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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按照一般的理解,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人们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对各种社会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基本分类。 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是其分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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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按照一般的理解,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人们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对各种社会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基本分类。 • 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是其分类的标准。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这种变革的一部分。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这种变革的一部分。
二、简述各种历史类型的法 • 奴隶制法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有:远古社会流传下来的原始习惯、传统、道德、宗教占有相当的比重;法律内容(罗马法是一个例外)和形式都比较简单;注重诉讼形式;刑罚比较原始和残忍;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奴隶与物类同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公开承认自由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在本质上所体现和维护的是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和奴隶主贵族对生产资料(包括奴隶)的完全占有。 • 封建制法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最明显的有这样几个方面:成文法基本上代替了习惯法;法典成为法律发展的主要形式;法律深受宗教或伦理的影响;法的内容和编纂大都是混合型的;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而是人的不平等法律化;以土地为中心的私有制成为法律调整和保护的核心;法律所体现和维护的是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领主或牧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资本主义法在性质上与前两种剥削阶级类型法并没有什么不同,它所体现的仍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的意志,维护的乃是它所赖以建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我们对资本主义法最根本的认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的历史类型理论的重要内容。资本主义法在性质上与前两种剥削阶级类型法并没有什么不同,它所体现的仍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的意志,维护的乃是它所赖以建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我们对资本主义法最根本的认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的历史类型理论的重要内容。 • 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法,它根本不同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基础之上。理论上,社会主义法具有人民性、革命性、社会性、正义性和科学性这样一些特点,并以追求事实上的平等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