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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與相關法規. 臺南市警察局婦幼隊 報告人:蔡 崇 景. 95.12.19. 性騷擾防治與相關法規 壹、何謂性侵害、性騷擾 一、性騷擾的界定 二、性騷擾行為法律上的規範 貳、妨害性自主罪行與法律責任 一、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性騷擾罪 三、未成年人性行為之法律責任 四、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參、性侵害、性騷擾之法律定義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上性騷擾的定義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上性騷擾的定義 ( 一 ) 常見校園性騷擾案例 ( 二 ) 校園性騷擾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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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與相關法規 臺南市警察局婦幼隊 報告人:蔡 崇 景 95.12.19
性騷擾防治與相關法規 壹、何謂性侵害、性騷擾 一、性騷擾的界定 二、性騷擾行為法律上的規範 貳、妨害性自主罪行與法律責任 一、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 三、未成年人性行為之法律責任 四、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參、性侵害、性騷擾之法律定義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上性騷擾的定義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上性騷擾的定義 (一)常見校園性騷擾案例 (二)校園性騷擾態樣 (三)校園性騷擾防處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的防治 (五)學校的責任 三、性騷擾防治法上性騷擾的定義 肆、性騷擾防治法相關人的責任 伍、性騷擾事件申訴與調查 一、申訴管道 二、受理與調查 三、調解流程 陸、性騷擾的防治
何謂性侵害?何謂性騷擾? 01
※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至229條所定之罪,包括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詐術性交罪。※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至229條所定之罪,包括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詐術性交罪。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之罪,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括歧視侮辱言行或展示、傳送文字圖畫等,造成對方不舒服,覺得被冒犯被侮辱,都可視為性騷擾,如開黃腔 ,襲胸、襲臀或傳送 情色電子郵件等。 02
回首頁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刑法 二、性騷擾的界定 一切不受到歡迎,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者。 三、性騷擾行為法律上的規範(性騷擾其實有個光譜) 03
回首頁 第二個不同 致使不能抗拒 違反其意願 第一個不同 婦女 男女 男性也有機會成為性侵害的受害者? 第三個不同 姦淫 性交 貳、妨害性自主罪行與法律責任 一、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新法(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法(強姦罪及準強姦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04
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05
『猥褻』乃指姦淫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之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有傷風化之色慾行為而言。『猥褻』乃指姦淫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之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有傷風化之色慾行為而言。 ※性騷擾罪與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利用權勢猥褻罪最大不同在於趁人不及抗拒。 ※強吻是否構成猥褻? 06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新加性騷擾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83)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 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 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三、未成年人幾歲有性行為同意能力?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08
兩小無猜之性行為責任如何? 刑法第227條之1: 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條之1: 對配偶犯第281條之罪者,或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09
回首頁 四、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 棄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母、子、女或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10
回首頁 參、性侵害、性騷擾之法律定義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 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 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別教育平等法第2條第4款: 1.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指觸犯刑法第221-227條、第228條、第229 條、第332條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别法之罪。 2.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 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 件者。 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 法,而有損害他人 人格尊嚴,或造成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11
二、性別教育平等法上性騷擾定義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 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準則第9條:本法第2條第5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本法第2條第5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 師、護理教師、教官或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 習之人員。 二、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 之人員。 三、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性別教育平等法第36條:學校未依防治準則訂定防制規定, 定,並公告周知,處新臺幣1萬元 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15
