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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九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 密. 高科技公司 A 股发行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1. 第一章 A 股资本市场情况. 2. 1.1 市场整体状况:基本结构与制度. A 股资本市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三板市场构成,体系完备,基本满足各种类型拟上市公司需求 A 股首发制度健全,包括核准、保荐、发审委审核、询价制度. 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标企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一般发行股份数量在 1 亿股以上). A 股市场体系. 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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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 密 高科技公司A股发行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二○一○年九月

  2. 目 录 1

  3. 第一章 A股资本市场情况 2

  4. 1.1 市场整体状况:基本结构与制度 • A股资本市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三板市场构成,体系完备,基本满足各种类型拟上市公司需求 • A股首发制度健全,包括核准、保荐、发审委审核、询价制度 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标企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一般发行股份数量在1亿股以上) A 股市场体系 主板 中小板的设立是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迈出的一个重要步骤,目标企业为符合主板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 中小板 已开放,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是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融资渠道 创业板 即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特别转让服务,其服务对象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三板 A 股IPO 制度 证监会作为主要的审核监管机构,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给予核准批文是发行上市的前提条件 核准制 投资银行承担具体的保荐职责,推荐企业上市并承担责任,每单项目要有两个保荐代表人签字方能申报 保荐制 由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士(主体部分);基金等投资机构人士;国资委等监管机构人士共同组成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核准通过 发审委 询价制 通过市场化方式定价,由机构投资者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3

  5. 1.1 市场整体状况:发行数量及规模 2009年7月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每月发行数量对比 数据截至2010.7.19 2009年7月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每月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统计 数据截至2010.7.19 • 2009年7月到2010年7月,主板共计发行23家、融资2818亿元,中小板共计发行171家、融资1391亿元,创业板共计发行97家、融资814亿元 • 从市场整体情况看,2009年7月到2010年7月,平均每月发行22家,融资386亿元左右。相当于每周5家,融资91亿元,节奏还是挺快的,这也反映了A股市场整体的流动性充裕程度 4

  6. 1.1 市场整体状况:发行市盈率 2009年7月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一年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发行市盈率分布对比 数据截至2010.7.19 • 由上图来看,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主板市场IPO发行市盈率相对稳定,平均市盈率达到41倍;中小板市盈率高于主板,平均市盈率达到48倍;创业板市盈率高于中小板,平均市盈率达到67倍;这一阶梯型差异从2009年12月开始更为显著 •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股IPO发行市盈率波动范围也呈现出阶梯性特点。主板发行IPO市盈率在14倍至59倍间浮动;中小板发行IPO市盈率在32倍至62倍间浮动;创业板新股IPO发行市盈率在48倍到84倍间浮动 5

  7. 1.1 市场整体状况:审核情况 2009年7月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一年,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发行审核分布对比 • 目前境内发行审核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标准也比较清楚,否决率高低更多取决于当次审核的企业质量,与市场情况及政策控制等因素没有关系 • 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共计审核336家,平均每月26家,每周6家左右,进度也是比较快的 6

  8. 1.2 创业板市场:发行要求 • 主板与中小企业板首发上市条件和审核标准完全一致,区别仅在于发行规模不同,主板一般发行规模在1亿股以上,中小企业板在1亿股以下; • 创业板的首发上市条件和审核标准与主板差异较大 7

  9. 1.2 创业板市场:监管体系 创业板的监管体系与主板、中小板有一定差异 • 保荐制度: • 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创业板适当延长了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 • 针对创业板建立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对《保荐办法》中涉及的持续督导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 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新的《保荐办法》对第七十二条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 证监会审核: • 单设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下设综合处、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发审委工作处等,一处管法律,二处管财务。目前没有再融资审核处,相关办法正在制订中。 • 单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 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 名。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 届。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 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 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 票为未通过。 8

  10. 1.2 创业板市场:发行情况 11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分布情况 数据截至2010.9.8 • 09年1月1日至今共有118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第一批创业板上市企业系由于创业板刚开设所选出的48家公司,大部分都是原本拟申报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在第一批完成后创业板进入正常审核阶段,审核尺度及标准正在不断完善中。 • 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主要从事的行业集中在新材料、半导体设备生产、技术硬件与设备生产、软件与服务、医疗保健、制药、生物科技与生命科学等行业。 • 截止2010年9月8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均来自于证监会在创业板市场重点支持的行业,创业板市场上的行业政策导向已非常明确;且由于“单一主业”限制,上述公司都呈现主业十分集中的现象。 9

