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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規劃與土地利用

都市規劃與土地利用. 授課老師:邊泰明. 目錄. 都市 規劃 計畫法令 土地使用分區. 都市. Mega city 世界都市 全球都市. 紐約. 深圳. 深圳. 上海. 北京. 香港. 新加坡. 信義副都心 (2000 年代 ) :政府 or 市場?. 資料來源: John Rennie Short, 2004, Global Metropolitan. 規劃. 計畫體系 都市計畫種類. 台灣地區現行計畫體系 ( 未有國土計畫法 ).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區域計畫. 部門計畫. 都會區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 非法定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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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規劃與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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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都市規劃與土地利用 授課老師:邊泰明

  2. 目錄 • 都市 • 規劃 • 計畫法令 • 土地使用分區

  3. 都市 • Mega city • 世界都市 • 全球都市

  4. 紐約

  5. 深圳 深圳

  6. 上海

  7. 北京

  8. 香港

  9. 新加坡

  10. 信義副都心(2000年代):政府or市場?

  11. 資料來源:John Rennie Short, 2004, Global Metropolitan

  12. 規劃 • 計畫體系 • 都市計畫種類

  13. 台灣地區現行計畫體系(未有國土計畫法)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區域計畫 部門計畫 都會區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 非法定計畫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 法定計畫 都市計畫 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 事業計畫

  14. 台灣地區都市計畫種類 • 市鎮計畫 係指為市鎮級以上之地區,或上級政府指定之地區所擬定之都市計畫謂之。 • 鄉街計畫 係指為鄉公所所在地、或聚集人口和工商業人口達到某一規模和某一地區、或上級政府指定之地區所擬定之都市計畫謂之。 • 特定區計畫 係指為特定目的而擬定之都市計畫謂之。

  15. 主要計畫 一、意義 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 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法令依據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估。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 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16. 細部計畫 一、意義 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二、法令依據 (一) 計畫地區範圍。 (二) 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 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 道路系統。 (六) 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 (七) 其他。

  17. 信義計畫特定區開發 截至99年3月底止 本市設籍人口數:2,604,744人 民國98年底 本市現行現行都市計畫區域總面積:27,180公頃

  18. 信義計畫區都市計畫圖 面積:153公頃

  19. 北京城市規劃 面積:16808平方公里 人口:1750萬人口 資料來源:互動百科 http://www.hudong.com/wiki/%E5%8C%97%E4%BA%AC%E5%9F%8E%E5%B8%82%E8%A7%84%E5%88%92

  20. 上海城市規劃 面積:6342平方公里 人口:1888萬人口 資料來源: httpwww.cityup.orgcasegeneral2007070432300.shtml

  21. 香港城市規劃 面積:1100平方公里 人口:686萬人口 資料來源:

  22. 歷年都市計畫個數面積統計表

  23. 歷年都市計畫個數面積統計表(續)

  24. 台灣光復後都市計畫制定歷程

  25. 規劃理論 目標 清晰 不清晰 清晰 方法論 理性論 方法 不清晰 遞增論 烏托邦論 資料來源:Anthony J. Catanese, James C. Snyder, Urban Planning, 1988

  26. 兩種模型的傾向和適應性 資料來源:約翰‧M,利維,現代城市規劃

  27. 計畫法令

  28. 都市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 土地法 建築法 水利法 大眾捷運法 產業創新條例 促進民間參公共建設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水土保持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國家公園法 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徵收法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 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相關法規

  29. 都市計畫法 法令解釋或相關法規 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訂定之行政命令 都市計畫法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 各級都委會組織規程第13條執行需要訂定之審議規範與處理原則 都市計畫法法令制定權限

  30. 都市計畫法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 •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計#39、#85)(89.12.29) • 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都計#39、#85)(65.02.04)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都計#39#85)(72.04.25) •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都計#39、#85)(92.08.29)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都計#50)(63.12.05) • 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 (都計#81)

  31. 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訂定之行政命令 • 內政部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配合都計法#26執行需要)(64.05.29) • 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制定原則(配合都市#17執行需要)(66.06.30) • 無汙染性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致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73.03.02) • 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 • 台北市政府 •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72.04.25) •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5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89.03.13) • 台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89.06.29) • 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68.02.12)

  32. 各級都委會組織規程第13條執行需要訂定之審議規範與處理原則各級都委會組織規程第13條執行需要訂定之審議規範與處理原則 •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審議規範(83.09.23) • 都市計畫工商專用區變更審議規範(85.07.02) • 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變更審議規範(85.12.02) • 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86.08.05) • 都市計畫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89.01.07)

