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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推動長期照顧服務簡報. 行政院長期照顧制度推動小組. 一、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簡介 二、 照 顧管理制度之建立 ---- 成立照顧管理中心.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簡介. 大綱. 壹、緣起 貳、計畫背景 參、計畫目標與實施策略 肆、服務對象與服務項目 伍、整合照顧管理制度 陸、發展人力資源 柒、財務制度規劃 捌、法令制度與政府部門協同合作機制 玖、 實施進度及後續規劃 拾、預期效益 拾壹、推動進度. 壹 、緣起 - 1 一、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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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推動長期照顧服務簡報 行政院長期照顧制度推動小組
一、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簡介 二、照顧管理制度之建立---- 成立照顧管理中心
大綱 壹、緣起 貳、計畫背景 參、計畫目標與實施策略 肆、服務對象與服務項目 伍、整合照顧管理制度 陸、發展人力資源 柒、財務制度規劃 捌、法令制度與政府部門協同合作機制 玖、實施進度及後續規劃 拾、預期效益 拾壹、推動進度
壹、緣起-1 一、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 為期3年(自89/11/10至92/10/09) ,選定城(嘉義市)、鄉(臺北縣三峽鶯歌)為實驗社區,進行全國長期照護供需與資源評估,進而研提我國長期照護體系建構之策略藍圖,落實「在地老化」總目標。 二、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 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93年4月27日第7次委員會議決議,於該委員會下另組「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以發揮跨部會整合功效,並於93年11月開始運作。
壹、緣起-2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行政院長期照顧制度推動小組: 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經多年運作與研議,就我國長期照顧政策具體內容詳加規劃,提出「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總結報告並召開多場座談會討論,提96年3月14日行政院院會報告通過,奉行政院4月3日函正式核定,並成立「行政院長期照顧制度推動小組」,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結合不同領域專家學者及各相關部會,發揮跨專業及跨部會整合功效。
未滿15歲 19,173人 5.7% 15-44歲 66,237人 19.6% 65歲以上 182,351人 20.8% 53.9% 45-64歲 70,656人 貳、計畫背景 一、人口快速老化 二、長期照顧需求人口增加 我國65歲以上老人人口成長趨勢與世界主要國家比較 • 依據民國89年行政院主計處辦理「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顯示,台閩地區約有33萬8千餘人需要長期照顧,其中53.9%屬65歲以上老人,約182,351人,占全體老年人口 9.7% 。 臺灣從進入高齡化國家至邁入高齡社會約25年左右,歐美先進國家約為50~100年,其因應人口老化所作預為準備的時間較長。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臺灣95年至140年 人口推計,95年6月。
8 大實施策略: 一.培育質優量足之 人力投入服務。 二.擴展長期照顧 服務設施。 三.鼓勵民間參與長期 照顧服務提供。 四.政府投入適足之 專門財源。 五.政府和民間共同 承擔財務責任。 六.以需求評估結果 作為服務依據。 七.強化照顧管理 機制。 八.組成跨部會長期 照顧推動小組。 總目標: 建構完整長期照顧體系,保障身心功能障礙者能獲得適切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 7個規劃原則: 一.普及化。 二.連續性照顧。 三.鼓勵自立。 四.支持家庭 照顧責任。 五.階梯式補助。 六.地方化。 七.伙伴關係。 參、計畫目標與實施策略 6 項子目標: 一.在地老化、多元連 續服務,加強照顧 服務發展與普及。 二.使民眾獲得符合 個人需求服務, 並增進選擇權。 三.支持家庭照顧能 力,分擔家庭照顧 責任。 四.建立照顧管理機 制,確保照顧服務 資源效率與效益。 五.透過經費補助, 提升民眾使用服務 的可負擔性。 六.確保財源永續維 持,政府與民眾共 同分擔財務責任。
肆、服務對象與服務項目-1 一、服務對象:(一)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經 ADLs , IADLs 評估), 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1. 65歲以上老人。 2.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3.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4. 僅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二)失能程度界定為三級:1.輕度失能【1至2項 ADLs 失能者,以及僅IADL失能且獨居老 人】。2.中度失能【3至4項 ADLs 失能者】。3.重度失能【5項(含)以上ADLs 失能者】。註:1.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s),包括進食、移位、室內走動、穿衣、洗澡、上廁所等項目。2.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s),包括煮飯、做家事、洗衣、購物、理財、室外行動等 項目。
