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 likes | 1.11k Views
股票選擇權 宣導說明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大綱. 股票選擇權簡介 /1 契約規格 /3 交易制度 /6 結算制度 /14 股價指數期貨交易撮合方式新制介紹 /19. 股票選擇權簡介. 什麼是股票選擇權 與指數選擇權之比較分析 與認購權證及員工股票選擇權之比較分析 股票選擇權之功能. 什麼是股票選擇權. 提供您一個可以選擇的權利 選擇可以 買進 標的股票的權利 : 買權 (Call) 選擇可以 賣出 標的股票的權利 : 賣權 (Put) 買權 (Call) 買方 : 支付權利金 , 享有未來以約定價格買進個股的權利
E N D
股票選擇權宣導說明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大綱 • 股票選擇權簡介/1 • 契約規格/3 • 交易制度/6 • 結算制度/14 • 股價指數期貨交易撮合方式新制介紹/19
股票選擇權簡介 • 什麼是股票選擇權 • 與指數選擇權之比較分析 • 與認購權證及員工股票選擇權之比較分析 • 股票選擇權之功能
什麼是股票選擇權 • 提供您一個可以選擇的權利 • 選擇可以買進標的股票的權利:買權(Call) • 選擇可以賣出標的股票的權利:賣權(Put) • 買權(Call) • 買方:支付權利金,享有未來以約定價格買進個股的權利 • 賣方:收取權利金,未來買方要求履約時,需盡賣出的義務 • 賣權(Put) • 買方:支付權利金,享有未來以約定價格賣出個股的權利 • 賣方:收取權利金,未來買方要求履約時,需盡買進的義務
股票選擇權與認購權證及員工股票選擇權之比較分析股票選擇權與認購權證及員工股票選擇權之比較分析
股票選擇權與認購權證及員工股票選擇權之比較分析(續)股票選擇權與認購權證及員工股票選擇權之比較分析(續)
股票選擇權與認購權證及員工股票選擇權之比較分析(續)股票選擇權與認購權證及員工股票選擇權之比較分析(續)
股票選擇權之功能 • 對股票現貨交易者 • 規避持有股票部位之跌價風險 • 遞延買、賣股票決策 • 為所持有股票設定買、賣點 • 對股票信用交易者 • 買權隱含低利率的融資成本 • 賣權隱含融券賣股 • 避免融券部位被軋空之風險 • 為融券部位(或其他標的物賣出部位)製造有限保障
股票選擇權之功能(續) • 對認購權證交易者 • 選擇權之交易較權證更有彈性 • 認購權證發行者用以進行風險管理 • 期貨交易者 • 運用股票選擇權避險 • 運用股票選擇權套利
契約規格 • 選股標準 • 契約規格 • 造市者制度
選股標準 一、須為於我國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交易之普通 股股票。 二、市值: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三、最近三個月份(月平均)成交股數佔已上市股份總額之 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月平均成交 量達一億股以上。 四、最近三個月份超過半數交易日之收盤價,不低於新 台幣十元。
選股標準(續) 五、股權分散: (一)記名股東人數逾一萬人以上。 (二)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千人, 且所持有股份合計達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 或一億股以上。 六、最近三年內不得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變更原有 交易方式或停止買賣,或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 條,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者。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不得有累計虧 損者。
契約規格 • 交易標的:上市或上櫃股票 • 契約單位:1,000股 • 歐式履約 • 到期月份: 三個連續近月,加上三、 六、九、 十二月中最近兩 個接續季月,共五個。 • 履約價格間距
契約規格(續) • 新月份上市: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為基準 推出五個序列 ( 2,1,2 ) • 契約加掛:除到期日前五日外,證券開收盤參考價 達次高或次低履約價格,該日即加掛 • 權利金報價 單位:
契約規格(續) • 每日漲跌幅:以約定標的物價值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 (1,000元),但最後交易日不在此限 • 最後交易日: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 到期日:同最後交易日 • 交割方式: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採實物交割
契約規格(續) • 部位限制:持有之同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
造市者制度 • 資格限制 • 數量 • 義務 • 其他
資格限制 • 限期貨自營商 • 審核原則:期貨自營商不得擔任以該公司及關係企業股票為標的資產選擇權契約之造市者
