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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画图、住户摸底与镇村表讲课提纲

小区画图、住户摸底与镇村表讲课提纲. 农业普查时间. 普查时段: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普查时点: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农业普查工作流程. ① 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②绘制普查地图(乡镇图、普查区图、普查小区图)及编写地址码→. 农业普查工作流程. → ③ 住户摸底(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④填写住户表→⑤审核编码→⑥填写普查表封面及普查表上交。. 第一部份:小区划图与住户摸底. 一、划分普查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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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画图、住户摸底与镇村表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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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小区画图、住户摸底与镇村表讲课提纲

  2. 农业普查时间 • 普查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 普查时点:2006年12月31日

  3. 农业普查工作流程 ①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②绘制普查地图(乡镇图、普查区图、普查小区图)及编写地址码→

  4. 农业普查工作流程 → ③住户摸底(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④填写住户表→⑤审核编码→⑥填写普查表封面及普查表上交。

  5. 第一部份:小区划图与住户摸底 • 一、划分普查小区 • 普查小区的划分由村农业普查小组负责,划分原则如下:

  6. 一、划分普查小区原则 • 1、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如果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可以进行适当的拆分。如果没有村民小组,可按明显的地理标记进行划分。

  7. 一、划分普查小区原则 • 2、普查小区规模一般为50-100户(不宜过大,否则质量抽查不合格,全小区重做时工作量太大)。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可按20-50户设置普查小区。住户在100户以下、没有村民小组的小行政村,其普查区就是普查小区。

  8. 一、划分普查小区原则 • 3、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小组的名称,或称之为“第一普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 ,等等。

  9. 一、划分普查小区原则 • 4、城镇地域按居民委员会划分普查区,是否划分普查小区由其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普查工作量确定。不划分普查小区时,普查区即为普查小区。

  10. 二、绘制小区地图及编写地址码 • 普查小区绘制小区内部的住户分布示意图,由村农普小组绘制

  11. 1、普查地图的绘制要求 (1)、普查地图采用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位。地形、地物采用近似的曲线或符号表示(只要普查人员可以识别即可,并不要求特别准确),并配以文字说明。

  12. (2)、普查地图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但要统一使用市下发的地图纸绘制。绘图工具包括铅笔、钢笔、彩笔、带刻度的直尺等。(2)、普查地图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但要统一使用市下发的地图纸绘制。绘图工具包括铅笔、钢笔、彩笔、带刻度的直尺等。

  13. (3)、普查小区图中每一间房屋都要绘出,并将有人住或是有户籍在本普查区但外出的房屋编号,该编号即是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或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的序号。(3)、普查小区图中每一间房屋都要绘出,并将有人住或是有户籍在本普查区但外出的房屋编号,该编号即是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或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的序号。

  14. 注意: • 非本地人在本地经营农业生产项目,又在本普查区无居住的,可在其经营地虚设住处并给编号。

  15. 2、地图绘制的特殊情况 • (1)在城镇地域普查小区的地图的绘制:

  16. ①只需要画出涉农设施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房子,以及到达这些地方的道路、周边的主要地理标识和编号等。①只需要画出涉农设施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房子,以及到达这些地方的道路、周边的主要地理标识和编号等。 • ②普查小区的边界和边界周围重要的地理标识及其名称。

  17. (四)、编写地址码 • 普查小区编码的具体结构: •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第五段 • □□□□□□–□□□–□□□–□□–□□□

  18. 1、各段的含义。 第一段代表省至县码,如开平是440783; 第二段代表乡镇码,如马冈是107; 第三段代表普查区码,如马冈的横安普查区是230; 第四段代表普查小区码,如横安的第一小区是01; 第五段代表住户码,如横安的第一小区第5户是005。

  19. 2、前12位(即第一至第三段)代码不需要农普办编制。直接使用“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2、前12位(即第一至第三段)代码不需要农普办编制。直接使用“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 第四和第五段需要编制,第四段按普查小区的自然顺序编制,第五段按普查小区内的普查户(从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中的第13列或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的第11列中取得)编号编制。

  20. 3、住户表从乡镇码开始填写,即从第二段开始,第一段只是填报单位表时使用。3、住户表从乡镇码开始填写,即从第二段开始,第一段只是填报单位表时使用。

  21. 三、住户摸底 (一)、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 1、办法 • 采取“有户就查”的办法 • 由村农业普查小组负责实施

  22. 2、对象 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户都是摸底对象 (1)户籍在本普查区,不论是否住在本普查区; (2)居住在本普查区,不论是否有户籍在本普查区; (3)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不论是什么户籍。

