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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在大陸 進行資金調度、融資及財務管理. 目錄 壹. 前言 貳.金融市場及台商現況 參.資金調度與融資管道的配合 肆.財務管理之規劃. 壹.前言. 以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分別淺論台商在大陸之資金調度、融資與財務管理之因應之道。 1995年美國聯邦理事會主席葛林斯班及財政部長魯賓撤銷限制商業銀行涉入證券和保險業務的葛塞法案,金融業已朝百貨式綜合銀行( Universal Bank) 方 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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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在大陸 進行資金調度、融資及財務管理
目錄 壹.前言 貳.金融市場及台商現況 參.資金調度與融資管道的配合 肆.財務管理之規劃
壹.前言 以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分別淺論台商在大陸之資金調度、融資與財務管理之因應之道。 1995年美國聯邦理事會主席葛林斯班及財政部長魯賓撤銷限制商業銀行涉入證券和保險業務的葛塞法案,金融業已朝百貨式綜合銀行(Universal Bank)方向邁進。 2001年台灣金融控股公司陸續成立,在商品服務整合行銷,降低成本提昇效率及資產有效運用管理的綜合經營效益追求背景下,台商可運用之金融商品將越來越多,惟兩岸金融礙於政治法令等開放時間仍有其限制,故將財務操作實務作有效管理為當前之急。 1
貳.金融市場及台商現況 依投資分析報告顯示目前直接赴大陸投資的台灣已上市櫃公司已超過300家,約佔整體類股的44.7%,其中電子產業就有137家,佔電子類股上市櫃家數的52%。其中電子業為例赴大陸設廠,已從低技術與降低生產成本廠商,逐漸擴大至高技術密集的軟體或IC廠商,含蓋對大陸內需市場的銷售據點佈局之公司,充分顥示大陸投資已成為難以抵擋的趨勢。 已赴大陸投資的台商,在擴展其業務之同時配合風險考量,初期均以自有資金加以運用調度,保持其靈活性財務操作。慢慢地企業成長之新增加資金需求,則運用台灣母公司融資支援模式,惟台灣金融體系之國際化腳步與兩岸政經之戒急用忍,形成企業成長與財務支援形成反向走勢。 2
當前台商面臨景氣復甦來臨前之競爭佈局需求,突破國際化的全球運籌管理瓶頸,考慮著企業的興衰轉唳點的決擇。大陸的市場參與乃是企業的長期不可漠視的規劃,僅就當前實務上台商可運用的金融操作分析: (1)當地銀行之融資 人民幣業務的擴展使用僅限本土銀行,台商經常往來之銀行以中央級官股背景之銀行為主,區域型銀行為輔。例如四大中央級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另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廈門國際商業銀行及中信實業銀行等區域銀行。 大陸本地銀行融資人民幣業務之流程,仍與台灣金融業放款作業申請程序相當。從土地鑑價、權狀審核、工商局核准、房產局與土地局複核、銀行抵押合同審視、批示總額合同(含信用貸款)……等貸款申請流程,均以一般企業貸款為主,諸如透支、客票融資、票據貼現、營運週轉金借款、購買生產原料貸款、信用狀或銷貨訂單融資及其他短期性貸款等短期週轉金業務或中、長期貸款。惟其可運用之金融商品非常有限,外資銀行在大陸業務之配合更因大陸當局金融開放腳步之遲緩而有所限制。 3
(2)台灣金融服務的提供 台灣目前若干銀行採OBU方式執行兩岸直接通匯業務,故產生政府逐漸放寬法令擴充金融業務服務台商。就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對台商的影響分析,根據91年8月2日所公佈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條文中規定,即日起開放國外匯指定銀行(DBU)、郵匯局對大陸地區金機構之金融業務直接往來,同時再開放四類匯出款項目,並開放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子銀行可赴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且即日起財政部同時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海外分行辦理大陸台商的授信與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但不得收受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台幣資產作為擔保或副擔保。其內容「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主要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為金融業務的直接往來。放寬OBU與海外分行對大陸台商辦理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並設置相關授信防火牆措施。 原已開放指定銀行及郵匯局辦理兩岸人道與進出口貿易匯款外,再開放四類匯出款項目,並應依央行辦理外匯業務有關規定辦理。 4