(二)校園性騷擾態樣 1、涉及言語:如在課堂上或辦公室開黃腔;評論身材,長 相;不當稱呼;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大姊大; 探詢隱私、性傾向等;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2、涉及不當碰觸:利用上課、體適能課、體育課、面談討 論,撫摸手、小腿、肩、臀部,碰觸胸部、親腳趾; 利用其他理由,如指導電腦技術、整理衣物儀容、請求 幫忙餵藥上下其手、強抱或強吻;利用出外開會、出國 機會要求進房暗示邀約同宿,提供按摩;利用提供交通 工具搭載,利用熟睡襲胸或親吻;阿魯巴等碰觸生殖器 官等之戲謔遊戲。 3、涉及散播文字:貼海報、上網、廁所塗鴉、匿名信。 4、涉及追求或分手:過度追求、不當追求、跟監、電子 郵件騷擾、分手報復等。 5、其他:指定座位、穿著、敵意注視;偷窺;要求發生性 行為。 17
常見校園性騷擾案例 一、講黃色笑話,或做出帶有性意涵的評論、手勢或表情。 二、展示黃色圖片、照片,或寫黃色紙條或文字。 三、在廁所、浴室牆上或衣櫃間塗鴉,寫一些關於你的黃色 文字。 四、散播關於你有關性的謠言。 五、說你是同性戀者。 六、在你更衣或如廁時偷窺。 七、突然暴露生殖器或屁股。 八、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碰、抓或捏你。 九、故意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拉扯你的衣服。 十、故意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摩擦你的身體。 十一、掀妳的裙子或脫妳的衣服、褲子。 十二、擋你的路或將你逼到牆角。 十三、逼迫妳親他/她 十四、強迫你做除了親吻以外的性行為 16
(三)校園性騷擾與防處 校園性騷擾,比較常見的類型係:「一種在性與性別認 同上的權力濫用」,而導致妨礙或傷害學生完整教育福 祉、氣氛或機會的行為」,其有以下幾種態樣: 1、威脅性交換之性騷擾:學校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 員,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 威脅,以要求交換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令當事 人感到敵對、受恐嚇,或受侵犯的學習環境,而不利 於當事人的騷擾。如老師上課時亂講黃色笑話、展示 令學生感受到冒犯的黃色書刊圖片等。 2、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職工給予特殊待遇之間接性騷擾 ;此種性騷擾係指學校之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 ,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 、變更分數等第、加分、或其他優遇,以致影響應得 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受損。
防範校園性騷擾,最重要的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係以老師與學校的作為為主軸以防止校園性騷擾的發生,第二部分則以學生個人防範的立場教導學生如何防範性騷擾。防範校園性騷擾,最重要的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係以老師與學校的作為為主軸以防止校園性騷擾的發生,第二部分則以學生個人防範的立場教導學生如何防範性騷擾。 • 學校與老師部分 • 需要清楚告訴老師何謂性騷擾,以維護老師本身和學生的權 • 益,其中要特别告知「騷擾」與「恭維」的區別,「恭維」 • 和「性騷擾」在行為本質,讓被騷擾當事人所產生的感受, • 和對被騷擾當事人的影響都是有差別的,因為「恭維」的本 • 質:是雙向互動的、是一種稱讚、是平等的、好的、善意的 • 碰觸等;但是「性騷擾」的本質卻是:片面單方向的、是一 • 種貶抑、是權力不均衡的、不好的、惡意的碰觸等。 • 學校必須有明確的反性騷擾政策,並對性騷擾之定義、法律 • 效果,與處理性騷擾之程序、投訴管道均有清晰的書面資 • 料,發送所有教職員與學生研讀熟知。
(3)學校必須對監督管理階層、教職員與學生,提供有關性騷(3)學校必須對監督管理階層、教職員與學生,提供有關性騷 擾的課程訓練,其訓練課程必須包括: 學校之反性騷擾政策。 性騷擾確定後,學校相關負責人與性騷擾者可能之法律責 任。 確認、投訴性騷擾的程序與方法。 預防及處理性騷擾的程序與方法。 學校要有處理性騷擾的專業單位編制與人員,以確保性騷擾 案件能獲得公平、適當之處理。 學校要有內部刊物,並在刊物中撰寫與散發傳播有關防範性 騷擾的資訊,作為訓練管理者與一般職工的材料。 學校要有性騷擾者之通報制度,令教職員與學生知悉性騷擾 者,以發揮懲罰性騷擾者,並預防他人再次被性騷擾者騷擾。
學生部分 • 學生以下幾點防範知識: • 了解區辨潛在騷擾者之警訊指標:(學者曾指出5個重要的 • 區辨潛在騷擾者之警訊指標如下) • 歧視看待女性而認為女性本就應該順服、依賴的人 • 喜用污衊性的言語、立論評論女性的人。 • 濫用藥物或酗酒者。 • 過度壓抑自己情緒與感受的人。 • 低挫折容忍力與處理壓力有困難者。 • 清晰的溝通:由於男女對於某些事物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 • 甚至對於性騷擾亦有不同的感受和看法,是以當事人對於潛 • 在的性騷擾加害人,在溝通上必須十分清楚地傳達自己的真 • 正意圖,以減少因誤解而產生的性騷擾。
對違反自己的意願之脅迫或利誘的性騷擾,必須堅決地說對違反自己的意願之脅迫或利誘的性騷擾,必須堅決地說 「不」:某些潛在的性騷擾加害人相信一些有關性侵害不正確 的迷思,如女性說「不」時的意思就是「好」的意思,或是 「女性有被強暴的慾望」,因此專家建議如果對方強行施予不 受歡迎的性騷擾,當事人應該立刻表達出來,以能適時制止性 騷擾。 必要時應採取行動:當事人應該在適當時機積極採取行動,而 其中由於性騷擾的當事人通常因有其癖好,所以被害人常不只 一個,是以被害人可以聯合其他受到相同騷擾的被害人一起行 動。對於性騷擾者的行為,隱忍並不能解決問題,甚而會姑息 養奸,變本加厲,使得情況嚴重化。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1、防治準則之訂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 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學校 應依此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2、事件之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 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調查處理。
3、雙方當事人及檢舉人在程序上之人權保障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 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但應避免重複訊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 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 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 助。 4、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之保障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措施,以 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5、事件之懲處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 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 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此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 時,應給予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或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 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6、事件之公布與保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 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 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 資料。 7、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之建立與通知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於加害人轉至 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應於知悉後1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五)學校的責任: 性別教育平等法第36條: 學校違反第13條、第14條、第20第2項、第22條第2項 或第27條第3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 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30條第4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 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1)第20條第2項:學校未訂立防治規定(1-10萬元) (2)第22條第2項:未就當事人及檢舉人之資料保密 (1-10萬元) (3)第30條第4項:行為人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1-5萬 元) 18
