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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案例学惯例

透过案例学惯例. —— 解读 UCP600 主要条款. UCP 的发展历史. UCP (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即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从 1933 年问世,全球的信用证业务就以 UCP 为通用规则。. UCP 的发展历史. UCP 的形成经历了从 20 世纪 20 年代的美国国内惯例到 1930 年 UCP 的最初形成(即 《 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 国际商会第 74 号出版物)这样一个过程。. UCP 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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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案例学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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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透过案例学惯例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2. UCP的发展历史 • 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1933年问世,全球的信用证业务就以UCP为通用规则。

  3. UCP的发展历史 • UCP的形成经历了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国内惯例到1930年UCP的最初形成(即《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4号出版物)这样一个过程。

  4. UCP的发展历史 1.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国内惯例 2.《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4号出版物)的问世

  5. UCP的发展历史 • 从1930年5月15日实施《商业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4号出版物)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共经历了6次修改 。 • UCP500共包括49条,分别归入七大部分:A.总则与定义(包括5条);B.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包括7条);C.责任与义务(包括7条);D.单据(包括19条);E.杂项规定(包括9条);F.可转让信用证(包括1条);G.款项让渡(包括1条)。

  6. UCP的发展历史 • 自2003年5月起,国际商会就授权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对UCP500进行修改。本次修改的总目标就是能够跟进目前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的新发展,对UCP中的语言以及形式中所使用的措词进行修改以适应实际应用并更易于解释。

  7. UCP的发展历史 • 本次修订对UCP500从结构上做了进一步调整,由原来的49条继续精简为39条。 • 加入了第二条“定义”和第三条“解释”,专门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术语以及银行职责进行了统一的解释,以澄清并避免过去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中在有关定义方面的模糊不清。 • 对UCP500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合并,其中变动非常大的包括UCP500原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对原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删减。

  8.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1】 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式,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 from C to D before September 14, 2001”(于2001年的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将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的不符点: 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efor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 试分析此案例,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

  9.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2】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

  10.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3】 某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木板或胶合板包装,内部可以采用蜡纸或硫酸纸包装。”但是当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的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在证中是采用下述规定的:“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硫酸纸。”由于信用证并没有与合同相冲突,于是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正当即将把货物装船之际,在1月20日进口商通过原开证行开来了信用证修改书,其中对包装条款进行了修改:“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蜡纸。”但由于此时出口商已经没有时间重新包装了,即使更改包装其损失也是巨大的,出口商决定不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于1月24日仍由原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情况装船,并于第二天向议付行办理议付,并将信用证修改书退了回去。但是开证申请人却去电提出异议,认为出口商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并要求赔偿由于包装的问题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其理由如下: 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卖方收到修改书的3天内未提出不接受的意见,应认为是默认接受。出口商接到修改书是1月20日,但是在1月24日才装船出运,期间已经超过了3天,应该被认为是默认接受这种修改。而出口商仍然按照原有的情况装船出运,明显是违约的举动,因此,出口商应该为此承担所有的责任。 试分析,出口商A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11.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4】 某银行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收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12.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5】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黄豆米,很快就收到了进口商所在的进口国的开证行的开来的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出口商A的有关业务员经审查信用证后,即通知储运部门按信用证要求办理装运手续,并于3月15日按时依据信用证规定提供所要求的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了议付。议付行审查单据后认为单证相符向开证行寄单。但是于3月25日收到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其拒付的理由如下: 1.信用证规定:“Commercial invoices in triplicate”(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但是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名称却为:“Invoice ”; 2.其次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重量是采用的公吨,但是包装单上确实以公斤为单位,即在信用证上是15公吨,但是包装单上是15000公斤,从而构成第二个不符点。 出口商A根据开证行上述复电对照UCP的规定并与议付行研究, 认识到单据确存在某些缺点。通过买方反复进行工作, 最后降价处理而结案。 试通过上述案例的陈述,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教训?

  13.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6】 某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在信用证中明确要求包装单一式两份。出口商A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在装运后备齐所有的单据,其中包装单中的一份用打字机打印,另一份用复写纸套印出来,并于3月12日向议付行办理议付。但于3月25日,出口商接到了开证行的来电,认为信用证中已经明确要求出口商提交两份包装单,但其中没有正本包装单。因为两份都没有表明正本字样,所以开证行认为出口商A没有提交正本单据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 试问:出口商A制作的包装单,有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应不应该付款?为什么?