  11. 1.2 创业板市场:发行情况(续) 11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在地域分布情况 数据截至2010.9.8 • 从创业板企业地区分布看,广东、北京和浙江三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最多。这也显示了三地在“两高五新”企业发展方面,拥有大量优秀的企业资源。无论是创业环境、政府资源、地方扶持力度等等,都拥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 中关村园区已经累计有约150家左右的公司在海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其中今年以来,中关村已经有14家公司获批上市。在国内的创业板上已经构成旗帜鲜明的中关村板块。6月11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2010-2012年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聚焦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能源环保、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选择200家以上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促进企业跨越式发展。到2012年,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千亿元规模企业、产业带动力大的百亿元规模企业和高成长的十亿元规模企业, 10

  12. 1.2 创业板市场:发行情况(续)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统计情况(以信息服务类公司为例) 11

  13. 第二章 上市操作流程 12

  14. 2.1 流程及时间表 2.1 A股首发上市流程 证券发行项目开发 项目小组尽职调查 未通过 项目立项 签定协议 改制、辅导 制作申请材料 未通过 公司内核 上报材料 证监会审核 根据反馈意见修改 未核准 核准 申请复议 发行上市 持续督导 13

  15. 2.2 各阶段工作要点 制定方案 • 确定中介机构,尤其是选择具备较强综合实力的券商 • 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职调查 • 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接触战略/财务投资者 • 制定重组改制方案: 辅导申报 • 公司股权、业务、组织架构重组 • 业务的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处理 • 资产的完整性,土地、商标等资产的处置 • 是否构成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 根据上市规划确定合理的改制股本规模 • 股东结构合理化 • 执行中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处理 核准发行 持续督导 14

  16. 2.2 各阶段工作要点(续) 制定方案 • 实施重组改制方案,设立股份公司 • 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有关各方进行辅导 • 发行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当地监管机构辅导验收 • 申报财务报表审计 • 论证募投项目可行性 • 取得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意见 • 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制作 • 保荐机构质量控制及内核 • 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辅导申报 核准发行 持续督导 15

  17. 2.2 各阶段工作要点(续) 制定方案 • 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 与证监会与发审委进行有效沟通 • 反馈意见与补充说明 • 在保荐人指导下充分准备通过发审委审核 •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批文 • 在主承销商指导下选择合适发行时机 • 凭借承销商强大的营销及公关能力成功发行 •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辅导申报 核准发行 持续督导 16

  18. 2.2 各阶段工作要点(续) 制定方案 辅导申报 • 上市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是法定持续督导期 • 保荐人督促发行人继续规范运作 • 保荐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和监督 • 监督募集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 监督发行人及大股东履行承诺 • 监督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履行职责 • 审核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 • 保荐人对发行人后续重组及再融资服务 核准发行 持续督导 17

  19. 发行上市 4 约1个月 证监会审核 约4-6个月 辅导、申报材料制作 约3-6个月 1 2 3 公司改制 约6-12个月 2.3 上市周期判断 公司上市 • 从公司改制启动,到上市成功,一般情况要需要一年至两年左右的时间 18

  20. 4.1.1 改制程序 2.4 改制工作安排 • 改制工作团队包括保荐人(兼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 • 如拟在2010年内完成股份公司的设立,则应当立即组建 团队,开展工作 讨论重组方案 公司改制一般程序 讨论工作时间表 初步确定重组方案 中介机构就提供的资料尽职调查 完成各项申请文件 财务顾问 协助 完成设立的可研报告 配合 确定发起人、签署协议 会计师 评估师 律师 名称预核准 审计报告 商务部 中介机构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19

  21. 第三章 创业板审核要点 20

  22. 3.1 主体资格:上市主体 法规要求 •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股份公司设立起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要点分析 • 根据公司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股份公司是最为规范运作一种公司形态,设立后稳定运营三年,未来应当是可持续的,投资者风险较小; 发起设立 任何投资者 运行满三年方可申请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批准 改制设立 大型国有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可立即申请上市,无需运行三年 整体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满三年即可申请上市 账面值折股 • 第二项只有央企一级企业才有可能操作,且要求行业排名在前三名。央企下属二级企业、地方国企可能性很小。中国中铁、中国铁建等,都属于这种模式。地方国企中,只有出版传媒、金钼股份等少数几家案例; • 第三项主要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治理结构和财务制度上与股份有限公司接近,按账面净资产折股可保证变更前后公司的管理与财务能够顺利延续。 21

