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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资料整编要求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资料整编要求.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赵银慧 2006.7. 创模资料种类. 创模工作报告(可配多媒体演示光盘) 创模技术报告(可配多媒体演示光盘)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供技术组)( A 类资料,每项指标单独成册) 指标要求 完成情况 支撑材料 数据来源 原始数据、资料(城市统计年鉴、监测数据、监理资料、相关文件等备查)( B 类资料) 剪报集、图片集、画册等( C 类资料). 创模资料整编的基本要求. 条理清晰 逻辑合理(规模和投资、年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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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资料整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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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资料整编要求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赵银慧 2006.7

  2. 创模资料种类 • 创模工作报告(可配多媒体演示光盘) • 创模技术报告(可配多媒体演示光盘) •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供技术组)(A类资料,每项指标单独成册) 指标要求 完成情况 支撑材料 数据来源 • 原始数据、资料(城市统计年鉴、监测数据、监理资料、相关文件等备查)(B类资料) • 剪报集、图片集、画册等(C类资料)

  3. 创模资料整编的基本要求 • 条理清晰 • 逻辑合理(规模和投资、年度变化) • 数据统一(GDP、建成区面积) • 原始有效(以原始资料为准,不片面追求美观) • 分类有序(ABC) • 删繁就简(不片面强调资料的多少) • 形式服从内容(暨有档案资料无需重新整理,仅需提供索引)

  4. 创模资料整编程序 •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创模要求提供原始资料和数据,并加盖公章 • 由市政府创模办公室对资料进行统一整编,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各有关职能部门重新核实 • 创模资料组按统一格式进行整编 • 主要负责人进行统一性和逻辑性审核 • 印刷

  5. 基本条件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6.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 申报前三年省级环保局 “关于××年度城考结果的通报” • 申报前三年城考基表、附表和汇总表 • 三年的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城考工作总结 • 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系指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 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增加考核指标的省,按省考核指标的统一排名

  7. 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 • 是否进行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 省环保局提供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证明

  8.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 提供考核前三年城市环境统计年报, • 提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和投资额 • 注意部门统计与各区、县统计的交差,扣除重复部分 • 注意投资额与规模的合理性(如绿化投资与绿化面积、垃圾处理量与处理费用的关系等) • 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不计

  9.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 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增加环保投入的说明或总结 • 环境保护投资的界定,执行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规定(环财发[1999]64号),主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投入、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不包括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不包括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10. 环境保护投资情况

  11.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明细表

  12. 考核指标(经济社会) • 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 • 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 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13. 1.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人1.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人 •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县、市(西部地区可选择考核“市区人均GDP>1.5万元”) • GDP总量和人口数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出据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可注明页码或附复印件) • 按不变价和现价分别计算 • 人均GDP中使用的人口数与统计部门一致 • 全国平均增长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结果计算

  14. 1.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人1.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人 • 应计算三个经济持续增长率,即考核前三年每年的经济持续增长率 • 有关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说明

  15. 2.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 提供申报前三年上一级政府与本市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 提供申报前三年上一级政府计划生育完成情况通报 •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计划生育年度报表》和相关证明 • 考核前三年《城市统计年鉴》 • 完成率指完成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指标 • 有关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总结

  16. 3.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3.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县、市 • 申报前三年折算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以标煤计)与当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 • 提供能源折标煤系数表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和工业增加值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或计委等部门提供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可注明页码或附复印件) • 全国平均水平: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结果(不同考核年度有所不同,总的趋势是逐年下降)

  17. 4.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4.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县、市 • 申报前三年耗水总量(不包括农业用水量与生态用水量)与全市GDP总量 • 耗水总量来自于城市水利、环保、城建或节水部门 • GDP总量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可注明页码或附复印件)

  18. 4.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4.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注意水量的平衡和GDP总量的一致性 • 提供水平衡图 • 全国平均水平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出,不同考核年度不同

  19. 5.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5.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县、市 • 申报前三年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或计委等部门提供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可注明页码或附复印件) • 申报前三年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量,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量来源于城市《环境统计年报》 • 全国平均水平来源于国家环保总局每年公布的结果(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待定)

  20. 考核指标(环境质量) ★全年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8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内无劣 Ⅴ类水体(沿海城市包括市区近岸海域海水水质部 分)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21. 6.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比例≥85% • 上一级环保局(或监测站)关于点位认证的文件(重点城市由国家环保总局认证) •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必要条件)(县级市最少为两个点) • 申报当年前三年每日的空气污染指数(列表,不得计算年度平均API) • 空气质量监测和质控原始数据(备查)

  22. ××××年度空气污染指数

  23.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基表》 • 提供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全分析监测结果 • 提供申报前三年供水部门供水情况年度报表 • 必须由环境监测站监测(有机物全分析结果除外,列入日常监测的有机物要由监测部门进行监测 ),供水部门监测结果无效 • 实验室分析和质控原始记录(备查)

