休金及一次補償金,請問退休時可領多少退休金? A:1.舊制月退休金: 37915 * 62.5% + 930 = 24,627 (月退百分比為12 * 5% + 6 * 5/1200 = 62.5%) 2.新制月退休金: 37915 * 2 * 33% = 25,024 (16 * 2% + 6 * 1/600 = 33% ) 3.一次補償金:37915 * 2 * 1個基數 = 75,830 (基數:15年-12年6月=2年6月 , 2*0.5=1) 4.現金給與補償金: 5688 * 24 = 136,512 (37915 * 15% = 5688(無條件進位);基數:(12*2-1)+(6*1/6)=24) 5.五五加發一次退休金:37915 * 2 * 5 = 379,150 6.公保養老給付:37915 * 36個月= 1,364,940 其中得辦理優惠存款上限784,753(每月優存利息11,771) (原可優存金額1,061,620,故每月減少利息4,153) 7.獎章獎勵金:7200 8.另有三節慰問金及年終慰問金
三、退休金種類及計算(續) • 新修正計算方式之過渡規定(§35) • 適用對象:100年3月31日以前退休、資遣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累計不滿1年之畸零月數,仍按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原規定計算 。 • 計算方式: • 畸零月數仍併入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算。 • 併入計算後,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或1%之月退休金;滿6個月以上(含6個月)者,以1年計。
三、退休金種類及計算(續) • 新制逾35年增發規定(§9) • 適用對象:具下列2項條件者。 • 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務 • 未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曾依法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經年資結算而核發相當退休、資遣、離職給與之年資者。※(即核定之退休年資須全為新制) • 增給標準:
得支領月退休金者 →任職滿15年以上者。 ※領取退休金的特別限制 •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命令退休(§10Ⅰ) • 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 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 • 於99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核定屆齡延長服務並於100年1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者。
75制、85制之成就退休條件均為25年。 不同的是:75制起支月退休金年齡為25年滿50歲。 85制起支月退休金為25年滿60歲(或30年滿55歲) • 目前在職且年齡加年資(任職25年以上)大於或等於75之人員,其退休條件均適用75制規定。 • 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10年過渡期) • 不符適用10年過渡期及84年7月1日以後新進人員,均須適用85制起支月退休金年齡規定(任職25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滿55歲) • 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 四、85制下的月退休金支領規定 • 規範的基本原則
四、85制下的月退休金支領規定(續) •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自願退休條件 • 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 任職滿25年以上。 修正支領月退休年齡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 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 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四、85制下的月退休金支領規定(續)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 且年滿50歲」條件者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 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訂定緩衝過渡期過渡十年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 且年滿50歲」條件者 自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年齡 +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 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 退休金。 ※個人指標數係以當年度1月為準,如於前一年年中為足歲或足年資者,則可提前於足歲或足年資時符合法定指標數。