三、性騷擾防治法上的定義: 第2條:本法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 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 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 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 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 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 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 動或正當生活之進行。…….. 19
回首頁 肆、性騷擾防治法相關人之責任 一、性騷擾防治法-行為人的責任 民事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第9條)。 行政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20條)對於因教 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 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2分之1(第21條)。(以上於 性侵害不適用,及有兩平及性平適用者不適用) 刑事責任: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 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 元以下罰金。(第25條)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1
二、加害人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責任(性侵二、加害人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責任(性侵 害準用之) (一)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 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準則第 2條) (二)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補救措施(違者,處新臺幣 1-10萬元罰鐶) 此時應注意 1.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2.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 維護或改善 3.對行為人之懲處 4.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22
(三)設申訴窗口、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10人 (三)設申訴窗口、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10人 以上者,應設立專線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並規定處理 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1-10萬元)。所謂組織 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 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1個工作日之總人數 計算。所謂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非組織成員或受僱人者。 (四)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 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包括(1-10萬元) 1.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2.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3.加害人懲處規定 4.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5.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23
(五)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五)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 訓練,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準則第3條) (六)對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 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1-10萬元損 害賠償) (七)受理、調查申訴案件(場所主人免)及接受移送申訴案 件。 (八)協助義務: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 他人為性騷擾,依第9條第2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 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 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9條第2項對被害人 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 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24
回首頁 • 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一、詳細紀錄事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 二、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三、您做了什麼樣的抗議。 四、您的感受。 五、目擊者資料。 六、現場證物。 七、錄音蒐證。 25
回首頁 伍、性騷擾事件申訴與調查 一、性騷擾申訴管道 ※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所遭到性騷擾時,可依據性騷擾 防治法向 加害人所屬單位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申訴。知道加害人有所屬單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 會將案件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加害人不明或不 知有無所屬單位,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如:場所負責人 人),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移送書及 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6
校園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 育法 如果您本身是學生,被學校老師、職員、 工友或學生性騷擾時,向校園中的性別教 育平等委員會申請調查,但若被校長性騷 擾時,再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性騷擾申訴管道(一) ※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者,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該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調查。 校園性騷擾- • 案例:強吻女學生,名教授去職。 27
