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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內涵介紹與實務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內涵介紹與實務. 銓敘部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 一 、 改革的基本理念 ( 一 ) 認同社會資源應合理分配 ( 二 ) 捍衛公教人員的人格尊嚴 ( 三 ) 合理保障公教人員的退休給與權益.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 二 、 本次改革的對象 具有新 、 舊制公務年資,且支 ( 兼 ) 領 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 ( 含本改革方案實 施前已退休之人員及本改革方案實施 後才退休之人員 ).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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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內涵介紹與實務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內涵介紹與實務 銓敘部 中華民國95年2月

  2.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 • 一、改革的基本理念 (一)認同社會資源應合理分配 (二)捍衛公教人員的人格尊嚴 (三)合理保障公教人員的退休給與權益

  3.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 • 二、本次改革的對象 具有新、舊制公務年資,且支( 兼 )領 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含本改革方案實 施前已退休之人員及本改革方案實施 後才退休之人員)

  4.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 • 三、本次改革僅在調整 • 得辦理優惠存款之 • 公保養老給付的額度

  5.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 • 四、本次改革的模型 (月退休金) + (公保養老給付優存月息) + (12分之1的年終慰問金) / (本俸或年功俸) + (技術或專業加給) + (主管職務加給) + (12分之1的年終工作獎金)

  6.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 • 五、本次改革的模型介紹 • (一)分子值 • 1、每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 2、12分之1的年終慰問金-以94年的發給 • 規定計列之 • 3、每月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

  7.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 • (二)分母值 • 1、本俸或年功俸-以94年待遇標準計算之 • 2、專業加給-以94年待遇標準,並採25種 • 專業加給之加權平均數,依不同職等, • 分別各以各該職等之同一數額計列之

  8.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 • (二)分母值 • 3、主管職務加給- • (1)基本規範:具銓敘審定資格且依 • 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領主管職 • 務加給 • (2)從寬計列: • A、兼任主管、代理主管及簡任非主管而 • 依法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均予採計

  9.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主管加給(續) B、由當事人以最有利於己的方式選擇之: • 本方案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 (1)按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對照本方案實施時 現職同等級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計算。 (2)以方案實施時之標準,計算其最後在職3年期 間所任職等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月平均 數。

  10.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主管加給(續) B、由當事人以最有利於己的方式選擇之: • 本方案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 (3)於公務生涯中曾任3年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 代理主管)之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 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計算主管職務加給。曾任3 年以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理主管)職務者, 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 之半數計算主管職務加給。

  11.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主管加給(續) • B、由當事人以最有利於己的方式選擇之: • 本方案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 (1)以最後在職之標準,按最後在職3年期間主管職務加給月平 均數,計列其主管職務加給。 (2)於公務生涯中曾任3年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理主管) 之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定額 計算主管職務加給。曾任3年以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含代 理主管)職務者,依其核定之退休等級,按主管職務加給之 定額之半數計算主管職務加給。

  12. 例1:現職人員某甲於95年6月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最後在職3年期間計有18個月擔任七職等主管,另18個月為非主管。以最後在職3年平均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 (A+C+E+F) × 90% -(G+H)   =【(37,915+23,520+2,495+7,997)×90%】-(47,566+4,265)=12,903元。 二、現可優存金額為: (12,903×12)÷18%=860,200元。

  13. 例1:某甲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1:某甲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 • (A+C+E+F) × 90% -(G+H) •   =【(37,915+23,520+3,000+7,997)×90%】-(47,566+4,265)=13,358元。 • 二、現可優存金額為: • (13,358×12)÷18%=890,533元。 • 某甲選擇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較有利。

  14. 例2:已退休人員某乙於93年6月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其最後在職3年期間曾擔任2年半(合計30個月)之第九職等主管,另6個月為非主管。依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計算主管職務加給例2:已退休人員某乙於93年6月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其最後在職3年期間曾擔任2年半(合計30個月)之第九職等主管,另6個月為非主管。依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計算主管職務加給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 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 • (A+C+D+E)×90%-(F+G)= • 【(45,665+27,310+ • 8,440+9,889)×90%)】 • -(57,098+5,137)= • 19,939。 二、現可優存金額為:(19,939×12)÷18%= 1,329,267元。