Q:某甲於53年9月1日出生,在100年1月1日時(46歲),任職年資22年整,何時可開始支領領月退休金?Q:某甲於53年9月1日出生,在100年1月1日時(46歲),任職年資22年整,何時可開始支領領月退休金? 實例演練(一) ※個人指標數係以當年度1月為準,如於前一年年中為足歲或足年資者,則可提前於足歲或足年資時符合法定指標數。 A:其於第8年(107年1月1日)符合法定指標數82;惟其於106年9月1日(滿53歲,任28年,合計81),故自106.9.1即得辦理自願退休,並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四、85制下的月退休金支領規定(續) •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方 案 實 施 時 現 職 人 員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 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 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 退休金,因此,較為有利的考量 ↓ 建議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四、85制下的月退休金支領規定(續) •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年齡未達起支年齡者,得先行辦理自 願退休,並依下列方式選擇領取月退 休金: • 展期領取月退休金:先辦理退休,但至年滿60歲(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 減額領取月退休金:於辦理退休時,即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未達起支年齡配套選擇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十年過渡期 〈得支領月退休條件:年滿50歲、年資滿25年以上〉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擇領月退休金條件 • 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11、12) • 現職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之過渡規定 仍適用原規定 1. 99年12月31日以前已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者。 2. 99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條件(最低為50歲),且已任職滿15年以上者。 依指標數規定辦理 1.99年12月31日以前具有合於採計規定年資,於符合任滿25年自願退休或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條件時。 2.「年資+年齡」合計數等於或高於退休當年指標數 3.年齡滿50歲以上。
危勞降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5年過渡期 〈得支領月退休條件:年滿50歲、年資滿15年以上〉 對於5年內不符合危勞降齡指標數,但10年內符合一般公務人員緩衝期法定指標數者,仍得於符合一般公務人員指標數時辦理自願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
Q:某甲適用危勞降齡在100年1月1日時(45歲),任職23,何時可開始支領領月退休金? (A:107年) 實例演練
四、85制下的月退休金支領規定(續) • 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11、12) • 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下列方式擇一支領
四、85制下的月退休金支領規定(續) • 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11、12) •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排除適用對象 符合任職滿25年者 +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 ↓任職滿25年以上即得擇領月退休金
實例演練 Q1:某乙任職20年,年滿55歲,曾領有部分殘給付,退休前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得否申請退休支領月退休金? A:不可以。因為年資未滿25年(雖曾領有部分殘給付,退休前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 Q2:某丙任職14年,年滿60歲,曾領有部分殘給付,退休前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得否申請退休?得否支領月退休金? A:可以申請退休(適用5年以上年滿60歲)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因任職年資未達15年,雖曾領有部分殘給付,退休前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仍不得支領月退休金。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的綜合整理(續) • 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11、12) •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年資之基本設計內涵
四、85制下的月退休金支領規定(續) • 在過渡期間的第幾年可以成就指標數 • 簡單的計算公式如下: (75-X-Y)+1=Z ※上開計算式中的定義如下: X 代表自己在100年當年的實際足歲年齡 Y 代表自己在100年當年的實際任職年資 Z 代表自己在第幾年成就指標數 ※個人指標數係以當年度1月為準,如於前一年年中為足歲或足年資者,則可提前於足歲或足年資時符合法定指標數。
實例演練(一) A: 1.102年時服務滿25年(50歲),可申請自願退休。 2.102年時,因未符合102年法定指標數77,申請退休時選擇退休金種類(擇一) (1)支領一次退休金。 (2)欲擇領月退休金,辦理展期月退休金(等到60歲-112年) (因102年服務滿25年(50歲),因減額會超過5年,故不能辦理減額。又102年服務滿25年,須符合60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故辦理展期需等到112年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3.等到104年時服務滿27年(52歲) ,符合104年法定指標數79,即於104年辦理退休,並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建議過渡10年間不要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註:107年時任30年55歲,亦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惟104年係最早支領全額月退休金時間。 Q:張員於100年滿48 歲,任職年資23 年,何時可辦理退休?何時可開始支領領月退休金?
