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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运用法律法规 依法开展职业卫生管理. 张 明. 主要内容. 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哪些?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哪些要求?. 主要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 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2 、 《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 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4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5 、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6 、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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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哪些? •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哪些要求?
主要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2、《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二十四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 首次通过国家立法确立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明确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义务,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将职业卫生工作推向新阶段,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政府监管部门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过程中,多头监管,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逐步凸显。职业危害事故频发,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病床上的张海超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法
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 • 张海超是新密市人,2004年6月,他到新密曲梁乡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胸闷、咳嗽。2007年10月,张海超从振东公司离职不久,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怀疑他是肺结核,但不能确诊。 • 此后,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检查,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多次投诉后,郑州市职防所为其作出“肺结核”的诊断。为弄清真相,维护自身权益,他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用无奈之举,揭穿谎言。
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件——云南水富事件 • 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自2003年起先后有77人到安徽省凤阳县官沟乡务工。从事石英砂破碎,筛分后包装,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很高,可见度较低。 • 在77名外出务工人员中,从2006年1月至2009年1月共有36人先后出现咳嗽、咳痰、气喘、胸闷、乏力、消瘦、全身浮肿等症状,其中2006年10月始,陆续有12人死亡。目前仍有2名外出务工者拒绝劝返。3月20日,云南省、昭通市职业病诊断专家组对体检结果及6名存有医学影像资料的死亡者进行了职业病诊断。63名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诊断情况为矽肺30例,其中Ⅰ期10例,Ⅱ期14例,Ⅲ期6例。
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件——蔺草尘肺事件 • 2008年初,浙江宁波的鄞州区300余人到宁波市集体上访达近两年之久。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政府关注。 • 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宁波市蔺草作业工人体累计体检22 780人次,检出新发尘肺203例,其中Ⅰ期152例,Ⅱ期46例,Ⅲ期5例,该市卫生局近日调查结果表明,全市有蔺草加工企业职业卫蔺草企业361家,通过对其中171家企业进行调查,监测作业场所粉尘作业点1007个,合格210个,171家企业完成职业健康检查9129人,患有尘肺病的有163人。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审议 • 2009年被称为——职业卫生元年。 • 因此启动了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等工作。 •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新修订职业病进行审议。 • 新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按照防、治、保三个方面对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国务院第五十七次会议2002年4月30日通过) • 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个有力的补充,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做出了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适用范围】 •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 【有毒物品分类】 •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工会组织作用】 • 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产生的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要求】 •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要求】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 用人单位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劳动者权利】 •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劳动者权利】续 •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 (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 (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 (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 (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防护设备设施管理】 •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 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警示标志标识要求】 •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概括和精炼 • ※与国家职业卫生职责分工相衔接 • ※内容具有创新性和指导性 • 强调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做出了更明确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对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共五章五十六条 •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七条) •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至三十六条) •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至四十四条) • 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五至五十三条) •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第一章共七条,重点阐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 1、制定此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 2、适用范围(第二条); • 3、一般义务条款(第三条、第四条); • 4 、 执法体制等(第五条); • 5、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第七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 1、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 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 3、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 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适用范围】——第二条 •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一般义务条款】——第三条、第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执法体制】——第五条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技术服务机构权利义务】——第六条 •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社会公众权利义务】——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二章 (第八至三十六条) • 一是前期预防(准入条件)包括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的硬件条件、申报制度、建设项目的两个评价(预评价和效果评价)、两个审查一个验收; • 二是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是职业病预防的主要内容,也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规定了用人单位须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及劳动者、工会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职业卫生预评价】 • 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篇】 • 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 •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是职业病预防的主要内容,从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教育培训、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诸多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 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核心和重点,规定了用人单位须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及劳动者、工会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 第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对管理人员的要求】 • 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教育培训要求】 •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建立管理制度】 • 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建立管理制度】 续 •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9、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作业场所要求】 • 第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作业场所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 第十三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职业危害告知】 • 第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 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 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防护设备设施管理】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管理和使用】 •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设备供应方职业危害危害告知要求】 • 第二十四条 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原料供应方职业危害危害告知要求】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职业危害转移】 •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 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