  33. 都市計畫法歷次修法主要內涵

  34. 都市計畫法民間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規定沿革

  35. 都市計畫法歷次修法主要內涵

  36. 都市計畫法歷次修法主要內涵

  37. 都市計畫法歷次修法主要內涵

  38. 都市計畫法歷次修法主要內涵

  39. 都市計畫法歷次修法主要內涵

  40. 都市計畫法歷次修法主要內涵

  41. 都市計畫法歷次修法主要內涵

  42. 土地使用分區

  43. 區域計畫 · 特定農業區 · 一般農業區 · 工業區 10 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 一 住宅區。 二 商業區。 三 工業區: .特種工業區。 .甲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 四 行政區。 五 文教區。 六 風景區。 七 保存區。 八 保護區。 九 農業區。 一○ 其他使用區。 · 鄉村區 種 · 森林區 · 分 山坡地保育區 · 風景區 區 · 非都市土地 國家公園區 都市計畫 · 河川區 分區使用 · 特定專用區 建蔽率 容積率 非都市土地 主要計畫 · 甲種建築用地 使用管制規則 60 % 240 % · 乙種建築用地 60 % 240 % · 丙種建築用地 40 % 120 % · 丁種建築用地 70 % 300 % · 細部計畫 農牧用地 - - · 林業用地 - - · 18 養殖用地 - - · 鹽業用地 - - 種 · 礦業用地 - - 用 · 60 % 120 % 窯業用地 · 地 40 % 120 % 交通用地 · - - 水利用地 · 40 % 120 % 遊憩用地 · - - 古蹟保存用地 - - · 生態保護用地 - - · 國土保安用地 40 % 120 % · 墳墓用地 60 % 180 %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土地使用分區

  44. 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高雄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架構

  45. 台灣地區都市實施分區管制簡史 • 日據時代:1923年與1924年分別發布台中與台北的都市計畫 • 1930年:「土地法」通則中之「土地使用編定」「市地」於其使用得分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並且列舉各種限制事項,包括: (1)土地及建築物使用之限制, (2)建築線之劃定, (3)建築物之高度層數及其形式, (4)建築地段之深度及寬度, (5)建築物所占土地面積及應留餘地(空地比)。 • 1939年:「都市計畫法」中「分區使用」,都市計畫應劃設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必要時並得劃設行政區與文化區。 • 1964年:為因應快速的人口與經濟成長趨勢,大幅修訂,並列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專章。 • 1983年:台北市依照都市計畫法之授權,制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至2006年為止,歷經10次的修改。採用的架構與內容屬傳統的Euclidean分區管制模式。

  46. 台灣現有容積政策 • 基準容積 都市計畫法第39條:「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 (1)台北市 民國72年4月公布「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實施,開始有一致性的管制。 (2)高雄市 依據新興都市模式發展,整體土地利用強度計畫較具階層性,87年3月實施容積率管制。 (3)台灣省 88年修訂「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依據第30-3條規定,應全面實施容積率管理,89年12月29日明訂各使用分區最高容積上限。

  47. 容積獎勵政策 •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 開放空間容積獎勵 • 停車空間容積獎勵 • 公共藝術容積獎勵 • 開發時程容積獎勵 • 開發規模容積獎勵 • 捷運場站(TOD)容積獎勵

  48. 台灣地區施行分區管制之負面批評 • 僵硬:規定過於僵硬,無法滿足都市及產業動態發展需要。 • 不公平:各分區之土地利用價值懸殊,導致都市土地發展利益分配不公平。 • 無效率:屬於靜態之管制,其土地使用之分區與容許之使用事先作明確之規定,容易對土地市場造成扭曲,導致土地資源之配置效率低落。 • 難以確保發展品質:分區管制目的之一在於避免不相容之土地使用,並規範其使用強度與開放空間之留設等,以確保高品質之發展,但實施結果發現傳統分區管制實際上難以確保發展品質。 • 權力過大:行政首長、民意代表與主管單位,對分區與使用變更之影響力甚大,亦對土地發展利益之支配力甚大,此乃容易造成行政權力或影響力之濫用、不當行使、或甚至從中圖利。 • 審議時程冗長:分區變更之審議程序冗長,申請案能否通過不易確定,申請者之開發時程不易掌握。 • 變更過於頻繁:分區個案變更數量甚多,造成實際之土地使用與主要計畫逐漸偏離,以及造成都市土地市場之不穩定等。

  49. 居住人口 • 住宅區+商業區=70043.26公頃 • 都市人口:2300萬×78.3%=1800萬人 • 每人以5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計算

  50. 永和都市計畫: • 面積:559.99公頃 • 可發展用地(住宅區、商業區):295.89公頃 • 不可發展用地:111.90公頃 • 容納人口:10萬 • 計算容積率:100000×50/2958900=169% • 建築技術規則:面臨道路×1.5+6公尺 以面臨10公尺道路計算: (10×1.5+6) ÷3×60%=420% 420%÷169%=2.4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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