肆、服務對象與服務項目-2 二、服務原則: (一)以服務提供(實物給付)為主,現金給付為輔,並以補助服務使用者為原則。 (二)依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 1.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 者: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 至2.5倍者: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3.一般戶:補助60%,民眾自行負擔40%。 4.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 依行政院長期照顧制度推動小組第2次委員會議決議,在社會救助法修正通過前,有關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戶資格審定機制暫依現行方式辦理。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經濟弱勢者資格查定機制與政府補助原則 一覽表
肆、服務對象與服務項目-3 三、服務項目: 註:* 表示創新服務項目。
(一)照顧服務 (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 1.補助時數: (1)輕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25小時。 (2)中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50小時。 (3)重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90小時。 2.補助經費:每小時以180元計(隨物價指數調整)。 3.民眾可於核定補助總時數內彈性使用居家服務、日間照 顧、家庭托顧等照顧服務。 肆、服務對象與服務項目-4
肆、服務對象與服務項目-5 新舊制照顧服務補助金額比較表(以重度失能為例) 備註: 新制: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者補助90%,一般戶補助60%。 舊制:全額補助32小時;另40小時部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補助70%,一般戶補助50%。
肆、服務對象與服務項目-6 (二)居家護理: 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經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再增加2次。每次訪視服務費以1,300元計。 (四)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補助金額為每10年內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 (三)社區及居家復健: 對重度失能無法透過交通接送使用健保復健資源者,每人最多每星期補助1次,每次補助新台幣1,000元。 (五)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最高每人每天補助一餐,每餐以50元計。
肆、服務對象與服務項目-7 (六)喘息服務: 1.輕度及中度失能:每年最高補助 14天。 2.重度失能:每年最高補助21天。 3.可混合搭配使用機構及居家喘息 服務。 4.每日以1000元計。 (八)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1.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 法規定最低生活費 1.5倍 之重度失能者:由政府全 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 法規定最低生活費 1.5倍 之中度失能者:經評估家 庭支持情形 如確有進住必 要,亦得專案補助。 3.每人每月以18600元計。 (七)交通接送服務: 補助重度失能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以滿足就醫與使用長照服務為目的,每月提供車資補助4次(來回8趟),每次以190元計。
伍、整合長期照顧管理制度-1 一、照顧管理制度之規劃由於失能者及其家庭通常面臨複雜問題,因此有必要透過照顧管理制度,以民眾多元需求為導向,連結其所需的服務體系與資源,並強調個案的自主與選擇權,以及與照顧者及服務提供者間伙伴關係,進而促進服務的品質、效率與責信。(一)執行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二)核心任務: 包括需求評估、擬訂照顧計畫、核定補助額度、連結照顧 資源安排照顧服務、持續追蹤個案狀況並監督服務品質、 定期複評等。(三)照顧管理者資格: 國內外大學醫學、社會工作、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 營養、學、公共衛生等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個案來源:案主自行申請、相關單位轉介、照管中心自行開發個案來源:案主自行申請、相關單位轉介、照管中心自行開發 初步篩選個案 否 ◎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照顧服務依失能程度 核定: 1.輕度失能者補助上限為25小時/月 2.中度失能者補助上限為50小時/月 3.重度失能者補助上限為90小時/月 ◎居家護理 ◎社區與居家復健(物理治療及職能治療)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 ◎喘息服務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機構服務 由照顧管理專員進行家庭訪視及評估 是否符合開案條件 個案是否接受服務 是否符合結案標準 是否符合收案條件 否 提供相關資訊 轉介其他單位 核定補助額度擬定照顧計畫 不開案 安排照顧服務 定期追蹤 + 滿六個月複評 否 定期追蹤 暫時結案 永久結案 與個案簽訂契約(或以公文告知) 引進照顧服務 (開始提供服務) 持續追蹤個案狀況,監控服務提供品質 否 圖1:失能者使用照顧服務流程圖
伍、整合長期照顧管理制度-2 二、照顧管理制度規劃與現制之差異 (一)因應多元服務項目之補助,大幅增加現有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者角色;強調需求評估、資格核定及照顧計畫訂定等任務,均需由照顧管理者親自執行。 (二)照顧管理制度肩負連結「醫療照護」與「長期照顧」二大體系功能,並積極與醫療機構「出院準備服務」連結。 (三)為促使照顧管理制度健全發展,有關「聘僱外籍看護工之綜合評估及就業媒合」與「本國長期照顧服務照顧管理」等作業,於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按專業分工(組)執行。
人力資源類別、目前供需落差,資格與培訓策略之規劃人力資源類別、目前供需落差,資格與培訓策略之規劃 陸、發展人力資源
柒、財務制度規劃 政府補助費用總推估(單位:億元)
一、法令制度 捌、法令制度及政府部門協同合作機制 近程: 鑑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已針對業務中涉及長期照顧部分訂頒相關規範,近期將針對部分未規範之處,以訂頒行政命令等方式予以充實,以利制度儘速建立。 中長程: 為配合評估推動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長期照顧之可行性,研擬長期照顧專法。