  15. 例2:某乙選擇以最後在職3年平均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2:某乙選擇以最後在職3年平均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 • 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 • (A+C+E+F)×90%-(G+H)= • 【(45,665+27,310+ • 7,033+9,889)×90%)】 • -(57,098+5,137)= • 18,672。 二、現可優存金額(18,672×12)÷18%= 1,244,800元。

  16. 例2:某乙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2:某乙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一、所得替代率90%前提下, • 每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 • (A+C+E+F)×90%-(G+H)= • 【(45,665+27,310+ • 4,000+9,889)×90%)】 • -(57,098+5,137)= • 15,943。 二、現可優存金額為(15,943×12)÷18%=1,062,867元。 • 某乙選擇依退休生效時之官職等級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較有利。

  17. 例3:現職人員某丙於95年6月退休,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最後在職3年期間計有18個月擔任五職等主管,另18個月為非主管。最後在職3年平均計算例3:現職人員某丙於95年6月退休,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退休等級為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俸點,任職年資為30年(舊制19年,新制11年),最後在職3年期間計有18個月擔任五職等主管,另18個月為非主管。最後在職3年平均計算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不受 影響部分為: 1,168,650 ×1/2 =584,325元。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適用 改革方案部分: *所得替代率45%(90%×1/2)前提下,每 月公保優存利息應為:(A+C+E+F)×45% -(G+H)=【(33,390+19,670+ 1,815+6,921)×45%】-(21,000+ 1,878)=4,930元。 *現可優存金額為: (4,930×12)÷18%=328,667元。 *合計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 額為:584,325+328,667=912,992元。

  18. 例3:某丙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例3:某丙選擇以其曾任主管職務3年以上,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則其優惠存款數額計算如下: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不受影響 部分為: 1,168,650 ×1/2 =584,325元。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適用改革方案 部分: 所得替代率45%(90%×1/2)前提下,每月公 保優存利息應為:(A+C+E+F)×45%-(G+H) =【(33,390+19,670+2,000+6,921) ×45%】-(21,000+1,878)=5,013元 *現可優存金額為:(5,013×12)÷18%= 334,200元。 *合計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 為:584,325+334,200=918,525元。 *某丙選擇以定額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較 有利。

  19. 壹、改革方案的介紹 • 六、本次改革的適法性分析 • (一)合憲性的分析 • 1、信賴保護原則 • 2、比例原則 • 3、平等原則 • (二)合法性的分析 • 1、法律保留 • 2、正當程序 • (三)妥當性的分析-適法的裁量

  20.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一、作業流程說明 • 甲、改革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人員 • (一)配合已經退休人員與台銀簽立優惠存款契約時間,由本部依據 • 台銀提供資料,分八期(第1期為2月16日至4月30日;第2期為 • 5月1日至7月31日並依此類推)函送各機關查填相關退休人員之 • 退休核定資料、退休時之適用專業加給表及其與金額,以及其計 • 列主管加給之選擇種類,嗣再如期函送本部(最後服務機關須複 • 校本部函復已退休人員之地址,如有錯誤,應以正確地址,將副 • 本或影本,函送退休人員) ,俾本部依方案核算其得續存優惠存 • 款之金額後,重作處分並復知最後服務機關及台灣銀行。 • (二)各機關應填送之表件如下:

  21. 退休公務人員○○○等○人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依95年度待遇標準)計算表 (正面) (單位:新臺幣元) 最後服務機關人事主管簽章: 最後服務機關首長簽章:

  22. 貳、本次改革案的實務一、作業流程說明 (三)最後服務機關如未於限期內正確填復附件,致本部無法 於已退休人員優存期滿前算出得續存之金額時,本部將 通知已退休人員並副知最後服務機關及臺銀分公司;臺 銀分公司應先准已退休人員暫先依原優存金額續存(臺 銀分公司可考量與已退休人員簽立補充契約書)。嗣最 後服務機關正確填復附件後,本部將重新核定並函復已 退休人員,同時副知最後服務機關及臺銀分公司;屆時 臺銀分公司即可按本部核定得辦理優存金額,溯自已退 休人員上期優存期滿日計息。