  23. (1)、筛选出住户普查表的登记对象第一、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 第二、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 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住在城镇地域的户。 • 3主要任务

  24. (2)、识别登记对象 不属于登记对象的户。 第一、户籍在本普查区,但全家无一人在本普查区居住、也不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的户。

  25. 第二、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但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农村地域的户(这类户由其他普查区登记)。而居住在城市的则是本普查区的登记对象。第二、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但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农村地域的户(这类户由其他普查区登记)。而居住在城市的则是本普查区的登记对象。

  26. (3)、识别全家外出户 全家外出是指本地户所有住户成员都不居住在本普查区 本地户是指至少有1人的户籍在本普查区的户

  27. (4)、过录、汇总摸底结果 ①、统计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的数量 ②、统计列入摸底表、但不属于登记对象的数量

  28. 4、 住户摸底表的工作流程、填写、过录和汇总方法 • (1)、流程:《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附表一)→《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附表三)→《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附表五) • 简记为1→3→5

  29. 《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附表一) 见表式

  30. 解释: • 1/、序号:登记小区图的房屋号(外地人居住在成镇非普查区的,在本小区承包鱼塘、果场、山林等无房屋的可假设一个居住号)

  31. 2/、户主姓名 户主是指本户实际决策人和主要收入来源人。 与户口本户主姓名不同时,在实际户主姓名后注明户口本的户主姓名,方便与户籍记录核对。 本户是指自然户(包括户籍户等) 。 按自然户摸底。

  32. 3/、户籍人数 指本户户口本的人口数。 请参考户籍记录。

  33. 如果本户是“户籍为两户(或以上),实际上在一起生活的” 户,户籍人数就是这两户(或以上)户口本的人口数;

  34. 如果本户是“户籍为一户,但实际上分户(两户或以上)生活的 ”户, 户籍人数按分家后的实际户籍人口计算。

  35. 户籍人数>0,本户是本地户 户籍人数=0,本户是外来户 本栏不能留空, “没有”填0 。

  36. 例子: • 女儿出嫁后户籍未迁出的,算不算本户户籍人口? • 如果嫁到其他普查区的, 要列为单独一户,并按全家外出处理; • 如果嫁在本普查区的,则直接计算为所嫁家庭的户籍人口,父母家不再将其列为户籍人口。

  37. 注意: • 因婚姻嫁娶使户籍人口与实际人口不一致的,在备注栏中注明,以便正确登记。

  38. 4/、本地户从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 • 指本地户从本普查区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实际面积),非本地户在本普查区经营的耕地称租赁 • 参考承包合同上记载的面积。

  39. 在实地摸底(或正式登记)时,应向住户核实此数,已改为他用的应该扣除。反之亦然。在实地摸底(或正式登记)时,应向住户核实此数,已改为他用的应该扣除。反之亦然。 本地户本栏不能留空,“没有”填“0 ”。 外来户和集体户人口不用填写此栏,留空。

  40. 注意: • 在正式登记时,外来户要按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人口数,将老家(即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填写户1表H37指标。

  41. 5/、本地户从村集体承包的其他农业用地面积 • 指本地户从本普查区村集体承包的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面积总数(实际面积) • 请参考承包经营合同,如无订承包合同,村小组按户分的或村民在荒山自由开发的,均视作承包。

  42. 例子: 有一本地户2000年二轮承包时承包了5亩耕地,但三年前在其中的2亩地上栽种了果树,如何填报?

  43. 填报: • 从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3亩 • 从村集体承包的其他农业用地面积2亩(果树)。

  44. 假如该户后来又将3亩耕地出租,如承租户没有改变耕地用途,又如何填报?假如该户后来又将3亩耕地出租,如承租户没有改变耕地用途,又如何填报? 填报: • 从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3亩 • 从村集体承包的其他农业用地面积2亩 • 注意:实际面积与经营面积的区别

  45. 6/、居住人数 • 指在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的本户人口(包括常住在本户的人口) • 居住人数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 居住人数或等于或大于或小于户籍人数 • 临时外出的应算居住人数。

  46. 外来户只计算普查时点居住的人口。 本栏不能留空, “没有”填“0 ”。

  47. 7/、是否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7/、是否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 本户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中的一种或几种,在本栏打“√”(否,留空) • 注意不要遗漏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户

  48. 8/、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域8/、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域 • 对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要了解其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域? • 如何识别:居住人数=0,是否经营农业即第(6)栏打“√”。

  49. 这部分户有的全家外出居住、但仍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的本地户(户籍人数>0); 有的是外来经营农业生产的户(户籍人数=0)。 对居住在城镇地域的户,在本栏打 √ (否,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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