實例演練(二) Q:張員於100年滿49歲,任職年資18 年,何時可辦理退休?何時可開始支領領月退休金? A: 1.107年時服務滿25年(56歲),可申請自願退休。 2.未符合107年法定指標數82,申請退休時選擇退休金種類(擇一) (1)支領一次退休金。 (2)欲擇領月退休金,辦理展期月退休金(等到60歲-111年) (3)欲擇領月退休金,辦理減額月退休金(60歲提前至56歲支領,提前4年,故減4年×4%=16%。若新舊制月退計50,000元,每月減額8000元,終身減額) 3.等到108年時服務滿26年(57歲) ,符合108年法定指標數83,即於108年辦理退休,並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結論:展期及減額並非最佳選擇,建議過渡10年間不要選擇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實例演練(三) Q:吳先生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10年,年齡35歲,何時可辦理退休?何時可開始支領領月退休金? A:吳先生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第10年時未滿25年),均無法符合法定指標數。因此,吳先生如擬辦理自願退休,有以下幾種選擇方式: 1.任職滿25年(50歲時)即辦理自願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 2.任職滿25年(50歲時)即辦理自願退休,暫時不領月退休金,至年滿60歲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 3.任職滿30年(55歲時)辦理自願退休,因已符合月退休金領取條件之一,故得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實例演練(四) Q:王先生60年7月1日生,99年12月31日止,任職年資20年,何時可辦理退休?何時可開始支領領月退休金? A:其至109年12月底前,年滿49歲(未滿50歲),年資30年,未符合過度時期指標數值(84)且未滿50歲,將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並以下列方式辦理退休: 1.如要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應於年滿55歲時辦理退休。 2.如選擇展期支領月退休金,因其已任職滿30年,故得先行辦理退休,並俟55歲起支領月退休金。 3.如選擇減額支領月退休金,可自年滿50歲起辦理退休並減額,且減額之比例是固定的,並不隨年齡增長而調整,亦不因年屆55歲時改為全額月退休金(終身減額)。減額如下:
實例演練(四) Q: A君51年5月1日出生,已任職19年11個月、 48歲,何時可開始支領領月退休金? A: 至105年1月31日才任職滿25年、年齡53歲(合計數78),不符合105年法定指標數80,故A君最快得於106年5月1日滿55歲時(55+26=81,與106年指標數相符),得辦理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五、退撫基金撥繳及退費 •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起始點(§14Ⅰ) • 原則:84年7月1日。 • 退撫基金撥繳(§14Ⅳ) • 基準: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1倍 。 • 費率:由12%提高至15%。(並非一修法完成後即一次到位) • 比例:政府撥繳65%、公務人員繳付35%。 • 免再撥繳:撥繳滿40年後得免再撥繳退撫基金。
五、退撫基金撥繳及退費(續) • 退費規定→ • 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14Ⅵ及Ⅶ)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逾35年者,其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取捨(§29Ⅰ)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逾35年者,其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取捨(§29Ⅰ) 六、年資採計上限 • 退撫新制實施前→最高30年 •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累計→最高35年 • 退撫新制實施後(全為新制時)→原則無上限 • 一次退休金者→最高增給至60個基數(相當42年) • 月退休金者→最高增給至75%(相當40年)
六、年資採計上限(續) • 再任重行退休規定 1.曾支領技工、工友退職金者,未納入受限範圍※經立法委員提案將曾支領技工、工友退職金者刪除。 2.重行退休者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 §17Ⅲ) • 條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15年以上者。 • 有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者,應接續於前次已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 • 例:已領相關給與之舊制年資已逾15年者,重行退休之舊制年資僅得按接續後年資(第16年以後)之標準,1年給與1%之月退休金。 *曾支領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退休(職、伍)、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用,或依各主管機關所訂單行規章聘(僱)用之人員(但不包含按件或按月(日、時)計酬之臨時人員) ,須與重行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同受前項退休年資採計最高上限之限制。
七、退休再任規定 • 擴大退休再任有給公職 應停領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與規定。 • 再任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 1.再任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 2.再任下列之一者: • (1)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 • (2)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 (3)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八、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續) • 適用對象 • 現行改革方案: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 修正方案:仍延續現行方案之適用對象,故下列人員亦仍不受影響: • 支領一次退休金之人員。 • 僅具舊制年資之人員(84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之人員)。 • 僅具新制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日以後新進之人員)。
八、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續) •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 現行方案: • 簡任12職等以上之主管: 75%(年資25年)~80%(年資35年)每增1年加0.5% • 其他人員: 85%(年資25年)~95%(年資35年)每增1 年加1% • 修正方案: 75%(年資25年)~95%(年資35年)每增1年加2% (未滿半年,增加1%;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八、退休所得合理方案(續) • 計算方式 • 現行方案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年終慰問金1/12 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1/12 • 修正方案(第一階段) •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 本(年功)俸X2 •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算。 • 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細則另定義】(第二階段)
八、退休所得合理方案(續)-修正方案影響情形表八、退休所得合理方案(續)-修正方案影響情形表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