性騷擾申訴管道(二) • 受僱者對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於受僱者或求職者,造成交換式性騷擾,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可向所屬雇用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受兩性工作平等法之保障,但有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遭到性騷擾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職場性騷擾-兩性工作平等法 如果您是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到性騷擾,向您所屬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案例:1.台北電台前台長性騷擾員工,被監察 院彈劾。 2.陳瑩立法委員助理被交通部花東縱谷 處長強要陪酒、襲胸事件。
性騷擾申訴管道(三) ※性騷擾事件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處理並 詳予紀錄。知悉加害人所屬單位者,應移請該所屬單位續 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應即行調查。但涉 及「性騷擾罪」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應即行調查 ,並依加害人意願移送司法機關。 您若在一般場所遭到性騷擾,可立 即向場所負責人申訴,加害人若為 該場所員工,則該場所應進行調查;加害人若非場所員工,則該場所會將申訴書移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您也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所屬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其他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例: 1、捷運鹹豬手,「摸」 成被告第1人。 28
法源 適用範圍 主管機關 僱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 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性騷擾者。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 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行為 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教育平等法 對於非執行職務期間對他人 之性騷擾行為,但適用兩性 工作平等法及性別教育平等 法者,不適用。 性騷擾防治法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性騷擾防治育委員 29
二、受理與調查 *被害人1年內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 *加害人所屬單位於7日內開始調查 *14日內通知補正 *如不受理,20日內通知 *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通知當事人) *被害人或加害人對申訴結果不服,得於30日內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再申訴流程同申訴流程) *加害人為用人單位之首長、主官或最高負責人時,則向該 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防治 準則第5條第2項)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時,則向事件發生地警察 機關申訴。 30
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接獲申訴時,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接獲申訴時,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如果本單位非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 人,於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訴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則第6條) ※該管主管機關7日內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或事件發生地警 察機關(非其轄區時應副知該管主管機關) ※該管主管機關函知處理單位依限處理並將結果函復(準則 第8則) 31
不受理情形 準則第12條:性騷擾之申訴,再申訴有以下情形之一,應 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做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 仍未於14日內補正。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32
回首頁 性騷擾迷思 一、她一定做了什麼(穿了什麼、說了什麼),才會被性騷 擾。 二、他/她沒有當場言詞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三、他/她事隔多日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四、他是個好老師、好先生,怎可能騷擾別人。 五、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六、男性會被性騷擾嗎? 七、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八、他/她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能上學、吃得下飯?) 九、她長得這麼「安全」,你相信她被騷擾嗎? 十、這是女生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十一又沒少塊肉,有這麼嚴重嗎? 十二他/她們本來關係那麼好(好朋友、男女朋友、得力幫 手)怎麼可能是性騷擾? 十三這是追求、挑逗、試探,怎麼算性騷擾? 33
回首頁 陸、性騷擾的防治 一、如何避免觸犯<性騷法>? • 注意言詞,不確定他人感受前,避免開黃腔。 • 避免不必要的肢體接觸或做不雅動作。 • 不以性或性別的話題開玩笑,例如:嘲笑對方胸部 太大或太小。 • 當對方告知你的言談舉止已讓她他不舒服時,應該 立即停止。 • 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如師生之間,主管部 屬之間,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 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 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 • 慎選場合以避嫌,如教師或上司單獨與學生或部屬 會談時,應選公開場合。 40
二、如何停制止性騷擾 1.意識覺醒(Awakening) 2.對性騷擾的本質(即權力差異),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 覺察。 3.承諾(Commitment):承諾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 及性自主決定權。 4.信心(Confidence):對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 5.溝通(Communication):以直接(如:面質、寫信等) 或間接(如:請他人轉告)的方式,讓對方知道(她)的 言行是不受到歡迎的,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最好 同時錄音,以便將來舉證之用。 6.控制(Control):若對方仍依然故我,蓄意騷擾,則可 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如:向學校提出申訴等。 41
性騷擾求助諮詢 內政部全國保護您專線 113◎北市府性騷擾評委會 0800-089995◎中市家暴防治中心 04-22258659◎高市家暴防治中心 07-5355920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址:http://www.moi.gov.tw/violence/ 現代婦女基金會網址:http://chimey.hopto.org/38org/index.php電話:02-2391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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