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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侵权纠纷

第四章 专利侵权纠纷. 学习要点 1.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2. 法定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3. 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4.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5. 什么是假冒专利. 7/P83. 第一节专利侵权纠纷概述. 一、概念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又称 “ 专利侵权 ” ,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二、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1. 有被侵犯客体 侵犯的对象必须是 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它包括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 法律状态有效 地域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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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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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章 专利侵权纠纷 学习要点 1.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2.法定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3.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4.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5.什么是假冒专利 7/P83

  2. 第一节专利侵权纠纷概述 一、概念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又称“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 二、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1.有被侵犯客体 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它包括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 法律状态有效 地域范围有效 特征范围有效 P83

  4. 2.有法定的侵害行为 只有实施的意图或做好了侵权准备,但尚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够成侵犯专利权。 对产品专利而言,法定侵权行为是指: 制造该专利产品; 使用该专利产品(除外观专利); 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实际销售该专利产品; 进口该专利产品。

  5. 对方法专利而言,法定侵害行为是指: 使用该专利方法; 使用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P84

  6.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而言,法定侵害行为是指: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而言,法定侵害行为是指: 制造体现了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销售体现了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进口体现了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除以上行为之外,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也属于对专利权的法定侵害。 P84

  7. 3.侵害行为有违法性 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P84

  8. (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6)按照国家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按照国家计划许可的实施行为,即使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害,但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P84

  9. 4.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可直接获得的产品。

  10. 非经营目的的实施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二是公民出自个人爱好和需要实施有关专利,且只限于公民个人,如果一个企业或单位仿制了专利产品,哪怕只是供本厂或本厂员工使用该专利产品也不认为是非生产经营目的。 “以经营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 经营并不以营利为提前(使用行为) 营利即获得利润 P84

  11. 5.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如经专利权人书面许可或实际上默许的实施行为,不够成侵犯专利权。 6.行为人必须有过错 理解“故意”和“过失” 过失=过错? 故意:侵害人查阅了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等专利文件后,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仿制其专利产品。 P85

  12. 过失: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布后,侵害人没有查阅这些文件,自己独立研制出了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一旦生产或者销售该产品则属于过失侵权。过失: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布后,侵害人没有查阅这些文件,自己独立研制出了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一旦生产或者销售该产品则属于过失侵权。 P85

  13. 第二节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直接侵权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是指生产、加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就是说被控侵权人制造了他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要表达的完整的专利产品。 未经许可 生产经营目的 独立的专利产品 产品中的一个专利部件或部分 生产规模无关 与生产方法无关 8/P85

  14. 2.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 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按其用途得到了应用,即专利产品单独使用或作另一产品的零、部件。即使仅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了一次,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 未经许可 生产经营目的 与偶而使用或反复使用无关 为实现专利产品的功能用途

  15. 司法解释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16. 3.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许诺销售”是明确表示愿意出售一种特定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许诺销售”的形式: 书面、口头宣传;柜台、展台展示或是演示;广告、传真、网上发布信息等。 是一种要约邀请 是一种即发侵权 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17. 4.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未经权利人许可 在保护地域一次以上销售 不知情、产品来源合法可免赔 5.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从另一个国家进口与其专利相同的专利产品。 专利权人能否禁止平行进口?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法69) P87

  18. 6.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对制造专利产品而言,只要结果相同,不问制造方法是否一样,都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方法专利而言,不看制造的结果相不相同,只要制造方法一样,则构成侵权。

  19. 7.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专利权保护延伸到对依该专利制造方法产品的产品上。 依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新产品? 老产品的生产方法能否产出专利? 禁止进口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是新产品还是老产品,还是两者都包括? P87

  20. 司法解释 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1. 8.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8.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注意: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的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不包括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产品制造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与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有区别吗? P88

  22. 司法解释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23. 二、间接侵权 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没有进行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 I

  24.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

  25. 1.间接侵权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有诱导他人直接侵权的故意。 (2)间接侵权的对象必须是“专用品”。 “专用品”仅限于制造发明创造专利产品所用,无其他用途。如钉子螺丝等不能成为间接侵权的对象。 (3)故意为直接侵权提供环境条件和方便。 (4)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I

  26. 2.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或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等。 越权许可或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如 受让方、交叉许可的一方、独占、排他许可的专利权人又许可他人的行为)。 故意为侵权产品提供仓储、销售渠道的行为。(专利保护条例) I

  27. 3.对间接侵权的处理 间接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等物权责任,对于主观有过错的,应当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I

