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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票据与 国际贸易结算法. 本章内容: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出票、票据的流通与转让、持票人的权利与责任、票据的提示及承兑与付款、票据的拒付与追索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包括直接付款、汇付、托收、信用证。. 教学目的和要求 1. 掌握各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要件的规定 2 .熟悉票据流通规则 3 . 了解各国关于持票人权利的规定 4 .掌握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规则 5. 了解《托收统一规则》关于国际托收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6. 掌握《 600 统一惯例》关于凭信用证结算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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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票据与 国际贸易结算法 • 本章内容: •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出票、票据的流通与转让、持票人的权利与责任、票据的提示及承兑与付款、票据的拒付与追索 •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包括直接付款、汇付、托收、信用证。
教学目的和要求 • 1.掌握各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要件的规定 • 2.熟悉票据流通规则 • 3. 了解各国关于持票人权利的规定 • 4.掌握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规则 • 5.了解《托收统一规则》关于国际托收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 6.掌握《600统一惯例》关于凭信用证结算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一节票据的概述 •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 二、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 三、与票据有关的基本用语 与票据有关的用语很多,有些在后面的章节中将予以解释,这里只介绍以下几种用语的含义。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五)票据的类型
第二节票据的出立、流通与转让 • 一、票据的出立简称为出票(Issue)。它是指作成要式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其中,作成票据者称出票人,而出票人在票据上载明的有权取得票款的人即称作收款人。 • 二、票据的流通 • 三、票据的与转让
第三节持票人的权利与责任 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和来人票据的持有人。 • 一、持票人的种类与权利 • 二、持票人的责任 • 各国皆规定,持票人在行使其票据权利时,亦须承担一些责任。这些责任主要是: 1.不得对票据进行涂改 2.正确地进行提示 3.依法作拒付书、拒付通知,并须恰当地行使追索权 4.转让或流通票据时须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节票据的其他规定 • 一、票据的提示 • 二、票据的承兑 承兑是付款人同意执行出票人付款指令的承诺表示。作出这项表示的付款人又称承兑人。 (一)承兑要件 (二)各种承兑及其法律后果
三、票据的付款 票据法上的付款是指票据上的付款人对到期票据正式地付款,以结束票据上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一)正式付款的有效条件 (二)付款的类型及其法律意义 (三)付款人的权利
四、票据的拒付与追索 • 五、成套票据 成套票据又称复本票据。它是指出票人签发同样文意的票据两张以上,且每张上面均有编号的一组票据。在很多国家票据法中,汇票与支票皆可以被成套地签发,本票却不可成套地出立。 (一)成套票据的构成要件 (二)成套票据的运行规则 (三)成套票据的作用
六、票据的保证 票据的保证是指票据责任者以外的人为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的票据债务所作的保证行为。作出保证行为者称票据保证人,其所保证的对象称被保证人。 • 七、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 • 八、票据的冲突规则
第五节国际贸易结算法 •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含义 • 二、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 • 三、调整国际贸易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 目前调整国际汇付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包括合同法和资金转移法等。 托收和凭信用证结算的关系则主要由很多国家广泛接受的国际惯例予以规范。
四、托收结算法律关系。 (一)托收结算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根据URC522第3条的规定,一笔托收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可能会达到五个,即委托人、汇出行、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二)委托人和汇出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汇出行和托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 (四)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五)付款人与托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五、凭信用证结算中的法律关系 (一)凭信用证结算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根据UCP600的规定,在凭信用证结算关系中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中间行 (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法律关系 (三)受益人和开证行的法律关系 (四)开证行与中间行的法律关系 (五)开证行与保兑行的法律关系 (六)受益人与中间行的法律关系 (七)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及中间行的法律关系
本章思考题: • 1.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 2.票据的流通规则包含哪几个方面?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 3.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须履行哪些义务? • 4.各国关于被拒付的票据追索规则包括哪几个方面?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案例分析 A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某日晚上一陌生者上门称,“您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朋友给您送来两瓶好酒,为了证明我已送到,请您在这收据上签个字。”A果真看到了两瓶好酒,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看该收据的情况下即在陌生者指定的地方签了名。3个月后。B突然拿着有A签名的本票要求A予以兑现票款额3 000元。A这时才知道那位陌生者诱其签发了一张流通本票。A便以存在欺诈和误解为由主张该本票无效。 问:A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