數量 • 暫不設限 • 原則 • 考量具造市者資格數量、股票選擇權契約數量、及造市者申請意願等狀況,酌以調配,期使個別股票選擇權均有至少一位造市者進行造市 • 調配過程遇篩選必要時,依造市者歷史造市績效,及所能提供之最佳造市條件為依據
義務 • 於規定時限內回應詢價 • 雙向報價 • 最大價差限制 • 最低申報數量 • 報價最低維持時間 • 每月回應詢價比例 • 每月最低造市數量
其他 • 權利 • 交易、結算作業 • 違規處理 • 皆同臺指選擇權
交易制度 • 交易制度(交易規則第三章) • 停止加掛新序列(交易規則第五章) • 停止交易及終止市場(交易規則第六章) • 契約調整(交易規則第四章)
交易時段 交易日:同標的證券市場 交易時間: 正常交易日:8:45 – 13:45 最後交易日:8:45 – 13:30
委託與詢價 同臺指選擇權 一般委託 委託種類 附條件委託(FOK、IOC) 組合式委託 詢價 詢價方式 (一對多) 詢價時間 (盤中)
同臺指選擇權 開盤:集合競價 開盤後至收盤:逐筆撮合 撮合方式
近月三個、季月二個(共五個月份) 價平一個、價內外各二個 (共五個履約價格) 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為基準 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為價平序列 再向上、下各推出二個履約價格 新月份之推出
當標的證券市價發生變化 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為基準 維持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開盤參考價之契約至少二個 距到期日未逾五個營業日時,不推出新序列 新履約價格之推出
停止加掛新序列之作用和目的 檢視週期(每季) 處置與影響 不再推出新月份和新履約價格 流動性變差 已掛牌序列之交易、結算作業仍正常進行 停止加掛新序列
停止加掛新序列(續) 原因 市值 (<70億) 記名股東人數 (<8,000人) 股權分散 小股東人數 (<4,000人) (或小股東持股數<7000萬股且<16%) 週轉率 (<14%)且交易量(<7000萬股) 股票價格 (<$2) 變更交易方式 經公告為合併後消滅公司 現貨市場停止買賣
例外條件 有停止加掛新序列情事,但期交所基於市場需要,或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得繼續加掛新序列: 市值仍高 (>63億) 未平倉部位不小 (>1000口) 週轉率/交易量 (>12.5%或6300萬股) 股票價格 (>$2) 停止加掛新序列(續)
恢復加掛新序列 因標的證券達選股標準所訂各項條件 因停止加掛新序列之原因消滅 推出與補足各月份和履約價格 直至已掛牌序列均到期,仍未能恢復,則終止上市 停止加掛新序列(續)
停止交易 原因 標的證券停止買賣 例外:現貨市場因資訊設備故障所採之暫停交易,或因瞬間價格穩定所為之暫緩撮合機制,選擇權交易不受影響 影響 停止交易與新序列之加掛 契約到期交割作業仍依正常程序進行 恢復交易時,推出與補足各月份和履約價格
原因 停止加掛新序列或停止交易狀態下, 至所有已掛牌序列均到期仍未能恢復 現貨市場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上櫃 終止上市部位處理 契約視同到期,應依正常交割程序處理 終止上市
契約調整原因 分派現金股息 以資本公積或盈餘轉作資本 現金增資 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消除累積虧損之減資 其他致使股東持股名稱、種類或數量發生變化,或分配其他利益予股東之情事
契約調整原因(續) • 選擇權約定標的物(Underlying)發生改變 • 例如:
選擇權各收付項目的意義 • 每單位選擇權應收付權利金額 = 權利金 ×權利金乘數 • 每單位選擇權應收付交割價款 = 履約價格 ×履約價格乘數 • 每單位選擇權應收付之約定標的物 = 標的證券 ×標的證券股數 + 現金+其他權利
契約調整的原則 • 依據資本異動類型和內容,將買權賣方和賣權買方應交付之約定標的物,比照股東權利變化情形,調整為一千股標的證券股票加計可受領之權值、息值或其他權利之總和 • 對於繳交交割價款之一方,基於維持調整前、後選擇權多空兩造權利義務相等之邏輯,每一單位履約總價款,仍應與調整前相等
交割價款vs.每股履約價格 • 基於每一張選擇權交割價款不變的立場,履約價格及其乘數均不調整 【比較】認購權證作法 以約定標的物中「標的證券股數」比例計算調整行使比例: 調整後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 調整前標的證券收盤價格 • 履約價格:按調整前後行使比例↓ • 履約價格乘數:按調整前後行使比例↑ (每一單位認購權證交割總價款不變,這一點與股票選擇權結果相同) 行使比例 = 原行使比例 *
契約調整生效時點 標的證券停止過戶日前第四個營業日 選擇權調整生效日 加掛標準序列日 含頭尾 共五日 除權、除息、換發公告日 含權、含息最後交易日 除權、除息交易日 最後過戶日 停止過戶日 配息、配股、換發基準日 12個營業日
契約調整適用對象 契約調整生效日前持有之未了結部位 契約調整生效日後所建立之部位
契約代號 說明: 因選擇權同時有多個序列供交易,容易產生混淆,故契約調整時,只更動代號中第三碼,其餘皆保持不變,以減少錯誤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