  28. 案例 [案情] 张某发明了一种根据电磁原理治病的治疗仪,并申请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一年后,A公司自称获得张某的授权,可以制造、生产该发明专利,但没有出示任何材料证明这种授权,并与B电子设备厂签订生产许可协议,由该电子设备厂仿制并销售该治疗仪。 [问题] 张某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I

  29. [分析] 被告A与B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张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被告A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问题,但是对于B厂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则存在疑义。在这里需要判断B厂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我们认为B厂既然要求A公司提供授权材料,同时明知该发明属于张某所有,而实际上A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材料,这就足以证明B厂行为有过错,因此A公司与B厂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张某可以要求A公司与B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本案所涉及的侵权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A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就擅自将专利使用权授予B厂,是一种直接和故意行为。

  30. 第三节 专利权的限制 一、法定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国家计划许可实施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法14) 9/P88

  31. (1)仅针对发明,不能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且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1)仅针对发明,不能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且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 (2) 只能在政府批准的范围内由被指定的单位实施,不能扩大实施范围,实施主体也不能随意改变。 (3) 专利权人对计划许可决定不满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专利使用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 国家许可行为针对的只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发明专利。

  32. 2.强制实施许可行为(法48—52) (1)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的; (2)被依法认定为垄断的; (3)根据国家利益的; (4)为公共健康目的(制造出口); (5)有关关联专利的; (6)涉及半导体技术的,仅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2)项规定的情形。 注意: • 仅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 实施人需要支付许可费 ; • 除(2)、(4)项外主要供应国内市场; • (1)、(5)项需提供申请人未获许可的证明。 P89

  33. “艾滋病药品的强制许可” 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医药公司葛兰素史克掌握着治疗艾滋病和乙肝的特效药的专利技术。由于艾滋病专利药价格太高,南非政府决定启用TRIPS协议中的“强制许可”条款,自己生产该种仿制药,并从国外进口仿制药。“强制许可”是TRIPS作出的防止滥用专利权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发生健康危机,例如瘟疫流行,而专利所有者又不肯降价的时候,该国政府可以“强制许可”本国的药厂进行仿制,同时可以从售价便宜的地区进口。南非是自TRIPS生效以来第一个启用“强制许可”的国家。当前,我国艾滋病漫延的形势不容乐观,有关部门正在与国际大型医药公司商谈,希望能够降低抗艾滋病和治疗艾滋病药品的进口价格。在一定情况下,我国政府亦可根据TRIPS“强制许可”条款,自行仿制或者进口仿制药品。

  34. 3、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法13)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这一段时间,称为临时保护期。 临时保护期实施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纠纷,而是支付使用费纠纷。 使用费纠纷的提起必须是申请人最终获得专利权之后。

  35. 4、专利申请公开前的实施行为 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开日期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专利法未给予专利保护。 上述期间,有人实施了专利申请技术: 如系自己独立研发成功的,不构成侵权; 如系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系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泄露的,行为人应承担行政、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P90

  36.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行为 1.专利权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产品的; (法69条1款1项) P91

  37. 2.先用权 (1)定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法69条1款2项) 为消除“先申请原则”带来的某些天公不公平因素 (2)获得先用权的条件 ① 制造或者使用的行为发生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 ② 制造的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必须跟他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产品或者方法相同。 ③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完成的、合法继承或者受让的,而不是抄袭、窃取专利权人的。 P91

  38. ④先用权人在他人专利申请日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④先用权人在他人专利申请日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技术上的准备 生产上的准备 完成了样品 ⑤先用权的制造或者使用的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和规模之内。 ⑥先用权人对该发明创造只能是自己实施,不得任意转让。 (3)先用权是一种专利侵权的抗辩权,它的举证责任是先用权人。

  39. 司法解释对“必要准备”的规定 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需的主要技 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需 的主要设备或者模具。

  40. 案例 吴某发明了一种“自行车笔式充气装置”,吴某当时没有申请专利,只是购买了一些制造设备,准备在当地开办一个小厂,生产销售这种产品。后来李某也作了同样的发明,并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 [问题] 吴某能否继续生产、销售其产品? I

  41. [分析] 吴某不能要求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我国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而不采用先发明原则。因此吴某虽然发明在先,但是不能获得专利权。当然,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吴某虽然无权申请专利,但是还是可以在原先准备的经营规模内继续生产、销售此种产品。

  42. 3.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法第69条1款3项)3.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法第69条1款3项) 条件: • 临时过境 • 交通工具国与我国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 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使用 P95

  43. 4.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法69条1款4项) 使用的范围: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制造行为、使用行为,而非销售行为。 上述研究实验品能否转让? P95

  44.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信息的行为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法第69条1款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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