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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 21 世纪 — 前 16 世纪-前 11 世纪). 学习要求: 1 、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 、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五、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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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 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五、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 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 中有两段话: • 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 •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 (2)疑罪从轻的原则 (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 (4)过失从轻的原则 2、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 (二)行政法制 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 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五、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 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2、商朝时期,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除商王、贵族外,还有卜者。 (二)诉讼审判制度 天罚、神判。 (三)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 2、商朝的监狱:羑里。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 (一)敬天保民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一、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之(三)礼治思想 1、“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2、“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3、“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宗法制: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礼),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周礼 2、九刑 (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 3、吕刑(又称为“甫刑”)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刑是其核心内容;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评价: (二)主要法律形式:誓、命、诰等。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3)罪刑相当原则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5)罪不相及原则 (6)同罪异罚原则 (7)世轻世重原则:世轻世重(“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 赎刑 3、罪名 (1)不孝不友罪 (2)变更制度罪 (3)群饮罪 (4)失农时罪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三)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分封制 2、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质、剂 (2)借贷契约:傅别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2)家庭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丈夫对妻子的权利 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 (3)继承制度(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三)经济法制(自己阅读)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专职司法官为司寇 地方:仿中央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形式:“讼”和“狱”:前者为民事诉讼,后者为刑事诉讼。 2、诉讼费:“束矢”和“钧金”:关于诉讼费的规定,民事案件要“入束矢”,刑事案件要“入钧金”。 3、证据方式:盟誓、口供等 4、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三刺”之法:一曰刺群臣,二曰刺群吏,三曰刺百姓。 (三)刑罚的执行 1、公开行刑,奴隶主贵族也享有特殊待遇。 2、秋冬行刑 (四)监狱管理制度:圜土、囹圄
(1)婚姻制度 ① 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② 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③ 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④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⑤ 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掌握《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 • (一)成文法的公布 •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 •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 • (一)《法经》 • 1、《法经》的制定背景 • (1)魏国魏文侯改革 • (2)李悝制定《法经》 •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 (1)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 (2)主要内容:规定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刑罚。 •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余罪名置于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二) • (二)商鞅定秦律 • 1、秦律的制定背景 • (1)秦国的改革 • (2)商鞅本人条件 • 2、秦律的主要内容 • (1)社会治理:改法为律,轻罪重罚(连坐) • (2)社会经济:农战,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分户令》) • (3)行政建置: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 (4)思想文化: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 3、商鞅变法的意义 • (1)使秦国强大 • (2)使法制发展 • (3)使国家统一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 学习要求: • 了解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创新点。 • 把秦的法制与社会变化与秦朝的灭亡联系起来考察,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 •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 •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 四、秦朝的司法制度 • 五、秦朝法制的发展结果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 继续以韩非的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侧重于 • 1、缘法而治 • 2、法令由一统(立法权统一、法律内容的全面统一和司法的统一) • 3、适用重刑主义。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一) •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称之为“云梦秦简”。“云梦秦简”共一千一百多枚,内容非常丰富,绝大部分是秦的法律令文书。 • 据考证,十一号秦墓的主人叫“喜”,曾任一些与司法有关的职务。他生前根据工作的需要,抄录部分秦律的条文和有关的法律令文书,这些法律大多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法律,但秦朝建立后基本沿用。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二) • 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主要的秦律有《秦律十八种》、《效律》及《秦律杂抄》等。 • 2、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 3、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主要为《封诊式》 。 • 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 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 6、其它:程、课等。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 • (一)刑事法制 • 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 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 从重与从轻原则:秦“自出”、“自告”即自首之间。 • 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 • 计赃论罪 • 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 诬告反坐: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二) • (一)刑事法制 • 2、刑罚 • 1)死刑:弃市、具五刑 • 2)迁刑 • 3)徒刑(作刑)①城旦和舂 ②鬼薪和白粲 ③隶臣和隶妾 ④司寇和舂司寇 • 4)经济刑(财产刑):赀刑(赀甲或赀盾(罚金),赀戍(发往边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 • 5)羞辱刑:耐剃胡子,髡剃发。 3、罪名 • 1)危害皇权罪:投书罪 • 2)职务犯罪:“犯令”、“废令”
四、秦朝的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关 •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御史大夫 •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还有县下的乡和亭的负责人。 • (二)诉讼审判制度 • 1、起诉:公诉和自诉 • 2、诉讼权: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 3、审判:读鞫和乞鞫 • (三)司法官员的责任 • 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 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 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标准,逍遥法外。
五、秦朝法制的发展结果 • 法律很多,繁如秋荼,密如凝脂 • 刑罚残酷,劓鼻盈萦,断足盈车 • 成为秦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220年)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220年) 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的发展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 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 (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 1、“约法三章”: • 2、汉律六十篇: •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 ②叔孙通《傍章》18篇 •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 (二)主要立法形式 • 1、律: • 2、令: • 3、科: • 4、比:
三、秦汉律学的诞生 • 经学: • 律学: • 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 • 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出现了董仲舒这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还有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 • 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执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 •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疏的传统,也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 • (一)刑事法制 • 1、定罪量刑的原则 •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二) • (一)刑事法制 • 2、刑罚 • (1)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 • 1)改革的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 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 3)改革的意义: •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三) • 3、罪名 • (1)危害政权罪: • ①首匿罪 • ②通行饮食罪 • ③见知故纵罪 •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 ③左道 • (3)危害中央集权罪 •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 (4)思想言论罪 •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四) • (二)民事法制 •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 财产继承上实行诸子均分。 • (三)经济法制 • 1、口赋与算赋: • 2、商业管理立法:均输法、平准法 • 3、抑商政策: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商人不得购田,商人不得为吏。
五、司法制度(一) • (一)司法机关 • 中央:廷尉 • 地方:州、郡、县三级 •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 告劾:①严禁越诉 ②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③诬告反坐 • 审判:①辩告 ②讯 ③读鞫、乞鞫:复审 • 报和奏谳:①报 ②奏谳 • 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招待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春秋》决狱 •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 2)定义: •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 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 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 。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2、两晋:纳礼入律 •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