  23. 貳、本次改革案的實務一、作業流程說明 • 乙、改革方案實施後才退休之人員 • (一)由最後服務機關填具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 • 員現職待遇計算表,同時由最後服務機關人事主管、 • 首長及退休(職)人員簽章後,連同其他退休表件, •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核轉本部。 • (二)最後服務機關應填具之「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 • 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如下:

  24. 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一、最後在職所支本(年功)俸(薪)額、技術或專業加給表(單位:新台幣:元) 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履歷明細表【擔任公務人員期間未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退休公務人員不必填寫】 請就下列甲、乙、丙三項計算標準較有利於退休公務人員者擇一勾選(勾選項目不同,所計列之主管職務加給金額亦將有所不同,進而影響公 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請退休公務人員審慎考量,就較有利者選擇之,並由退休公務人員就其曾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主張負舉證 責任),並依勾選項目所列期間,將退休公務人員該期間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履歷明細填入下列附表: □ 甲、自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36個月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 乙、曾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36個月以上 □ 丙、曾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滿10日以上未滿36個月 退休(職)人員簽章: 最後服務機關人事主管簽章: 最後服務機關首長簽章:

  25. 貳、本次改革案的實務一、作業流程說明 (三)最後服務機關若將正確上開計算表送本部者,本部將以 退休核定函核復之,並將所核退休公務人員得辦理養老 給付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逐案傳送中央信託局公務人 員保險處,供該處比對並註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四)最後服務機關若未檢附上開計算表者,本部將函請最後 服務機關補正上開計算表,並先行核定退休案,同時副 知公保處依公保優存要點第2點、第3點計算其得辦理優 惠存款之金額並註記於給付通知書,由退休人員連同相 關文件,持赴臺銀辦理活期儲蓄存款;俟補正後,再以 退休核定函核復之,同時直接計算出得辦理優惠存款之 金額。

  26.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一、作業流程說明 (五)公保處於接獲本部退休核定函副本並算出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之金額後,應將該金額傳送本部,俾本部得直接算出養老給付得辦 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並由退休人員持本次核定函副本、計算單等相 關文件,依本部所核之金額赴臺銀辦理優惠存款,並溯自原辦理活 儲入帳日計息;未先辦理活儲者,自辦理優惠存款入帳日計息。 (六)退休公務人員嗣後因退休等級或以退休前之待遇調整等事由變更退 休案,並因變更而得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差額者,本部將以變更核 定函核復之,並副知公保處計算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差 額。

  27.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一、作業流程說明 • 丙、台灣銀行應配合事項 • 臺銀分公司依本部上開核定函所重新計算之金額,在與退休人員簽立或換約(或續存)時,應於優惠儲蓄存款綜合服務約定書加蓋戳章,註明續存或換約之補充條款-敘明公保優存要點第3點之1之條款及退休人員得續存之金額,以完成註記日期並簽章,同時將第3點之1條條文本附於該約定書,以完成換約程序。

  28.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 • 一、本俸或年功俸部分 • (一)某甲於86年2月1日退休生效,其適用 • 本次改革方案時,應如何計列其本俸 • 或年功俸之金額? • (二)某乙於95年2月18日退休生效,其適用 • 本次改革方案時,應如何計列其本俸 • 或年功俸之金額?

  29.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 • 二、年終工作獎金部分 • (一)某甲於86年2月1日退休生效,其適用 • 本次改革方案時,應如何計列其年終 • 工作獎金? • (二)某乙於95年2月18日退休生效,其適用 • 本次改革方案時,應如何計列其年終 • 工作獎金?(狀況如下)

  30.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年終工作獎金部分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年終工作獎金部分 • 狀況一: • 其95年之任職情形為:1-8月任薦任第8職等視察 • ;9-12月調升薦任第9職等科長 • 狀況二: • 其95年之任職情形為:1-12月均擔任簡任第10職 • 等主任 • 狀況三: • 其95年之任職情形為:12月才由公營銀行本機關 • 任職

  31.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年終工作獎金部分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年終工作獎金部分 • (三)某丙於95年11月16日退休生效,其適用本次 • 改革方案時,應如何計列其年終工作獎金? • (四)某丁係法務部少年輔育院教誨師,任職期間 • 支領學術研究費,但無專業加給;若其於95 • 年2月16日退休生效,其適用本次改革方案 • 時,應如何計列其年終工作獎金?