玖、實施進度及後續規劃-1 一、近程推動事項
二、中長程規劃重點: 玖、實施進度及後續規劃-3 (一)推展失智症者照顧服務。 (二)研議長期照顧與健保制度之銜接。 (三)研擬長期照顧專法及評估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長期照顧可行性。 (四)研議與「身心障礙者政策」整合之問題。 (五)結合照顧與住宅,研議多元化的居住服務。 (六)形塑友善失能者的居住與生活環境,建立互助關懷的社區。 (七)檢討近程實施結果並據以修正。
透過照顧管理單一窗口 提供民眾快速近便服務 藉長期照顧基礎服務人力與設施的舖設,有助照顧服務科技的發達 創造本國民眾 就業機會, 減緩外籍看護工 人數成長 引進民間資源建構 多元.完整社區照顧 網絡,並帶動周邊 相關產業創造產值 (人) 拾、預期效益 服務受益人數逐年增加
拾壹、推動進度-1 96/04/19行政院長期照顧制度推動小組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為順利推動長期照顧制度,決議組成6個配套規劃分工小組,及3個輔導小組。 一、配套規劃分工小組 6個配套規劃分工小組,包括服務體系規劃小組、照管中心制度建立小組、研發小組、人力培育小組、宣導小組、資源開發小組等,就各項業務之推動原則、方向與方式進行規劃與確認,目前除已研擬完成地方政府長期照顧整合第一期計畫範本外,在人力培育、服務體系及照顧管理制度等方面亦已確立運作原則方式。
照顧管理制度之建立----成立照顧管理中心(為地方推動長期照護業務之樞紐)照顧管理制度之建立----成立照顧管理中心(為地方推動長期照護業務之樞紐)
照管中心之功能及組織定位 (第一階段) 「成立任務編組」之照管中心 • 由參議或簡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擔任中心主任,中心配置照顧管理專員與督導。 • 各縣(巿)政府成立長期照顧推動小組, • 由副縣(巿)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委員包含: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民政局、交通局、主計與財政等相關局處室首長、照管中心主任 • 擔任輔導、審查及監督長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協調、諮詢及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轄內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推動建置轄內長照服務機制等工作,並協助推動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成為縣(巿)政府之二級機關。 • 由中心主任兼任本小組之執行長。
照管中心之功能及組織定位(續)(第二階段)「成立縣(市)二級機關」照管中心之功能及組織定位(續)(第二階段)「成立縣(市)二級機關」 • 具有法定編制員額及預算,並依職掌穩定執行辦理上述長期照顧管理等相關工作。 • 長期照顧推動小組繼續運作,擔任各局處之協調、溝通與整合任務。
縣(巿)長 縣(巿)長期照顧推動小組 召集人:副縣(巿)長以上人員擔任 執行長:由照管中心主任擔任委員兼執行長 委 員:由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民政局、交通局、主計與財政等相關局處室首長擔任 教育局 社會局 交通局 民政局 財政局 勞工局 主計處(室) 研考會(計畫室) 原住民行政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衛生局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1.由縣(市)政府參議或簡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擔任照管中心主任 2.成員含督導、照顧管理專員及行政人員等 分站(數個) 成員含督導及照顧管理專員等 縣(巿)長期照顧推動小組及照管中心組織定位圖(任務編組階段)
縣(巿)長 縣(市)長期照顧推動小組 召集人:副縣(市)長以上人員擔任 執行長:由照管中心首長擔任委員兼執行長 委 員:由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民政局、交通局、主計與財政等相關單位之首長擔任 衛生局 主計處(室) 研考會(計畫室) 財政局 原住民行政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勞工局 教育局 交通局 民政局 社會局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成員:中心首長、督導、照顧管理專員及行政人員等 分站(數個) 成員含督導及照顧管理專員等 縣(巿)長期照顧推動小組及照管中心組織定位圖(發展成為二級機關)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功能 • 訂定區域層級之年度照顧計畫及編列預算 • 調查並掌握區域人力及資源供需資訊 • 開發、整合及管理社區長期照顧資源 • 聯繫協調與甄選服務提供者 • 教育訓練:訓練對象包括長照中心內部同仁及外部機構之服務提供者 • 積極擴增服務據點,以協助個案發掘、轉介 • 執行照顧管理工作 • 個案發掘及轉介機制 • 需求評量 • 核定服務資格 • 擬訂照顧計畫 • 連結服務 • 複評 • 結案工作 • 定期自我評估照管業務執行情形 • 監督各項直接服務之品質 • 協助長照十年計畫執行成效之評估
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之進用資格(草案)(仍繼續研議中)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之進用資格(草案)(仍繼續研議中)
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進用方式 • 照管中心在任務編組階段,預定自98年起,以「聘用」方式進用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 • 員額進用:基於長照十年計畫係屬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目前衛生署正專案簽核報請行政院同意,地方政府增聘照管人力,得不受現行規定聘用員額不超過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 中央將邀集地方政府共同討論98年以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管制度之經費分攤比例。
簡報完畢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