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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標準作業流程圖 限期改善 及 停工處分. 情節 重大 ( 移案水保科辦 理後續流程 ). 命 停止廢水 排放 並 提報 改善計畫 ( 廢水採 貯留 / 廢棄物清理計畫 / 納 管 處理 ). 停工處分 ( 停止 產生 廢水 ). 自報 停工 ( 停止 產生 廢水 ). 經 查證未停止廢水排放 及 無法 依期限提報改善計畫. 檢具水污染 防 治 措施及 污泥 處理 改善計畫. 依計畫改善. 申請試車. 申請試車. 退件補正. 機關審查. 同意備查. 不通過. 廢水處理至符合 標準始得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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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標準作業流程圖 限期改善及停工處分 情節重大 (移案水保科辦 理後續流程) 命停止廢水排放 並提報改善計畫 (廢水採貯留/廢棄物清理計畫/納管處理) 停工處分 (停止產生廢水) 自報停工 (停止產生廢水) 經查證未停止廢水排放及無法依期限提報改善計畫 檢具水污染防 治措施及污泥 處理改善計畫 依計畫改善 申請試車 申請試車 退件補正 機關審查 同意備查 不通過 廢水處理至符合標準始得排放 廢水處理至符合標準始得排放 通過 停止操作 進行改善 (一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車) 停止操作 進行改善重新申請試車 依計畫試車 依計畫試車 第一階段 部分試車 (許可最大量40%以下) (不得少於7日) 3個月內申請排放廢水 3個月內申請復工 依「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0條」或依「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4條之2」試車 第二階段 全量試車 (不得少於14日) 不合格 不合格 申請排放廢水 申請復工 1個月內進行10日以上查驗 1個月內進行15日以上查驗及評鑑(細則第13條) 依照符合管制標準時之廢(污)水產生量核准其復工,事業並辦理變更。 符合管制標準 符合管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