  32.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 • 三、技術或專業加給部分 • (一)某甲於86年2月1日退休生效,其適用 • 本次改革方案時,應如何計列其技術 • 或專業加給? • (二)某乙於95年2月18日退休生效,其適用 • 本次改革方案時,應如何計列其技術 • 或專業加給? (狀況如下)

  33.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技術或專業加給部分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技術或專業加給部分 • 狀況一: • 其係法務部少年輔育院第九職等教誨師,任職期 • 間支領學術研究費25770元,但無專業加給。 • 狀況二: • 其係某地方政府稅捐稽徵處第八職等課長,任職 • 期間支領專業加給29920元,其專業加給應如何 • 計列?

  34.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技術或專業加給部分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技術或專業加給部分 • 狀況三: • 某丙係某縣政府職員,原經銓敘審定第八 • 職等案;94年10月才自願調任第七職等股 • 長,於今以薦任第七職等股長退休時,其 • 專業加給應如何計列之?

  35.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 • 四、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 (一)某甲於86年2月1日退休生效,退休時經核定 • 為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其適用本次改革方 • 案時,應如何計列其主管職務加給? • (二)某乙於90年12月16日退休生效,退休時經核 • 定為薦任第七職等課員;其適用本次改革方 案時,應如何計列其主管職務加給? • (狀況如下)

  36.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 狀況一: • 其最後在職往前推36個月之期間內,有18個月係擔任第 • 七職等股長;另有13個月係擔任第六職等人事管理員。 • 其能否計列管職務加給?如果可以,應如何計列? • 狀況二: • 其最後在職往前推36個月之期間內,有6個月係擔任第七 • 職等股長;另有3個月係擔任第六職等人事管理員;此 • 外,其於86年至89年12月間亦曾擔任過委任第五職等人 • 事管理員2年11個月。其能否計列管職務加給?如果可 • 以,應如何計列?

  37.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 狀況三: • 其最後在職往前推36個月之期間內,均 • 未擔任過主管職務;惟其歷任公職生涯 • 中,曾擔任過委任第五職等人事管理員 • 6個月;曾經亦代理過第五職等人事管 • 理員2個月(有2次,各1個月)。其能 • 否計列管職務加給?如果可以,應如 • 何計列?

  38.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三)某丙退休前之任公職期間共有33年;其 最後在職2個月之前,都在台灣銀行任 職,並曾任過科長、經理共15年; 嗣於 退休生效前2個月始調任公務人員(簡任 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並經銓敘審定簡任 第十職等合格實授。於今其退休時,能 否計列管職務加給?如果可以,應如何 計列?

  39.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四)某丁任公職已33年;目前(95年2月18日)係 • 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未依法支領主管給); • 但在半年以前係擔任第十二職等司長職務(有 • 18個月);任司長之前係擔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 (期間有2年)。於今其若擬自95年2月20日退 • 休,其能否計列管職務加給?如果可以,應如 • 何計列?

  40.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 • 五、月退休金部分 • (一)某甲今年62歲;任職年資23年(含舊 • 制年資13年,新制年資10年);目前 • 想自95年2月1日退休生效;其舊制年 • 資應發給之補償金並經其選擇月補償 • 金。其適用本次改革方案時,應如何 • 計列其月退休金?

  41.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 • 六、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計列 • (一)某甲於95年2月1日退休生效;適用本 • 次改革方案時,應如何計列其公保養 • 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 • (二)某乙於85年12月16日退休生效;適用 • 本次改革方案時,應如何計列其公保 • 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

  42.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 • 七、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額度 • (一)某甲於95年2月1日退休生效時,其公保養老給付經公保處核發金 • 額為168萬元;惟因適用本次改革方案,致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 • 優惠存款之上限額度係108萬3465元。其向台銀分行辦理優惠存款 • 的金額應該是多少? • (二)某乙於88年2月1日退休生效時,其向台銀分行辦理優惠存款的金 • 額公保養老給付金額是108萬3500元,而今因適用本次改革方案, • 致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上限額度係112萬3966元。其 • 向台銀分行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應該是多少?