  23. 4.1.1 改制程序 3.1 主体资格:股东要求 要点分析 不赞成 非企业化运营 外国公司、外国自然人 超过200人 境内自然人设立的BVI公司 自然人 信托公司 有限合伙 工会、职工持股会 上市公司 事业单位 上市主体 • 国资委、财政局等能否作为公司股东:不鼓励,实践中也有,更多是以前历史上所形成,近年来上市的企业中较少这种情况; • 自然人超过200人的情况: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直至实际控制人中存在这种情况,一定要进行清理。小股东中存在这种情况,一事一议,如果是明显存在规避监管规则的情况,要进行清理; • 有限合伙:已经解决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问题,目前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 BVI公司:关注由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BVI公司,往往BVI公司因注册在境外,不容易监管,各种交易协议查证难度较大,对于境内自然人设立的BVI公司,原则上建立直接在境内持股; • 职工持股会:2000年民政部出文不再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证监会随即出文,认为职工持股会不适合作为公司股东工会:2000年证监会出文,认为工会属于福利性质的组织,不适合当公司股东,因此暂不受理。 22

  24. 3.1 主体资格:盈利水平 法规要求 •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要点分析 • 持续盈利要求: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所有通过企业都是连续三年盈利的,但根据规则连续两年盈利就可以申报,因此如有确凿依据表明企业的盈利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应当也具备申报条件,可以提前沟通一下; • 成长性指标是关注的重点,一般要求最近两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另外,企业绝对规模的要求是利润不少于3000万元; • 创业板没有强调无形资产占比要求,基于高新企业特点,无形资产比例可以超过20%;未弥补亏损主要看合并报表,不看母公司报表;另外所谓最近一期末净资产应当是归属母公司净资产,扣除少数股东权益;期末指最近一期申报期末; • 整体变更的时点很重要,要注意避免由于收入结算问题形成未弥补亏损; • 根据证券法,发行后股本4亿股以下,公众比例不小于25%。因此,按照上市标准,发行前股本不少于2250万元,基本都能够达到此标准。 23

  25. 3.2 注册资本 法规要求 •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要点分析 • 审核时重点关注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的原始文件,包括审核批准文件、增资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判断出资是否到位。历史上出资不实:补足;尤其是以不动产出资的,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 • 技术入股:关注技术来源(是否职务技术)、形成过程、评估依据、入股后实际效益情况。在乐视网反馈意见,就充分关注了这一点; • 整体变更审计问题: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导致不足的,没有关系,目前净资产大于股本则没问题。 • 存在出资不实问题如何处理 • 大股东负责补足,过去是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 • 由于出资不实往往都是历史上形成的事情,目前实践中大量的拟上市企业都是非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将注册资本作实,各方股东都认可,也没有问题,不需要再补足; • 即使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目前净资产已经远大于注册资本,各方股东对历史上因某个股东出资不实而导致的股权结构都认可,并实事求是的进行审计计提减值准备,也没有问题,不需要解决; • 如果由于其他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国资利益受损,则不能简单处理,可能需要补足,并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确认。 24

  26. 3.3 主营业务 法规要求 •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要点分析 • 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性要通过三年时间才能证明,如中途变更,则新业务的可持续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如发行人上市前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运行满三年再次申报; • 主营业务指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主营业务,控股型公司是可以上市的; • 这里的主营业务变更,也包括同一业务运营模式的重大变更。如某企业,一直代工生产其他品牌的产品,后新创立了自有品牌,开始生产经营自有品牌的产品。这种运营模式的重大变化,将成为首发审核时的关注重点; • 实际审核案例:某企业,原主营业务为纺织品生产和销售,2004年5月收购某机械设备企业,收购后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利润占总利润的一半左右,被认定为主营业务发生变更,IPO被否决。 • 如何界定主业突出:原则上来自主营业务的收入和利润要占到80%以上。实践中并不绝对,如果主营业务的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比较明显,仅依靠主营业务也能够为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则比例进一步降低也可以; • 创业板单一主业要求:必须单一主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比较忌讳的情况是:多主业,但每个都不强,在行业中竞争力都不够,这样的企业上市比较困难; • 产业政策限制:近期发改委提出的产能过剩的行业,需要关注:钢铁、水泥、多晶硅、平板玻璃、风电设备等,无论IPO还是再融资时证监会要征求发改委的意见。 25

  27. 3.4 人员稳定 法规要求 •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要点分析 • 重大变化一般指三分之二以上变化,原则上关键管理岗位不要变化。实践中要看实际情况能否解释; • 实际控制人: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股权管理单位。从创业板角度讲,鼓励有实际控制人,分散决策不利于创业期企业成长; • PE能否做实际控制人:目前没有做具体规定,但上市公司中尚没有案例,由于PE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利于上市公司后续发展的稳定性,因此不建议PE做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家族企业:可以将直系亲属共同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但由个人决策变为群体决策,应视为变更。 • 认定为共同控制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 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 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 共同控制人承诺股份自上市后锁定36个月; •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6