新開放的四類匯出款項目包括: A. 赴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洽辦商務、參加商展等費用匯款;B.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目等費用匯款;C.分攤兩岸通信費用的匯款;D.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的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項目的匯款。增列指定銀行及郵匯局應定期將辦理情形提報主管機關及央行,以利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現況的掌握。增訂有關情事變更原則規定,授權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台灣地區銀行依本辦法所為的金融業務往來。增訂開放台灣地區銀行的海外子銀行申請赴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未來大陸台商若有資金需求,將可直接透過本國OBU即可籌措資金,將大幅提升台商調度資金的效率。為讓台商樂於透過OBU進行資金調度,財政部將開放本國銀行OBU及海外分行得對大陸地區台商,承作放款及應收帳款買受業務。但必須以該OBU上年度結算後資產淨額的30%,做為承作放款及應收帳款買受業務的上限。 准許OBU及海外分行對大陸地區放款,主要是希望台商將本國銀行OBU視為資金調度中心,台商未來可不必透過第三地向本國銀行借款,由大陸子公司直接向本國行申請放款即可。但財政部強調,台商業者不可以台灣地區擔保品申請放款,本國銀行OBU也必須注意債權確保的問題。 5
應收帳款買受業務也是此次「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後,OBU可承作的業務之一,台商業者可將應收帳款賣給OBU或本國銀行海外分行,具體提高資金週轉效率。但財政部金融局強調本國銀行,除了承作金額以各OBU去年度資產淨額的三0%為限外,本國銀行應充分了解客戶營運狀況,做好風險控管。應收帳款買受業務也是此次「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後,OBU可承作的業務之一,台商業者可將應收帳款賣給OBU或本國銀行海外分行,具體提高資金週轉效率。但財政部金融局強調本國銀行,除了承作金額以各OBU去年度資產淨額的三0%為限外,本國銀行應充分了解客戶營運狀況,做好風險控管。 至於一般個人與本地企業,雖然在現階段可以透過DBU進行兩岸通匯,但目前僅限於間接管道,亦即需通過第三地外商銀行進行,每筆需多花一倍的金錢與時間成本,如果匯到鄉下地方,甚至需要七至十五天的時間;同時五十萬元新台幣以上匯款,需要向央行申報並僅限於人道和貿易用途,限制較多。因此目前雖然與大陸公司有往來的台灣企業,會利用DBU的管道進行匯款,但畢竟只是少數。 銀行主管說,未來開放DBU與大陸直接匯款,有助於鼓勵在大陸賺錢的子公司,將資金匯回台灣,等於是建立了協助大陸台商資金回流的機制。但如果考量節稅與資金調度的方便性,企業也仍將會直接設立境外公司,利用DBU進行匯款,「事實上不用我們銀行建議,台商自己就會很聰明的去設一個境外公司,還可以藉公司所設的境外與大陸地區建立的關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問題。」某銀行主管下結論表示。 6
參.資金調度與融資管道的配合 台商鑑於一般商業銀行能提供之服務有限情形下,遂在台灣母公司的資金擙援下,採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方式擴大台商在大陸地區的融資管道,更運用本身條件交叉運用金融商品,以達資金調度靈活的目標。台商目前實務上資金調度模式概述如下: 首先透過在台母公司背書保證,開立其子公司在BVI或香港額度,以美金融資後,其再轉匯入大陸子子公司轉為人民幣,為其必須有信用優良之母體企業。其次為一樣透過在台母公司背書保證,開立其子公司在BVI或香港額度,但由銀行OBU分行以美金方式融資,承作其子公司對大陸地區客戶之應收帳款融資,該信用判定除母、子公司信用正常外,增加以其客戶買方之應收帳款信用,達成較易融資之目的。最後者亦有要求客戶買方開具擔保信用狀給銀行,要求其直接在銀行OBU分行融資給賣方後,再直接轉匯為人民幣給其大陸之公司。如此操作乃是目前台商在大陸資金調度運用台灣本地銀行之模式。 因目前國內廠商資金需求面、生產面及銷售面均已經轉移至大陸地區,但礙於台灣現行法令,不得直接融資。故目前金融機構必須請台商資金調度上必須有BVI子公司配合其大陸子子公司之進料、出貨發票之運用,以利國內金融機構之授信配合,且資金亦必須由其下游買方需能直接匯款在大陸地區以外金融機構為原則。 7
依財政部91/08/02函令: 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23號,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之規定。大陸台商得由台灣金融機構之OBU辦理授信及應收帳款購買業務;但(1).只限經財政部核可之金需機構承作且主管機關得隨時廢止之;(2).目前承作對象只限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經許可投資之台商,且其授信總金額不得大於其從大陸地區匯入於OBU之金額;(3).目前除已有在大陸地區之轉投資銀行外,尚不得從事人民幣放款業務,只能以美金作為授信融資工具,缺乏避險功能。 目前只能透過OBU放款係以美金為主,其授信以購料及應收帳款週轉金為主,惟亦應各銀行授信政策不同而略有調整。據與台商訪查後得知,目前就大陸地區台商因大陸加入WTO而對金融之開放,已有不少知名企業取得當地人民幣的中長期廠房、機器設備貸款,及少數週轉金,但為數不足。故其以購料為主之週轉金,依然以台灣採購、收款,BVI(或香港)開立訂單、接受匯款,及大陸收貨、出貨三地分工之操作模式為主;近來也有越多大型企業改以BVI(或香港)採購、收款,大陸收貨、出貨、付款二地分工模式,企業融資均以美金、港幣、及人民幣需求為主。 8