  43.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 • 八、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的計列態樣 • (一)某甲係退休再任人員(停止優惠存款),若其於本方 • 案施行後,未再辦理退休而行離職時,其養老給付應 • 如何恢復優惠存款? • 臺銀遇有是類申請恢復優惠存款之人員,應暫准按原金額辦理活期儲 • 蓄存款,並主動通知本部,由本部算出退休人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 • 存款之金額後,通知退休人員、最後服務機關及臺銀,由退休人員持 • 核定函副本、計算單等相關文件,持赴臺銀依本部所核之金額辦理優 • 惠存款,並溯自原辦理活儲入帳日計息;未先辦理活儲者,自辦理優 • 惠存款入帳日計息。

  44.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計列態樣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計列態樣 • (二)某甲係退休再任人員(停止優惠存款),若其於本方 • 案施行後,再辦理退休時,其養老給付應如何恢復優 • 惠存款? • 1.第一次退休係請領月退休金,第二次退休係請領一次退休金者:就其第一 • 次退休所領養老給付,依已退休人員方式重新計算辦理;其第二次退休所 • 領養老給付部分則不予限制。 • 2.第一次退休係請領一次退休金,第二次退休係請領月退休金者:其第一次 • 退休所領養老給付不予限制;其第二次退休所領養老給付部分依現職人員 • 方式重新計算辦理。

  45.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計列態樣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計列態樣 • 3.第一次及第二次退休均係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第一 • 次退休應按「已退休人員之計算方式」,重新計算得辦理 • 優惠存款之金額;第二次退休則應依「現職人員方式」計 • 算其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二次退休都達請領月退休 • 金條件之人員幾乎不可能) • 4.於88年5月30日以前退休並再任人員,於再任時已依規定 • 繳回原領之公保養老給付,嗣於再次退休時併計再任前後 • 公保年資發給公保養老給付者,其第一次、第二次退休核 • 定年資應予併計;其餘退休等級、待遇標準等均按較高職 • 等請領月退休金之該次退休核定標準,計算得辦理優惠存 • 款之金額。

  46.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計列態樣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計列態樣 (三)某甲退休後,因等級或退休前之待遇調整等事由而變更退休核定內 涵,嗣再補發養老給付差額並由退休人員再持向臺銀辦理優惠存 款,致發生其優惠存款生效日期經歸併而造成計存起計日變更,進 而影響其優存權益者,應如何處理? • 由於上開造成影響當事人優存權益之問題,係因本方案施行而產生,且該多筆優存款歸併當時,退休人員並未能預見,又因考量後筆併入前筆,或前筆併入後筆,對不同退休人員產生之利弊亦不同,以及多筆優存同時存在,須多次重新核算得辦理優存之金額,造成當事人之困擾,因此,是類人員於約滿續存時,臺銀應將其多筆公保優存金額加以合併,並依對當事人有利之日期為起計日;已合併者,當事人如能提出歷年優惠存款換約日期紀錄,亦得依最有利於當事人之日期為優惠存款起計日。相對地,臺銀同意依當事人較為有利之日期為起計日,並換約完成者,應於優惠儲蓄存款綜合服務約定書加蓋戳記,標明本部本次核定得續存之金額,同時以文字敘明當事人於下期續存時僅得按該金額辦理。

  47. 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計列態樣貳、本次改革方案的實務二、本部核定作業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計列態樣 (四)某甲於公保優存要點修正生效前,原辦理優惠存款之金 額為100萬元,嗣後質借90萬元,並於95年2月17日契約 期滿。若某甲於公保優存要點修正生效後得辦理優惠存 款之金額為50萬元,而某甲於上開契約期滿日並未辦理 續存,此情況下,臺銀是否可直接將其質借金額90萬元 折抵為40萬元? • 同意按對當事人較有利之方式辦理-即某甲質借金額90萬 • 元折抵為40萬元,臺銀並應負責將上開折抵情形通知當事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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