  28. 4.1.1 改制程序 3.5 盈利能力 法规要求 •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要点分析 •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同一产业链的自然延伸,应当可以解释,比如太阳能电池片和组件之间。由代理别人品牌至经营自有品牌,会比较受到关注。产品重大变化,也会比较关注,比如从养殖到屠宰再到加工业。 •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超日太阳能2008年被否就源于行业环境重大变化;目前以代工模式为主的企业,会比较被关注。 •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 上述资产原则上拟上市公司应该拥有所有权;另外要关注技术替代风险:比如西门子法做多晶硅,现在已经不被鼓励。同时,需要注意企业商标、专利的知识产权风险:比如因为诉讼事件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暂停。 •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 如何客户本身行业集中的情况下,一般问题不太大,比如为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 • 关联交易比重比较大,会比较关注其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西安隆基硅材料被否,这是主要原因。 •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裕兴薄膜,审核时确实很关注其利润构成,投资收益占到了36%,且企业规模较小。 27

  29. 3.6 独立性:资产完整 法规要求 •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要点分析 采购系统 土地、房产、设备 发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关键资产发行人拥有所有权 发行人完成拥有,不依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调整规模较大则整改后需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申报 生产系统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销售系统 28

  30. 3.6 独立性:人员独立 法规要求 •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要点分析:兼职 要点分析:社保及公积金 发行人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需完整缴纳社保,未缴纳者应该补足。上市前需取得社保机构的确认文件; • 如确系当地政策原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缴纳的,需取得社保机构的说明,大股东承诺承担责任; • 公积金在上市前应该完整缴纳,但不要求报告期内全部缴纳,如之前未缴纳者无需补缴,大股东要承诺承担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董事 监事 只能担任 不能 领薪 不能 兼职 财务人员 29

  31. 3.6 独立性:业务独立 法规要求 •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要点分析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控股经营同业竞争的业务,一定要进行清理。其他小股东从事同业竞争业务可以不清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股经营同业竞争业务,不列入需清理的范围; • 关联交易将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在上市审核中并非禁止事项,审核的重点在于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性、关联交易所履行的程序及定价、关联交易的比重、发行人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等; • 一般掌握关联交易收入及成本占发行人比例不宜超过30%,或虽然占发行人比例较小,但占交易对方比例较大的情况也要清理。关联交易价格与同类业务应基本一致,存在差异要有合理的解释。 30

  32. 3.6 独立性:财务独立 法规要求 •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 发行人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能够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要点分析 • 发行人不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并纳税,控股股东不能占用发行人资金,发行人未对控股股东债务提供担保; • 发行人机构设置完整,不与控股股东混同。 31

  33. 3.7 会计内控 法规要求 •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要点分析 • 规范运作不能是空话,要切实有效的执行。不要求报告期三年内一直规范履行,上市前一年最好要规范起来,自改制开始一定要切实规范; • 审核时会通过对报告期事项的审核判断规范性,如财务资料的规范性将通过原始报告与申报报告对比来发现,资金流转规范性要看报告期内与大股东间资金往来频繁程度及操作流程,重大事项要看是否履行了表决程序。 32

  34. 3.8 行政处罚 法规要求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要点分析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税务、工商、环保等,如有要相关部门出意见,证实并非重大违法行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这是创业板特殊的要求,主板和中小板没有此项要求。 33

  35. 3.9 募集资金使用 法规要求 •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要点分析 • 对拟上市公司,监管层不鼓励投资于新产业、新产品等; • 不鼓励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中铺底流动资金要合理; • 申报时规划投资项目一般按照25倍左右PE估计,比较严格;超募部分事后再做规划,相对比较灵活; • 投资项目要有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关注市场空间能否消化; • 项目用地、技术等应当已经得到解决,收购类项目要已经签署协议和办理完毕其他审批手续。 34

  36. 4.1.1 改制程序 3.10 其他 法规要求 •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要点分析 • 或有风险 • 资产负债率、短期偿债指标等跟同行业比明显异常,会很受关注; • 对外担保、诉讼及仲裁等事项要判断性质,限制规模,控制风险。知识产权诉讼、产品质量诉讼等都是性质比较严重的。一般诉讼要有最大风险的上限,不能敞口。 • 股权清晰 • 历史沿革不能有问题,尤其是国有转民营过程法律手续要完善;历史上股权转让要真实,如有比较令人怀疑的转让要解释原因。 • 上市前一年内转让很受关注,披露受让人简历及转让原因; • 锁定:大股东及直系亲属锁三年,申报前六个月内新进入股东锁三年。 • 税收优惠 • 上市前要所在地税务机构出具依法纳税的证明; • 地方给予的税收优惠,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披露补缴风险,且大股东承诺承担; • 在实践中,可容许的税收优惠比例很多都超过了20%,目前看来比例不是大的问题。 35

  37. 中信证券愿奉献专业能力,全力帮助贵公司顺利登陆A股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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