目前募集資金案件對大陸投資之特別規定,除直接投資限制外亦含間接投資限制,其在台灣資本市場發行金融商品亦受限制。概述如下: 目前募集資金案件對大陸投資之特別規定,除直接投資限制外亦含間接投資限制,其在台灣資本市場發行金融商品亦受限制。概述如下: 一、國內募集資金案件 (一)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申報(請)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本次資金運用計劃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 2.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累計超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之限額者。但其資金用途係用於國內購置固定資產並承諾不再增加對大陸地區投資者,不在此限。 (二)對大陸投資限額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金額如下: 11
(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第三條規定承銷商對已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閱該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通過之日期、金額及已投資金額,以了解其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情形與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及獲利匯回金額並評估其對發行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第三條規定承銷商對已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閱該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通過之日期、金額及已投資金額,以了解其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情形與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及獲利匯回金額並評估其對發行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二、國外募集資金案件 (一)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及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本次募集資金運用計劃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超過本次發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者。但募集與發行之海外有價證券為股票、存託憑證及可轉換公司債等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者,且資金運用計劃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未超過本次總發行金額之百分四十,並已於發行或轉換辦法訂明持有人不得於海外有價證券發行於一年內請求兌回、轉換或償還者,不在此限。 2.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累計超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之限額者。但其資金運用途係用於國內購置固定資產並承諾不再增加對大陸地區投資者,不在此限。 13
肆.財務管理的規劃 台商之財務管理就銀行觀點之建議為建立大陸台商突破目前兩岸政府法令限制,及取得在台灣金融機構之信任與配合,並與其下游客戶之大陸進貨第三地付款模式(即Payment系統)結合或要求與銀行匯款系統連結。以預付AP檔與銀行合作,不僅有利其下游客戶付款成本降低,且間接支援其上游供應商財務調度。即利用其出貨給下游客戶後,在貨款可能於90~120天後才由大陸或第三地匯款收到前,可由銀行先行在第三地以美元或國內以台幣先行墊款供應台商採購,如此可解決兩岸三地資金循環及商業運轉模式順暢,詳如下圖流程: 交貨 預付AP檔 國內銀行 下游客戶 台商 A/R通知 到大陸匯出付款沖款 依AP檔墊款 轉匯大陸使用 台商OBU帳戶 14
另週轉金之融資其為廣義的週轉金貸款融資(W/C)配合其營運週轉之用,依客戶之訂單先自備第一筆之週轉金後,依其出貨後之A/R,先取得融資備下一筆的料款,循環使用以為短期資金財務調度。另週轉金之融資其為廣義的週轉金貸款融資(W/C)配合其營運週轉之用,依客戶之訂單先自備第一筆之週轉金後,依其出貨後之A/R,先取得融資備下一筆的料款,循環使用以為短期資金財務調度。 資金的來源調度亦可考量直接融資觀念,運用本身條件背景加以設計符合本身的金融商品發行募集資金。從企業之募集設立股權的安排,到私募方式招募股東尋求資金參與,均有降低母公司資金調度的風險。企業的策略聯盟談判,以內部整理整頓到外部資源的整合,透過策略性垂直水平整合需求調整執行。在大型投資計劃的執行同時,更可以在計劃執行期間較長,風險較大情形下以透過專業投資銀行機構參與規劃,研擬策略提高預期經濟效益並有效控制風險程度,此謂專業融資(Project Finance);當然其專案融資和一般融資不同,其乃在於專案融資之資金提供者主要著眼於該投資計劃未來預期的現金流量與其衡量之承擔風險。故就資本市場觀點而言,其出許多經過精心專業設計規劃之金融商品,可以在專業股權、債權的承、包銷作業下,順利達到財務管理的規劃目標。 15
現金或約當現金 現金或約當現金 股票、債券 發行者 投資銀行 投資人 所有權或債權 所有權或債權 企業理財 海外籌資 國內籌資 特定人認購與 合併、收購 專案融資 • 上市櫃 • 現金增資 • 公司債(或CB) • 特別股 • 認股權證 • 公司債(或ECB) • 存託憑證(DR) • 海外控股規劃 • 海外上市櫃 • 資金籌措 • 股權分散 • 股權交換及轉換 • 合夥人找尋 • 收購 • 合併 • 跨國控股 • 大型融資案 • 組織與股權規劃 • 業務整合專案 • 資本結構規劃 • 政府企業民營化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