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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的基本操作. 一、所需单证 二、基本流程 三、注意事项. 一、加工贸易审批的基本单证. 1.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申请 ( 正本 ) 2. 加工贸易批准证 ( 含加工贸易变更批准证 )( 正本 ) 3. 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 正本,需多次使用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根据加贸函 [2005]82 号 文件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新的 《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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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的基本操作 • 一、所需单证 • 二、基本流程 • 三、注意事项
一、加工贸易审批的基本单证 • 1.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申请(正本) • 2.加工贸易批准证(含加工贸易变更批准证)(正本) • 3.加工生产能力证明(正本,需多次使用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根据加贸函[2005]82号 文件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在8月22日前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页(网址:http : //jm. ec. com. cn)填报《生产能力证明》,《生产能力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对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委托异地企业开展加工业务的,由加工企业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 4.进出口合同(中英文对照正本)(不能提供正本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 5.经商务部门和国税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加工贸易手册
一、加工贸易审批的基本单证 • 6.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8.按期核销保证书(一式两份, 加盖企业公章) • 9.合同备案呈批表(一式两份, 加盖企业公章) • 10.进、出口料件及单耗预录入呈批表(一式两份, 加盖企业公章) • 11.委托加工协议(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 • 12.生产加工流程及工艺损耗标准 • 13.土地使用证(初次备案企业提供) • 14.银行开户证明(初次备案企业提供) • 1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基本流程 • 1、单证齐全有效,到海关预录入系统录入并做录入内容审核。 • 2、海关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审批。(总署规定5个工作日) • 3、海关系统审批后出具加工贸易台帐联系单。 • 4、企业持台帐联系单到银行登记并将银行回执交回海关。 • 5、海关系统核销台帐后,出具手册。
三、注意事项 •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 (二)海关总署2005年9号公告 • (三)署令119号(料件串换)
三、注意事项 •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2005年4月1日 起实行) • 1、海关的核查项目 • 2、不予备案情况 • 3、交纳保证金、银行保函情况 • 4、不予变更情况 • 5、不予延期情况 • 6、不予内销情况 • 7、不予结转情况 • 8、结转交纳保证金、银行保函情况 • 9、遗失手册情况 • 10、移交缉私部门处理情况
三、注意事项 •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4月1 日) • 1、海关的核查项目 • 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核查的项目: • (一)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的地址、办公场所、生产场地、加工设备等情况; • (二)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 • (三)核查加工贸易产品的工艺流程、单耗等情况; • (四)核查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出口等情况; • (五)检查企业与加工贸易货物相关的财务账册和仓库账册等; • (六)核实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 • (七)海关按规定可以进行核查的其他项目。
三、注意事项 •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 ) • 2、不予备案 • 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 (一)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 (二)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 (三)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 (五)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的; • (六)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单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耗标准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备案的其他情形。
三、注意事项 • 自2005年8月1日起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 26011铁矿砂及其精矿 • 26012焙烧黄铁矿 • 7201非合金生铁, • 7201500010合金生铁 • 7201500090镜铁 • 7204100000铸铁废碎料 • 7204210000不锈钢废碎料 • 7204290000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 7204300000镀锡钢铁废碎料 • 7204410000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 • 7204490090未列名钢铁废碎料等
三、注意事项 • 2005年8月22日起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11项) • 2818200000氧化铝 • 2606000000铝矿砂及其精矿 • 2602000000锰矿砂及其精矿 • 2604000000镍矿砂及其精矿 • 2610000000铬矿砂及其精矿 • 2611000000钨矿砂及其精矿 • 2613100000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 2613900000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 2614000000钛矿砂及其精矿 • 2505100000硅砂及石英砂2 • 615909090钒矿砂;钒精矿
三、注意事项 •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3、保证金和银行保函 • 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 (二)因为管理混乱而被海关要求整改,且正处于整改期内的; • (三)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 (四)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 (五)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手册中存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 (六)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 加工贸易部门依据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理由。 • 按规定需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加工贸易部门不再收取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三、注意事项 •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 • 4、不予变更 •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变更的决定: • (一)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二)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三)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单耗的产品已全部出口完毕的; •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申请变更的事项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注意事项 •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 • 5、不予延期 •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延期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延期的决定: • (一)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 (二)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延期的其他情形
三、注意事项 •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 • 6、不予内销 •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内销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内销的决定: • (一)经营企业申请内销的货物属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的; • (二)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已擅自将货物销售或者转让的;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内销的其他情形。 • 加工贸易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做出不予内销决定的,应当告知经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做剩余料件结转、退运、放弃或者销毁处理。
三、注意事项 • 内销涉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6号)第六条的规定,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规定的核销期内不能提交上述进口许可证件的,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
三、注意事项 •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 • 7、不予结转 •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剩余料件结转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结转的决定: • (一)经营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二)经营企业申请转出的料件未在拟转入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备案的; • (三)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不属于同一经营企业的; • (四)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的贸易方式不相同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结转的其他情形。 • 加工贸易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做出不予结转决定的,应当告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将有关剩余料件做退运、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处理。
三、注意事项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 • 8、遗失手册 •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提交下列单证:(一)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无进出口货物的免于提交);(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 加工贸易部门接到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报告的,应当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注意事项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 • 9、结转需交纳保证金 •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一)经营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二)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 准予经营企业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向经营企业收取相当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对海关收取担保后备案的手册或者已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手册,担保金额或者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三、注意事项 (一)、《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十、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加工贸易部门实施核查时发现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 (一)属于“三无企业”的; • (二)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的; • (三)加工贸易货物无故短少的; • (四)涉嫌伪报单耗的; • (五)涉嫌以伪造、虚假单证骗取加工贸易部门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 • (六)经营企业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的; • (七)承揽企业涉嫌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的; • (八)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运回本企业的; • (九)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如实报告加工贸易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的; • (十)其他涉嫌违规、走私的情形。
三、注意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 第9号公告(2005年4月20日) • 公告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三、注意事项 • (三)113号署令(料件串换 ) • 经营企业经海关核准后可以串换料件,料件串换的范围应为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的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同时,各海关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核准经营企业关于料件串换的申请,并加强监管: • (一)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三、注意事项 113号署令(料件串换 ) •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