  14.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7】 某国A出口商向另一国B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Shipment from Harbin, China to A port.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acceptable,”(装运从中国哈尔滨至A港,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接受。) A出口商在办理装运手续从哈尔滨装火车陆运至大连,再改为海运至A港,并取得当天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单据经议付行审查后,即向开证行寄单。数天后,开证行拒付,理由如下:A商所提供的提单没有已装船的船名,不符合UCP600的规定,银行拒付。 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

  15.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8】 国内的进出口公司A向国外的B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采用空运方式,信用证对部分条款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以B贸易公司为收货人,并且注明信用证号码,而且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重量证明必须是单独的单据。A进出口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取得空运单连同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数日后,开证行提出了如下的单证不符的异议: 1.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的正本空运单,但是A进出口公司所提交的一份空运单的最末行标明“3.original”,既然有三份正本空运单,就应该有一份与第二份。由于只提交了一份正本,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2.运输单据上只有重量声明,没有提交重量证明。 试分析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16.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9】 某国A出口商向另一国的B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需要提交注明“运费预付”和“清洁已装船”的海运提单。A商根据信用证规定日期内装运完毕,并按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向指定银行议付,单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异议: 信用证中规定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和“清洁已装船”,但A出口商所提交的提单上只注明有:“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并未注明“Clea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的词句,因此与信用证规定不独,银行拒付。 试分析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17.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10】 国内某贸易公司A向国外的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保险条款规定:“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W.A. and war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P.I.C.C dated 1/1/1981.”(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单,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 贸易公司A在3月14日进行了装运,并取得了3月14日签发的提单和3月15日签发的注有:“This cover is effective at the date of loading on board.”声明的保险单,并于3月16日交单议付。数天后,开证行提出了如下的不符点: 贸易公司A在3月14日装运货物,提单签发的日期亦是3月14日,但是保险单签发的日期为3月15日,说明A是先装运后办理保险手续,所以保险晚于装运日期,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存在单证不符。 试分析,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18.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11】 某木质品贸易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一批精美木质工艺品,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为4月份,交单期为5月10日前,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25日。该木质品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向工厂下订单,准备出口货物。但由于产品制作过程需要较长时间,该公司的货物于4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经过与轮船公司联系后,该公司取得4月29日签发的提单,并制作好单据于5月8日交单时,恰逢5月8日、9日为银行非营业日,该公司只能于5月10日交单。 问:该公司能否按UCP600的规定,凭4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

  19.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12】 某国A出口商向另一国B进口商出口一批500公吨的大豆,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分批装运是不允许的”。A公司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准备装运工作,但因货源不足,经联系青岛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故于6月1日在天津港装X轮400公吨,又以X轮同轮再驶往青岛,并于7月7日继续装其不足的100公吨。当A公司将单据交给议付行议付后数天,接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拒付理由如下: 信用证中规定货物重量为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但A公司却提交了两套提单:一套是6月1日在天津港装400公吨,另一套于7月7日在青岛港装100公吨,故不符信用证规定,银行拒付。 试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有理?为什么?

  20.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13】 某水产食品进出口公司A从阿根廷一贸易公司B进口一笔鱼粉。A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通过开证行向卖方B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B公司在装运后,即向议付行办理议付,开证行收到该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后,经审查认为单证相符,即贷记议付行帐户以偿还垫款,开证行向水产公司A提示单据,但A经审查单据,发现单据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该信用证项下的包装单上的重量计算有误,根据包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重量是这样记载的:总数量:3,013袋,每袋的净重:82.898公斤,共计总净重:249.773公吨。如果3,013袋乘以每袋82.898公斤,总重量应为249.771公吨,不应是249.773公吨,卖方却以249.773公吨计收货款,这是错误之一。其次每袋82.898公斤,其意为82公斤另898克,作为80多公斤这样的大包装的货物怎么能够量出多少克的重量,说明每袋的重量82.898公斤并不是实际真实的重量,有虚假情况。综上所述,A不同意付款。 试问:A所提出的理由是否会导致开证行的拒付?为什么?

  21.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14】 某出口商A出口一批电视机给另一国的进口商B,其开证行为C银行,信用证中对该批货物有如下的规定:该批货物的数量为5,000台电视机,金额为500,00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开证行采用了电传的方式通知出口地的议付行D,但是议付行所收到的电文却写明:货物数量为500台电视机,金额为500,00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D行把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受益人按照该信用证的规定提交了全套单据,议付行审单认为单证相符后将款项议付给受益人,并向信用证指定的偿付行索回了货款。但开证行C收到单据后,确定单证不符,要求D银行偿还偿付行的款项。 试问:D银行是否对由于电文传递导致的上述不符点承担责任?为什么?

  22.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15】 1997年8月5日,某国的K银行开来即期、可转让信用证一份,金额是50,000美元,购买木板100立方米,CIF价为每立方米500美元,最晚装期是9月1日,效期9月10日,允许分批装运。应受益人某木器公司要求,信用证全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更换发票,单价改为每立方米495美元,总金额为45,900美元,保险比例相应提高,以满足原证110%保额要求,其他条款未变。 由于第二受益人急需货款,经第一受益人同意,允许受让地银行对第二受益人议付。9月7日,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银行寄来的单据,装运日为8月27日,议付日为9月3日。经审核,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转让行随即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然而,由于经营及其他问题,第一受益人已宣告破产,换单事宜无人过问。于是,转让行于9月7日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索汇。 数日后,开证行来电提出如下不符点,进而拒付: 1.发票非以申请人为抬头; 2.发票非为信用证受益人出具; 3.保险比例超过发票价值的110%; 4.单价与信用证规定不同。 试问:上述的不符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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