  24.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 采用单因子评价,有机物(含金属)纳入评价 • 考核水源水质,不是水厂出水和居民自来水的末梢水 • 注意水量平衡(与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市政用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量的关系)和人均日用水量的合理性

  25. 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统计

  26. 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表(地表水)

  27. 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表(地表水)

  28. 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结果表(地下水)

  29. 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结果表(地下水)

  30. 8.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无劣Ⅴ类水体8.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无劣Ⅴ类水体 •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基表》 • 地表水环境功能划分文件(政府批复) • 上一级环保局或监测站关于本市地表水考核水体、功能、断面、点位的认定文件(重点城市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定) • 必须由环境监测站监测,其它部门监测结果无效 • 实验室分析和质控原始记录(备查)

  31. 8.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无劣Ⅴ类水体(续)8.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无劣Ⅴ类水体(续) • 市区范围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库无劣Ⅴ类水体的证明材料 ◇非城考考核水体,如是省控或市控断面,提供常规监测数据; ◇未设监测断面的小河流,应增加监测,提供非劣Ⅴ类水体的数据证明; ◇未划功能的小河流要无黑臭现象(海洋无劣四类海水) • 现场检查水体水质状况(水体的感观指标,水面保洁、无黑臭)

  32. 城市水域功能水质监测结果

  33. 城市水域功能水质监测结果

  34. 9.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 上一级环保局或监测站关于本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的认定文件(重点城市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定) •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基表》 • 声级计和校准器计量检定证书 • 现场原始记录(打印条或记录表,备查,必须在正常的工作时段内监测) • 下降幅度大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与环境管理、投资等对照分析 • 只考核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35. 10.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道路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基表》 • 上一级环保局或监测站关于本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的认定文件(重点城市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定) • 按城考范围考核(监测范围为所有主、次干道,按自然路段布点;不包括支路) • 必须在正常的工作时段内监测(节假日、非上班时间监测无效) • 声级计和声校准器计量检定证书

  36. 10.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 现场原始记录(打印条或记录表,备查) • 下降幅度大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与环境管理、投资等对照分析 • 只考核昼间平均等效声级,无需进行夜间监测

  37. 考核指标(环境建设) • 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 •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 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38. 11.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 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包括生态示范区、旅游渡假区、公园和赢利性的人造景区 • 提供地级以上政府(副省级城市和省)或省级以上林业、环保部门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其它部门、县级政府或地级(含地级)以下林业、环保部门文件无效;必须有特定的保护对象和专设的管理机构 • 提供政府或建设部门(级别不限)风景名胜区批复文件,其它部门文件无效 • 提供政府或林业部门(级别不限)森林公园批复文件,其它部门文件无效

  39. 11.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 提供省级以上政府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批复文件,严格论应指水厂取水口100米半径范围的面积 • 批复文件必须有具体范围和面积,如无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证明 • 应扣除重复计算部分 • 仅有规划、项目建议书,无批复、无管理机构的,不能计入 •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基表》 • 现场检查

  40. 受保护地的情况

  41. 1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 由建设部门或园林管理部门提供 •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基表》 • 建成区面积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考核当年可由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提供证明 • 位于建成区以外的绿化面积不应计入 • 绿化面积与投资额度的合理性 • 与城市美化相结合,要求有一定的品位 •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航空遥感技术或调查方法测量的数据为准。 • 现场检查(主要广场、绿化精品区等)

  42. 建成区绿化情况统计表

  43. 13.城市污水处理率≥8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7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13.城市污水处理率≥8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7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 提供考核前三年《城市统计年鉴》和《城建统计年报》 •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报表 • 提供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废水接管证明 • 由建设部门提供市政上、下、雨水管网图 • 一级处理、排江排海工程、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不计入 • 提供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定期监测报告(全年不少于4次)

  44. 13.城市污水处理率≥8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7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13.城市污水处理率≥8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7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 环境监测部门、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质控原始记录 • 提供再生水利用工程的能力、利用量及利用方式等 • 水量平衡及人均日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 现场检查

  45.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情况

  46.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监测结果

  47. 1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1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 提供重点污染源(占污染负荷85%以上)清单和每个企业档案(要求一企一档) •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基表》和环统报表 • 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及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情况 • 提供地方确定的需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名单及安装情况 • 提供申报前三年环境监测部门或经环保部门认定资质的监测部门对各企业的定期监测报告(按规定要求监测频次的监测结果均要提供)

  48. 1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1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 监测及质控原始记录 • COD全部达标,特征污染物基本达标;有全面达标的计划和措施 • 建立了工业企业申报登记动态数据库 • 现场检查(推荐与抽查相结合;检查内容包括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控设施和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自动监测、受纳水体水质等)(重点抽查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

  49. 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统计

  50. 15.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县、市 • 申报前三年折算后的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耗总量(以标煤计) • 提供的各类能源折标煤系数表 • 提供能源平衡表 • 终端能源消耗总量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提供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可注明页码或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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