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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標(六). 投標文件之遞送 -1. 第三十三條: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投標文件之遞送 -2. 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 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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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之遞送-1 第三十三條: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投標文件之遞送-2 • 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 •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 所稱指定場所,不得以郵寄信箱為唯一場所。 (細則第二十九條)
投標文件之遞送-3 • 投遞方式: 廠商投標文件之投遞方式可分下列三種: (一)由專人於截止收件前送達機關。 (二)以郵寄方式於截止收件前送達機關。 (三)經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ww.geps.gov.tw/】於截止收件 前完成傳輸。
投標文件之遞送-4 ■ 細則第三十三條: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投標文件之遞送-5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投標文件之遞送-6 • 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包括:(細則第三十二條) (一)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三)參考性質之事項。 (四)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1 第三十四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 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 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 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 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2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 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 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3 • 公開閱覽:依工程會規定,工程採購在五仟萬元以上者,招標前其招標文件樣稿應辦理公開閱覽,以避免造成綁標。 • 公開閱覽、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細則第三十四條)
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4 • 細則第三十五條: 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 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 (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 (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
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5 (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